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標牌
❶ 旅遊創評四星是什麼,旅遊公司要評四星,這個四星標準是什麼是哪些組織來評的
4A級
基本條件
a) 正式成立並營業三年以上;(執照、許可證復印件)
b) 近三年均參加並通過旅行社業務年檢和工商年檢;(工商年檢憑證)
c) 近三年內未受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評委會審核)
d) 是北京市旅遊行業協會會員;(會員證書)
e) 有員工手冊和接待服務流程標准化文件;(員工手冊、服務流程標准化文件)
f)
在境內擁有五家以上全資、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旅行社門市部,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旅行社
不做要求。(至少5家分支機構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
經營業績
a)
近兩年年平均組織和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書面說明、近兩年業務年檢報告書)
b) 近兩年年平均營業收入8
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書面說明、近兩年業務年檢報告書)
c) 近兩年所繳稅金均居北京市旅行社前150名。(評委會審核)
營業條件
a) 有與旅行社規模和等級相適應的獨立產權或五年以上租賃合同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的使用面積總和不低於800
m2;(房產證明、租房協議)
b) 營業場所提供本社的服務項目宣傳品、旅遊線路價目表、與本社業務有關的旅遊目的地介紹和旅遊交通圖、主要交通工具時刻表以及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發放的宣傳品,以備顧客查閱;(實物與照片)
c) 旅行社營業場所設有咨詢與接待設施,相關裝飾和標志有規范的中英文說明;(照片)
d) 接待人員統一著裝,並佩戴企業標識和崗位標牌,且不同崗位應有明顯區別;(書面說明、照片)
e) 接待人員在工作日和節假日每天以普通話和一種以上外語向顧客提供咨詢、接待、簽訂合同、付款等項服務,且服務時間不少於八個小時;(內部管理制度、服務電話號碼)
f) 有電話、傳真、互聯網等通訊工具,顧客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旅行社咨詢和預訂旅遊產品;(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名稱)
g) 旅行社應使用並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旅遊合同參見附錄D;(書面說明、至少10份合同)
h) 門市部服務符合LB/T004-1997的規定;(管理制度、照片)
i) 營業區域設有顧客休息場所。(照片)
服務項目
a) 提供普通話、至少兩種主要方言和/或五種外語的導游服務; (書面說明、導游證復印件及導游員聯系方式)
b) 提供兩種以上旅遊交通票務代理服務;(資質證明或合同)
c) 提供餐飲、娛樂、購物、景區門票、機場接送等五種以上委託代辦服務;(書面說明與相應服務電話號碼)
d) 提供常規旅遊團隊、散客的旅遊線路預訂與接待服務;(書面說明與服務電話號碼)
e) 提供按照顧客要求而定製的旅遊團隊、散客的旅遊線路預訂與接待服務;(書面說明、服務電話號碼、實例)
f) 有專門的部門或人員提供緊急救援服務,或者與有關國際救援組織簽訂合作協議。(機構設置、或與國際求援組織合作協議復印件、救援電話號碼)
管理機制
人力資源管理
a) 應與不少於10名的導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與15名以上導遊人員簽訂穩定的兼職用工協議,勞動合同參見附錄E;
(導游員名冊、與10名導游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導游員聯系電話或與15名導游員簽訂的兼職用工協議及兼職導游員聯系電話)
b) 應為與旅行社簽訂半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導遊人員提供基本工資和「五險一金」,未拖欠導遊人員和領隊工資,未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墊付團款,未向導遊人員和領隊收取「人頭費」、「保證金」等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不合理費用;(社保證明、半年以上合同導游員名冊與合同、導游員聯系電話)
c) 負責旅行社運營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五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經驗;(副總經理與副總經理以上高管人員名單與履歷表)
d) 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所佔比例不低於60%;(部門副經理與部門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名單、學歷證明)
e)
制定並執行業務培訓制度以及管理培訓制度,且有固定的培訓經費預算保證,旅行社職員按照要求參加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舉辦的培訓活動,並通過考核。(制度、培訓經費證明、職員參加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培訓說明)
財務管理
a) 至少有兩名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級別職稱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名單、至少兩名中級或中級以上會計職稱人員的會計證書)
b) 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財務制度)
c) 具有業務人員能夠及時付款、按時報賬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d) 建立並執行壞賬准備金制度;(壞賬准備金制度)
e) 具有財務分析制度。(財務分析制度)
營銷管理
a) 擁有本企業獨立的網站,並可以接受顧客的網上預訂;(書面說明、照片、網址)
b) 擁有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統;(書面說明)
c) 建立並執行規范的銷售渠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d) 擁有客戶檔案庫;(書面說明)
e) 顧客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旅行社預訂旅遊產品;(書面說明、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f) 擁有本旅行社的企業形象識別系統,並在所有全資、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門市部統一使用;(內部制度、照片)
g) 旅行社設立的從事旅遊業務的非獨立法人機構應與總部實行聯網銷售,並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書面說明、分支機構名單)
h) 擁有兩項以上自主產品品牌;(書面說明、照片、品牌資料)
i) 近三年每年推出五項以上新線路或專項旅遊產品。(書面說明)
危機管理
a) 制訂危機事件處理預案,具備危機事件處理機制,並有培訓記錄;(預案、培訓記錄、安全管理制度)
b) 具有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報告制度)
商業信用和社會聲譽
