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旅行的定義
『壹』 旅遊的概念是什麼
關於旅遊的定義有很多種,這里分別介紹如下:
()概念定義。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指出:「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2)技術定義。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裡,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3)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4)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8)「遊憩中國網」定義。旅遊的內涵——旅遊是人們在非定居的城市、鄉村、景區和度假區圍繞生態、文化、康體、游樂等功能進行的遊憩活動。旅遊的外延——旅遊應包括:旅遊目的地、旅遊產業、旅遊項目、旅遊產品等由大到小的一系列范疇。
『貳』 旅遊業的定義
旅遊業是以旅遊資源為憑借、以旅遊設施為條件,向旅遊者提供旅行游覽服務的行業。又稱無煙工業、無形貿易。
狹義的旅遊業,在中國主要指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車船公司以及專門從事旅遊商品買賣的旅遊商業等行業。廣義的旅遊業,除專門從事旅遊業務的部門以外,還包括與旅遊相關的各行各業。旅行游覽活動作為一種新型的高級的社會消費形式,往往是把物質生活消費和文化生活消費有機地結合起來的。 tourism一詞的來源
旅遊(Tour)這個詞來源於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 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後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後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 tour與後綴—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 旅遊者(Tourist)。
關於旅遊者的爭議
旅遊者(Tourist)一詞首次以文字形式出現時引發的爭議:
史密斯(Smith,1989)指出:「薩繆爾·派格曾報告說『旅遊者(Tourist)』用來作旅行者(Traveller)的新名詞是在1800年。
英格蘭的《體育雜志》則在1911年採用了旅遊(Tourism)這個字眼。
費福(Feifer,1905)認為,旅行者(Tourist)是斯坦德爾(Stendhel)在19世紀早期(1838)首先杜撰的。
米耶茨科烏斯基(Mieczkouski,1990)指出,有關旅遊者的第一個定義出現在1876年的《世紀大網路詞典》19卷中,它把旅遊者定義為因好奇和無聊而旅行的人。
科爾(Kaul,1985)認為,盡管旅遊者(Tourist)一詞的起源並非久遠,但是「入侵者』』(1nvader)則往往比做「旅遊者」 (Tourist),因為人們希望他們趕快離去。另外,科爾還指出:在17世紀和18世紀早期,英國人、德國和其他國家的人,在歐洲大陸進行「大巡遊」 (GrandTour),他們一回來,人們稱他們為「旅遊者」。
里玻(Leiper,1979)認為「旅遊」一詞大概首次出現在英國,它是被用來描述那些接受教育已從事政治、政府和外交生涯的英國年輕貴族。為完成學業,他們起程去歐洲大陸進行一般為期3年的「大巡遊」,直到文化教育完全結束後才返回家鄉。
根據因斯吉普(1nskeep,1991)的觀點,關於這類旅行的第一本指南是托馬斯·紐金特在1778年出版的《大巡遊》。與1778年的旅行者大相徑庭的是,現代的旅遊者則完全意味著是個反面形象,他們成群結隊,四處尋找便宜貨。
根據艾利特(E1iot,1974)的觀點,旅遊者被看中的是他們的錢,而被鄙視的是他們對文化的茫然無知。
《韋伯斯特大學詞典》
旅遊的定義是:「以娛樂為目的的旅行;為旅遊者提供旅程和服務的行業」,
旅遊者的定義「以娛樂為目的而旅行的人」。
現代社會對旅遊業定義
政府部門和學術機構:為了使旅遊與其他學科,包括經濟學、社會學、文化人類學和地理學等學科相對應,也對旅遊作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提煉。
經濟學家:主要關心旅遊對國民經濟和目的地經濟發展的貢獻,重視供求關系、外匯收入和國際收支平衡、就業和其他貨幣性因素;
社會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主要研究個人和團體的旅行行為,則更關注賓主雙方的風俗習慣、傳統文化以及生活方式;
地理學家:關心旅遊的空間因素,研究旅行流向和地點、開發的范圍、土地利用以及實體環境的變化。 總體概括對 「旅遊」有兩種不同角度的定義:
概念定義(ConceptualDefinition):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
技術定義(Techn010gicaIDefinitjon):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後一種方法,即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
里玻(Leiper,1979)認為定義旅遊有三種途徑:經濟法、技術法和整體法。
經濟定義:把旅遊既看做是經營活動,又是一種產業。
技術定義:是為收集數據提供一個統一的基礎對旅遊者進行限定;
整體定義:則試圖涵蓋這個命題的所有精華。 定義旅遊業的意義
對旅遊業進行定義有學術和實踐兩個方面的需要:
研究的需要:一個學科的研究首先要求對這一個學科的研究內容有一個標準的定義,在定義的限制下建立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
實踐的需要:度量旅遊經濟活動對地方、國家和全球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影響要求有統一的口徑。因此建立地區之間統計數據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而得到這些數據必須要有統一的標准。 范圍的模糊性
與其他產業不同,旅遊產業不是一個單一產業,而是一個產業群,由多種產業組成,具有多樣性和分散性,旅遊業包括景點經營、旅行社和旅館服務業、餐 飲服務業、交通業、娛樂業和其他許許多多的經營行業。這些行業同時也為當地居民提供服務,因此旅遊業的概念和范圍存在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統計上的困難性
