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法律對旅遊投資規劃
⑴ 旅遊規劃發展審核的法律依據和申報材料都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內法》容(1998)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
(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2)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6)
(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96)
(10)《風景名勝區條例》(2006)
(11)《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
(12)《旅遊規劃通則》(GB/T18971-2003)
(13)《旅遊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18972-2003)
⑵ 如何借鑒國外旅遊產業發展的經驗
我最近寫的一篇文章,希望對你有用!
許多國家為了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採取了各種措施,也積累了一些經驗。
很多國家通過直接投資、減稅或設立旅遊發展基金形式來支持旅遊業的發展。如,巴西政府每年向旅遊公司投入一定資金,而且對旅遊委員會批準的飯店實施免除10年的聯邦稅收。英國的旅遊設施竣工後,可享受20%的資助金,每建一間標准客房資助1000英鎊。墨西哥旅遊法規定設立全國旅遊發展基金。新加坡和泰國徵收的旅遊稅收僅為營業收入的10%。在以色列,無論是內資外資,只要是投資重點旅遊業,就可獲得總投資額25%的政府補貼,並且購置旅遊車是免稅的。另外一些國家很注意發揮自己旅遊業方面的長處,例如法國。法國很注重旅遊的高品位,充分展示浪漫國度的形象。
法國旅遊業發展模式與特徵
第一、 有效的管理協調機制
實行對旅遊業實行綜合協調發展的管理模式。履行政府主管旅遊事務職能的是國家公共工程、住房、交通和旅遊事務部,以利於旅遊業有重要規劃、陸海空運輸管理等的協調運作
第二、 獨特的市場營銷機制
將市場營銷的職能從旅遊主管部門中分離出來,由政府出資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旅遊市場營銷的機構「法蘭西之家」。該機構全面負責法國旅遊產品的營銷,法國旅遊總體形象的打造,與遊客的溝通,提高法國旅遊業在旅遊者心目中的形象。該機構的經費50%由政府出,50%則來源於贊助。
一、激勵的旅遊創新機制
1、帶薪休假制度:即公民在一年內有權獲得帶薪假期的權力,任何主顧和用人單位不得剝奪員工該項權力,並接受有關機構的監督。如雙休日,法定節假日
2、發行旅遊支票制度:旅遊支票有企業或機構與個人共同出資購買。旅遊支票包含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的食、住、行等方面。購買旅遊支票的金額可免交工資所得稅
法國全面展開了微笑運動;開展了一系列活動,如,1992年舉行冬季奧運會、巴黎迪斯尼樂園開張,D-Day五十周年紀念日,也吸引了大量遊客;英吉利海峽的開通,進一步存進了英國市場;
從90年代以來,國內物價水平比較穩定;英吉利海峽隧道列車的開通。國內交通設施的發達能夠滿足遊客的需求,政治環境比較穩定
通過借鑒他國的經驗做法,我國促進旅遊業的發展可以:
建立有效的管理協調機制,分工明確又能協調運作。
建立獨特的市場營銷機制,將營銷從旅遊主管部門分離出來,以便於致力營銷。
旅遊業的發展應當使政府和民間的力量充分結合,共同開發。
實行激勵旅遊的措施,如,帶薪休假制度、旅遊支票制度。
政府在政策上應予以支持,如對重點旅遊項目進行補貼、減稅、獎勵等
開展如奧運會之類的大型活動,以提高自身的旅遊總體形象。
大力發展交通,以求能夠滿足遊客的需求
創造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使物價平穩,政治穩定。
⑶ 法律在調整旅遊業方面的作用
游業收益分配中的法律問題初探
[摘要]在旅遊業收益分配中,旅遊業者和政府間、旅遊同業者間、提供不同服務的旅遊企業間、旅遊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間以及旅遊企業和旅遊地居民間存在多對矛盾。基於此,本文從稅收制度、競爭規范、傭金制度、旅遊和合同制度、旅遊資源的產權制度等角度,對產生各類矛盾的制度原因及其解決方法作出了分析。
[關鍵詞]旅遊、收益分配、稅收、傭金、產權
根據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理論,一個社會中的分配關系是決定社會生產關系的重要因素:如果社會收益的分配在總體上是公平的,那麼就會激發社會成員的生產積極性,從而提高社會生產效率——這樣的分配關系就是與生產力的發展相適應的;反之,如果社會收益分配畸形,那麼那些認為自己沒有得到本應得到的利益的社會主體的生產積極性就會受挫。在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中,這一理論是同樣適用的:要使旅遊業不斷發展,就必須解決好各個相關主體之間在收益分配上的矛盾。國外有學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旅遊的本質是:繼續維持環境系統和文化的完整性。以及對旅遊業帶來的各種社會效益在目的地區的公平分配。」[1]本文是在實證調查基礎上,對建立和完善旅遊業收益分配法律機制的初步探索,希望能為我國旅遊業可持續發展有所裨益。
一.旅遊業收益分配過程中的五對矛盾
(一)旅遊業者和政府之間的分配矛盾
