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旅行社
『壹』 平南縣在哪裡有火車票代售點能詳細點嗎
平南有各地的火車票定購,就在通泰旅行社裡(車站入口處),可能手續費有點貴。
另外據說打11185找郵政也可以。還據說朝陽路那有個鐵通的代理點。
『貳』 廣西平南辦港澳通行證要不要通過旅行社
其實自己去平南辦證大廳辦就可以了 很簡單的 那裡也有詳細的介紹:
按照版上面要求把戶權口本戶主和自己的那一頁復印在一張紙上
在照相館拍個照,拿回執跟二寸的照片
在辦證大廳 按要求填申請表
交錢辦證,填寫郵寄地址
半個月左右就EMS就把證件送到你手上了
『叄』 桂平自助游問題,高懸賞,急!!
一開始就打電話定公寓價格比旅行社便宜環境更好,基本可以算得上內2星、3星的標准。
★容★★★ 桂平市: 龍潭國家森林公園 門票50元:
電話:0775—3381393地址:市區可乘坐9路公交車直達景區
★★★ 桂平市: 大藤峽 門票:30元來回船票
地址:在桂平市西北的黔江下游.
可乘坐12路公車到濱江公園下車,搭船游覽,
★★★ 桂平市: 金田起義舊址 門票:未知.
地址:在桂平城北27公里金田鎮.
市內總站有旅遊專線車直達
車費6塊錢
★★★ 桂平市: 桂平西山 門票:35¥ 學生價 18¥
地址:在桂平市城西1公里.
市內乘坐8路車到西山腳,直走50米即到
也可乘坐的士8塊錢到門口
★★★ 桂平市: 桂平東塔 門票:5¥
地址:在桂平市區東4公里,潯江岸邊.
市內乘坐8路車到東塔站下車即到
★★★ 桂平市: 桂平市北回歸線標志公園 門票:10¥(學生5 ¥)
地址:市區可乘坐8路公交車
『肆』 廣西平南如何辦理港澳出入境
看你戶口是哪裡的了。內地有22個城市(包括廣東全省)可以辦個人旅遊簽注(G簽),專其它的只能辦團屬隊旅遊(L簽)。去你戶口所在地公安局的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如果是L簽,要有旅行社的發票才可以(這個好說,找個旅行社給些錢讓他們開張發票就成了)。如果是G簽,則不需要發票。到出入境管理處填寫申請表,帶你的身份證、戶口本(別忘了復印)、照片和錢。港澳通行證的工本費是100元(各地如果有土政策則另加,公示價格只有100元),簽注一地一次20元。你去澳門,現在根本辦不到一年兩次的,只能辦三個月一次或者一年一次的,20元。辦好了就可以去澳門。如果是L簽想自己去玩不跟團的話,到拱北口岸附近找個旅行社做個名單就可以了,做好名單就可以過關,過關後就可以自由行。到時自己回來。做名單費用不到100元。
『伍』 廣西平南縣公安局如何辦理香港出境游
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1、受理的對象:平南縣常住戶籍居民,受平南縣的工作單位派遣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非平南縣常住戶籍居民,所屬部隊駐地在平南的現役軍人。
2、受理依據:公安部公境港[2006]412號《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
3、提交申請: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一式二份和相同規格照片1張。再次申請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人交驗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免交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同意出境的證明,現役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工作單位出具意見。申請人須親自辦理。符合委託條件的,提交委託人出具的委託證明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
4、辦結時限:初次申請的15個工作日辦結,再次申請的10個工作日辦結。
5、收費標准: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一次簽注20元,二次簽注40元,多次簽注100元。
港澳探親簽注
(1)、申請條件: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就業、就學、培訓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2)、申請材料:提交單位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一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可免交);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復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澳門就業、就學、培訓的,提交被探望人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復印件,以及相應類別的進入許可證或簽注復印件。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可以和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港澳逗留不超過14天;或者三個月多次簽注,在港澳逗留不超過90天。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港澳逗留不超過14天。
港澳商務簽注
(1)、申請條件: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澳門商務。
(2)、申請材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
(3)、申請人須親自辦理,再次申請的,可委託代辦,但不包括異地申請。委託代辦的,須提交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異地申請的,提交暫住證,並提交復印件。
(4)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多次簽注、1 年多次簽注,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過7天;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在港澳逗留不超過7天。
港澳旅遊簽注
(1)、由於我縣尚未實行個人旅遊,只辦理團隊旅遊。
(2)、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旅遊簽注分: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一年一次簽注、一年二次簽注;每次停留期為7天。須隨團出入境。
港澳其他簽注
(1)、申請條件: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2)、申請材料: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交驗與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 年一次簽、1 年二次簽,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過14天。
港澳逗留簽注
(1)、申請條件: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2)申請材料:
a、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b、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c、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
d、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簽發多次簽注,出境有效期根據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
a、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務處進入許可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
b、赴澳門就學,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1年。赴澳門就業,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簽注出境有效期按照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逗留不超過90天。
前往港澳通行證
1、受理依據:公安部公境港〔2009〕331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審批管理工作規范》。
2、受理的對象:平南縣常住戶籍居民。
3、申請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前款第(二)項中「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
4、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須由本人向出入境管理接待大廳提出申請,接受面見和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一式二份和相同規格照片1張;
(二)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復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三)提交港澳關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復印件。港澳關系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復印件;
(四)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a、國家工作人員,由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意見;
b、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
c、十六周歲以上的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d、未滿十六周歲的,免交所在學校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e、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
出具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等
(五)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a、屬於「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b、屬於「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
c、屬於「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
d、子女與父母關系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
(1)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受理審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
(2)申請人或者港澳關系人屬於收養子女,申請事由證明中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系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系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系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系的,指在建立收養關系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
(3)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系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鑒定。
(六)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5、審批時限: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實行定額審批,自申請人達到審批分數線之日起四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決定;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經審批部門負責人批准,審批時限可以延長二十個工作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申請,將人員名單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場所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