旅遊業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為旅遊分析和決策帶來一定的困難。在所有國家中,建立可靠的產業信息庫,評估旅遊業對地方、全國和世界經濟的貢獻都十分困難。
由於定義的模糊性導致統計測量的困難,因此至今仍然沒有給出旅遊業對世界經濟的貢獻和經濟影響程度的准確數據。同時旅遊統計也成為旅遊研究的一個重要組成,並且日益受到關注。 定義旅遊業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旅遊業的精準定義對旅遊統計量度的准確性是十分重要的,准確性直接關繫到評估旅遊業和旅遊活動直接、間接和誘發性的經濟影響,關繫到旅遊設施和資源的規劃與開發,關繫到如何確定旅遊者結構並制訂營銷和促銷策略,以及識別遊客的流向、方式和偏好等。
聯合國十分關心對國際旅遊相關資料的統計工作,在1971召開了的 「貿易與發展會議」,制定了旅遊統計的准則。指出,國家旅遊統計的綜合系統在功能上應滿足以下要求:
——在需求方面,能夠度量在該國的國外(和國內)旅遊(和出國旅遊)的數量和方式;
——能夠提供有關旅遊者使用的住宿和其他設施供給方面的信息;
——有助於評估旅遊對國際收支和總體經濟狀況的影響。
『叄』 「旅遊」的艾斯特(AIEST)定義
艾斯特定義——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住而引起的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長期定居,也不會從事任何賺錢的活動。 艾斯特定義曾被認為是關於旅遊的最完美的定義,也曾普遍被人們所接受。
(3)對旅行的定義擴展閱讀:
概述
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
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相關定義
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生活方式定義:中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參考資料:網路-旅行
『肆』 國際旅遊的定義三
1991年,世界旅遊組織在加拿大召開的旅遊統計國際大會上,對國際旅遊者的定義作了回重新修整:「游答客」指一個人到他通常居住的國家以外的另一個國家旅行,時間不超過一年,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從訪問國獲得經濟利益;「旅遊者」指一個遊客至少一夜,最多不超過一年,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從訪問國獲得經濟效益;「當日遊客」指一個遊客在訪問國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並不過夜,主要目的不是為了從訪問國獲得經濟利益。
『伍』 旅行社的定義
所謂旅行社,有許多的定義。其中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旅行社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於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製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准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找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Travel Agency)是公司行業(商業活動)的一種,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火車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車長、訂票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遊操作)等。在某些地方,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
『陸』 對"艾斯特"旅遊的定義理解
第一,旅遊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社會發展規律是這樣的:生產力發展是永無止境的,與此相適應的人的物質、文化生活的追求和提高也是無止境的。當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餘暇時間增加,旅遊才能成為大眾性的活動。同生產力發展階段相適應,人們生活水平沿著貧困型──溫飽型──小康型──豪華型的規律發展。只有進入小康型和豪華型的消費階段,旅遊才會成為群眾性活動,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歸根結底,旅遊是社會生產力高度發展的結果。
第二,旅遊是現代人生活的組成部分。
當衣食住行的需求得到滿足後,人們就會有更高的文化需求,其表現為:不斷擴大自己的生存空間;追求更多的知識;欣賞更美的事物。將這些願望變成現實的主要行動就是旅遊,通過旅遊滿足上述三個方面的需求。
人們不斷擴大生存空間,了解外部世界;獲取新知識,使自己更完善;追求審美,獲得美的感受——這三項內容說明旅遊是現代人的生活內容,是高層次的物質、文化享受,是提高生活質量的標志,也是現代人的一種生活方式。旅遊的文化性、享受性在這三點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也有別於一般性的社會生活。
第三,旅遊是以經濟活動形式表現出來的經濟、文化、社會、政治等多元化、多層次的復雜的綜合體。
綜合性既是旅遊的外部特徵,又是旅遊的內在本質,也是近代學者發現的最本質、最普遍的特徵,這一點遠遠突破古代旅遊、旅行、觀光的概念。綜合性是由復雜性、多樣性引發出來的。旅遊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復雜的物質體系,它由旅遊者、旅遊資源和旅遊業組成,這是旅遊現象的第一層次。旅遊者由來自不同國家、民族、職業、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和愛好的人群組成;旅遊資源除自然山水外,可以覆蓋社會各個部門;旅遊業即滿足吃、住、行、游、娛、購的酒店、餐館、交通、景點、商店等企業,這是旅遊現象的第二層次。每一部分還可分第三、第四……等層次。這一研究邊緣的模糊性,成為旅遊學研究上最困難的地方。
