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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民法典

發布時間: 2021-02-14 00:22:06

⑴ 拿破崙的民法典的意義和影響

拿氏對於法國《民法典》之制定既煞費苦心,他對於其推廣傳播,自亦不遺餘力。凡氏武力所至,莫不《法典》隨之。一方面,這固且是由於拿氏對於他的《法典》之優美完備有極端之信仰;它方面,他卻也想藉法律之統一來保障他武力侵略的勝利。這種由於被動或壓迫而採用《拿破崙法典》的國家,可以分為下列三類:

第一類是《拿破崙法典》施行時已屬於法國版圖者。這裡麵包括比利時(Belgium)、盧森堡(Luxemburg)、巴納丁各國(Palatine States)、菜因普魯士(Rhenish Prussia)、嚇茜打姆斯達(Hesse Darmstadt);以下均在萊因河(Rhine R.)之左岸。此外,尚有日內瓦(Geneva)、沙埃禾(Savoy)、裴德茫(Piedmont)及巴馬(Parma)、裴亞纏差(Piacenza)、二伯域(Duchies)。

第二類是由於拿破崙武力之徵服而奉行其法典者。這裡麵包括義大利(1806年3月15日起)、荷蘭(1810年10月18日起)、漢西亞諸城(Hanseatic cities,1810年12月13日起)、勃格大伯域(Grand Duchy of Berg,1811年12月17日起)。

第三類是在拿氏威脅之下,自動採用其法典者。這裡麵包括韋士費利亞(Westphalia)王國(1808年1月1日起,是時Hanover已合並為王國之一部分)、巴登(Baden)、佛蘭克佛(Frankfort)、那梭(Nassau)、渥梭(Warsaw)、諸大伯域(Grand-chies)、瑞士之某幾省、坦屹(Danzig)自由城、依里利亞(Illyria)王國及奈汨(Naples)王國。

十九世紀是國家主義的時代;國家統一及國家復興之種種運動,均曾如火如荼,再接再厲,並且都產生了光明燦爛的結果。在歐洲,有德意志、義大利、比利時、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及希臘六國之勃興。在南美州,西班牙和葡萄牙之各殖民地曾得北美合眾國之幫助而獨立成為十五個自主國。在東方,日本、暹羅、士耳其及埃及四國都竭力摹仿歐化,冀自置於現代國際團體之列。以上二十五個新興的統一國家,其人種及政體雖多不同,但她們卻都曾努力於建立一個統一的整個的民法典。這種以統一的、整個的法典來劃一全國之法律生活或保障國內之政治統一的觀念,可說完全是受了《拿破崙法典》的激刺、鼓勵或暗示。這是《拿破崙法典》最重要、最根本的貢獻。只此一點,它對於那些國家的影響已經是不小了。除此之外,各國民法典在內容上和技術上受了《拿破崙法典》影響的為數也很不少;但是她們的影響之程度深淺卻不一致。我們可將她們分為下列三類來講:

第一類是拉丁民族的國家。這裡麵包括南美洲的十五個共和國,比利時、羅馬尼亞、義大利、西班牙、塞爾維亞(Serbia)等國。這些國家的民法典受《拿破崙法典》的影響最深,有的幾乎完全抄襲,連文字都沒有多大的改變。例如拿氏法典第七條是:"私權能力與公民資格無關。公民資格之取得及保有,須依憲法之規定。"羅馬尼亞民法第六條是:"私權能力與公民資格無關。公民資格之取得及保有,須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巴西民法第三條是:"關於私權之取得及享有,外人與公民同等待遇。"又如拿氏法典第八條是:"凡法國人均享有私權。"羅馬尼亞民法第七條是:"凡羅馬尼亞人均享有私權。"巴西民法第二條是:"凡人均有私權及私義之能力。"其酷似之處,可見一斑。

