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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鄉村生態旅遊的土地利用

發布時間: 2021-01-21 10:48:03

① 農村土地利用

如果是宅基地,建議你還是建一個房子,如果不建房子的話,也許會收回,這是政策決定的。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對農村開荒地如何規定

荒溝、荒山等荒地都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發包。經依法承包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未經村集體同意的開荒地,應當返還給村集體。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2)對鄉村生態旅遊的土地利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③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研究,在符合規劃及其他規定的基礎上,針對項目區內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和開發模式,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 旅遊設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徵用
註:某些地方對土地徵用有特別規定和說明,具體程序以地方具體規定為准。
方式(2)、與集體聯合開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若項目用地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可採取企業與村集體聯合進行開發建設的模式,即村集體作為主體,企業作為投資主體,聯合開發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建設。
2、 農業觀光等農園項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徵用
通過徵用形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後使用,但由於此項目用地面積較大,土地徵用超過一定面積須報國務院審批,操作難度較大。
方式(2)、通過農用地流轉形式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相關手續較征地簡捷,且可節省大量資金。
與鎮政府和相關村委會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後,與鎮政府及相關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與農戶和村小組簽訂有關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最後由村小組委託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與承包商簽訂租賃合同。
由於發展觀光農業等項目,涉及到將耕地、園地、林地等用地類型轉變為設施農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用地類型,需要與當地政府或國土部門了解溝通相關手續事宜。
3、 農村居民點歸並整合
可通過新農村建設、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形式開展。首先與集體溝通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協議;然後與國土部門溝通,爭取周轉用地指標,辦理安置區農專用手續。
如果周轉指標申請成功,新增建設用地可以先建後拆形式進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區)建設安置點,然後拆除整合原有居住點,經整理後按一定比例歸還安置區佔用土地。

④ 我國農村土地利用的特點及形式 謝謝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土地最大的改革

⑤ 讀「某鄉村土地利用景觀圖」,回答19-21題:該地的土地利用類型是()A.水田B.旱地C.林地D.草

讀圖可知,圖中地區的土地利用類型是水田.結合選項.
故選:A.

