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行程變動
⑴ 旅行社隨意更改行程如何要求賠償
1、原合同,及合同上規定的路線;2、更改路線的證據,如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失及損害證明;3、到相關行政單位協調處理的證明。
⑵ 旅遊中旅行社以飛機停飛為理由推遲一天行程並更改航線
旅遊中旅行社以飛機停飛為理由推遲一天行程並更改航線
這些是出發,還是回來。
如果是航空公司問題,旅行社是部承擔責任。
現在行程是不能減少景點的。
這些肯定旅行社,不會補償的。
⑶ 旅行社隨意更改行程怎麼辦
根據我國最近出台的《關於審理旅遊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准等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案中,單位與某旅行社約定了旅遊路線,並簽有書面旅遊合同。而旅行社私自改變行程,約定遊玩的國家和景點全部被其改變,屬於典型的違約,如果旅行社在與單位訂立合同之初並無意履行合同,那麼旅行社涉嫌民事欺詐,旅遊者可以據此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
如何避免旅遊糾紛
首先,選擇證照齊全、資質良好、信譽度高的正規旅行社,事先要貨比三家,千萬不要輕信來歷不明的「野馬旅行社」,慎防超低價的旅遊陷阱,以免上當受騙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其次,謹慎簽訂旅遊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行程安排、食宿標准、交通工具、購物安排等具體內容,並規定違約賠償標准。在旅遊途中發現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時,可根據情況要求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但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合理救濟措施。
最後,還應了解解決旅遊糾紛的途徑:一是與旅行社協商調解;二是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申訴;三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四是根據仲裁協議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無論選擇哪一種方式進行維權,遊客都應注意保存好證據材料,以備不時之需。
⑷ 旅遊行程發生變更,導游該怎麼辦
實際操作中就是打電話回旅行社,按旅行社的指示操作,你沒有權利私自改變行程的。否則,有你吃虧的。
⑸ 旅遊行程發生變更,導游該怎麼辦
首先,盡量安撫好旅客的情緒,讓旅客盡量理解
第二,盡快聯系當地或者國內旅行社安排相近的行程
⑹ 旅行出遊,想記錄幾天的行程軌跡,該怎麼弄
安裝個戶外助手,可以離線記錄各種運動方式的GPS軌跡。或者My Tracks,2.0(不含)以下版本,不用谷歌服務框架
⑺ 如何更改旅遊行程,推遲或提前如何處理
首先要弄清改變行程的原因,其次了解客人對改變行程是否有異議,再者跟發團旅行社溝通改變行程的相關情況以及和地接確認改變後的行程是否妥當
如果是天氣原因導致原本行程無法繼續,跟客人做好溝通,相信客人會理解你,
如果因為人為原因,就需要具體因素,具體對待
作為導游,服務好客人是宗旨,與地接以及旅行社溝通接洽,你是橋梁,處理好這些關系就可以了
⑻ 關於旅遊中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的問題
你這個情況可以先跟報名的旅行社溝通,如果對方不解決可以投訴當地旅遊局,導游臨時更改行程要事先跟客人溝通,說明更改的實際情況,經過客人允許後才能更改
⑼ 旅行社違反約定行程,本來六天的行程縮短為5天,旅行社單方減去一天自由行的時間!應怎麼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案例分析
1、旅行社類似的事先聲明普遍存在。幾乎所有旅行社提供的旅遊行程單中,都有一句類似的話,大意是旅行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有權對旅遊行程進行調整。旅行社認為只要有這樣的事先聲明,就能夠確保萬無一失。而且旅遊行程單作為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已經由遊客簽字認可,按照常理應當對旅行社和遊客均具有約束力。所以,組團社認可地接社的服務行為,認為自己沒有違約,也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同時,這樣的事先聲明,等同於旅行社單方賦予了導游擅自調整行程的權力,對於導游的管理形同虛設。
2、旅遊行程單的聲明是否有效。雖然旅遊合同中有關於旅行社可以調整行程的約定,但這樣的約定對於遊客仍然不具有約束力:第一,即使行程調整的約定有效,但由於遊客在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已經明確,每天只游覽一個景點。和旅遊行程單中的約定相對應的是,遊客和旅行社的約定為特別的約定,其他約定的效力應當被排除。第二,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由於旅遊行程單中的約定限制和損害了遊客的權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所以,不論從雙方的約定看,還是法律規定看,有關旅行社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可以隨意調整行程的約定不能約束遊客。說句大白話,旅行社雖然形式上有這樣的事先聲明,但實質上等於沒有任何聲明。
3、旅行社的行為違反合同約定。在旅行社看來,由於沒有減少旅遊景點,而且也有旅行社的事先聲明,只不過景點的游覽時間有些變化而已,所以,旅行社並不要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遊客看來,旅行社的景點游覽時間的調整,盡管不足以導致遊客直接權益損失過大,但卻打亂了整個旅遊行程的安排,給遊客的旅遊造成困擾,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要看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約定是否完全相符,或者說旅行社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擅自減少景點當然是違約,旅行社不會有異議,但沒有按照約定的順序提供服務,則屬於不完全履行,也是違反合同約定的一種表現形式。按照合同約定,旅行社為遊客安排的景點游覽,應當是每天安排一個景點,在實際提供的服務中,也應當是每天安排一個景點,而不是將全部景點游覽合並為一天。案例中實際提供的服務表明,雖然景點沒有減少,但游覽順序被打亂,自然屬於違約的范疇。
4、遊客是否遭受了實際損失。旅行社調整行程,旅行社認為遊客沒有遭受損失,旅行社也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遊客的觀點恰好相反。旅行社和遊客觀點截然相反,關鍵的問題是,要明確由於旅行社的違約行為,是否給遊客造成實際的損害。筆者以為,旅行社擅自調整行程,給遊客造成了兩個方面的損失:第一,給遊客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由於遊客為了突出度假的特點,不願意參加常規團,參加了所謂的純玩團。如果遊客選擇參加的是旅行社組織的常規團,就可以少支付1000元團款。第二,遊客參團的目的非常明確,是為了休閑度假而來,希望放鬆旅遊節奏,而實際上並非如此,也給遊客造成了損失,但這樣的損失無法直接計算。
5、旅行社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由於旅行社的違約行為給遊客造成了上述連個方面的損失,因此,筆者以為,旅行社需要就上述兩種損失承擔責任:退還遊客1000元團款,同時旅行社還需要與遊客協商,就遊客休閑度假行程中的服務瑕疵予以適當補償。由於補償多少沒有明確的標准,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在糾紛的實際處理中,有時反而會成為快速解決糾紛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