第二類是日爾曼民族及斯拉夫民族的國家(如德、瑞、奧、荷等)。這些國家對於編纂統一法典之熱忱頗不一致;對於拿氏法典之摹仿心,亦較淡薄。這固且是由於民族文化之不同,然而她們對於拿氏和法國感情之惡劣,亦未始不是重要原因。是故她們不編纂統一法典則已,編纂則寧以普、奧兩國的《民法典》為樣本。所以《拿破崙法典》對於這些國家的影響,可說是微渺而且間接。然而我們決不能說它不存在。即如與《拿破崙法典》"分庭抗禮"的德國《民法典》,它關於"動產所有權之佔有取得"和"所有權及佔有權之契約轉移"兩種制度,卻都放棄了其本國歷來的習慣法而採取《拿破崙法典》上之規定。

第三類是東方各國。這裡面,以希臘受《拿破崙法典》影響最深。她的《民法典》摹仿拿氏法典之程度決不在南美各國之下。例如希臘民法第九條是:"私權之享有與公民之資格無關。公民資格之取得及保有,須依《憲法》之規定。"第十條是:"凡希臘人均得享有一切私權。"我們試把它們同拿氏法典第七、第八兩條比較一下,便知其"惟妙惟肖"了。土耳其1869年之舊《民法典》(即所渭Mejelle)原是冶宗教習慣和法律制度於一爐。但1924年5月1日頒布的新《民法典》則曾把宗教成分廢除,而竭力摹仿《瑞士民法典》。它受《拿破崙法典》的影響,可說是很小。埃及在1874年設立"混合法院"(Mixed court)的時候,便用的是法國法律。1883年她被英人佔領時,法國法仍舊存在。英人雖屢欲更改,然均無甚成效。故今日埃及之私法可說仍是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其實,埃及今日一切的文化、制度似乎都和法國最相接近,固不僅法律為然。日本在1870年明治維新的時候,其政府曾正式命人把《拿破崙法典》譯為日文。1880年並請法人布賞那德(Boissonade)氏撰擬《民法草案》。布氏的草案多半是根據拿氏法典及其後之修正案。該《草案》在日本實際上幾乎生效了十六年,因為它雖非正式的法律,卻被當時一般法官當做"法理"或"原則"看待、援引。同時英美法亦為日本學府(尤其是東京帝大)所講誦,而所謂"英美派"亦應時而生。當布氏《草案》1890年將交國會通過的時候,"英美派"堅持異議,遂釀成所謂"法國派與英美派之爭"。然1896年《日本民法典》頒布時,其內容已非法國法,亦非英美法,而為德國法了,但這並非出人意料的事情,因為那時的日本對於德國的文物制度已經是醉心傾慕,竭力效顰了。至於我國民法典的編制,大都是參考日、德及瑞士法典,受《拿破崙法典》的影響似乎很少。

智利法學家阿魯凡勒茨(Alvarez)氏嘗說,《拿破崙法典》所引起及代表之法典編纂運動,對於英美法之法典化和國際法之編纂均有影響。誠然,自某種意義言,阿氏之說並非全無真理,但是那種影響未免過於微渺,我們暫不具論。

從上面看來,《拿破崙法典》除了對於十九世紀法典運動有一最根本的貢獻之外,它在內容上及技術上曾經直接發生過影響的,不下二十餘國。至於間接受過它底影響的,更是不勝枚舉。然考其所以能影響如是之大的原因,我們約可舉出下列數端:

(一)《拿破崙法典》不但是當時惟一之重要民法典,而且是以整個法典去統一全國民法的首次成功。因此,各國不編纂民法典則已,編纂則幾乎必須以《拿破崙法典》為模範。固且,普、奧二國的民法典之產生也還很早,且有相當的完善,然而因為那時的普、奧都是小國,故不能如《拿破崙法典》之易引起國際之注意。

(二)《拿破崙法典》之形式及內容均甚完備,它的編制又是取法當時歐人所習誦的蓋氏《法學階梯》,故易受歡迎。

(三)《拿破崙法典》之文字為法文,而法文在十九世紀幾為國際間之普通語言;所以容易為一般人所了解。

(四)《拿破崙法典》是以時代最偉大且最受崇拜之人物(Napoleon)而命名,故易引起人們之景慕、注意。

(五)《拿破崙法典》自命為最合理性,且最富於平等觀念及普遍性。因此,它不但能合十九世紀之時代思潮,且易為各國所仿慕、效法。

(六)法國在革命後,教育上有極大的改革,尤其是大學教育方面。由於這種的改革,法國大學之法律教育遂特別發達,幾執全歐之牛耳。他國負笈來學者,為數甚多,這點對於《拿破崙法典》之推廣,亦不無關系。

