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申請出境業務交多少質量保證金
申請條件:
有實際經營場所並具備相應的辦公設施
至少配備3名以上導遊人員
注冊專資金滿屬足30萬元
營業場所面積不小於60平米
出資人必須是境內自然人
申請需要哪些資料
企業營業執照
法人身份證明
導遊人員資格信息
企業章程
營業場所產權或者使用證明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及回單
辦理旅行社業務許可證的流程:
1、網上名稱審核登記核准;
2、准備實際的場地證明和租賃合同(場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且是辦公或者工業用地,並且設施設備、消防、衛生等都要滿足旅遊局的要求);
3、申報辦理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公司名稱一般是:上海**旅遊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4、申請人向國家旅遊局提交申請材料,旅行社管理處核准後確定是否受理,等待審核;
5、旅遊局核准後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辦理旅行社需要的時間:
1、名稱核准1-2個工作日;
2、執照審批5-7個工作日;
3、地址審查5個工作日左右;
4、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時間20個工作日左右;
5、印鑒章備案登記1個工作日;
⑵ 旅行社取得營業許可證滿幾年可申請出境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可以申請出境旅遊。
出自《旅行社條例》內第八條: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容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旅行社條例》第十條,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旅行社分社申請出境業務交多少質量保證金擴展閱讀:
《旅行社條例》第十八條,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⑶ 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曾存質量保證金多少萬元
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也就是140萬元,每開一個分社是30萬。如果是國內的話就是20萬元,每開一個分社是5萬
⑷ 注冊國際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是多少
根據最新的修改,是120萬元。原因如下,以下為修改段節選。
調整一:門檻實際有升有降
調整首當其沖的是旅行社進入門檻問題。法制信息網上公布的說法是:「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門檻。」這方面涉及的主要內容是注冊資本和保證金兩方面。
注冊資本方面修改:「一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旅遊社的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人民幣30萬元(第六條);二是,規定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不再需要經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直接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三是,取消了條例關於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方可設立分社和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的規定。」
質量保證金修改:「一是,降低了質量保證金的數額,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60萬元降低為20萬元,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160萬元降低為140萬元(第十一條);二是,建立了質量保證金的動態管理機制,旅行社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退還50%的質量保證金;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質量保證金退還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第十三條);三是,明確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質量保證金的三種情形(第十二條)。」
⑸ 設有1個分社且經營出境游的國際旅行社,須交納多少的質量保證金
這還不簡單,你可以訊問旅遊管理部門。
⑹ 設立旅行社分公司質保金怎麼繳納是交到總公司所在地的旅遊局還是分公司所在地
總公司是國際社,分公司只做國內游業務的話要增交多少質保金?
5萬
⑺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需要什麼條件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流程:
一、申請條件
1、經營國內和入境旅遊業務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2、足額繳存質量保證金140萬元(包括原有20萬元);
3、足額繳交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二、提交申請材料(以下手續如果法人無法親自辦理,請為經辦人開具設立社授權其辦理旅行社變更相關事項的委託書,並附上法人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並加蓋設立社公章。)
1、申請書4份。抬頭分別寫國家旅遊局(2份)、省旅遊局、市旅遊局,內容包括旅行社設立時間、近3年來旅行社經營狀況、自有優勢品牌及線路、獲獎情況、自查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承諾足額繳存質保金和出境游旅行社責任險;
2、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4份;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份;
4、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4份;
5、旅行社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4份;
6、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4份。
以上復印件要求加蓋旅行社公章。
四、辦理程序
1、受理申請;
2、市旅遊局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並派人實地檢查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
3、申請人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旅遊局出具審查意見並上報省旅遊局;申請條件不符合的,市旅遊局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家旅遊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⑻ 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是多少錢
旅行社管理條例
第二章 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並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 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准。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 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向原審核批準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⑼ 旅行社為什麼要交質量保證金,合理嗎
根據最新的修改,是120萬元。
原因如下,以下為修改段節選。
調整一:門檻實際有升有降
調整首當其沖的是旅行社進入門檻問題。法制信息網上公布的說法是:「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門檻。」這方面涉及的主要內容是注冊資本和保證金兩方面。
注冊資本方面修改:
一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旅遊社的注冊資本統一規定為人民幣30萬元(第六條);
二是,規定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不再需要經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直接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九條);
三是,取消了條例關於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方可設立分社和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的規定。」
質量保證金修改:
一是,降低了質量保證金的數額,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60萬元降低為20萬元,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質量保證金由人民幣160萬元降低為140萬元(第十一條);
二是,建立了質量保證金的動態管理機制,旅行社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退還50%的質量保證金;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質量保證金退還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補足質量保證金(第十三條);
三是,明確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質量保證金的三種情形(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