旅遊的復雜性、多樣性,不僅在要素組成上,而且表現在對社會的輻射、關聯帶動上,影響社會的方方面面。首先,政府機關、科研單位、學校要有專門從事管理、研究的機構和人員,旅遊各企業發展將依靠一批產業發展,旅遊者進入旅遊接待地區,將同政府機關(旅遊、海關、公安、衛生、文化等)發生關系,同旅遊各企業發生關系,同當地居民發生關系,影響著社會方方面面。可以說旅遊是旅遊者、旅遊企業、東道國(或地區)政府、當地居民相互作用形成的復雜的綜合體。
從上述旅遊特點和本質的分析,參照一些學者的論述,1982年以鄧觀利為首的我國旅遊學者在討論《旅遊概論》一書的編寫中提出旅遊定義:
「旅遊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社會經濟現象,是人們以游覽為主要目的的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所引起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合。」
這個定義對艾斯特定義中強調旅遊的暫時性、異地性、綜合性的論述給予肯定,而對旅遊的社會性、經濟性和以游覽為目的予以補充。該定義較簡練而全面地反映了旅遊的本質和外部特徵,被我國學術界大多數學者所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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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我們現在對說走就走的旅行定義是什麼
我覺得說走就走的旅行,那就是當某一天你突然之間想出去走走了,就能夠立刻拋下一切的東西,帶著你的旅行包去一場旅行,不為任何牽絆,沒有任何牽掛,自由自在的生活是我們都嚮往的,
『捌』 「旅遊」定義
關於旅遊的不同定義
1、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2、為國際上普遍接受的國際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對旅遊的定義:"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活動中必將產生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即強調了旅遊的綜合性內涵。 由於這個定義於70年代為"旅遊科學專家國際聯合會(AIEST)"所採用,因此稱為"艾斯特(AIEST)定義"。
3、目的定義: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的基本目的是:消遣和增長知識。
4、流動定義:1974年,英國的伯卡特和梅特列克對旅遊的定義:"旅遊發生於人們前往和逗留在各種旅遊地的活動,是人們離開他平時居住和工作的地方,短期暫時前往一個旅遊目的地運動和逗留在該地的各種活動。"注意:這個定義強調了旅遊的本質特徵:異地性和暫時性。
5、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6、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7、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生活方式,並且指出了旅遊的一些主要特點,即:異地性、業余性、享受性.
『玖』 關於旅遊的概念
「旅遊」從字意上很好理解。「旅」是旅行,外出,即為了實現某一目的而在空間上從甲地到乙地的行進過程;「游」是外出遊覽、觀光、娛樂,即為達到這些目的所作的旅行。二者合起來即旅遊。所以,旅行偏重於行,旅遊不但有「行」,且有觀光、娛樂含義。
字根
旅遊(Tour)來源於拉丁語的「tornare」和希臘語的「tornos」,其含義是「車床或圓圈;圍繞一個中心點或軸的運動。」這個含義在現代英語中演變為「順序」。後綴—ism被定義為「一個行動或過程;以及特定行為或特性」,而後綴—ist則意指「從事特定活動的人」。詞根tour與後綴—ism和—ist連在一起,指按照圓形軌跡的移動,所以旅遊指一種往復的行程,即指離開後再回到起點的活動;完成這個行程的人也就被稱為旅遊者(Tourist)。
概念定義
旨在提供一個理論框架,用以確定旅遊的基本特點以及將它與其他類似的、有時是相關的,但是又不相同的活動區別開來。國際上普遍接受的艾斯特定義,1942年,瑞士學者漢沃克爾和克拉普夫
旅遊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暫時居留而引起的一種現象及關系的總和。這些人不會因
技術定義
用它來為統計和立法提供旅遊信息。各種旅遊技術定義所提供的含義或限定在國內和國際范疇上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技術定義的採用有助於實現可比性國際旅遊數據收集工作的標准化。 世界旅遊組織和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推薦的技術性的統計定義 旅遊指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她們慣常環境,到某些地方並停留在那裡,但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旅遊目的包括六大類:休閑、娛樂、度假,探親訪友,商務、專業訪問,健康醫療,宗教/朝拜,其他。
其他相關定義
交往定義:1927年,德國的蒙根·羅德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從狹義的理解是那些暫時離開自己的住地,為了滿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種各樣的願望,而作為經濟和文化商品的消費者逗留在異地的人的交往。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是一種社會交往活動。
目的定義:20世紀50年代,奧地利維也納經濟大學旅遊研究所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理解為是暫時在異地的人的空餘時間的活動,主要是出於修養;其次是出於受教育、擴大知識和交際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參加這樣或那樣的組織活動,以及改變有關的關系和作用。
時間定義:1979年,美國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馬丁·普雷博士在中國講學時,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為了消遣而進行旅行,在某一個國家逗留的時間至少超過24小時。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各個國家在進行國際旅遊者統計時的統計標准之一:逗留的時間。