⑥ 農村土地資源的科學開發與利用

濉溪縣村莊建設用地情況匯報

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土地問題,把土地資源定位為參與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下發後,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文件精神,明確各級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各級地方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加大了對《土地管理法》的宣傳和實施力度,執法部門也加大了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力度,對農村土地管理尤其是耕地保護作出了巨大努力。在農村中,違法用地,亂占、濫用耕地建房的現象雖然得到了有效遏制,農民建房也正在走上依法管理的道路。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觀念的逐漸變化,特別是在中央惠農政策的大環境下,農村農民住宅建設空前活躍,由於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不盡相同,導致目前農民建房還存在著不少的問題,破壞、閑置浪費耕地現象隨之大量出現,現結合我縣實際將村莊建設用地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居民點用地狀況
(一)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縣共有215個行政村,24個居委會,農村居民點2722個,面積298299.8畝,多年來我縣在村莊用地管理方面主要做法有:
1、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製作用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規劃的用地項目不予受理或審批。
2、做好村莊定界工作
完善村莊定界,劃定村莊用地范圍,控制村莊用地規模。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縣在村莊用地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規劃滯後,造成村莊布局散亂
長期來,村莊和集鎮建設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農村村民建房布局極不合理。路修到那裡,房就建到那裡的「馬路經濟」現象隨處可見。農村居民點遍布各個角落,農戶居住極為散亂。有的自然村目前只有十幾戶人家居住,但四周卻留有幾畝到十幾畝的宅基地不等,大量土地被閑置,土地利用效率低。由於村莊分布散亂和經濟條件的限制,房屋座落參差不齊,不僅給農村居民生產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影響了村容村貌。
2、管理不到位,宅基地嚴重超標、一戶多宅現象突出
由於農民的土地優患意識不強,不能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建房,而是盲目向村外耕地擴張。在各個行政村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以及一戶多宅、房屋空置現象。由於我縣實行「宅田合一」制度,造成宅基調整困難,供需矛盾突出,據粗略統計,我縣村莊用地未批已用占農村居民點用地的2.8%。
3、現行法律法規難以執行
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民建房違法行為的處罰,只能拆除,不能沒收,也不能作其它處理。國土資源部門處於拆不是,不拆也不是的兩難境地,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難以執行到位。
二、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情況
(一)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基本情況
新法實施以來,我縣共實施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項目17個,投入治理資金402.37萬元,建設總規模175.4公頃(2631畝),整理為農用地161.2公頃(2418畝),其中新增耕地面積129.7988公頃(1946.98畝)。
(二)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資金來源及主要做法
近年來,我縣通過土地招拍掛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和耕地佔用稅的收取,每年都有大量的土地有償使用稅費收入,我們從這些稅費收入中專門拿出一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居民點的復墾整理。另外,我們採取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多元化籌集資金,吸收了大量的投資企業和個人的資金用於復墾整理。此外再加上鄉鎮、村的配套資金,確保了我縣的村莊復墾整理的資金所需。
在村莊復墾整理過程中,我們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統籌協調、農民自願、多元投資」的原則,扎實有效、積極穩妥推進村莊復墾整理。在開展該項工作中我們做到「三個堅持」、「三個結合」和「四個加強」。「三個堅持」即一是堅持高標准規劃選址,二是堅持公開透明招標,三是堅持嚴格的監督檢查。「三個結合」即把村莊復墾整理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與「村村通」道路工程結合起來,與「生態農業」建設結合起來。「四個加強」即一是加強崗位責任制,二是加強質量管理,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三是加強復墾整理資金管理與使用,四是加強綜合協調能力,與項目所在地的群眾多多溝通,取得支持,確保項目順利開展。
(三)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取得的成效
村莊復墾整理不僅實現了全縣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為我縣的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土地保障,而且有效改善了全縣的生態環境,實現了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多贏。最為重要的是扎實推進了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四)農村居民點復墾整理存在的問題
1、農民自發作為復墾主體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農民自發復墾是目前農村荒舊宅基地復墾的主要形式。有關法規規定了「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但是這並不能夠保證農民作為復墾主體的利益。原因在於,荒舊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農民自發復墾荒舊宅基地所得來的土地並不同於農民的責任田,利益不能得到法律保護,農民的自發復墾實際上是在集體組織的默認下取得了該土地的實際佔有狀態。由於這種佔有僅僅是一種事實而尚未形成法律上的權利,加上我國佔有制度的不完善,在此情況下,若土地所有者主張權利,那麼耕地的佔有人就會因缺乏法律依據而處於被動和不利地位,甚至有可能使其投入土地改造中的資金和勞動頃該間化為烏有。而這無疑會影響和制約農民對原有或其他宅基地復墾整理為耕地的積極性和投入力度。
2、在復墾整理時,對農村居民點上的附屬物拆遷比較困難,部分拆遷群眾有故土難離的思想,有的群眾寧願在廢棄宅基地上植樹,也不願意讓廢棄宅基地復墾整理成為耕地。
3、在復墾整理項目完成後,新增耕地的質量不高、肥力不強、管護不力。
三、節約集約利用、加強村莊用地管理、加快新農村建設及村莊復墾整理的建議
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貫徹節約集約用地方針,充分發揮國土部門職能作用。加快土地規劃修編,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實保護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著力在集體建設用地、農民建房、舊村改造工作中有所創新和突破,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有效的政策引導。
(一)制定並嚴格執行科學的村莊建設規劃
首先,在制定村莊建設規劃的過程中,必須以「科學、實用」為原則,以「居住合理、節約用地」為目的,以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為基準,同時還必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需求的情況。其次,在執行規劃的過程中,必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多種手段,嚴格執行規劃指標,對不符合規劃的建房一律不批准,對違反規劃的建房該拆除的堅決予以拆除,嚴格按照規劃執行。再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決執行一戶一宅的標准,杜絕一戶多宅,嚴禁超標佔用宅基地,對於移地新建戶,其舊宅基地應由集體及時收回另作安排。
(二)新農村建設與村莊改造相結合
對村莊進行改造,必須與當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積極引導,科學規劃,分步實施。首先應加強村莊布點規劃,推進新農村建設工程,逐步調整村莊布局,規劃審批後要嚴格執行;其次要加強宅基地復墾整理,通過村莊搬遷、撤並的方法把那些規模較小、自然村多、居住分散的村集中到居民點,形成中心村,促進村居住宅向中心村、中心鎮集中。
(三)積極推行土地置換政策
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實現資源的最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符合村莊建設詳細規劃的前提下,應對那些位置分散的閑置地和低利用價值地,進行土地置換、盤活利用。同時把土地置換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讓土地置換成為推動新農村建設的有效途徑之一。
(四)建立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並對新增宅基地進行嚴格的審批
雖然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部分地區實行的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因諸多原因而終止,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整體環境的逐漸成熟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的實施也有了保障。在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基礎上,應積極推廣更為完善的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即農村宅基地資源的配置應以市場化為取向,逐步實施有償使用制度。既要考慮到社會經主義市場濟規律和現代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框架特點,又要考慮到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的不一致和農民負擔是否過重。另外在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的同時,還必須對新增宅基地實行更為嚴格的審批制度,防止無故遷址,一戶多宅,建「子孫房」等現象的發生。堵住荒舊宅基地增長的源頭,以免出現一邊復墾,一邊荒廢的現象。
(五)加強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
鄉鎮國土資源所建設是提高農村土地管理效率的基礎。面對新農村建設對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國土資源部門應切實轉變職能,按照統一模式、統一規格、統一工作職責的要求切實推進基層國土資源所的硬體建設。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建設要下達建設任務和標准,逐步完善規章制度,改善基層所的工作環境。
(六)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及時向村民公示建房用地申請審批條件,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堅決不予報批。簡化建房用地申請材料和審批環節,鄉鎮國土資源所可以聯合所在鄉鎮其他職能部門集體會審用地申請事項。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採取上門服務,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為農民節省時間,讓他們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