⑵ 法國民法典的思想內容

根據上面所說,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該著重於它的思想內容。以下分為4點說明:
(一)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近代民族國家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標題為《前編?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適用》,有6個條文。這6條規定的實際上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一切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而且這個《前編》(Titre Preliminaire)沒有與以下各編統一編號。據說,這6條在當時制定時不是只作為民法的前6條,而是作為當時計劃中的包括幾個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總法典的《前編》的。[4]這6條只列於民法典之首(其他幾個法典大多經過了很大的變動),使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前編了。
這6條的內容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除第3條是國際私法性質的規定外),也是對封建法的改變。
1.法律統一原則。第1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這個條文包含兩點:(1)法律須經公布。公布是法律對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後,在全國施行。全國的法律是統一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對的。
公布的作用在於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公開性。對於這一點,中國人是深有體會的。在中國,不久前還有所謂內部規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規定,也就是不讓人民知悉的規定。
一個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一點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會,情況不是這樣。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說,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他的俏皮話與事實相差並不遠。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崙法典頒布之後,才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整體[5]。又說拿破崙法典的目標是要統一法國的私法,從這方面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這就是這個第1條的意義。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2條規定,法律只對將來生效,沒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會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剝奪人民的既得權利,可以肆意改變人民的已有的法律關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這一原則的首要作用在於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與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為時只須注意並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不須顧慮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因為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只能影響以後的行為,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或事沒有影響),從而有安全感。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於是法院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各地區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司法權的作用既然是裁判個別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時,得依拒絕裁判罪而追訴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對人民間的糾紛不予裁判,必將使人民的糾紛無從得到解決,而陷社會於混亂與不安。
本條是原則規定。詳細的處理辦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權(公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第7條(不屬於前編)原來的文字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市民資格相互獨立,後者依憲法取得並保有之。1889年改成的條文 [8],即: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依憲法和選舉法取得並保有的政治上的權利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這一條規定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二者不互相依賴,不互相影響,民事權利以民法(私法)為依據,政治權利(公民的資格、選舉權)以憲法與選舉法(公法)為依據。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可享有並行使其民事權利。
劃分公私法,這是近代法律的原則。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主張,私權是天賦的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行使私權並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二)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壓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國人置於同等(平等)的地位,這一點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承認所有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這就是第8條的內容。這一點的意義,今天已經不必多說了。從此以後,這一條已成為任何一個國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則。當然,在各國民法典里,盡管所用的文字和詞語有所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俄民法典第9條等等,但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這種原則。
對法國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的這一條只說到法國人,與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說人相比似乎差了一點。但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是人類最高的生活共同體,用法國人這個字眼是完全正當的。何況就是1964年(一個半世紀以後)的蘇俄民法典也還是說蘇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第13條規定:外國人經政府許可設立住所於法國者,在其繼續居住期間,享有一切民事權利。前者與第8條合起來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礎。第13條奠定了近代民法與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礎。
法典還就兩項特別能力作了明文規定,第1123條規定:凡未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第1594條規定:一切法律並未禁止其為買賣行為之人,均得買受或出賣。訂立契約和買賣物品。在封建社會是有嚴格限制的。法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表現。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似乎沒有必要。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中國在解放後,在農村土地改革後,要特別申明農村借貸自由和買賣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麼重要了。
(三)法國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即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在法國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財產制度和封建性的財產權利,在法國民法典中被清除得乾乾凈凈。在這一點,德國民法典也不如法國民法典做得好。
關於這一方面,只要舉出幾個原則性的條文就夠了,用不著詳加闡述。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5條規定:任何入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中國制定某些法律時,對於類似於第545條的規定,還要反復討論。這時,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過這樣的條文,要有多大的勇氣。
法典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於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其次關於契約自由。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19條規定,任何人,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並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契約自由也擴及於夫妻之間。第1387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僅在無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的規定;夫與妻只須不違背善良風俗,並依後述各條規定的限制,得隨意訂立契約。