a) 制定並執行周期性顧客意見反饋制度,對顧客反饋信息和處理結果有詳實的記錄;(制度、處理記錄)
b) 每月對顧客滿意度進行評價,近三年每年顧客抽樣調查平均滿意率不低於90%;(制度、問卷實例、近三年滿意率調查報告)
c) 近三年中,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年接到對該旅行社的有效投訴不超過當年組織和接待人次的萬分之一;(提供近 三年組織和接待人次、評委會審核)
d) 與顧客簽訂旅遊合同,且此種合同使用率達到100%,旅遊合同參見附錄D;(書面說明、至少10份合同)
e) 與供應商和同業客戶簽訂合同,並按約定的期限和付款條件履約;(書面說明、至少3份合同、供應商名單)
f) 每年參加兩項以上社會公益活動。(近一年內至少兩項公益活動方案、照片、經費使用證明)
參考鏈接http://www.bjta.gov.cn/wngzzt/lxszzdjpd/djpdbszn/338407.htm
❷ 看到一家旅行社的標示標牌燈箱什麼的做的非常好,打聽了一下說是辰豐文化傳媒製作的。他們家怎麼樣
還可以吧!但是 稍微有點規模的廣告傳媒公司應該更理想些!
❸ 旅行社惡習虛假廣告
主要從事旅遊產品銷售工作。除了普通的門市業務外,可能會結合公司需要兼營一些旅遊服務、甚至旅遊管理工作。你看下一個文件,從中可以理解門市部的貓膩。關於對成都市部分旅行社門市部開展清理整頓的情況--------------------------------------------------------------------------------2004-10-25閱讀523次為了貫徹落實全省旅遊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整頓旅遊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對旅行社門市部的管理,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旅行社門市部登記管理法》的規定,我隊於2月中旬對成都市部分國際旅行社的20家門市部的規范設立和亮證經營、統一標牌和人員管理、規范簽訂組團合同和印發旅遊宣傳資料等情況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小結如下:從檢查情況看,絕大部分旅行社強化了規范經營意識,自覺按照相關旅遊法規的規定和旅遊管理部門的要求,積極開展門市部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完善了門市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統一了門市部標牌和員工工作胸牌,嚴格做到亮證規范經營,如四川康輝國旅和四川省青旅從加強門市部的形象管理和人員管理著手,與門市部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統一了門市部店標、宣傳廣告和服務標准,不斷強化總部對門市部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的監管。但是,檢查中亦發現個別旅行社門市部存在如下問題:1、門市部證照不齊,人員管理混亂。如四川省國際旅行社鹽道街門市部在未《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旅遊業務經營,且該門市部僅有部分員工與總社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其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仍在該部從事旅遊業務操作,涉嫌存在部中部;2、宣傳資料不規范。如四川海外旅遊公司個別門市部和部門的宣傳資料中印製了赴歐洲、日本、台灣等未開放的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旅遊行程線路,超范圍進行出境游虛假宣傳,擾亂了旅遊市場秩序;3、簽訂合同不規范。個別門市部在與遊客簽訂旅遊組團合同時仍然使用「聯合發團」、「准X星級」等不規范用語,在約定吃、住、行標准時不夠詳細,總經理簽字一欄中由未經授權的工作人員進行代簽,很容易引發合同糾紛;4、門市部涉嫌獨立操作團隊。我隊在檢查中現場發現少數部門或門市部存有組團合同、團隊運行計劃表,以及與相關部門進行業務往來的傳真確認等團隊業務資料,部分資料中加蓋了總部印章,卻不能出具總部授權書,涉嫌門市部獨立操作旅遊團隊。針對上述問題,我隊及時予以了糾正,對存在問題的門市部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要求各旅行社進一步完善門市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旅遊法規的培訓,提高門市部員工的素質和服務水平,不斷規范門市部經營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❹ 如何宣傳旅行社
朋友,你好,如何宣傳自已的旅行社,這是一個很大的工程,你說的是既要投入小,又要達到最理想的效果,真對你說的,我有下列想法,可以供您參考了
第一點:在自已的辦公場所,門面上作好宣傳的,將自已旅行社的名稱和旅遊線路按標準式的正規劃寫好,讓人看了爽目一新,給人第一印象要好。
第二點,練好內功,旅行社的服務工作,是一個長遠投入工作,要從服務接待,服務水平,接待遊客的企業形象下功夫,接待好了遊客是最好的宣傳,一人傳十,十人傳百,這樣時間一長你的旅行社的形象就自然的讓人有所了解了,信譽度就起來了。
第三點,到了各大假期,你在旅行社的大門口,進行旅遊宣傳,將旅遊行程打成宣傳的小冊子,在你的旅行社的門口派上二位女同志發放宣傳旅遊資料,這樣時間一長,你的形象就在當地人的心目中就有了。
第四點,在某個春節通過電視點節目播放電視連續劇,這樣也可以提高旅行社的當地人的心目中的影響。
按照我的經驗,按我剛才說的各方面去做,你通過二到三年的時間,你的旅行社的形象就會好的,並且收獲也會很大。朋友祝你好運了。
❺ 旅行社門市部怎麼辦理
下面是雲南省旅行社門市部管理暫行辦法,其他省市的估計也差不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旅行社門市部的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服務質量,保障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雲南省旅遊條例》以及國家旅遊局公告(2004年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冊地的州、市、縣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旅行社招徠遊客並提供旅遊咨詢、宣傳服務的網點。
第三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其名稱應採用規范的表述。門市部名稱由旅行社名稱加設立地址,再冠以「門市部」組成,依次組成為:「設立社全稱+地址+門市部」。
第四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其業務范圍在設立社業務經營范圍內核定為招徠遊客並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其中:
國內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核定的業務范圍為「國內旅遊招徠、宣傳、咨詢業務」。
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核定的業務范圍為「國內、入境旅遊招徠、宣傳、咨詢業務」。其中有出境游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在其核定業務范圍時增加「出國旅遊、港澳游招徠、宣傳、咨詢業務」,有邊境旅遊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在核定業務范圍時增加「邊境旅遊招徠、宣傳、咨詢業務」。
第二章 門市部的設立
第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
