鄉村旅遊民宿修建申請
① 用地皮起房子做民宿如何申請
如果所使用地皮符合規劃建設用地首先根據自己需要設計施工圖紙到當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報建房子建設好後再按照為理民宿營業執照的要求辦理相關的工商物價衛生消防公安等等部門申請手續
② 做民宿需要辦什麼手續
開民宿需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版、消防檢查合格意權見書,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
需要的手續如下:
一、開民宿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執照。然後還要去當地的公安局的治安支隊,去辦理民宿經營的許可證。
二、民宿必須要有健全的訪客登記制度,同時還要有一系列的貴重物品登記制度,還要定期參與旅館業的從業人員培訓,另外還要到當地的消防支隊辦理相關的消防手續。
三、在開民宿之前,還需要進行申請經營旅館業的備案手續,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都應該依法開業審批備案手續。
四、申請開辦民宿,需要經過當地主管部門的審批與核准,領取了相關的營業執照之後,民宿才能開始營業。經過允許開業的,在進行變更等情況時,還需要在當地的公安局進行備案。
③ 農村自家住房辦民宿能申請擴建嗎
經村委會同意後可以向當地建房辦申請擴建,獲得建房許可後才能動工!
④ 修建住房申請書怎麼寫
農村房屋僅要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院子本是附著物,只要不超過宅基地上版所確定的四至范權圍就可以了,故建立院牆不需要申請批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被按照違章建築予以拆除,或者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
一、違反鄉鎮農村房屋建設規劃的;
二、影響鄰居通風與採光的。
前者違反地方規定,承擔行政責任。你可以向當地鄉土地管理辦公室咨詢,除非有明文規定因規劃需要不得改建擴建,一般不會出現不允許建立情況;後者違反民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⑤ 新旅遊法從哪些方面保障和促進文明旅遊建設
《旅遊法》從進一步加強旅遊者權益保護、嚴格控制景區門票價格上漲、加大治理「零負團費」力度、進一步規范導游和領隊的行為、強化行業自律、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旅遊法》是一部雖然遲來但是眾望所歸的法律,在規定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保護旅遊者與旅遊企業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旅遊市場,保障我國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都將起到積極和重要的作用。現結合本人作為業界代表,多次應邀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法》立法的相關研討會、征詢會和評價會,以及全程參與《旅遊法》起草過程中的相關工作所獲得的思路、觀點等信息,按照本人對《旅遊法》的理解,對該法的亮點和影響先行作出一些分析,僅供參考。
一、《旅遊法》的主要亮點及對旅行社的有利影響
(一)明確了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旅遊法》第3條規定了政府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第26條規定政府要建立旅遊信息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等必要信息與服務。旅行社可以快速便捷地獲取上述信息,該規定有利於打擊零負團費。
(二)明確政府要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
《旅遊法》第23條的此項規定,使我國公民的旅遊休閑度假權得到了保障,為旅行社開發策劃休閑旅遊度假產品和研製休閑度假線路產品標准提供的法律支撐。
(三)明確了旅遊者權利、義務與責任
①明確了旅遊者有「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范」的義務,有依法理性維權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遇險時的求助權利。《旅遊法》第14條明確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否則須按照第72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對「鬧而優則仕」的遊客會有一定的抑製作用。
②第16條明確了出境旅遊者不得擅自分團和脫團的義務,以及旅遊者要配合應急處置措施的義務,為導游領隊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提供了依據。
③明確了旅遊者在事發地向履行輔助人求償的權利。第70條第二款規定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這項規定為導游在事發地即時向責任者交涉為旅遊者維權、建立多方共同訴訟制度,快速解決旅遊糾紛提供了基礎。
此舉能使旅遊者明明白白消費,有效監督旅行社的行程執行情況。
(四)明確了旅行團在發生不可抗力以及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處理原則。
按照《旅遊法》第67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視同不可抗力來處理。該條分合同解除、緊急避險和造成滯留三種情形對費用的承擔做相應的明確規定(分別為:旅遊者對費用多除少補、雙方分擔和食宿費用旅遊者自理但返程費用分擔),有利於遇事快速處理,減低損失,初步建立了旅行社的過錯責任或者是推定過錯機制,有效限定了旅行社的責任,維護了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五)明確了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損害時旅行社的協助索賠義務。
第71條第二款規定,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公平定位了旅行社的責任。因此發生上述情況,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六)明確了鄉村游的合法性
第46條規定,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為發展鄉村旅遊以及安排民宿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據。盡管安排民宿合法了,但出於安全考慮,應當加強對其監控管理。
(七)建立了旅遊糾紛訴前調解機制。
《旅遊法》增加了雙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組織」予以調解的規定,該種調解可與新《民事訴訟法》相銜接,調解結果已經法院確認,即具法律約束力。調解組織的設定,由於其地位與性質獨立於旅遊行政部門和旅遊經營者,使旅遊者多了一個討說法的便捷地方,有利於快速處理旅遊糾紛,維護和諧穩定。
(八)對旅行社聘用社會導游做出了靈活的處理
. 第38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解決了社會兼職導游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窘境;根據規定,只需向社會導游足額支付其應得的導服費即可。
(九)對旅遊者對地接社的同意知情權做了靈活的規定
雖然第69條仍規定旅行團交地接社接待要經旅遊者同意,且根據第60條的規定,須在旅遊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但是根據第69條第二款的含義和第59條的規定,需交地接的團隊,組團社只需先行於簽訂旅遊合同時在主合同承諾交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地接社接待,然後在出發前發放的「行程單」上再行給出地接社的具體信息即可;有效糾正了《旅行社條例》第36條關
⑥ 城中村自建房開民宿需要哪些證件
實際上就我所知,國家對民宿目前沒有出相關法律法規,你更應該關注你要把它掛在哪個平台上,平台的要求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