法國民法典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貫穿了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包含有幾層含意。第一,廢除古代的形式主義。第二,不許國家干預個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講求個人的真實意思。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的規定是第1583條,買賣的合意成立後,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是近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處甚至是缺點,但很少能在財產法方面指出什麼大的問題。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一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優良的制度和規定,一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張。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規定。第一,法國民法典把關於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在這種規定下,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立於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契約的解釋作了詳細規定(共9條)。第三,在買賣中,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買回而廢除了先買制度。對於買回,法國民法典對買回的期限規定不得超過5年,法院也不能將之延長(第1660條、第1661條)。與此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買回與先買兩種,而且把土地的買回期定為30年(第503條)。兩相比較,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當時更具有進步的意義。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於買賣有失公平時不動產出賣人可取消買賣的規定及其整個辦法(第1675條以下),為以後的各國民法典開啟了先例。把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類似規定比較研究後,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仍有其獨到之處。因為第一,限於不動產,第二,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辦法。
法國民法典財產法中的某些規定,因其為當然之理,以後各國民法典多不作規定。但正因如此,這種規定就成為對中國民法學生十分重要的知識。例如第2092條規定:負擔債務的人,以其現在所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負履行其債務的責任。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金應依債權人債權額分配之,但債權人中如基於合法原因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存在時,不在此限。」這種規定,特別是前一條的規定;由於在別的國家民法典中已經沒有,因此,今天在對中國民法學生說明什麼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仍要引用它。因為必須明白了無限責任後,才能明了有限責任。
(四)法國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的成就遠較財產法方面遜色。大革命後在這方面的一些激進的、先進的法律——例如廢除家父制度,准許協議的甚至單方面的離婚,長子繼承製的廢止,遺產的平均繼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緩和,有的甚至回復到舊制度的原樣,以致有人說這是對革命的反動的法典 [9]。所以會如此,當然有復雜的原因,對此,本文不去詳論。
但是與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來,法國民法典並不是沒有成就,它仍舊對舊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極大的變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紀末期,國王和教會爭奪對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轄權的斗爭,到法國民法典終於確定。民族國家對婚姻家庭取得了絕對的管轄權,教會完全失去了它在這方面的權力。法典第165條規定:婚姻儀式,於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開舉行之。以國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從此,婚姻世俗化的過程完成了[10]。法國民法典早於德國民法典100年,卻不像德國民法典那樣,仍然在法典中承認教會的地位[11]。這一點表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這一點,比德國民法典還要先進。
法典也否定了在結婚方面的家父的絕對權力。法典規定了復雜的結婚同意制度,以緩和對家父權的沖擊,但在經過了多次以「尊敬證書」請求同意後,法典於第152條、第153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結婚,這樣最終地擊敗了家父的同意權這個封建力量的強大堡壘。
法典第326條規定,民事法院對於有關身份的訴訟,有專屬管轄權。這一條規定的意義,有的學者只解釋說,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對身份問題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認,這一規定也同樣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干預,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義。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保留了不自由的離婚制度。這些都一直要到許多年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隨西方國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糾正。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因而將之規定在第三編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製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繼承製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與長子繼承。第732條規定:「法律之規定財產的繼承,不考慮財產的性質與來源。」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區分為貴族財產、傳來財產與取得財產。對貴族財產實行獨占繼承製度(長子繼承,以後長子不獨占繼承,但享有較大份額),對傳來財產實行兩系分別繼承製度(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對取得財產實行兩系均分繼承。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只在第733條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繼承。第745條規定:子女與其他直系卑親屬,不問性別與長幼,亦不問其是否出生於同一的婚姻,得繼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親的遺產。如繼承人均為被繼承人的一親等直系卑血親,且以自己的名義繼承時,應依人數平均繼承;如繼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繼承時,應依房數繼承。這些規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繼承製度,開以後各國民法里的法定繼承製度之先河。
(五)法國民法典樹立了近代法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中,由於封建領主制與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與民事行為是分開的。有時,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卻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刑事方面的株連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現。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當然也就承認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以下各條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法典關於侵權行為的5條構成以後大陸法國家民法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上面列舉的5個方面,當然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不是由法國民法典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它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累的成果。但是法國民法典把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三、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與語言
像法國民法典這樣古老的法典,它的編制和體例自然帶有時代的特點,不應該用後代的眼光去評論。所以指摘法國民法典結構不合理,說;任何科學的安排方法都不會在一編之中把繼承和贈與、契約和侵權行為、婚姻財產、抵押和時效等這些毫不相乾的內容都放在'取得財產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說法典的第三編完全是異類題材的大雜燴[14] 。這都是不適當的。法國民法典承繼了《法學階梯》的編法而稍加調整,分為人法、物法和債法,今天看來,無可厚非。
相反地,法國民法典的教科書式的體例有獨到之處。例如第二編第一章《財產分類》,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關於契約的《通則》,就可以當作財產和契約的教科書來讀而得到應有的知識。
法國民法典的語言一直受後人的稱贊。或說它淺顯易懂、生動明朗,有人甚至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15] 。
據說,拿破崙希望這部法典能為全體法國人民讀懂,法國人民能人手一冊。這一點差不多做到了。而這應歸功於法典的淺近的和優美的文字。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與德國民法典完全相反。這是兩種文化的產物,很難比較其優劣。但是這畢竟是後世制定法典的人所應注意的。
四結論
法國民法典是影響及於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就產生在它的旁邊,卻相形見絀,不為後世所重。至今我們仍不能不研究它,仍從它那裡得到啟示。
法國民法典所表現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於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和價值,對於任何一個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
真難怪法國人民對這部法典充滿著愛好和感情,幾次想要改造它而又捨不得它,還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為一部有高度學術價值的著作。中國商務印書館將之與《法學階梯》一並列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完全是應該的。
在中國,研究法國民法典,深刻領會其革命的精神與思想史上的價值,用以促進中國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這一代法學者的任務。