國際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當到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預先備案登記,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提出意見。
國內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當到擬設的州、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預先備案登記,由州、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提出意見。
第六條 旅行社申請設立門市部應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門市部備案登記表;
(二)門市部經營場所有效使用證明;
(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旅行社營業執照副本;
(四)門市部工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會保險證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門市部管理規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要求對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提出意見:
(一)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營業場所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營業場所一般應設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樓臨街鋪面,星級酒店大堂,大型商場一樓,主要景區門口,機場、車站、碼頭的顯要位置;
(二)門市部從業人員不得少於3人,並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由旅行社發給勞動報酬、辦理社會保險;
(三)旅行社門市部應至少配備一部直線電話、一部傳真機和一台與社本部聯網的電腦;
(四)國際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遊者達一萬人次的可以設立一個門市部,每增加一萬人次可增設一個門市部;國內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遊者達五千人次的可以設立一個門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設一個門市部。
第八條 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門市部工商登記注冊手續時,應當出具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旅行社應當在辦理門市部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到同意設立該門市部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備案。
第三章 門市部的管理
第九條 旅行社門市部為非獨立法人單位,旅行社對其所屬門市部負有管理職責,並承擔該門市部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禁止旅行社通過設立門市部名義, 以承包、交納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屬租賃他人物業的,應由設立社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協議,並支付租金。
第十一條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門市部的管理,並制定門市部管理的制度。旅行社對所屬門市部的經營管理制度應當體現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的要求。
第十二條 門市部應當將門市部名稱、工商營業執照懸掛在醒目位置,便於旅遊者、檢查人員等識別和查驗。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門市部實行統一標牌,統一形象;應當為門市部工作人員辦理統一的工作胸牌;門市部工作人員必須佩戴胸牌上崗。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門市部的監督管理。門市部應當依法接受所在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各項檢查。
第四章 門市部業務規范
第十四條 門市部必須按照下列規定開展業務:
(一)門市部收客時必須由旅行社統一與旅遊者簽訂加蓋旅行社印章的旅遊合同,並出具相關票據;
(二)門市部應當與設立社實現計算機聯網,通過設立社網路平台實現統一計調、統一團隊操作;
(三)門市部應當建立完整的業務檔案,並交由設立社統一存檔;
(四)旅遊產品由設立社統一策劃、制定和發布;
(五)門市部應當將旅行社製作,載明遊客須簽訂旅遊合同、索要發票等有關注意事項的《告遊客書》,和門市部登記證一起懸掛於醒目位置。
第十五條 門市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和私自發布旅行社業務廣告;
(二)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
(三)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不得與設立社以外的旅遊經營者簽訂合同;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導游運行旅遊團隊;
(四)不得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
(五)不得以門市部的名義招聘員工;
(六)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所屬的門市部超出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旅遊業務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項對設立社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旅行社以設立門市部的名義, 通過承包、交納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權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三項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旅行社拒絕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門市部監督檢查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旅行社門市部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旅行社撤消該門市部,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告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對旅行社門市部管理監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之前已經設立的旅行社門市部,設立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限期整改,並重新規范門市部的管理,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手續。
