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類
Ⅰ 旅行社種類的解釋
出境旅遊業務:將本國的客人帶往與中國建交並有旅遊交往的國家 進行游覽學習的業務
入境旅遊業務:與上面的是相反的 就是將各國的來賓帶入我國 進行游覽學習的過程
國內旅遊業務:就是我們中國人在境內的 旅遊 統稱是國內旅遊
國際旅遊就是屬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旅遊活動
區別就是方向性 出去還是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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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旅行社有哪幾種
旅行社 英語名稱: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分類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 旅遊批發經營商。旅遊批發經營商是指主要經營批發業務的旅行社或旅遊公司。所謂批發業務是指旅行社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了解和預測,大批量的訂購交通運輸公司、飯店、目的地經營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景點等有關旅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將這些單向產品組合成為不同的包價旅遊線路產品或包價度假集合產品,最後通過一定的銷售渠道像旅遊消費者出售。 旅遊零售商。旅遊零售商機主要經營零售業務的旅行社。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一般來講,旅遊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顧客向旅遊旅遊批發經營商及各有關行、宿、游、娛方面的旅遊企業購買其產品,反之,也可以說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是代理上述旅遊企業向顧客銷售其各自的產品。 中國旅行社的分類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際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Ⅲ 旅行社分為一類,二類,三類社,這旅行社是怎樣分類的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 (包括外國遊客、港澳台胞、華僑及國內遊客等)及旅遊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遊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 - 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遊者華僑、香港、澳門、台胞 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二類旅行社 - 經營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三類旅行社 - 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並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遊的專業單位。近年國內旅遊業務迅速發展,為了讓國內遊客有更多選擇的機會,一、二類旅行社也紛紛成立國內部,開展國內旅遊業務,形成國內旅遊的競爭形勢。遊客選擇旅行社的可靠與否,不應只看一、二、三類旅行社,而應按其經營范圍中,是否有旅遊局審批的旅遊經營許可證;是否已交納旅遊質量保證金;是否有足夠的公章發票、嚴格的管理、及線路行程、報價、商標、保險、導游等一系列待業規范管理。選擇了可信賴的旅行社,一旦有客觀或主觀因素影響旅遊計劃的實施,旅遊者也可得到適當的、合理的賠償,而不致於投訴無門,浪費錢、財物及精神受損。
Ⅳ 旅行社業務的分類
1.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
一類社 從事對外招徠和接待海外遊客來我國大陸旅遊
二類社 從事接待由第一類旅行社和其他涉外部門組織來華的海外
遊客
三類社 只經營國內旅遊業務
2.1996年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
按照不同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將我國的旅行業劃分為兩類: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3.2009年2月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對旅行社行業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國務院於2009年2月頒布了新的《旅行社管理條例》,按照不同的旅行業經營范圍,將我國旅行社規范為兩大類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所謂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大陸(含沿海島嶼)境內開展旅遊的經營活動
所謂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招徠、組織、接待外國居民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在中國大陸(含沿海島嶼)境內開展旅遊的經營活動
2.上述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包括:為國內/入境團體旅遊者
安排交通服務 安排住宿服務 安排餐飲服務
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安排導游、領隊服務
提供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這類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接受各類國內/入境旅遊者/遊客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客票和代訂住宿
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客票和代訂住宿
接受企業的委託,為其在我國大陸境內的各類商務差旅、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項