⑶ 中國民法典中是否有旅遊合同規定

第一、中國沒有民法典,只有民法通則;第二、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內容。

⑷ 論旅遊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具體設置

論理由合同在民法典合同編的具體設置,那應該找商業的專業的人員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⑸ 《法國民法典》的頒布有何歷史意義

作為一部開創近代私法先河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的進步意義不容小覷。這種進步意義首先表現在對人的自由、尊嚴和權利的確認和維護上。在民法典的立法結構設置上,始終圍繞「人」這個中心,被譽為「人法」。即以「人」而不是以「物」為中心,先規定人,再規定人的財產,最後才規定取得財產的方法。同時,在具體的民事法律規則中,處處著力保障人的權利、自由和平等。例如,《法國民法典》1134條規定,人們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情況下,自由訂立契約,創建自己期望的各種民事關系。
其次,革命性地重塑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用「平等」替代了「等級」。《法國民法典》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此處特別強調「所有法國人」,即意在廢除法國大革命之前普遍存在於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不平等現象。如它明確規定了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待遇上的平等,禁止歧視非婚生子女。可以說,正是這些明確和具體的法律規則,擊破了固守千年的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制度,使《人權宣言》中的平等觀念變成了現實。

再次,確立所有權神聖、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原則,奠定了近代私法體系的三大基本原則。《法國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鞏固了資產階級的革命成果,用法律制度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奠定了牢固根基。拿破崙曾在立法討論中闡明了所有權神聖不可侵犯的重要地位,他說:「我擁有許多的軍隊,但我不能侵佔一塊土地,因為侵犯一個人的所有權,就是侵害所有人的權利。」正是《法國民法典》對人人可平等擁有受法律保護的所有權的規定,最大程度地激發了法國民眾創造財富的熱情。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繁榮的市場交易,而《法國民法典》確立的契約自由原則恰以國家強制力保護了人們在自由合意基礎上訂立的契約,明確給予它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從而表明了國家像保護私有財產一樣保護私人契約的制度選擇。19世紀法國資本主義經濟的突飛猛進證明,私法三原則統領下的《法國民法典》確乎起到了為初興的資本主義保駕護航的歷史作用。
《法國民法典》的第四個進步意義在於祛除壁壘,統一了法國的資本主義市場交易規則。《法國民法典》制定之前,法國南部、北部地區分受羅馬法和習慣法的影響,存在因經濟社會規則不一致甚至相互沖突而引起的各種矛盾。對此,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曾形象地諷刺道,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法國民法典》的施行結束了這種規則割據、沖突的局面,實現了法國境內經濟社會生活基本准則的統一。此舉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了交易,促進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
如果滿意,求採納。