❻ 旅行社條例規定了旅行社義務有哪些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下同),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下同)的名義從事《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後果,由設立社承擔。
第十九條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後,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分社的《營業執照》;
(三)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四)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分社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
第二十一條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為旅行社招徠旅遊者,並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門市部等機構。
設立社設立服務網點的區域范圍,應當在設立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
設立社不得在前款規定的區域范圍外,設立服務網點。
第二十二條服務網點應當設在方便旅遊者認識和出入的公眾場所。
服務網點的名稱、標牌應當包括設立社名稱、服務網點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
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范圍內,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三)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後,受理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第二十五條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設立社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范,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咨詢服務規范。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規范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除招徠旅遊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遊者的情形外,准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准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三十條《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墊付旅遊接待費用;
(二)為接待旅遊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三)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
(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遊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委託給旅遊目的地的旅行社並簽訂委託接待合同。
旅行社對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旅遊目的地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告知旅遊者。
第三十五條旅遊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遊合同的情形時,經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遊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旅遊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未經旅遊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於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在旅遊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遊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後作出說明。
第三十八條 在旅遊行程中,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在旅遊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遊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第四十條 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遊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遊者時,可以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並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為旅遊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
第四十一條 發生出境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旅行社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在旅遊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提示旅遊者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和禮儀。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遊者如實提供旅遊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要求旅遊者遵守旅遊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採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遊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旅遊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遊者違背旅遊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遊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根據《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受理旅行社申請或者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或者旅行社,對申請設立旅行社、辦理《條例》規定的備案時提交的證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復印件並蓋章確認,交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留存。