2008年8月18日

⑦ 鄉村旅遊度假區的土地流轉怎麼搞

鄉村旅遊開發繞不開農村用地問題,很多開發商也好、經理人也好、甚至是天天與農民打交道的基層政府官員,在與我接洽時都會拋出「這塊地能用嗎」、「基本農田可以改變用地性質嗎」、「木屋可以不需要建設指標吧」、「這個項目的用地需要到國土報批嗎」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實際反應的是大家對用地問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而僅僅把對項目的關注點聚焦在市場、產品、盈利性、運營模式等後端環節,而忽略了項目的用地基礎合法性、開發流程合規性、以及土地作為一種高附加值資源的遠期增值變現能力。
用地是農村項目開發遇到的基礎問題,也就是項目開發的方向問題,需要搞清楚國家的政策傾斜、戰略扶持方向,也需要搞清楚土地流轉、徵收這些近幾年的新生專業術語,更需要理清楚用地流程問題,包括徵收徵用、流轉、承包、租賃、補償等,也就是讓土地活起來的「1、2、3步」怎麼走。
文sir說的項目開發不涉及土地一級開發哦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土地二級開發,即土地使用者將達到規定可以轉讓的土地通過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過程。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等。以房地產為例,就是「賣房子的」和「出租房子的」。
先要確定開發涉及的土地性質
首先要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旅遊項目開發涉及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一般建議流程
文sir說,作為農村旅遊項目開發最常見的一種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流轉將在未來被反復提及。
(1)與地方政府簽訂意向性合作開發協議
(2)景區、旅遊區等規模型項目需編製片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參照上位土地利用規劃給建設地塊劃定紅線),若是小型項目則可形成簡要的項目開發設計方案
(3)總體規劃上會評審(通過後有法律效力)
(4)向所在地國土局提出流轉申請(委託土地轉出方向和土地轉入方向兩地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
(5)協調鎮村政府同意土地流轉(需召開村民大會或其他公示方式)
(6)雙方土地流轉中心作為中介人,負責信息登記、審核、評估、洽談等事宜
(6)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國土發批准書
(7)簽訂流轉合同(建議和村集體談,如果直接和農民簽租賃合同後期問題較多)
(8)到國土局登記獲得土地使用證