⑹ 求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淵源 越具體越好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3]。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留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雖然其中仍留有若干舊思想的殘余,但終究是革命思想的體現。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法典雖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這方面,法典較之革命後的法令有些退步),卻在經濟方面較為徹底地做到了這一點.法國民法典是"人權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體現。我們如果把依照這個民法典構築的社會與革命前的社會(封建社會)對比一下,就會看到法國民法典的思想意義——它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當然,這個新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那個時代,它是人類文化的頂峰。在封建社會中,"人"受著各種各樣的束縛,受著各種力量的壓迫,既沒有意思自由也沒有行動上的自由,法國人分為各種階層,沒有平等可言。但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所有的法國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總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就是在今天,法國民法典的這種精神仍對我們有啟示作用、指導作用,我們仍可從這方面去學習它。
二、法國民法典的思想內容
根據上面所說,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該著重於它的思想內容。以下分為4點說明:
(一)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近代民族國家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標題為《前編•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適用》,有6個條文。這6條規定的實際上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一切"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而且這個《前編》(Titre Preliminaire)沒有與以下各編統一編號。據說,這6條在當時制定時不是只作為民法的前6條,而是作為當時計劃中的包括幾個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總法典的《前編》的。[4]現在這6條只列於民法典之首(其他幾個法典大多經過了很大的變動),使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前編了。
這6條的內容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除第3條是國際私法性質的規定外),也是對"封建法"的改變。
1.法律統一原則。第1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這個條文包含兩點:(1)法律須經"公布"。公布是法律對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後,在全國施行。全國的法律是統一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對的。
公布的作用在於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公開性"。對於這一點,中國人是深有體會的。在我國,不久前還有所謂"內部規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規定,也就是不讓人民知悉的規定。
一個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一點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會,情況不是這樣。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說,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他的俏皮話與事實相差並不遠。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崙法典頒布之後,才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整體[5]。"又說"拿破崙法典的目標是要統一法國的私法,從這方面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這就是這個第1條的意義。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2條規定,"法律只對將來生效,沒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會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剝奪人民的既得權利,可以肆意改變人民的已有的法律關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這一原則的首要作用在於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與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為時只須注意並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不須顧慮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因為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只能影響以後的行為,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或事沒有影響),從而有安全感。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於是法院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各地區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司法權的作用既然是裁判個別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時,得依拒絕裁判罪而追訴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對人民間的糾紛不予裁判,必將使人民的糾紛無從得到解決,而陷社會於混亂與不安。
本條是原則規定。詳細的處理辦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權(公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第7條(不屬於"前編")原來的文字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市民資格相互獨立,後者依憲法取得並保有之。"1889年改成現在的條文[8],即:"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依憲法和選舉法取得並保有的政治上的權利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這一條規定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二者不互相依賴,不互相影響,民事權利以民法(私法)為依據,政治權利(公民的資格、選舉權)以憲法與選舉法(公法)為依據。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可享有並行使其民事權利。
劃分公私法,這是近代法律的原則。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主張,私權是天賦的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行使私權並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二)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壓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國人置於同等(平等)的地位,這一點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承認所有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這就是第8條的內容。這一點的意義,今天已經不必多說了。從此以後,這一條已成為任何一個國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則。當然,在各國民法典里,盡管所用的文字和詞語有所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俄民法典第9條等等,但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這種原則。
