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租賃土地搞鄉村旅遊設施
① 我在農村租賃土地做養殖場合同寫長期租賃,現在已經用了十六年,村民想收回我租的地,合同是否有效
租憑土地合同標明長期租憑,村民無權收回土地,合同有效。
② 有人以政府的名號,要在農村租賃土地,一年的租金1000元,租賃25年,合法嘛
問:有人以政府的名號,要在農村租賃土地,一年的租金1000元,租賃25年,合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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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指土地使用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土地使用權返還土地使用人的合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土地使用權的合法享有人或者將來可以合發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人。
2、出租人(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必須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後,方可將土地使用權出租。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同時出租。反之,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時,其土地使用權也應當同時出租。
4、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必須徵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如果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必須徵得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並辦理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減去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已經使用的年限的余額。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出租,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書面合同,並由出租人依照規定到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③ 在農村租下一塊土地來搞養殖,請問私人土地租賃合同范
土地租賃屬於土地流轉的一種形式,基本農田不能搞養殖。
回根據《農村土地承答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④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研究,在符合規劃及其他規定的基礎上,針對項目區內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和開發模式,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 旅遊設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徵用
註:某些地方對土地徵用有特別規定和說明,具體程序以地方具體規定為准。
方式(2)、與集體聯合開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若項目用地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可採取企業與村集體聯合進行開發建設的模式,即村集體作為主體,企業作為投資主體,聯合開發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建設。
2、 農業觀光等農園項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徵用
通過徵用形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後使用,但由於此項目用地面積較大,土地徵用超過一定面積須報國務院審批,操作難度較大。
方式(2)、通過農用地流轉形式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相關手續較征地簡捷,且可節省大量資金。
與鎮政府和相關村委會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後,與鎮政府及相關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與農戶和村小組簽訂有關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最後由村小組委託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與承包商簽訂租賃合同。
由於發展觀光農業等項目,涉及到將耕地、園地、林地等用地類型轉變為設施農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用地類型,需要與當地政府或國土部門了解溝通相關手續事宜。
3、 農村居民點歸並整合
可通過新農村建設、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形式開展。首先與集體溝通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協議;然後與國土部門溝通,爭取周轉用地指標,辦理安置區農專用手續。
如果周轉指標申請成功,新增建設用地可以先建後拆形式進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區)建設安置點,然後拆除整合原有居住點,經整理後按一定比例歸還安置區佔用土地。
⑤ 在城郊租用農村的土地搞園藝栽培,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你所提及的「租用農民土地」也就是當前正在探索與實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內營權流轉」。容因你所述該范圍用地系城郊,如果我沒說錯的話應該屬於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內,從嚴格意義上講,考慮到後期城市拓展用地拆遷等方面的因素,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及其他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允許流轉的(帶有一定的地方色彩)。如允許流轉,因系農用地流轉請到當地農業部門(農發局)辦理相關手續(申請辦理手續時會告知你必須具備哪些相應的資料),同時將相關材料送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內設耕保科)備案即可。
⑥ 我想拿到一塊1000畝的土地搞鄉村旅遊項目,求有這方面經驗的專業規劃設計公司。
一樹山國際規劃設計公司有著二十多年設計經驗的國際化專業設計公司.是一專家集產業研究、項目策劃、工程屬咨詢、城市規劃、建築設計、景觀設計等專業規劃設計院,提供從項目前期咨詢策劃到施工圖設計及後期顧問的"全程服務"。 業務范圍覆蓋全國,業務類型涉及風景名勝區、度假區、休閑地產、城市商業街區、產業聚集區、酒店、高爾夫、溫泉、滑雪場、古城古鎮古村落、紅色旅遊、鄉村旅遊、農業休閑、森林旅遊、濱海旅遊、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郊野公園、主題公園等等,我個人認為是一家非常有實力的旅遊規劃設計資質公司。
⑦ 在農村租賃農戶土地,需要硬化土地來做河沙,石子,水泥等建材生意可以嗎政府幹涉違法嗎怎麼辦
如果是租賃的土地,這個不太好辦啊,因為你這么做就導致你租的地方變成不可再生版地了,將來農權民拿回去不能繼續種地,可能會要你賠償損失。所以要看你租地時間有多久,這些因素都要在合同中約定清楚。至於你做生意要去相關單位辦理生產經營許可證等。
⑧ 將近4000畝的土地,可以規劃成什麼樣的鄉村旅遊項目
將近4000畝的土地,可以做個鄉村旅遊休閑大世界,像河南郟縣「鄉村休閑大世界」的旅遊區規劃,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根據項目的場地特點和項目產品總體構架形成了「一軸一帶五區」的功能分區。
(一)一軸——南水北調觀光軸
沿著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線路,打造一條觀光軸。在不影響南水北調工程的前提下,在水岸兩側建設觀光棧道、觀景亭,供遊客觀景、休閑、娛樂。
(二)一帶——濱水休閑帶
充分利用好項目地的汝河資源,做活水文章。創新打造各種水體景觀;構建水游樂的創新模式;營造親水休閑度假的鮮明環境氛圍。
(三)五區——花卉苗木產業區、蔬菜產業區、農副產品加工區、農耕文化波瀾區、農業養生度假區
⑨ 鄉村旅遊開發土地流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耕地及基本農田利用限制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土地流轉用途管制進行了嚴格限制。《意見》明確強調: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
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
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設施農用地利用限制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對以農業設施用地為主的農業生產性建築佔用土地的規模及用地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3.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⑩ 鄉村旅遊度假區的土地流轉怎麼搞
鄉村旅遊開發繞不開農村用地問題,很多開發商也好、經理人也好、甚至是天天與農民打交道的基層政府官員,在與我接洽時都會拋出「這塊地能用嗎」、「基本農田可以改變用地性質嗎」、「木屋可以不需要建設指標吧」、「這個項目的用地需要到國土報批嗎」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實際反應的是大家對用地問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而僅僅把對項目的關注點聚焦在市場、產品、盈利性、運營模式等後端環節,而忽略了項目的用地基礎合法性、開發流程合規性、以及土地作為一種高附加值資源的遠期增值變現能力。
用地是農村項目開發遇到的基礎問題,也就是項目開發的方向問題,需要搞清楚國家的政策傾斜、戰略扶持方向,也需要搞清楚土地流轉、徵收這些近幾年的新生專業術語,更需要理清楚用地流程問題,包括徵收徵用、流轉、承包、租賃、補償等,也就是讓土地活起來的「1、2、3步」怎麼走。
文sir說的項目開發不涉及土地一級開發哦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土地二級開發,即土地使用者將達到規定可以轉讓的土地通過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過程。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等。以房地產為例,就是「賣房子的」和「出租房子的」。
先要確定開發涉及的土地性質
首先要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旅遊項目開發涉及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一般建議流程
文sir說,作為農村旅遊項目開發最常見的一種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流轉將在未來被反復提及。
(1)與地方政府簽訂意向性合作開發協議
(2)景區、旅遊區等規模型項目需編製片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參照上位土地利用規劃給建設地塊劃定紅線),若是小型項目則可形成簡要的項目開發設計方案
(3)總體規劃上會評審(通過後有法律效力)
(4)向所在地國土局提出流轉申請(委託土地轉出方向和土地轉入方向兩地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
(5)協調鎮村政府同意土地流轉(需召開村民大會或其他公示方式)
(6)雙方土地流轉中心作為中介人,負責信息登記、審核、評估、洽談等事宜
(6)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國土發批准書
(7)簽訂流轉合同(建議和村集體談,如果直接和農民簽租賃合同後期問題較多)
(8)到國土局登記獲得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