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經營
⑴ 開一家旅行社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一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其中,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注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20萬元現金)
(1)旅行社經營擴展閱讀: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1、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20萬元人民幣。
2、國內旅行社,交納2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
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參考資料:網路-旅行社
⑵ 怎樣開旅行社
開旅行社必須具備以下幾點要求:
國內旅行社: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一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5.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6.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准。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遊組織給出的定義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眾提供關於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製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准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
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遊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2)旅行社經營擴展閱讀:
旅行社分類:
國外分類
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
旅遊批發經營商。旅遊批發經營商是指主要經營批發業務的旅行社或旅遊公司。所謂批發業務是指旅行社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了解和預測,大批量的訂購交通運輸公司、飯店、目的地經營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景點等有關旅遊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然後將這些單向產品組合成為不同的包價旅遊線路產品或包價度假集合產品,最後通過一定的銷售渠道向旅遊消費者出售。
旅遊零售商。旅遊零售商是指主要經營零售業務的旅行社。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一般來講,旅遊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顧客向旅遊批發經營商及各有關行、宿、游、娛方面的旅遊企業購買其產品,反之,也可以說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是代理上述旅遊企業向顧客銷售其各自的產品。
中國分類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家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參考資料:網路-旅行社
⑶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如何劃分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定:「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第五條規定:「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二)為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上述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了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是「為旅遊者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而不是向旅遊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服務。因此,我們認為,認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包括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服務等內容的旅遊服務是錯誤觀點。
⑷ 如何經營好一個旅行社
對旅行社來說,提供給客人的產品和服務是最重要的,要有自己個性化的旅遊產品。從內部管理上來說,信息化的系統也很關鍵,通通游旅遊軟體就很不錯,是旅行社管理的好幫手。
⑸ 成立一個旅行社需要什麼條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 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七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且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並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旅行社設立專門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咨詢的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手續,並向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 第十二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條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第十七條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並向社會公告。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減少其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旅行社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遊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第十九條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遊業務的,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⑹ 旅行社的經營原則是什麼
1.旅行社的經營原則及其旅遊業務經營規則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范圍經營。超范圍經營包括:(1)國內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2)國際旅行社未經批准經營出境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3)國家旅遊局認定的其他超范圍經營活動。
2.不正當競爭手段
旅行社不得採取下列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3)與其他旅行社串通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遊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4)以低於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競銷;
(5)委託非旅行社單位或任何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6)製造和散布有損其他旅行社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
(7)為招襪旅遊者,向旅遊者提供虛假的旅遊服務信息;
(8)其他被國家旅遊局認定為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行為。
3.條例禁止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項目
旅行社不得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下列旅遊項目:
(1)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2)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
(3)含有淫穢、迷信、賭博內容的;
(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
4.旅行社的經營管理
(1)對經營人員。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的商業秘密。
(2)對出境旅遊。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並與之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委託承擔接待工作。國境外旅行社違約,使旅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3)對相關部門。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招探或接待旅遊者,旅行社與飯店、餐飲、交通、景點等企業以及與境外旅行社發生業務桂來,應當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對旅遊業務檔案。旅行社招襪、接待旅遊者,應當製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其中,出境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其他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⑺ 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1、招徠我抄國旅遊者在國襲內旅遊,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服務。
2、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及港澳台通報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3、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及委託接待服務。
4、經國家旅遊局批准,招徠、組織我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的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及委託接待服務。
5、經批准,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出境及簽證手續
6、為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7、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
(7)旅行社經營擴展閱讀: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一年的營業用房;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⑻ 開旅行社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三、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1、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2、傳真機、復印機;
3、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以上條件需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核實。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8)旅行社經營擴展閱讀
國內旅行社升級為國際旅行社的條件
1、注冊資金150萬;
2、保證金要求是140萬;
3、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0投訴0罰款;
國際旅行社經營范圍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五、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遊業務、港澳台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
參考資料旅行社網路
⑼ 旅行社可以經營的業務范圍包括哪些
——在旅行社准入方面,承諾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可以合資旅行社形式在中國經營旅行社業務;中國入世後3年內,允許外資在合資旅行社中擁有多數股權,即可以控股;中國入世後6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經營的旅行社,且取消設立地域的限制和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外商投資設立的旅行社注冊資本為400萬元人民幣,中國入世後3年內,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旅行社注冊資本降為250萬元人民幣,中國入世後6年內,外商投資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數額享受國民待遇,即等同內資旅行社。
——在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經營范圍上,允許經營入境旅遊和國內旅遊業務,不允許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此外,根據我國服務業入世水平承諾,允許外國提供者可以在中國內自由選擇投資合作夥伴,包括行業內外的合作者。由此,外國服務提供者投資旅遊業,不僅可以選擇旅遊業內的合作者,也可以選擇旅遊業外的合作者。就外商投資旅行社而言,不僅可以選擇中國旅行社共同投資設立合資經營旅行社,也可以選擇中國其他行業的合作者共同投資設立合資經營旅行社。當然,外商選擇的中國合資夥伴,必須是在中國合法設立的公司法人,同時還必須滿足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審慎要求和特定的行業要求。
⑽ 旅行社的經營原則是什麼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簡稱:《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已滿半年,從市場情況來看,對旅行社經營的規范作用顯著,遊客投訴量明顯下降。
《旅遊法》實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經營不規范的旅行社,目前度過適應期的旅行社正逐漸改變經營方式,嘗試推出更多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
《旅遊法》實施後,旅行社原來只依靠低價進行攬客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想在市場中繼續生存,旅行社必須改變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遊客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10)旅行社經營擴展閱讀:
發展:
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3月,商務部出台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大大簡化了境外投資的審批過程,給予企業更多政策鼓勵。
針對中小企業,我國設立了「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搭建了中小企業境外經貿合作區平台,還出台了海外並購政策。此外,旅遊主管部門還通過與商務部、財政部、外匯管理局及銀監會等部門合作,引導和推動中國旅遊企業進行海外投資。
目前,我國「走出去」的旅遊企業業務不斷拓展包括旅行社、飯店、餐飲及景區等且多元化經營趨勢明顯,經營地區不斷擴大涵蓋亞洲、非洲、歐洲、北美洲、南美洲和大洋洲的30多個國家和地區。
雖然我國部分旅遊企業已有一定的規模和資本實力,但相對發達國家,甚至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旅遊企業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核心競爭力不強。
我國旅遊業國際化程度低,具體表現在國內不僅缺乏市場認可度高的企業品牌、國際領先的專有技術以及先進的管理能力,也沒有形成自己的知識產權和構建自己的核心競爭優勢,商業模式、產品開發等創新能力皆顯不足;
國際市場知識和國際化人才儲備不足的瓶頸,尤其是旅遊企業跨國並購方面的人才非常匱乏;對自己的市場定位和產品定位比較模糊,海外投資的需求往往並不明確;我國旅遊企業在核心產品開發和分銷系統建設方面也與國際旅遊集團存在較大差距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