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旅遊服務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和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1.這類旅行社除了可經營前一類旅行社的所有旅遊業務外,還有權經營出境旅遊業務,亦可成為「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這類旅行社和上一類旅行社的最大不同:可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可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
2.所謂出境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業務
基於對旅行社經濟類型的考慮,將「外商投資旅行社」作為上述分類中的一個亞類,其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和外資旅行社
並規定
除了因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內地與港、澳地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或其他另有規定者外,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招徠和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4.我國對旅行社的分類始終都是一種基於加強旅行社行業管理的需要而做出的行政規定,主要目的旨在規范我國旅行社行業的發展
5.我國的各類旅行社除了在業務范圍是否涉及「出境」方面有所不同之外,在業務開展方式上並無區別。這主要表現在,與歐美國家中的旅行社相比,我國的旅行社企業並無真正的批發商和零售商之分。事實上,幾乎所有的旅行社企業在開展業務方面都是即經營「批發」業務,也經營零售業務
Ⅳ 旅行社產品類型
論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1978年以來,我國旅遊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作為旅遊業重要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從發展初期的寡佔行業發展成為現在的壟斷競爭行業,行業規模已經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許多學者和業內人士所注意的那樣,與我國旅行社市場結構變遷過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國旅行社業的發展漸入困境,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與此同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最終達成和我國政府對加入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在內的世界貿易組織的堅定態度,決定了我國旅行社業終將直接面對由外國旅行社的進入而對我國旅行社的發展所形成的挑戰。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旅行社行業特徵和現行經營體系的系統分析,提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以使我國的旅行社行業未雨綢繆,更為有效地迎接挑戰和參與國際競爭。 一、我國旅行社業經營體系剖析
我國旅行社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定的規模,並在行業法規、行業制度和市場機制的雙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徵:從我國旅行社業的類別結構[1]來看,三類社占壓倒優勢;從我國旅行社業的規模結構來看,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從地理分布情況來看,我國旅行社在全國的分布基本合理;行業利潤逐年下降,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步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
我國旅行社業現行經營體系是行業政策法規、傳統經濟體制和現行市場機制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這一體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國旅行社業發展的實踐和趨勢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和不斷惡化:
(1)大型旅行社沒有實現規模經濟,其規模優勢得不到發揮。
大型旅行社在經營中具有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采購、旅遊市場拓展、旅遊接待以及資金、信息、人才和抵禦風險等多方面的優勢,因此易於實現規模效益,而在我國旅行社行業中,大旅行社的規模效益並不明顯,優勢也遠未得到充分發揮,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旅遊業近幾年一直保持著較好的發展勢頭,市場持續擴大,旅遊收入尤其是國際旅遊收入增長很快。而在此情況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業務發展緩慢,在競爭中面對眾多新的商業機會,自身卻處於保市場或無奈於市場份額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遊市場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場的過度競爭,未能起到引導和穩定市場的作用,致使市場的混亂無序成為困擾我國旅行社業發展和造成旅行社資源浪費的頑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這種市場混亂所帶來的負面效應。③在旅行社的內部管理方面,一個突出現象是一些大社內部普遍實行部門承包或變相部門承包,強化部門權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實際上成為一些業務上相對獨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體,在這種格局下,大旅行社當然發揮不了應有的優勢,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確的市場定位,發展可謂舉步艱難。