⑧ 土地法對鄉村是怎麼規定的

一、《土地管理法》總則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強土地管理。我國人多地少,理所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須加強土地管理。這里所說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上的行政管理。

2 、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3 、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

4 、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們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佔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產的成果為誰所有、由誰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國的經濟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國有制;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是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制的規定,是根據憲法作出的。我國現行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2 、長期以來,誰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今後,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權力,依然會發揮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夠代表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只能是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國家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權

國家徵用權,是國家固有、強制將一切產業用於公共目的權力,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力。國家在行使這一權力時,通常予以合理的補償。在我國,徵用土地權,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徵用,在一定意義上講,是強制購買。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轉讓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有償的方式向單位和個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目前,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形式: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是國有土地租賃;三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謂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違者將受到嚴厲處罰的制度。為了切實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作了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土地權屬的確認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有著重要影響。

(一)土地所有權

根據憲法 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的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權。

1 、國家土地所有權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 1 )城市市區的土地。

( 2 )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2 、集體土地所有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二是土地由於各種原因,已經分別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應當根據現狀,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三是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主要是指鄉(鎮)興辦企業所佔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屬於農業 生產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對這部分土地,應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土地使用權

1 、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讓、劃撥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其使用權。

2 、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確定給個人使用,同時,也可以確定給單位使用。這一規定使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的鄉鎮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現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認可,為鄉鎮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村經濟的振興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記制度

1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兩種不同的登記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這里所說的「造冊」是指將土地的所有權、土地的地址、面積、用途、等級等事項在土地登記簿中加以記載。土地登記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未經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變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內容。核發證書「是指土地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登記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只有獲得集體土地所有證,才能在法律上確認該主體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證就是該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證書。經過登記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種情況是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登記。《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般情況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都 用於農業建設。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的農業建設項目,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了應當辦理法律規定的手續之外,還應當進行土地登記。該集體土地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對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進行確認。

2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根據這一規定,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應當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3 、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等特殊地類的確權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人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4 、土地變更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登記可以分為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兩種。初始登記一般情況下是土地的確權登記,而變更登記則是對依法改變權屬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權利的登記。土地登記的一項重要功能即在於確保土地流轉、土地交易的安全,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以確保土地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只有經過登記的土地物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對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律上確保了土地登記的法律效力。對於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憲法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從法律上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農民的農業用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在一般情況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經營的土地只能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擅自將承包經營的土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其承包經營期限固定為 30 年。中央現在已經明確提出,為了保護承包土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新一輪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規定。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管理法》根據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土地的類別,劃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該地區范圍內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長期的、戰略性的總體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本作用在於以土地利用為中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 1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1]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不能脫離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2] 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國土整治」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對土地進行的綜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各項活動,其目的在於提高土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實現全國范圍土地的平衡和綜合開發利用。

[3] 土地供給能力。所謂土地供給 能力利用是指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環境狀況,在一定的期限內,某一區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開發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級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2 )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不減少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 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原則

[1] 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以及對建設用地佔用情況的預測而確定的長期不得佔用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佔用的耕地。它包括長期不得佔用的耕地和在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期內不得佔用的耕地兩種。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現有土地的潛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資源滿足眾多人口對農產品的需求。

[3] 保護生態環境

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考慮到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問題,合理安排可開墾的土地區域,防止造成生態環境惡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壞土地自然環境和耕作條件的情況,保障土地資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提供長期持續的發展動力。

[4] 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實施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實行耕地佔用補償制度,佔用耕地必須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進行補償。因此,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就應當考慮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要求,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具體來說:

( 1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律報國務院審批。

( 2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首先應當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再報國務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幾種情況外,其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規定:修改已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即由那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哪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規劃的修改進行審批。未經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審批機關批准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的修改,一律沒有法律效力。未經合法審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1 、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所謂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是指國家對建設項目亂占農用地而實行的從總量上對建設用地的規模進行控制的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的計劃管理,只有列入計劃范圍,並不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的建設項目,方可佔用土地。

