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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申請設立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2-17 08:49:57

A. 成立一家旅行社需要什麼條件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在深圳設立旅行復社並頒制發許可證(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除外)匯域-國際根據以往的經驗的申請條件如下: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有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游」是指有,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於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5、有指定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或依法取得銀行擔保的證明文件。
6、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證明文件。
國內旅行社升級國際旅行社現在主要是省級文體局負責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其實並不算非常多。包括:
1,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申請書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增存質量金承諾書等

B. 旅行社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旅行社設立需要的條件如下:第一是要有固定的場所。場所的要求為:擁有產權的回營業用房答,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營業設施需要有電話、傳真機等必要設施設備。

第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C. 如何申請成立旅行社

一、設立旅行社的條件及申報

(一)設立旅行社應具備下列條件(記住)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4、有符合《條例》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金。

具本而言,設立國際旅行社:(1)應具有足夠的營業用房和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2)具有持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一名、部門經理或業務主管人員一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3)注冊資本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4)需繳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
二)設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其申報審批

1、設立旅行社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即申請人設立旅行社願望的明示。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類別、中英文名稱和設立地、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歷額和出資歷方式以及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等。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對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資金條件和人力條件的全面評估,以及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題。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證書》。

(5)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6)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可以是自已擁有的,也可以是租用的。租用的,應當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至少一年租期的租房協議;自已擁有的,應出具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7)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2、旅行社的申報及審批

(1)設立旅行社申報審批程序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徵得擬設地的縣級經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徵得擬設地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後,根據《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

(2)審批旅行社的條件 :受理申請的旅遊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根據是否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是否符合旅遊市場需要、是否具備《條例》規定的旅行社的設立條件等原則進行審批。凡經依法核准成立的旅行社,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向其頒發《旅行社經營許可證》。

(3)審批期限 : 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旅行社的時限規定 。《打例》規定:「旅遊行焉得虎子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工商登記 :申請人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應當在收到許可證的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旅行社領取相應營業執照後,即告成立,可正式對外營業。旅行社憑借相應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設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行社開展業務需要核發相應營業執照副本。

D. 成立一個旅行社需要什麼條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E. 注冊旅行社需要哪些條件

旅行社有三類,一為組團社,二為國際社,三為國內社。
三類只可以做中國公民的國內旅遊和省外客人到本地旅遊的接待。
二類可以做三類的業務外還可以做接待外國客人的入境旅遊安排。
一類可以做二、三類的業務外還可以做中國公民的出境 旅遊。
一類的注冊金要在150萬以上,還要給旅遊局交130萬元的不動資金質押,做為旅遊質量保證金。
二、三類的注冊金30萬元以上,還要給旅遊局交20萬元的不動資金質押,做為旅遊質量保證金。
別的對於辦公場地及人員沒有太大的要求,能滿足自己的需要就可以了。

F. 國內旅行社設立審批條件

一、 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專職總經理1名、部門經理2名,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財會人員1名,旅遊從業人員若干名;
2、有固定和足夠的營業場所(沿街門面不小於40-50平米);
3、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並具備與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
4、設立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5、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

二、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內容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總經理、部門經理、財會人員履歷表、原所在單位調動證明、資格證書復印件(原件交驗)、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交驗);(無經理、部門經理資格證書者需有從事旅遊業務工作的證明材料) ;

(5)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效驗資報告;投資人的情況證明材料;單位投資應提供工商注冊登記復印件(原件交驗),自然人投資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原件交驗)及個人情況證明,有單位的需提供單位證明,失業、下崗等需提供有效證件復印件(原件交驗);
(6)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7)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房屋屋使用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原件交驗);
(8)經營設備情況證明(購置清單及辦理聯網手續)(原件交驗)。

(註:提交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三份)

G. 辦旅行社需要哪些基本條件

申請開辦國內旅行社指南 1、擬設立旅行社的申請書。 2、縣級旅遊局的初審意見、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名稱核准。 4、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報告。 5、旅行社章程。 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經營場所證明。 8、《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擬開辦旅行社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局提交申請,經縣級以上旅遊局審核後,由設區市旅遊局報省旅遊局審批。 省旅遊局原則上每季度第二個月下旬受理各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材料,並於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批准後,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10萬元,並按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申請開辦國際旅行社指南 1、擬設立旅行社的申請書。 2、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名稱核准。 4、設立旅行社的可行性報告。 5、旅行社章程。 6、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7、經營場所證明。 8、《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 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擬開辦旅行社向所在設區市旅遊局提交申請,經設區市旅遊局初審後報省旅遊局審核,省旅遊局審核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四、承諾時限: 省旅遊局原則上隨時受理各設區市旅遊局的申報材料,並於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批准後,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60萬元,並按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另:祝您生意興隆!

H. 成立國內旅行社需要那些條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I. 旅行社設立都有哪些要求

(一)基本要求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 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保證金要求
1、 保證金額度
旅行社取得業務許可證後,應在國家旅遊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局提交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國內游、入境游業務的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出境游的分社,應當增存30萬元。(詳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2、 保證金的使用
如果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3、 保證金允許減少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三)設立程序
1、 先行經營國內游和入境游業務
根據《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和《細則》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設立旅行社必須先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游業務。
應當向省級旅遊局或者其委託的地級市旅遊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部門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許可證向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2、 須提交的材料有:
(1)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 企業章程;
(4)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 經營場所的證明;
(6)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申請經營出境游業務
(1) 法規規定: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條例》第九條)
根據《細則》第十條規定,申請出境游資格應向國家旅遊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經許可後換發經營許可證。
(2) 准入原則
向國家旅遊局咨詢得知,《條例》實施一年多以來,對境內游轉出境游的審批很少,因為具體的准入條件尚不明確,一直在等待出台詳細文件。經向上海市旅遊局旅行社處咨詢,此前都沒有明確的准入條件,各方都在等待更明確的規定,但原則上總局會「量入為出」,即衡量上報旅行社的過去兩年的入境游業務量,來決定是否給予出境游的資格,這一業務量的衡量很大程度取決於同時申報的其它旅行社的入境游業務量對比。
(3) )媒體調查報道
目前本土旅行社經營出境游業務的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首先,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其次,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有突出業績;最後,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國內經營出境游的旅行社數量有幾百家,多數是通過門市店在國內收客組團,稱為組團社,然後與海外旅行社合作,由海外旅行社負責當地的接待,海外旅行社就作為地接社,這些海外旅行社也多為華人開設。中國山水旅行社日韓部負責人說,國內旅行社很少有資本能夠在國外開地接社。國內旅行社組團,再通過與境外地接社合作共同完成接待,相應利潤也就分流很多。但是國外旅行社資金雄厚,一旦進駐國內,自己就可形成組團、接待一條線,將利潤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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