就目前我國中小旅行社的總體情況而言,其特點集中表現為有限的接待數量和低下的利潤水平。在接待數量方面,近年來我國許多小旅行社處於發展無望而又能勉強支撐的境地。自1995年1月國家旅遊局在旅行社行業實施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以來,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負,紛紛退出行業。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了眾多小型旅行社的經濟實力和經營狀況,另一方面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業主對行業和自身未來發展的理性預期。在利潤率方面,我國以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為主的眾多中小旅行社多為二類社和三類社。根據國家旅遊局提供的資料,1994年這兩種類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潤率不足8%,1995年約為5.4%,而為數眾多的三類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潤率更是下降到4.24%。這些資料反映的還只是稅前利潤,如果再扣除所得稅,則這些旅行社所剩凈利潤更是微乎其微了。
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潤率現象的並存充分說明了當前中小旅行社經營的艱難局面。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而從旅行社自身因素來看,絕大多數中小旅行社人、財、物力有限,而其經營活動卻涉及從產品設計開發到旅遊接待的各個環節。這種經營的多環節必然造成每一經營深度的不足。淺層次的產品開發直接影響其對旅遊者的吸引力;促銷的乏力使得很多國內遊客對旅行社的服務缺乏了解,對利用旅行社能獲得的價格實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終使得國內旅遊者對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場范圍狹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強化了社會公眾對旅行社的不良印象,減少了回頭客和其它顧客來源。旅行社在這種惡性循環中求生存,必然舉步艱難。
(3)旅行社業惡性價格競爭盛行,市場秩序混亂。
國家旅遊主管部門1985年對旅行社類別的劃分和對旅行社業務范圍的規定,其初衷或許在於通過這種形式的分工來起到規范市場和保證產品質量的作用,而在我國旅行社業後來的發展過程中,由於一、二類社比例失調造成二類社業務量明顯不足,致使許多二類社為謀求生存而違反國家規定超范圍經營,直接在海外招攬客源。在此期間,國家主管部門在執法方面的乏力,使得這種現象迅速蔓延,而部分一類社貪圖蠅頭小利,通過為二類旅行社代辦簽證通知賺取不義之財的做法無疑對此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最終致使許多三類社也開始從事外聯和國際旅遊接待業務。除此之外,這種現象的出現和普及無疑也包含著旅行社實業界對我國以水平分工為基礎、以各種特許經營權為特徵的旅行社人為市場分工模式的否定。1996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我國旅行社管理制度進行了一系列重大的調整,但單就對旅行社類別進行的調整而言,我們在某種程度上或許可以說這只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即只是取消了曾經對我國旅行社市場秩序干擾最大的二類社,然後根據剩餘兩類旅行社的業務分工情況更名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水平分工的基礎和特許經營權的特徵並未改變,其未來的運轉結果很可能會重蹈歷史覆轍。如此看來,人為的市場分工模式未被也難被業者所接受,行業中某種有效的自然分工體系又難以形成,加之為數不多的幾個行業組織極其有限的約束力及其在管理權威方面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出現當前這種市場混亂的現象自然也是難免的。
旅行社市場混亂的一個突出表現是以削價競爭為主的旅行社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削價競爭是行業市場機制不成熟、同時行業內缺乏有效的規范准則的集中反映,它使參與者大傷元氣,非參與者經營更加困難。競爭的結果不會刺激產品質量的改進,而是導致質量被忽視,無意保證質量或無力保證質量,使旅行社捲入另一種形式的惡性循環。
除以上幾個問題與我國當前旅行社的經營體系直接相關之外,行業內許多其它問題的存在也與目前的經營體系有很大的聯系。如旅行社產品的重復雷同,旅行社促銷能力尤其是海外促銷能力薄弱和旅行社總體接待能力低下等。其中,旅行社產品的重復雷同是我國旅行社業長期存在的突出問題。旅行社產品由於缺乏諸如商標權、專利權這樣的進入限制[2],又無太多技術障礙可供保留和壟斷,使得一些有開發能力的旅行社一旦開發出某種能夠迎合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眾多中小旅行社便一哄而上,競相模仿或參與經營,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實力的旅行社向深度開發和促銷產品的積極性,而一些既缺乏必要的硬體設備,又不具備藉以保證接待質量的「軟體」基礎的中小型旅行社的存在必然會降低旅行社的總體接待力量。
二、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目標模式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的旅行社經營體系造成了眾多難解的問題,而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也已經得知,目前我國旅行社業的行業特點是以三類社為主體的小規模旅行社占絕對多數,但我們並沒有否定少數大規模旅行社的存在。事實上,正是為數有限的大規模旅行社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行業平均利潤水平的上升,但它們卻不能改變行業利潤率逐年下降和我國旅行社業正逐漸成為一個低利潤行業的事實。此外,我國旅行社行業的另一突出特點是其基本合理的地理分布特點。有鑒於此,我們認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勢在必行,考慮到行業當前的現實,同時考慮到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旅行社業將要面臨的國際競爭態勢,我們認為我國旅行社經營體系調整的方向是通過對現有旅行社的改造、分化、組合以及增設等方式實現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通過代理制形成網路化的目標模式。
(1)大型旅行社集團化。