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監督檢查時,應當由兩名以上持有旅遊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進行。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應當按年度將下列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在次年3月底前,報送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形式、出資人、員工人數、部門設置、分支機構、網路體系等;
(二)旅行社的經營情況,包括營業收入、利稅等;
(三)旅行社組織接待情況,包括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出境旅遊的組織、接待人數等;
(四)旅行社安全、質量、信譽情況,包括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認證認可和獎懲等。
對前款資料中涉及旅行社商業秘密的內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公告,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或者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政府網站向社會發布。
質量保證金存繳數額降低、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和注銷的,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備案後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行社違法經營或者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處罰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
旅遊者對旅行社的投訴信息,由處理投訴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旅遊合同約定的服務標准或者檔次的;
(三)旅行社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劃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決定,應當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處理旅遊者投訴的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同級旅遊質監執法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范圍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原許可的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
對旅行社作出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旅行社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招徠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停業整頓期間,不影響已簽訂的旅遊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7日國家旅遊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❼ 旅行社門市部主要工作是什麼呢
主要從事旅遊產品銷售工作。除了普通的門市業務外,可能會結合公司需要兼營一些旅遊服務、甚至旅遊管理工作。
你看下一個文件,從中可以理解門市部的貓膩。
關於對成都市部分旅行社門市部開展清理整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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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5 閱讀523次
為了貫徹落實全省旅遊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整頓旅遊市場秩序,進一步強化對旅行社門市部的管理,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旅行社門市部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我隊於2月中旬對成都市部分國際旅行社的20家門市部的規范設立和亮證經營、統一標牌和人員管理、規范簽訂組團合同和印發旅遊宣傳資料等情況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小結如下:
從檢查情況看,絕大部分旅行社強化了規范經營意識,自覺按照相關旅遊法規的規定和旅遊管理部門的要求,積極開展門市部清理整頓工作,進一步完善了門市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統一了門市部標牌和員工工作胸牌,嚴格做到亮證規范經營,如四川康輝國旅和四川省青旅從加強門市部的形象管理和人員管理著手,與門市部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統一了門市部店標、宣傳廣告和服務標准,不斷強化總部對門市部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的監管。但是,檢查中亦發現個別旅行社門市部存在如下問題:
1、門市部證照不齊,人員管理混亂。如四川省國際旅行社鹽道街門市部在未辦理《旅行社門市部登記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旅遊業務經營,且該門市部僅有部分員工與總社簽訂了勞動合同,而其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仍在該部從事旅遊業務操作,涉嫌存在部中部;
2、宣傳資料不規范。如四川海外旅遊公司個別門市部和部門的宣傳資料中印製了赴歐洲、日本、台灣等未開放的旅遊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旅遊行程線路,超范圍進行出境游虛假宣傳,擾亂了旅遊市場秩序;
3、簽訂合同不規范。個別門市部在與遊客簽訂旅遊組團合同時仍然使用 「聯合發團」、「准X星級」等不規范用語,在約定吃、住、行標准時不夠詳細,總經理簽字一欄中由未經授權的工作人員進行代簽,很容易引發合同糾紛;
4、門市部涉嫌獨立操作團隊。我隊在檢查中現場發現少數部門或門市部存有組團合同、團隊運行計劃表,以及與相關部門進行業務往來的傳真確認等團隊業務資料,部分資料中加蓋了總部印章,卻不能出具總部授權書,涉嫌門市部獨立操作旅遊團隊。
針對上述問題,我隊及時予以了糾正,對存在問題的門市部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要求各旅行社進一步完善門市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相關旅遊法規的培訓,提高門市部員工的素質和服務水平,不斷規范門市部經營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的旅遊環境。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