對法國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的這一條只說到"法國人",與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說"人"相比似乎差了一點。但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是人類最高的生活共同體,用"法國人"這個字眼是完全正當的。何況就是1964年(一個半世紀以後)的蘇俄民法典也還是說"蘇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第13條規定:"外國人經政府許可設立住所於法國者,在其繼續居住期間,享有一切民事權利。"前者與第8條合起來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礎。第13條奠定了近代民法與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礎。
法典還就兩項特別能力作了明文規定,第1123條規定:"凡未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第1594條規定:"一切法律並未禁止其為買賣行為之人,均得買受或出賣。"訂立契約和買賣物品。在封建社會是有嚴格限制的。法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表現。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似乎沒有必要。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我國在解放後,在農村土地改革後,要特別申明農村借貸自由和買賣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麼重要了。
(三)法國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即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在法國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財產制度和封建性的財產權利,在法國民法典中被清除得乾乾凈凈。在這一點,德國民法典也不如法國民法典做得好。
關於這一方面,只要舉出幾個原則性的條文就夠了,用不著詳加闡述。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5條規定:"任何入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我國近年來制定某些法律時,對於類似於第545條的規定,還要反復討論。這時,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過這樣的條文,要有多大的勇氣。
法典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於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其次關於契約自由。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19條規定,"任何人,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並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契約自由也擴及於夫妻之間。第1387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僅在無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的規定;夫與妻只須不違背善良風俗,並依後述各條規定的限制,得隨意訂立契約。"
法國民法典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貫穿了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包含有幾層含意。第一,廢除古代的形式主義。第二,不許國家干預個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講求個人的真實意思。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的規定是第1583條,買賣的合意成立後,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是近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處甚至是缺點,但很少能在財產法方面指出什麼大的問題。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一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優良的制度和規定,一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張。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規定。第一,法國民法典把關於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在這種規定下,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立於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契約的解釋作了詳細規定(共9條)。第三,在買賣中,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買回"而廢除了"先買"制度。對於買回,法國民法典對買回的期限規定不得超過5年,法院也不能將之延長(第1660條、第1661條)。與此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買回與先買兩種,而且把土地的買回期定為30年(第503條)。兩相比較,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當時更具有進步的意義。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於買賣有失公平時不動產出賣人可取消買賣的規定及其整個辦法(第1675條以下),為以後的各國民法典開啟了先例。把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類似規定比較研究後,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仍有其獨到之處。因為第一,限於不動產,第二,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辦法。
法國民法典財產法中的某些規定,因其為當然之理,以後各國民法典多不作規定。但正因如此,這種規定就成為對我國民法學生十分重要的知識。例如第2092條規定:"負擔債務的人,以其現在所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負履行其債務的責任。"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金應依債權人債權額分配之,但債權人中如基於合法原因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存在時,不在此限。」這種規定,特別是前一條的規定;由於在別的國家民法典中已經沒有,因此,今天在對中國民法學生說明什麼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仍要引用它。因為必須明白了無限責任後,才能明了有限責任。
(四)法國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的成就遠較財產法方面遜色。大革命後在這方面的一些激進的、先進的法律——例如廢除家父制度,准許協議的甚至單方面的離婚,長子繼承製的廢止,遺產的平均繼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緩和,有的甚至回復到"舊制度"的原樣,以致有人說這是"對革命的反動的法典"[9]。所以會如此,當然有復雜的原因,對此,本文不去詳論。
但是與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來,法國民法典並不是沒有成就,它仍舊對"舊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極大的變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紀末期,國王和教會爭奪對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轄權的斗爭,到法國民法典終於確定。民族國家對婚姻家庭取得了絕對的管轄權,教會完全失去了它在這方面的權力。法典第165條規定:"婚姻儀式,於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開舉行之"。以國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從此,婚姻世俗化的過程完成了[10]。法國民法典早於德國民法典100年,卻不像德國民法典那樣,仍然在法典中承認教會的地位[11]。這一點表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這一點,比德國民法典還要先進。
