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旅遊的用地保障
⑴ 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帶來哪些鄉村旅遊發展的利好政策
文件中著重強調壯大新產業新業態,拓展農業產業鏈價值鏈和加大農內村改革力度,激活農業容農村內生發展動力,大力發展鄉村休閑旅遊產業,培育宜居宜業特色村鎮,深入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和美麗宜居鄉村建設,通過加大農村改革力度,激活農業農村內生發展動力。勇先創景整理,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給鄉村旅遊發展的利好政策是大力發展鄉村休閑旅遊產業、培育宜居宜業特色村鎮、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等等。
⑵ 怎樣拿到土地進行鄉村旅遊項目開發
想拿到土地進行鄉村旅遊項目開發,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認為必須非常有效的解決兩大問題。
第一, 用旅遊的方式獲取土地。
用旅遊的方式獲取土地首先需要拿出「漂亮」的項目開發計劃書。該計劃書必須與地方政府的開發取向保持高度一致,同時,也應盡量做到讓農民認可和支持。國家對於房地產開發的限制,歸跟結底是出於對農民利益的保障。只有讓土地的利用不脫離農業用地的范疇,並為當地的農民找到一個與鄉村旅遊緊密結合,共同長期發展的契合點,才能打消政府的顧慮。而這需要有一個與當地情況相匹配的優秀的旅遊產品設計,例如,可考慮將農業種植作為旅遊區的自然景觀資源,進行主題開發,在打造吸引力的同時,使周邊農民能將主題產品的種植作為主要的經濟來源。既不違背政策要求,又保障了農民的長期利益。
當然,旅遊產品的設計只有能夠獲得旅遊消費市場的認可,一切才有意義。而這便要求首先要對當地的旅遊情況有一個整體的把握,需要開展資源調研、市場調查等一系列調研過程,制定合理的開發戰略,並通過主題理念創意,賦予其備受遊客喜愛的主題文化,讓項目的所有利益相關者都能在項目開發中獲益。
第二,把握旅遊與房地產的關系,完善旅遊區的景觀、服務、度假功能。
旅遊房地產區別於一般城市房地產最鮮明的特徵是,其開發和經營是以另外一個產業——旅遊業為發展根基。無論是依賴於山地、海濱、溫泉、滑雪場等等自然景觀開發的房地產,還是在城市中新建的主題公園型旅遊房地產,實質都是藉助於或打造出具有吸引力的旅遊產品平台,增加房地產項目景觀、環境以及服務的附加值,以彌合區位或外圍配套環境的不足。因此,旅遊休閑是先導和核心,在開發原則上,要遵循先做旅遊、後做房地產開發這一重要原則,沒有完善的旅遊功能,房地產開發難以體現商業價值,相反,旅遊功能越豐富,環境打造越完善,房地產的商業價值也會越高。
如能真正妥善解決以上提到的兩大問題,房地產商或有意從事該領域開發的投資商勢必可以借土地流轉的東風開始新的旅
⑶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研究,在符合規劃及其他規定的基礎上,針對項目區內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和開發模式,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 旅遊設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徵用
註:某些地方對土地徵用有特別規定和說明,具體程序以地方具體規定為准。
方式(2)、與集體聯合開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若項目用地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可採取企業與村集體聯合進行開發建設的模式,即村集體作為主體,企業作為投資主體,聯合開發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建設。
2、 農業觀光等農園項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徵用
通過徵用形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後使用,但由於此項目用地面積較大,土地徵用超過一定面積須報國務院審批,操作難度較大。
方式(2)、通過農用地流轉形式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相關手續較征地簡捷,且可節省大量資金。
與鎮政府和相關村委會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後,與鎮政府及相關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與農戶和村小組簽訂有關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最後由村小組委託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與承包商簽訂租賃合同。
由於發展觀光農業等項目,涉及到將耕地、園地、林地等用地類型轉變為設施農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用地類型,需要與當地政府或國土部門了解溝通相關手續事宜。
3、 農村居民點歸並整合
可通過新農村建設、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形式開展。首先與集體溝通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協議;然後與國土部門溝通,爭取周轉用地指標,辦理安置區農專用手續。
如果周轉指標申請成功,新增建設用地可以先建後拆形式進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區)建設安置點,然後拆除整合原有居住點,經整理後按一定比例歸還安置區佔用土地。
⑷ 大力促進貧困地區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提質升級採取的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消費扶貧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指導意見》:
1、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改造提升貧困地區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道路、通村公路、景區景點連接線通行能力,提升交通通達性和遊客便利度。結合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休閑農業、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水平,對從事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的貧困戶實施改廚、改廁、改客房、整理院落「三改一整」工程,優化消費環境。加大對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的用地傾斜。依託貧困地區自然生態、民俗文化、農耕文化等資源稟賦,扶持建設一批設施齊備、特色突出的美麗休閑鄉村(鎮)和鄉村旅遊精品景區等,滿足消費者多樣化需求。(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2、提升服務能力。依託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對口支援、中央單位定點扶貧等機制,動員相關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方式,幫助貧困地區培訓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人才,提供營銷、服務、管理指導。支持貧困人口參加相關專業技能和業務培訓,提升服務規范化和標准化水平。鼓勵貧困地區組建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協會、產業及區域品牌聯盟等組織,形成經營主體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管理服務體系。(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場監管總局、扶貧辦、發展改革委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3、做好規劃設計。加強對貧困地區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調查,深入挖掘貧困地區自然生態、歷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傳統農耕文化等資源,因地制宜明確重點發展方向和區域。動員旅遊規劃設計單位開展扶貧公益行動,為貧困地區編制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規劃,鼓勵旅遊院校和旅遊企業為貧困地區提供旅遊線路設計、產品開發、品牌宣傳等指導。(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4、加強宣傳推介。支持貧困地區組織開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相關主題活動。組織各類媒體安排版面時段,運用新媒體平台,分時分類免費向社會推介貧困地區精品景點線路。大力發展「鄉村旅遊+互聯網」模式,依託電商企業等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旅遊扶貧公益宣傳,集中推介一批貧困地區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精品目的地。(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中央宣傳部、廣電總局、商務部等和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⑸ 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用地有哪些限制
