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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旅遊如何取得土地

發布時間: 2020-12-25 22:23:04

㈠ 休閑農業與鄉村旅遊用地有哪些限制

為集體土地附著物,變更登記。收益渠道、經營用途。使用方式,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首先要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建造的建築物等、出租,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經營設施等。收益方式,用於建造辦公場所,獲取收益:分為兩種、酒店等: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即將使用權轉讓,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目前。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還可以進行生活: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使用方式,可以自行流轉。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公益設施等,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1)集體土地所有者,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他用;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如建造住宅、出租收益: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經營自用。(2)國有土地所有者、建設集體住宅,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娛樂設施,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一是生產工作自用

㈡ 發展鄉村旅遊如何用好土地流轉政策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村子在保護耕地的基礎上開始探索靈活用地方式,以滿足日益增長的鄉村旅遊開發需要。「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用於開發觀光、採摘等旅遊項目的情況越來越多,而這些項目主要是通過土地流轉實現的。
土地直接或間接流轉到外來投資者手中,是很多地方開發鄉村旅遊的重要環節。針對旅遊用地的多樣性,國家旅遊局等部門發布的《關於支持旅遊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做出了明確規定。此次農業部印發的《規范》也進一步規范了土地流轉工作。
前瞻產業研究院副院長分析,土地流轉是發展鄉村旅遊的重要條件。一是鄉村旅遊開發需要旅遊基礎設施,如停車場、廁所、住宿、餐飲等,這些都需要流轉土地;二是鄉村旅遊企業需要突破單一農戶限制,達到一定規模。目前,國內比較好的休閑農業與旅遊企業流轉的土地大多在300畝以上,規模最大的可以達到數千畝。
近年來,業界也在探討土地流轉的形式,其中,「股份合作模式」受到很多業界人士認可。這種模式下,農民變成股東,既收取土地流轉資金也收取分紅,將是鄉村旅遊土地利用的一種有效形式。

㈢ 900畝土地可以開發什麼樣的鄉村旅遊養生度假項目

山東慶雲國際道文化養生度假區總體規劃,項目地位於山東省慶雲縣東南部,馬頰河與德惠新河兩河之間,水資源充足;緊鄰205國道,交通較為便捷;地處環渤海經濟帶、黃河三角洲之內,市場前景良好;有特色民俗資源,但未得到有效開發。項目地佔地面積900畝,地處平原,有溫泉資源,內部以尚處建設中的慶雲宮為核心開展建設。項目通過策劃、規劃、設計等方面工作完成,未來該區域將建成以慶雲宮道文化為核心,以田園風光和水景觀為依託,結合溫泉、民俗等資源為一體的養生休閑度假勝地。
空間布局:
一心:慶雲宮道文化核心;
兩帶:濕地景觀帶、田園風光帶。
四區:民俗風情區、溫泉體驗區、清修療養區、田園養心區。

㈣ 將近4000畝的土地,可以規劃成什麼樣的鄉村旅遊項目

將近4000畝的土地,可以做個鄉村旅遊休閑大世界,像河南郟縣「鄉村休閑大世界」的旅遊區規劃,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根據項目的場地特點和項目產品總體構架形成了「一軸一帶五區」的功能分區。
(一)一軸——南水北調觀光軸
沿著南水北調中線工程線路,打造一條觀光軸。在不影響南水北調工程的前提下,在水岸兩側建設觀光棧道、觀景亭,供遊客觀景、休閑、娛樂。
(二)一帶——濱水休閑帶
充分利用好項目地的汝河資源,做活水文章。創新打造各種水體景觀;構建水游樂的創新模式;營造親水休閑度假的鮮明環境氛圍。
(三)五區——花卉苗木產業區、蔬菜產業區、農副產品加工區、農耕文化波瀾區、農業養生度假區

㈤ 鄉村旅遊度假區的土地流轉怎麼搞

鄉村旅遊開發繞不開農村用地問題,很多開發商也好、經理人也好、甚至是天天與農民打交道的基層政府官員,在與我接洽時都會拋出「這塊地能用嗎」、「基本農田可以改變用地性質嗎」、「木屋可以不需要建設指標吧」、「這個項目的用地需要到國土報批嗎」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這實際反應的是大家對用地問題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而僅僅把對項目的關注點聚焦在市場、產品、盈利性、運營模式等後端環節,而忽略了項目的用地基礎合法性、開發流程合規性、以及土地作為一種高附加值資源的遠期增值變現能力。
用地是農村項目開發遇到的基礎問題,也就是項目開發的方向問題,需要搞清楚國家的政策傾斜、戰略扶持方向,也需要搞清楚土地流轉、徵收這些近幾年的新生專業術語,更需要理清楚用地流程問題,包括徵收徵用、流轉、承包、租賃、補償等,也就是讓土地活起來的「1、2、3步」怎麼走。
文sir說的項目開發不涉及土地一級開發哦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託的企業,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鄉村集體土地進行統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並進行適當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使該區域范圍內的土地達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設條件(熟地),再對熟地進行有償出讓或轉讓的過程。
土地二級開發,即土地使用者將達到規定可以轉讓的土地通過流通領域進行交易的過程。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租賃、抵押等。以房地產為例,就是「賣房子的」和「出租房子的」。
先要確定開發涉及的土地性質
首先要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旅遊項目開發涉及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一般建議流程
文sir說,作為農村旅遊項目開發最常見的一種土地使用方式,土地流轉將在未來被反復提及。
(1)與地方政府簽訂意向性合作開發協議
(2)景區、旅遊區等規模型項目需編製片區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參照上位土地利用規劃給建設地塊劃定紅線),若是小型項目則可形成簡要的項目開發設計方案
(3)總體規劃上會評審(通過後有法律效力)
(4)向所在地國土局提出流轉申請(委託土地轉出方向和土地轉入方向兩地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
(5)協調鎮村政府同意土地流轉(需召開村民大會或其他公示方式)
(6)雙方土地流轉中心作為中介人,負責信息登記、審核、評估、洽談等事宜
(6)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國土發批准書
(7)簽訂流轉合同(建議和村集體談,如果直接和農民簽租賃合同後期問題較多)
(8)到國土局登記獲得土地使用證