建設用地總量控制主要通過兩種計劃手段來實施。一種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另一種是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用地數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體安排,它是保護我國土地資源,協調各部門用地,實現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的一項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護

為保護我國業已不多的耕地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土地管理法》增設一章,專門對耕地保護問題作出規定。

(一)耕地佔用補償制度

1 、耕地佔用補償

耕地佔用補償制度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有關部門組織開墾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體表現為第三十三條「耕地總量不減少」的規定。耕地佔用補償制度的執行,其根本目的就在於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也就是說,耕地佔用補償制度是實現耕地總量不減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所謂基本農田,根據國務院 1998 年 12 月頒布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條,它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立的不得佔用的耕地。保護基本農田對我國城鄉人民農產品需求的滿足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業方面的土地使用了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等不同的概念。農用地是一個大概念,除了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屬於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耕地屬於農用地的范圍,是農用地中的一種;基本農田屬於耕地的范圍,但並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一般說,只有那些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才屬於基本農田。

1 、基本農田的范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 1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 3 )蔬菜生產基地;

( 4 )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 5 )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 為單位,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編制與報批。

( 2 )基本農田保護數量指標的下達。

( 3 )劃區定界。

( 4 )設立保護標志。

( 5 )檢查驗收。

3 、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應當實行特殊保護制度

根據《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嚴格控制耕地佔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經批准可以佔用保護區的耕地外,其他非農業建設項目一律不準佔用保護區內的耕地。需佔用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審批許可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用基本農田的,一律由國務院批准。

( 3 )限制開發區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設立開發區一般不準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 4 )非農業建設批准佔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的,實行耕地佔用補償。即開墾與所佔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者繳納耕地開墾費。

( 5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以及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等。

(三)節約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費

1 、節約使用土地,禁止非法佔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法律對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幾項要求:

( 1 )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必須貫徹節約使用的原則。根據建設項目的要求和技術能力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如果非農業建設項目可以開發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許佔用耕地;可以開發利用土壤、地力比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許佔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針對農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窯、建墳以及在耕地上從事其他各種破壞耕地條件的活動,《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違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控制閑置耕地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獲得耕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後,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發使用,不得閑置、荒蕪。

( 1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經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內不用,而該耕地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話,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或者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 2 )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閑置費。

( 3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一經收回,用地單位即喪失了繼續使用該幅土地的權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權是屬於農民集體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 5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即喪失對該幅耕地的承包經營權。

(四)未利用地的開發、使用

1 、國家鼓勵開發未利用地

對於單位和個人開發未利用地,國家持鼓勵態度,並盡可能採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進行未利用地的開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 )所開發未利用地的地點和位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2 )開發未利用地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進行。

( 3 )根據未利用地的地質和土壤條件,如果未利用地適宜優先開發成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2 、開墾未利用地的環境保護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對開發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第三十九條進一步規定了開墾未利用地的限制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開墾未利用地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必須做到:

( 1 )開墾未利用地必須事先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對開墾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作出充分估計,並事先採取預防措施。

( 2 )開墾未利用地時,禁止毀壞森林、草原、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 3 )對於已經開墾、圍墾的破壞生態環境的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草、還牧。

五、建設用地

(一)建設用地的取得

1 、建設用地原則上要使用國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於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審批手續比較嚴格,因而有利於控制耕地的不合理佔用,同時,在集體土地轉換為國有土地後,國家通過調控土地一級市場,收取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有助於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並可以為財政積累資金,為現代化建設服務。

2 、建設用地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現在,經大多數的土地所有權單位,仍是人民公社時期的基本核算單位,生產隊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權的區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歸村農民集體所有,這時的土地所有權單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則是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3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

( 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佔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審批。

( 2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 3 )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

1 、建設項目審批階段進行可行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意見,為政府和計劃部門的綜合決策提供依據。

在政府和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立項後,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建議項目用地的審批管理,涉及到農用地審批的,一般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之後進行。

2 、建設徵用土地的管理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原來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過程。

( 1 )征地批准許可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建設需要徵用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按以下批准許可權,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徵用基本農田,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 過 35 公頃;徵用其他土地超過 70 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

徵用前述規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但是,如果農用地轉用審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積超過其征地批准許可權的,即屬於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即上報國務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都規定對徵用土地實行公

⑨ 如圖是「四川某鄉村土地利用景觀圖」,回答.該地的土地利用類型是()A.水田B.建設用地C.林地D.