相互關系定義:1980年,美國密執安大學的伯特·麥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對旅遊的定義,旅遊可以定義為在吸引和接待旅遊及其訪問者的過程中,由於遊客、旅遊企業、東道政府及東道地區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注意:這個定義強調的是:旅遊引發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即旅遊的綜合性。
生活方式定義:我國經濟學家於光遠1985年對旅遊的定義為,旅遊是現代社會中居民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這種生活方式的特點是:異地性、業余性和享受性
現代旅遊業定義
(1)定義旅遊的三要素 盡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術定義應當適用於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這兩個領域,但是在涉及國內旅遊時,這些定義並沒有為所有的國家所採用。不過,大多數國家都採用了國際通用的定義中的三個方面的要素: ——出遊的目的 ——旅行的距離 ——逗留的時間 (
2)對出遊的目的定義 以該尺度為基礎的定義旨在涵蓋現代旅遊的主要內容。 ——一般消遣性旅遊,非強制性的或自主決定的旅遊活動。他們只把消遣旅遊者視為旅遊者,並且有意把商務旅遊單列出去。 ——商務和會議旅遊,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遊結合在一起的。參加會議公務旅遊也被視為旅遊。 ——宗教旅遊,以宗教活動為目的的出行活動。 ——體育旅遊,與重大體育活動聯系在一起的旅遊。 ——互助旅遊,新興的一種旅遊方式,通過互相幫助 ,交換等互助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住宿,互助旅遊不但節省了旅費,而且因為當地人得介入,更深入的體驗當地的人文,和自然景觀。
(3)對旅行距離的定義 異地旅遊(Non—10calTravel):許多國家、區域和機構採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間的往返距離作為重要的統計尺度。 旅行距離:確定的標准差別很大,從0到160公里)不等。低於所規定的最短行程的旅遊在官方旅遊估算中不包括在內,標准具有人為和任意性。
(4)對逗留時間的定義 過夜遊客:為了符合限定「旅遊者」的文字標准,大多數有關旅遊者和遊客的定義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須至少逗留一夜的規定。 「過夜」的規定就把許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實上,「一日游」往往是旅遊景點、餐館和其他的旅遊設施收入的重要來源。
(5)其他方面 旅遊者的居住:在進行市場定位和制定相關市場戰略時,了解旅遊者的居住地要比確定其他的人口統計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國籍等更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為了更好地進行規劃,一些目的地通過收集遊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車、輪船、長途汽車、轎車或其他工具)的信息來獲得有關遊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國際組織定義
(1)1937年,第一次定義國際旅遊者 在兩次世界大戰的間歇期間,世界國際旅遊收入增長迅速,因此在統計上迫切需要有一個更准確的定義。1936年舉行的一個國際論壇,國家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首次提出,「外國旅遊者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到其他國家旅行至少24小時以上的人」。1945年,聯合國(取代了原來的國家聯盟)認可了這一定義,但是增加了「最長停留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限定。
(2)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 1963年,聯合國國際旅遊大會在羅馬召開。這次大會是當時的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英文名字的縮寫為IUOTO,即現在的世界旅遊組織,英文縮寫為WTO發起的。 大會提出應採用「遊客」(Visitor)這個新詞彙。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到其他國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訪問的國家內獲取收入的旅行者。遊客包括兩類不同的旅行者: ——旅遊者(Tourist):在所訪問的國家逗留時間超過24小時且以休閑、商務、家事、使命或會議為目的的臨時性遊客 ——短期旅遊者(Excursionists):在所訪問的目的地停留時間在24小時以內,且不過夜的臨時性遊客(包括遊船旅遊者)。 從1963年開始,絕大多數國家接受了這次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遊客、旅遊者和短期旅遊者的定義以及以後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內瓦會議上,聯合國統計委員會提議,應該建立一個單獨的遊客類別。旅遊者至少要逗留24小時,然而,有些遊客外出遊覽但於當日返回了居住地,這些人被稱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這類遊客包括了不以就業為目的的一日游者、遊船乘客和過境遊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與其他遊客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在目的地過夜。
而永久居留,並且主要不從事賺錢的活動。
『拾』 旅遊的定義
是愉悅身心,開闊眼界,增長知識,增進交往,讓身體得到鍛煉的游覽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