㈥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

想做鄉村旅遊、農業觀光園等方面的項目,怎麼解決土地使用及規劃問題?北京山合水易規劃設計院研究,在符合規劃及其他規定的基礎上,針對項目區內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和開發模式,可以採取如下措施:
1、 旅遊設施用地
方式(1)、依法按程序徵用
註:某些地方對土地徵用有特別規定和說明,具體程序以地方具體規定為准。
方式(2)、與集體聯合開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若項目用地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可採取企業與村集體聯合進行開發建設的模式,即村集體作為主體,企業作為投資主體,聯合開發旅遊項目(建設用地部分)建設。
2、 農業觀光等農園項目用地
方式(1)、依法徵用
通過徵用形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後使用,但由於此項目用地面積較大,土地徵用超過一定面積須報國務院審批,操作難度較大。
方式(2)、通過農用地流轉形式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相關手續較征地簡捷,且可節省大量資金。
與鎮政府和相關村委會進行溝通,協商達成一致後,與鎮政府及相關村委會簽訂租賃合同,與農戶和村小組簽訂有關合同,取得土地經營權。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表決,最後由村小組委託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與承包商簽訂租賃合同。
由於發展觀光農業等項目,涉及到將耕地、園地、林地等用地類型轉變為設施農用地,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用地類型,需要與當地政府或國土部門了解溝通相關手續事宜。
3、 農村居民點歸並整合
可通過新農村建設、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形式開展。首先與集體溝通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安置等相關協議;然後與國土部門溝通,爭取周轉用地指標,辦理安置區農專用手續。
如果周轉指標申請成功,新增建設用地可以先建後拆形式進行,即首先在新址(安置區)建設安置點,然後拆除整合原有居住點,經整理後按一定比例歸還安置區佔用土地。

㈦ 國有土地興辦生態旅遊的審批程序

於旅遊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流程,不同於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審批,即不能說更為復雜,但讓許多旅遊開發商摸不到頭緒,或者被自己復雜化。作為旅遊項目開發的重要一個環節,值得寫一些個人實踐經驗與大家分享。
先做規劃方案,還是先立項申請
許多開發商為了拿項目,立馬想到的是先做一個規劃方案。沒有規劃方案,不知道干什麼,怎麼能立項?是的,該問題想說的是,先做規劃方案,再立項申請。這正確嗎?
讓我們參考一下房地產項目立項所需的資料:
到國土局辦理國有出讓地的土地手續;
辦土地手續期間,土地儲備中心會統一到規劃局辦理規劃條件;
具備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具備節能評估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
到環保局辦理環評批復手續;
到地震局辦理抗震安全性評價意見;
到該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辦理行業審查意見;
項目單位的立項申請文件;
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該立項所需的資料中,第1、2條要求,辦理土地手續和規劃條件。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特別是旅遊景區建設項目,何來辦理土地手續和規劃條件,因為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用地是集體用地的耕地、果園、自留地、林地、草地、宅基地、荒山荒地和國有用地的林地/林場、農場、牧場、荒山荒地、水域等,甚至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不在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內,不完全按照城鄉規劃法實施。比如在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建設索道上下站管理用房、接待設施、遊客中心[可能以其他項目名稱報林業廳/局審批]、游覽景點等和旅遊相關的游覽和服務設施,不可能都要找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也不會去找發改委按照其要求的立項審批流程進行立項報批,更不用說准確上述立項所需的資料。但是,並不是說旅遊開發項目不需要立項報批,而是應該根據不同項目尋找不同的審批流程。
所以說,要討論「先做規劃方案,還是先立項申請」,應該根據不同用地所在的不同主管部門而定,且其立項報批的主管部門也應該依此選擇不同的立項報批流程。但是,本文主要針對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有林場/農場/牧場等特殊用地范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按照發改委非限制行業項目的立項報批程序的旅遊開發項目立項審批流程,進行系統性分析,以供旅遊開發商參考。
立項申請應准備哪些材料
上一個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通過提出「立項申請應准備哪些材料」這一問題,可以合並解決問題。該問題是在如下假定下提出的,即按照發改委非限制行業項目的立項報批程序,申請旅遊開發項目立項審批。發改委首先對投資規模有個限定,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該投資規模限定不同地區存在差異)的項目直接編制項目申請表並提交項目介紹,即可備案;超過1000萬元(該投資規模限定不同地區存在差異)的項目,根據不同投資規模,需要具有相應級別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超過1億元以上的,需要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甲級工程咨詢資質可以全國通用)。其次,不同投資規模需要報不同行政級別發改委立項審批。
一般的旅遊開發項目立項申請,需要聘請具有工程咨詢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撰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給發改委等相關部門,具體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項目單位(企業)提出立項申請報告;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旅遊主管部門關於該項目的審批意見;
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
國土資源部門(林業、海洋漁業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用林、用海)預審意見;
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節能評估報告(需工程咨詢資質)或填寫《固定資產節能登記表》;
企業營業執照等其他資料。