四川省位於我國的南方地區,主要屬於亞熱帶季風氣候,降水較多,土地的利用類型主要是水田.
故選:A.

⑩ 淺談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利用規劃

新農村的建設理念

在舉國關注和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時期,筆者感到:全國上下都應當深入把握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內涵,進一步拓寬思路;尤其在實踐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把新鄉村的建設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靈魂和統帥,用新鄉村的理念去建設新農村。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以科學發展觀統帥農村建設,真正造福農民、造福全國人民、造福我們的子孫後代。

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已受到舉國關注。在我國經濟取得很大發展的今天,農業仍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和弱質產業,農業、農村、農民這「三農」問題,仍然是困繞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最大難題。在此關鍵時期,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中央採用建設新農村這樣的提法,也是必要和確切的。反映了中央牢記了「三農」這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量級問題。採用這樣的提法,中央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的政策,就有了客觀明晰的依據。表明了中央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選擇。究竟要建設出什麼樣的新農村?中央今年出台的1號文件,把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概括為「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20個字,且那個長篇的1號文件中,又重點地提出了建設新農村的一個單獨段落。且只是一小段。對於實際工作中,我們應當重點把握的重點是什麼?中央文件講得非常細致、也非常明確了,無需再說什麼。只是要在貫徹落實過程中應當認真領會,深入理解。

但是,目前的執行過程中,已初步出現了一些問題,同時,也存在較多的潛在問題。引發這些問題的原因很多,其中,正確的新農村建設理念尚未確立是一個重要問題。這一問題如果不有效解決,新農村建設是肯定會出現偏差的。

現在有一種傾向,好象新農村的建設就是建新房,修馬路。有一些地方,嗅覺比較靈敏。在中央決定還沒有出來之前,就開始了建設新農村的工作,一步領先,經驗很快就出來了。又有不少地方,也不會輸在嗅覺上,又在中央文件沒有出來之前,到先走一步的地方去取經了,並先行部署了新農村的建設工作。都要搞一批達標村和示範村,有的地方的確出現了一批既養眼又潤心的民心工程。看了這些,我就起一個問題,中央的大新農村建設方針,已經被下面具體化為建房子、修馬路的建設工程,濃縮為既養眼又潤心的政績工程。試想想,中國農村這么大,如果每一戶都投資幾萬元建房子,我們的GDP會增長多少,這些漂亮的房子豎起來,鄉村的面貌能不改觀嗎?勤勞善良的鄉親能不為自己住上這樣的房子動容?這樣還能說那些地方官沒有政績嗎?但我還想問一句:農民真是有了房子,就有幸福嗎?有了馬路,「三農」問題就解決了嗎?

現在,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自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以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成了農民家庭的主要資產。承包權賦予了農民對土地的一定支配權。對這種權利,一般農民都理解為,上服從國家政策,下服從自家需要。因而在房屋建設,用水、道路以至村風等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各個方面,常出現各家搞各家的情況。形成了農村建設混亂,發展功能失調等情況。這已成為影響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應當說,承包經營本身具有很大的優點是被實踐證明了的,但其缺點也在進一步顯露出來。這一問題原因不是出在承包責任制,這世上沒有包醫百病的良方。按我理解,問題的根本是:從上到下都忽視了鄉村建設是其中的根本原因。農民只把自己看成是種田的,把自己的村莊看成是農村——搞農業的村莊。試想想:如果城市人只把自己看成是工人,把自己所居住的地方看成是工廠,那麼,還會的有現在這樣功能完善,設置配套,兩個文明建設都有發展的城市嗎?