為集體土地附著物,變更登記。收益渠道、經營用途。使用方式,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首先要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建造的建築物等、出租,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經營設施等。收益方式,用於建造辦公場所,獲取收益:分為兩種、酒店等: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即將使用權轉讓,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目前。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還可以進行生活: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使用方式,可以自行流轉。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公益設施等,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1)集體土地所有者,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他用;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如建造住宅、出租收益: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經營自用。(2)國有土地所有者、建設集體住宅,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娛樂設施,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一是生產工作自用
⑹ 鄉村旅遊開發土地流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耕地及基本農田利用限制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土地流轉用途管制進行了嚴格限制。《意見》明確強調: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
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
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設施農用地利用限制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對以農業設施用地為主的農業生產性建築佔用土地的規模及用地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3.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⑺ 發展鄉村旅遊如何用好土地流轉政策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村子在保護耕地的基礎上開始探索靈活用地方式,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鄉村旅遊開發需要。「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用於開發觀光、採摘等旅遊項目的情況越來越多,而這些項目主要是通過土地流轉實現的。
土地直接或間接流轉到外來投資者手中,是很多地方開發鄉村旅遊的重要環節。針對旅遊用地的多樣性,國家旅遊局等部門發布的《關於支持旅遊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做出了明確規定。此次農業部印發的《規范》也進一步規范了土地流轉工作。
前瞻產業研究院副院長分析,土地流轉是發展鄉村旅遊的重要條件。一是鄉村旅遊開發需要旅遊基礎設施,如停車場、廁所、住宿、餐飲等,這些都需要流轉土地;二是鄉村旅遊企業需要突破單一農戶限制,達到一定規模。目前,國內比較好的休閑農業與旅遊企業流轉的土地大多在300畝以上,規模最大的可以達到數千畝。
近年來,業界也在探討土地流轉的形式,其中,「股份合作模式」受到很多業界人士認可。這種模式下,農民變成股東,既收取土地流轉資金也收取分紅,將是鄉村旅遊土地利用的一種有效形式。
⑻ 哪些地可作為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用地
首先要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⑼ 鄉村旅遊用地有哪些限制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關鍵是鞏固和完善版農村承權包地「三權分置」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鄉平等交換機制,加快釋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紅利。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預留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單獨選址的農業設施和休閑旅遊設施等建設。對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
⑽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積極保障旅遊業發展用地供應
1、有效落實旅遊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徵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3、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旅遊項目中,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系。
4、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旅遊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遊用地確定。
景區內建設亭、台、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遊項目建設用地。
5、加大旅遊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視旅遊廁所在旅遊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遊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遊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遊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遊廁所產權關系。
二、明確旅遊新業態用地政策
1、引導鄉村旅遊規范發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遊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遊設施。
2、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遊有序發展
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准。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築材料環保、建築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遊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郵輪、遊艇旅遊優化發展
新建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可採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遊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4、促進文化、研學旅遊發展
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遊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10)鄉村旅遊的用地保障擴展閱讀
加強旅遊業用地服務監管的政策:
1、做好確權登記服務
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少辦證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遊業發展用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旅遊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2、建立部門共同監管機制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遊項目用地,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遊產業用地利用實踐情況,積極開展旅遊產業用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探索創新。
3、嚴格旅遊業用地供應和利用監管
嚴格旅遊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准。嚴格相關旅遊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