在上述旅遊開發項目立項申請所需的資料中要求「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規劃選址意見」,要求的是項目選址意見書,不需要規劃方案,即無需提交總體規劃方案可以立項。因此,不存在先做規劃方案才能立項的說法。但是,在實踐中,對於不在城鄉規劃的城區/鎮區范圍內的旅遊開發項目用地,一般開發商會先做個規劃方案,可以使總體規劃方案,或者概念規劃方案,拿著該規劃方案向政府匯報,地方政府及下屬各部門以規劃方案為依據來審批項目。
反思上述程序,本人認為,許多旅遊開發項目總體規劃方案編制不是旅遊開發商的職責,而應該是政府的職責,但是政府沒有動力機制去編制該規劃方案,而由旅遊開發商推動該規劃方案編制工作,因為旅遊開發商想投資開發該地塊,需要規劃方案。比如上面提及的千年皇後鎮項目,對於該上萬畝地塊,涉及國有林地、荒山荒地、水域和集體的耕地、自留地、村莊宅基地等用地,以旅遊開發商名義上報該區域的總體規劃方案名不正言不順。在最新的城鄉規劃法下,土地利用必須按照規劃實施,沒有規劃下何談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因此,該項目的總體規劃應該由旅遊主管部門委託相應級別以上旅遊規劃資質的旅遊規劃設計機構進行編制,並約束旅遊開發項目申報旅遊項目時復合該總體規劃的要求。
哪些旅遊開發項目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依照上述所言,並非所有的旅遊開發項目都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而是根據項目所在用地主管部門、項目用地性質、項目建設內容及投資規模而定。
世界自然遺產、文化遺產保護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內,除了游覽設施和少量旅遊服務設施,一般不允許建設項目,因此不存在向發改委申請立項報批項目,而是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建設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在上述保護區內也有修建接待設施、索道等項目,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一般需要報縣級發改委審批或備案,超過3000萬元以上或5000萬元以上的投資規模(不同省份不同投資規模要求)需要上報市級發改委主管部門,超過1億元或3億元的,應由省級發改委審批。
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A級旅遊景區的立項報批程序一般參照發改委規定的非限制行業項目立項報批,一般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或者5000萬元以上的,應由市級發改委審批,在1000萬元以上但不超過上一級發改委審批要求的投資規模,由縣級發改委審批,超過1億元或3億元的,應由省級發改委審批。

㈧ 鄉村旅遊開發土地流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耕地及基本農田利用限制
《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對土地流轉用途管制進行了嚴格限制。《意見》明確強調: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
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
嚴禁破壞、污染、圈佔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
利用規劃和標准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的用途監管。
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設施農用地利用限制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對以農業設施用地為主的農業生產性建築佔用土地的規模及用地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進行規模化種植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3.嚴格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閑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盡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㈨ 一個企業要在鄉村申請開辦生態旅遊開發,需要什麼資料

首先要了解土地情況,如土地用地性質等,根據土地不同情況找到土地的專使用者或擁有者屬,比如村民委員會、個人、承包人等,與之溝通,征詢他們的意見,看是否能夠發展旅遊業。
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擁有者同意開發,要與相關人員簽署意向性協議書,這個問題可以通過村民委員會去解決相關問題,這個過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簽訂書面協議書,並加蓋政府公章;如果不同意,之後的事情就無法進行了。
之後,與縣級旅遊相關部門溝通,徵得縣級領導同意,並達成初步協議,完成先關流程。這樣項目開發就征取得了村民和政府的認可,開發商就開發項目做可行性研究報告。
最後,攜帶土地使用者或擁有者簽訂的土地意向協議書和可研報告到發改委/局提交申請,填寫立項申請表。提交申請後,發改委/局會根據上位規劃進行立項。
如果不涉及到土地開發使用等,就無需那麼多步驟了。

㈩ 鄉村旅遊用地有哪些限制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強化鄉村振興制度性供給:關鍵是鞏固和完善版農村承權包地「三權分置」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要素城鄉平等交換機制,加快釋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紅利。扎實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預留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單獨選址的農業設施和休閑旅遊設施等建設。對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進一步完善設施農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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