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旅遊如何獲得建設用地
❶ 鄉村旅遊開發土地流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耕地及基本農田利用限制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土地流轉用途管制進行了嚴格限制。《意見》明確強調: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
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
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設施農用地利用限制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對以農業設施用地為主的農業生產性建築佔用土地的規模及用地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3.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❷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研究,在符合規劃及其他規定的基礎上,針對項目區內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和開發模式,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 旅遊設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徵用
註:某些地方對土地徵用有特別規定和說明,具體程序以地方具體規定為准。
方式(2)、與集體聯合開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若項目用地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可採取企業與村集體聯合進行開發建設的模式,即村集體作為主體,企業作為投資主體,聯合開發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建設。
2、 農業觀光等農園項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徵用
通過徵用形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後使用,但由於此項目用地面積較大,土地徵用超過一定面積須報國務院審批,操作難度較大。
方式(2)、通過農用地流轉形式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相關手續較征地簡捷,且可節省大量資金。
與鎮政府和相關村委會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後,與鎮政府及相關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與農戶和村小組簽訂有關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最後由村小組委託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與承包商簽訂租賃合同。
由於發展觀光農業等項目,涉及到將耕地、園地、林地等用地類型轉變為設施農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用地類型,需要與當地政府或國土部門了解溝通相關手續事宜。
3、 農村居民點歸並整合
可通過新農村建設、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形式開展。首先與集體溝通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協議;然後與國土部門溝通,爭取周轉用地指標,辦理安置區農專用手續。
如果周轉指標申請成功,新增建設用地可以先建後拆形式進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區)建設安置點,然後拆除整合原有居住點,經整理後按一定比例歸還安置區佔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