法典也否定了在結婚方面的家父的絕對權力。法典規定了復雜的結婚同意制度,以緩和對家父權的沖擊,但在經過了多次以「尊敬證書」請求同意後,法典於第152條、第153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結婚,這樣最終地擊敗了家父的同意權這個封建力量的強大堡壘。
法典第326條規定,"民事法院對於有關身份的訴訟,有專屬管轄權。"這一條規定的意義,有的學者只解釋說,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對身份問題的裁判[12]。但是不能否認,這一規定也同樣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干預,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義。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保留了不自由的離婚制度。這些都一直要到許多年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隨西方國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糾正。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因而將之規定在第三編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製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繼承製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與長子繼承。第732條規定:「法律之規定財產的繼承,不考慮財產的性質與來源。」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區分為貴族財產、傳來財產與取得財產。對貴族財產實行獨占繼承製度(長子繼承,以後長子不獨占繼承,但享有較大份額),對傳來財產實行兩系分別繼承製度(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對取得財產實行兩系均分繼承。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只在第733條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繼承。第745條規定:"子女與其他直系卑親屬,不問性別與長幼,亦不問其是否出生於同一的婚姻,得繼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親的遺產。如繼承人均為被繼承人的一親等直系卑血親,且以自己的名義繼承時,應依人數平均繼承;如繼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繼承時,應依房數繼承。"這些規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繼承製度,開以後各國民法里的法定繼承製度之先河。
(五)法國民法典樹立了近代法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中,由於封建領主制與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與民事行為是分開的。有時,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卻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刑事方面的株連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現。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當然也就承認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以下各條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法典關於侵權行為的5條構成以後大陸法國家民法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上面列舉的5個方面,當然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不是由法國民法典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它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累的成果。但是法國民法典把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三、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與語言
像法國民法典這樣古老的法典,它的編制和體例自然帶有時代的特點,不應該用後代的眼光去評論。所以指摘法國民法典結構不合理,說;"任何科學的安排方法都不會在一編之中把繼承和贈與、契約和侵權行為、婚姻財產、抵押和時效等這些毫不相乾的內容都放在'取得財產的不同方法'之下[13]。"甚至說法典的第三編完全是異類題材的大雜燴[14]。這都是不適當的。法國民法典承繼了《法學階梯》的編法而稍加調整,分為人法、物法和債法,今天看來,無可厚非。
相反地,法國民法典的教科書式的體例有獨到之處。例如第二編第一章《財產分類》,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關於契約的《通則》,就可以當作財產和契約的教科書來讀而得到應有的知識。
法國民法典的語言一直受後人的稱贊。或說它淺顯易懂、生動明朗,有人甚至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15]。
據說,拿破崙希望這部法典能為全體法國人民讀懂,法國人民能人手一冊。這一點差不多做到了。而這應歸功於法典的淺近的和優美的文字。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與德國民法典完全相反。這是兩種文化的產物,很難比較其優劣。但是這畢竟是後世制定法典的人所應注意的。
四 結論
法國民法典是影響及於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就產生在它的旁邊,卻相形見絀,不為後世所重。至今我們仍不能不研究它,仍從它那裡得到啟示。
法國民法典所表現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於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和價值,對於任何一個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
真難怪法國人民對這部法典充滿著愛好和感情,幾次想要改造它而又捨不得它,還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為一部有高度學術價值的著作。我國商務印書館將之與《法學階梯》一並列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完全是應該的。
在我國,研究法國民法典,深刻領會其革命的精神與思想史上的價值,用以促進我國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這一代法學者的任務。

⑺ 報好的旅行團因台風天改期,損失由誰負擔

台風屬於不可抗力,旅行社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具體責任承擔由雙方協商確定,但要及時提供合理說明,並通知對方。因未能及時通知對方導致的擴大損失由旅行社承擔。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來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7)旅行民法典擴展閱讀

出遊前遇到台風的解決方法

1、報了與台風經過地區的相關線路或者准備自由行的朋友,要時刻警惕台風動向,注意收聽、收看媒體報導或通過氣象諮詢電話、氣象網站等了解出行那幾天台風的最新情況。

2、一般而言,有資質的旅行社都會出於遊客的安全考慮,在接到台風影響的通告後,在出發日期前1~2天通知遊客暫停線路,讓遊客選擇延期或者改變線路,有需要的遊客也可以選擇退團,按簽訂的旅遊合同退還團費。

3、自由行的遊客要與預訂酒店的旅行社保持聯系,必要時需要取消預訂的房間;

4、乘坐飛機的遊客,即使不是飛抵台風影響的地區,也要留意台風的到來是否影響了航班的升降,最好在出發前致電航空公司詢問,確保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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