在我們設想的目標模式中,大型旅行社所要解決的重心問題是規模經濟問題。根據這一構思,我們應使目前約占旅行社總量1%強的規模較大的旅行社通過合並、兼並或其它方式重新組合,形成一定數量人、財、物一體化的緊密型旅行社集團。旅行社集團的構架可以承襲現行一些大社採用的總社和各熱點地區分支社的形式,但總社和各分支社在人、財、物等資源上應是一體的,組織管理採用集團企業的管理方式。從微觀角度講,這種旅行社集團有利於真正發揮其在采購、預訂、營銷、資金、人才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實現規模經營,獲得規模經濟;從宏觀角度講,這些有限的大型集團企業的存在可以引導和穩定市場,克服旅行社市場因過度分散和紊亂造成的問題。
在我們討論建立的目標體系中,大型旅行社在實現集團化之後,其基本業務包括3方面,即產品(特別是適合大眾旅遊市場的標准化旅遊產品)開發、市場開拓和旅遊接待,而銷售業務(這里限指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則主要由數量眾多的中小旅行社代理。這些舉足輕重的旅行社集團把全部資源集中於三塊相互聯系的旅遊業務中,勢必會提高自身和整個行業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的力度,提高總體接待質量,同時還會因為避免了很多分散的重復勞動和相應的不規模競爭而減少資源耗費。
(2)中型旅行社專業化。
大型旅行社在整個市場內通過重新組合實現集團化之後,市場上一些中等規模的旅行社(不排除一小部分小型旅行社)應相應調整其經營方向,避開其在經營標准化產品方面的比較劣勢,實現專業化經營,以便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細分市場旅遊者的需求。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主要體現在所經營的產品上。與旅行社集團憑借自己實力通過經營標准化產品達到規模經濟的指導思想不同,中型旅行社應針對某些細分市場,對某些產品進行深度開發,形成特色產品或特色服務。在我們的目標體系中,中等規模旅行社的專業化發展是一種必然的理性化選擇:專業化經營集成本優勢與產品專業化優勢於一身,解決了這類旅行社因規模較小形不成規模經濟、因而也難以直接與旅行社集團競爭的問題。而對行業來說,專業化的特色經營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中型旅行社的專業化開發會使旅遊產品更加多樣化,從而增強旅遊產品的總體吸引力。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專業旅行社可以採用連鎖經營的方式實現聯合。聯合以前,各單體連鎖社可能規模不大,但連鎖經營是把這些中小規模旅行社的力量集中起來,使其可以像旅行社集團那樣擁有在產品開發、采購和促銷等方面的優勢,這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規模經營,符合利用規模經營提高低利潤行業經濟效益的原則。當然,由於受單體旅行社規模的限制,連鎖社所經營的產品類型不可能太多,而只能是專業化和特色化的旅遊產品。
(3)小型旅行社通過代理實現網路化。
與大型旅行社實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實現專業化和連鎖經營相適應,我們設想的目標模式對眾多小旅行社的調整是通過內部改造或增設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網路化,成為旅行社業面向旅遊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網路化實際上是由旅遊需求的特點所決定的,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旅遊需求在我國也將日益普及,其結果是旅遊需求可能在任何一個地方產生,為了便於消費者的需求和購買,旅行社營業的場所必須廣泛設立於消費者便於購買的所有地方,即所謂的網路化布局。
我國旅行社的網路化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與代理制聯合起來,即通過代理制來實現網路化(這里的網路化還包括旅行社之間的業務聯系這層含義)。代理制的實現要求將絕大多數的小旅行社改制為代理社,代理社不從事產品開發,也基本不擁有其它接待設施,其業務是專門從事旅遊產品的代理銷售,因為網路化的意義實際上等同於旅行社把銷售觸角伸向產生旅遊需求的每個角落。前述高度集中的集團化經營方式無疑會滿足這一要求,因為旅行社集團如果完全憑借自己的力量實現廣泛布點無疑會大幅度提高其經營成本,而且會加大控制難度和經營風險。
現有眾多小旅行社如果能夠實現向代理社的轉變,就可以避免原先「小而全」的建制和業務上面面俱到而又面面不到位的矛盾,使其徹底擺脫舉步艱難的局面。與此同時,代理社代理銷售旅行社集團和專業社的產品還可以讓那些被代理的旅行社集中資源,專心致力於產品的開發、促銷和旅遊接待業務,進而達到通過這種專業化分工和更深層次的合作實現旅行社業規模經營的目標。
代理社可以只代理銷售某一旅行社集團的產品,但更常規的做法是代理社根據自身和市場情況選擇銷售多個旅行社集團和專業旅行社的多種產品,這實際是一種超級市場式的銷售方式,它便於旅遊者的充分選擇和購買。這樣,除了在傭金和銷售提成的制度下代理社本身具有較高的銷售動力之外,還可以有效促進被代理社之間的競爭。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旅行社經營體系存在許多難解的問題,眾多的旅行社在這種經營體系下呈經營維持狀態,已掙扎了多年。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步伐的加快,旅行社將面臨更為成熟的競爭者和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旅行社的經營體系向著更有利於競爭和發展的模式調整已成為必然。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旅行社業的基本特點,即大、中、小旅行社並存,大型旅行社數量少而規模和市場份額大,中小旅行社數量多、比重大而又有著合理的地理分布,為旅行社經營體系朝著大型旅行社集團化、中型旅行社專業化和小型旅行社網路化的目標模式發展提供了有利的基礎條件。
注釋:
[1]1996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對我國旅行社分類辦法進行了調整。目前,國家旅遊局正根據新的分類辦法對現有旅行社進行類別調整,尚沒有公布相應的統計資料。因此,文中與旅行社類別有關的分析只能暫時基於類別調整前的統計資料。——作者
[2]目前國旅總社在國家工商局注冊的「海底婚禮旅遊」屬個別現象,不具代表性,而且這種做法的公平性尚值得商榷
Ⅵ 旅行社分類
中國旅行社主要分2大類:國內社,國際社,國內社就是只能操作國內旅遊,國際社就是可以操作國際旅遊,而國際社又細分為兩類,一類是既可以做出境,又可以做入境,簡單說就是既可以組織中國人到外國去玩,也可以接待外國人到中國來玩,另一類就是只能接待外國人到中國來玩,不能組織中國遊客到外國去!