現在關於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設想,還在不少地方不絕於耳。有關理論文章還在說城鄉二元結構的問題。這些東西,農村人不懂,我也看不懂。現在經濟都在全球化了,怎麼還在提城鄉一體化呢?但從許多地方的城鄉一體化措施,可以看出兩點:一方面,其本意都是好的,目的是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是實踐不買他們的帳,實施的結果,三農問題依舊,並且農村已廣泛地出現了城不城,鄉不鄉的情況。這種狀況應當改變。

由此看來,在執行中央的新農村建設方針時,的確需要確立一新鄉村的建設理念。這個理念至少要包括以下內容:

——農民不再把自己僅僅看成是農民,不再把自己居住的地方僅僅看成是農村。農村不再僅僅以農業為發展的主業。

——各項措施要突出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鄉村經濟發展方式與生產關系和市場經濟和諧協調。

——新農村建設的重點應突出鄉村功能建設,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提升鄉村的人文和經濟發展功能。採取各種節約資源、減少成本、兼顧經濟、生態、社會效益的措施,從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切實考慮居民的物質追求和精神文化追求。

——注重保護傳統的鄉村和人居文化和有特色的地方產品。

——注重從公共設施完善,公益事業發展,公共環境營造方面入手。

——各項措施要注重轉移和減少農民,並促進農業生產。

……

根椐新鄉村的建設理念,在中央對農村的農田水利、道路、教育、醫療、扶貧等支持進一步落實的前提下,本人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出三點建議:

1、推進鄉村居民集中居住,發展服務業,減少農民、提升農業。這樣可以走出一條:依託城鎮或村鎮發展農業,解決「三農」問題,發展現代化的鄉村的路子。

現農村多數已實現村裡通公路,且現在交通工具都很發達,以20——30分鍾的行程時間作半徑,推進村民集中居住客觀上是可以做到的。這樣,平原區4平方公里甚至更大范圍只可設一個村鎮或城鎮,山區1平方公里范圍內可設一個,是不會影響農業生產的。按我國鄉村的人口密度,新鄉鎮的人口一般都有千人以上,大的可以達到1萬多人。這種居民集中居住的方式,使居民的走動范圍變大,接觸的信息增多,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也增多,會促進農業生產走向專業化和集約化。由於人的集中居住,會打破現有農村自給自足的家庭服務模式,從而催生出村鎮服務業的發展,也會進一步促進農業的產業化和市場化,促進更多人由農業向非農產業轉移。

重點是方式方法。剝奪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推進居民集中居住肯定不行。比較可行的辦法是,選擇生產生活比較方便的地域,由政府出面規劃集中居住區,所規劃的房屋設計必須既適合生產,又適合生活。可採取由政府以不賺錢的方式來建設,然後,鼓勵農民自願購買;也可採取允許農民自己按規劃建設。並允許購新房的農民保留原有房屋,但不再允許其在非集中居住改擴建居住房屋。按目前我國的土地承載能力,及這項工作的可能進度。只要務實推進,不搞「一窩風」,宏觀上不會出現問題。若推進得好,最終還會節約土地。

推進集中居住必須充分體現民意。並要鼓勵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產業特色、文化特色、資源條件構思各具特色的發展思路。

2、促進城市人到城鎮購建房屋。此舉對縮小城鄉差別,加強城鄉聯系,也有重要推動作用。目前,中央不允許機關幹部到鄉下購建房屋是完全正確的,必須堅持做到。但城市人到城鎮、村鎮購建符合當地規劃的房屋,應當支持和鼓勵。這樣不僅有利於推進城鄉交流擴大、促進鄉鎮服務業發展,而且還可使農民在村鎮的生活用房的市場活躍起來。

3、要切實把鄉村建設規劃放到重中之重,由中央給予扶持。鄉村建設規劃是鄉村發展的重大缺項。現在不少農村的房屋建設還是請「地仙」來做。表明鄉村嚴重缺乏規劃人才。尤其是現一家一戶各搞各的,想推進鄉村的現代化、舒適化是不可能的。這一問題應當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來重視。一是國家要從鄉村社會變革、解決三農問題等歷史和現實的高度,研究出台《鄉村規劃法》。二是對新農村建設的規劃,國家要組織專家力量幫助審查,堅決杜絕一些與農村社會發展的根本要求不相適應的政績項目的規劃實施(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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