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監管
1. 旅行社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
旅行社責任險那是強制性的問下旅遊局就知道了遊客旅遊意外險是建議性質的旅行社屬於代理這個不用什麼許可證找家保險公司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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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遊局監管什麼
1、管理旅行社,導遊人員、旅遊景點。接受遊客投訴,處理旅遊投訴、安全事故等等。 2、負責旅行社年檢、導游培訓、考察,督察旅行社、導游、景點工作。 3、再有就是政策上的規劃之類的。什麼宣傳活動。
3. 如何國家旅遊局監管平台領隊備案
全市各出境游組團社:
按《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等相關事宜的通知》要求,對導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電子導游證替代領隊證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原領隊證業務,原領隊證於2017年6月30日停止使用。旅行社應委派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完成領隊備案的導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電子導游證替代領隊證成為導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的身份標識。
二、導遊人員從事領隊業務的條件
旅行社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委派的領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電子導游證;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取得相關語言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或通過外語語種導游資格考試,但為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委派的領隊除外;
(四)具有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者導游等相關從業經歷;
(五)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六)旅行社應當將本單位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備案。領隊備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導游證號、學歷、語種、語言等級(外語導游)、從業經歷、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等。
旅行社應認真審核本公司擬從事領隊業務的導遊人員基本條件,不符合條件的不能備案為領隊。
三、人員管理要求
1.依據《旅遊法》和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等相關事宜的通知》,旅行社應委派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領隊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不得以租、借等形式使用其他旅行社備案的領隊人員。
2.導游員應保證本人上傳的學歷和語言能力等證明材料真實有效。導遊人員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相關證書的,將被撤銷相應資格並列入不誠信記錄。
旅行社審核導游員資料時應切實履行審查義務。旅行社對導游員資料審核不嚴的或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列入不誠信企業名單、通報批評、取消出境資質、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處罰。
3.旅行社擬取消本社導游員領隊業務備案的,直接登錄「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操作,無需審核。導游員擬變更本人導游證注冊單位的,由導游員登錄「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提出申請,經原注冊單位和擬調入單位審核同意後完成變更。旅行社欲解除導游員在本社的注冊關系,而導游員本人不主動申請的,旅行社可以書面形式向我委申請撤銷該導游的注冊關系,經我委審核同意後予以辦理。被撤銷注冊關系的導游員需登錄「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重新申請導游證,經審核通過獲得新的電子導游證後繼續執業。
四、注意事項
1.自2017年7月1日起,旅行社在「旅行社業務管理系統」錄入出境團隊電子信息時只能選擇使用本公司備案的領隊,填報系統時使用電子導游證號替代領隊證號,未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完成領隊備案的人員將不能從事領隊業務。
2.「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於近期進行了升級調整,新增港澳領隊備案模塊,新增領隊備案記錄和撤銷記錄等功能。此外,旅行社在審核導游員注冊信息時不能再直接將其勾選為領隊,大專以下學歷的導游員不能備案為出境領隊。新的領隊備案流程如下:
(1)與出境社簽訂勞動合同的導游,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申請換發電子導游證。旅行社對擬聘用人員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後提交市旅遊委審核。
(2)市旅遊委審核通過後,平台生成電子導游證。導游員登錄自己的平台帳號上傳本人學歷證書及勞動合同的掃描件。
(3)導游員完成資料上傳後,出境社登錄平台並使用「領隊備案」功能將符合條件的導遊人員備案為領隊。
4. 哪個機構監管廣州旅行社
廣州市文化旅遊局。
5. 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哪一部門負責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6. 旅行社由誰管理呢如果跟旅行社產生糾紛應該向哪個部門投訴(不涉及工商)。
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內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旅容游質量監督機構在接受旅遊者投訴後,應及時查明事實,確因旅行社過錯而致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旅遊者的損失程度,責令旅行社給予賠償。旅行社拒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賠償費用。
7. 旅遊市場如何有效監管
應該全力監督旅行社導游的同時監督客人是否報低價團
8. 拼團游背後都有那些監管難題
眼下,微信群、QQ群已經不僅是熟人之間的交往空間,有的已經發展為信息發布渠道,甚至商業營銷渠道。有報道指出,一些組織、機構或個人將之作為組織旅遊的工具,雖然受到不少人的歡迎,但當安全事故發生的時候,如何界定責任卻又成一大問題。
由此聯想到一種「跨城巴士」的新玩法。最近,一些省份出現打著「校園巴士」旗號的大巴車,往返於不同城市的固定站點,也通過社交渠道招攬乘客。
這種大巴較高鐵等更為便宜,但同樣沒有安全保障,經營主體通常是不具運輸乘客資質的個體或企業,現有監管層面很難對其進行取證和處罰。與此相似的是還有人
建群做小買賣,也是「以盈利為目的」,按照相應資質並不合法。它們和「拼團游」的共通之處在於,通過新媒體渠道繞過資質許可、監管審查,這一點之所以成為
可能,原因就在於隨著新媒體的發展,很多渠道的社交功能和傳播功能變得沒有界限,越來越交叉和重疊,甚至社交渠道本身就是信息發布渠道。現在一些人抱怨朋
友圈越來越多陌生人,也出現很多莫名其妙的營銷、推廣信息,說的就是這種現象。
以旅遊業為例的「拼團游」,通過新媒體渠道可以招徠大量遊客,說明中國旅遊市場具有旺盛需求。因此,除了對一些明顯違法的事物追究責任,對於具
有經營性質的一般行為,或許也能在一禁了之外想想新辦法,比如採用疏導方法,敦促其申請旅行社經營許可,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交保障金,將其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