Ⅶ 旅行社有哪些類型
主要分為國內和國外旅行社。其中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家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Ⅷ 旅行社有哪些類型
(1)按地理范圍分類。按旅遊者到達目的地的地理范圍劃分,旅遊活動可以分為國際旅遊和國內旅遊。
國際旅遊。國際旅遊是指跨越國界的旅遊活動,分為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入境旅遊是指他國公民到本國進行的旅遊活動,出境旅遊是指本國公民到他國的旅遊活動。
國內旅遊。國內旅遊是指人們在居住國內進行的旅遊活動,包括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活動,也指在一國長期居住、工作的外國人在該國內進行的旅遊活動。從旅遊發展的歷程看,國內旅遊是一國旅遊業發展的基礎,國際旅遊是國內旅遊的延伸和發展。
(2)按旅遊性質和目的分類按旅遊性質和人們出遊的目的劃分,旅遊活動可分為六大類:
一是休閑、娛樂、度假類。屬於這一類旅遊活動的有觀光旅遊、度假旅遊、娛樂旅遊等。
二是探親、訪友類。這是一種以探親、訪友為主要目的的旅遊活動。
三是商務、專業訪問類。屬於這一類的旅遊活動有商務旅遊、公務旅遊、會議旅遊、修學旅遊、考察旅遊、專項旅遊等,也可將獎勵旅遊歸入這一類,因為獎勵旅遊與遊客個人職業及所在單位的經濟活動存在緊密關系。
四是健康醫療類。主要是指體育旅遊、保健旅遊、生態旅遊等。
五是宗教朝聖類。主要是指宗教界人士進行的以朝聖、傳經佈道為主要目的的旅遊活動。
六是其他類。上述五類沒有包括的其他旅遊活動,例如探險旅遊等。
(3)按人數分類。按參加一次旅遊活動的人數劃分,旅遊活動可分為團隊旅遊、散客旅遊和自助旅遊。
團隊旅遊。團隊旅遊是由旅行社或旅遊中介機構將購買同一旅遊路線或旅遊項目的10名以上(含10名)遊客組成旅遊團隊進行集體活動的旅遊形式。團隊旅遊一般以包價形式出現,具有方便、舒適、相對安全、價格便宜等特點,但遊客的自由度小。
散客旅遊。散客旅遊是由旅行社為遊客提供一項或多項旅遊服務,特點是預定期短、規模小、要求多、變化大、自由度高,但費用較高。
自助旅遊。人們不經過旅行社,完全由自己安排旅遊行程,按個人意願進行活動的旅遊形式,例如背包旅遊,特點是自由、靈活、豐儉由人,很多人認為自助旅遊是一種省錢的旅遊方式,旅遊內容粗糙,可能會有很多危險,旅館沒有預定會有不安全的感覺,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其實,如果深入了解自助旅遊特性,會發現自助旅遊是一種相當精緻有特色的旅遊形態。自助旅遊使所有的花費都可依自己的喜好來支配,行程可彈性調整,又可深入了解當地民情風俗。自助旅遊絕非玩得多、花得少的旅遊方式,而是一種在同一地方花上較多的時間深入了解該地的特色,接觸當地的人與事,看自己想看的東西,走自己想走的路。
Ⅸ 中國旅行社的分類
中國旅行社分為國內旅行社和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是自主辦的旅行社,而國際旅行社是國外到中國投資的旅行社。
Ⅹ 旅行社一類社和二類社有什麼區別
旅行社分類,是國家旅遊局根據旅行社接待旅客種類 (包括外國遊客、港澳台胞、華僑及國內遊客等)及旅遊線路業務分工負責,加強待業管理及分類管理實施的。國家旅遊局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旅行辦法>>中規定:
一類旅行社 - 經營招攬或接待外國旅遊者華僑、香港、澳門、台胞 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二類旅行社 - 經營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港澳來中國的旅遊業務。
三類旅行社 - 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
上述規定清楚表明,旅行社的分類,實行上並不按旅行社的優劣來劃分,而是按其業務分工不同而來分類。三類旅行社是經營國內旅遊的專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