在市場經濟中,盈利是企業的最根本屬性之一。舉辦企業的目的,就是通過企業的經營來為企業主牟取利益——應該看到,最大化地獲得利潤是企業發展最直接的動力,它本身是無可指摘的。但是,一些很難取得利潤的事業,如公共設施建設事業、社會治安管理事業等,要麼投資回報周期十分長,要麼根本就不會有統計意義上的利潤回報。這些事業,一般企業是不會願意投資的,但它們對社會的發展又極其必要,舉辦這些事業的責任,當然就只有由政府來承擔了。政府要承擔不賺錢的事業,就必須有錢來投資,這些錢從什麼地方來?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誰獲益,誰買單」:既然這些事業的最終獲益人是社會公眾,那麼錢自然也要從社會公眾這里來拿。這就是國家徵收各種稅費的原因。如上所述,旅遊企業也和其它市場主體一樣,把利潤的最大化作為自己的目標。就單個的旅遊企業而言,它在經營過程中所賺來的錢,一定是能少繳一分稅就少繳一分的,這就是旅遊業者和政府間的分配矛盾。
(二)旅遊同業者之間因競爭關系而產生的分配矛盾
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而之所以有競爭,是因為在同一市場中有多個從業者的存在。旅遊市場的同業者之間在劃分市場蛋糕的時候,自然會產生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在市場處於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時,這種利益分配矛盾不甚明顯,但當旅遊市場中的同業者過多,或者同業者所提供的服務能力大於需求總量時,競爭者之間的利益分配矛盾就顯著化了。
(三)提供不同服務的旅遊企業之間的分配矛盾
旅遊業最常見的經營模式是:客源地旅遊企業負責在本地招徠旅客,簽訂旅遊合同以後,客源地企業將旅客送到旅行目的地,由旅遊目的地的旅遊企業直接向旅客提供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客源地的旅遊業經營者和旅遊目的地的經營者之間,就存在旅遊收益的分配問題。
由於旅遊業競爭十分激烈,所以誰擁有客源,誰就在競爭中掌握了話語權。在這個意義上,處於旅遊經營流程上游位置的客源地旅遊企業(主要是組團旅行社)便能夠憑借他們掌握的遊客資源在旅遊收益分配的安排中佔有優勢地位。但這個優勢也不是絕對的。由於旅遊服務的主要內容還是由目的地的各種旅遊企業來完成的,如果他們所獲得的收益被上游企業佔有得過多的話,他們就只有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和標准來維系自己的生存。服務質量的下降,會直接使遊客對組團社產生不滿,進而影響組團社的聲譽——這對於以招徠為主的客源地旅遊企業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客源地經營者在與目的地經營者進行收益分配談判的時候,實際上在進行著一場搏弈——既要滿足自己收入最大化的需求,又要防止遊客的服務被過分地打折扣。
現在,一些地方客源地經營者和目的地經營者的收益分配矛盾已經十分突出,並且已經產生一些不良後果。以雲南省西雙版納地區為例,根據筆者2002年至2003年間在該地區的田野調查,[3]到版納旅遊的客源大都來自昆明、省外乃至國外,版納本地的旅行社基本都扮演著接待社的角色。在經營過程中,組團社提供給遊客的旅遊服務價格和接待社所期望的價格差距較大,如果接待社按照組團社的價格進行旅遊服務,它們的利潤空間就十分小。接待社為了生存,只能通過降低旅遊服務質量,剋扣旅遊行程,增加購物次數來彌補,使得旅遊消費投訴增多,進而影響了版納旅遊業的形象。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版納的旅遊業採取了價格同盟的辦法,共同確立接團最低價格,甚至統一配房、配車。這就使昆明的組團社利潤下降,組團社於是不約而同地採取少推或者不推版納線路的方法,使前往版納旅遊的遊客數量進一步下滑。
除了客源地經營者和目的地經營者之間的分配矛盾之外,旅遊接待企業(旅行社)與旅遊運輸企業、旅遊住宿企業、旅遊景點企業、旅遊商品銷售企業等承擔不同分工的企業之間,也存在著收益分配矛盾。筆者認為,不同工序的旅遊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矛盾比較突出,是和旅遊業固有的經營模式直接相關的。在傳統商業和一般服務業中,消費者只與商品和/或服務的最終銷售者發生聯系,最終銷售者對商品(服務)質量的控制力量較強。但在旅遊業中則不同,盡管消費者(遊客)只與組團的旅遊服務企業簽訂旅遊合同,卻和所有工序(分工)的旅遊企業都直接發生著聯系——只要一道「工序」出了問題,組團的旅遊企業(旅行社)都可能承擔損失。這樣,旅行社(尤其是組團社)便常常會與其他旅遊服務企業之間發生利益分配的糾紛。
(四)旅遊企業和企業從業人員間的分配矛盾
在理想狀態下,旅遊企業與其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是僱傭勞動關系,他們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應該都是在勞動合同中間早已約定了的。如果事情的確如此簡單的話,那麼這種在所有企業和雇員之間都存在的分配矛盾便不應該專門在討論旅遊業收益分配的文章中提出。
但現實遠非如此簡單。首先,旅遊業的收益,除了遊客與旅行社簽訂的旅遊服務合同中的費用外,很大一部分來自遊客在旅遊過程中的額外消費(extra payment),在對這些額外消費的分配過程中,部分旅遊從業人員通過收取回扣的方式(尤其是導游和旅行車司機)直接獲得了收益。[4]其次,在旅遊企業中(主要是旅行社中)存在著大量的承包關系,盡管承包人是企業的職工,但他們基本是獨自進行旅遊服務的,他們一般也不從企業領取工資,而是按照與企業的承包合同向企業交納承包費。在這些情形下,旅遊企業與其職員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也就隨之復雜化了。
(五)旅遊企業和旅遊地居民間的分配矛盾
在雲南省,民族風情旅遊是主要的旅遊產品,這使旅遊企業和旅遊地居民之間的矛盾也成為在旅遊利益分配中的突出問題。一方面,旅遊企業(尤其是旅遊景點企業)投資數額巨大,需要回收成本和創造利潤;另一方面,當地少數民族及其文化的存在,是旅遊地能夠吸引遊客的重要原因,這些少數民族居民當然也應該從旅遊業中獲得收益。目前,旅遊業產生的利潤,大都由旅遊企業獲得,當地居民作為旅遊資源的創造者和所有者,卻無法分享其中的利益。[5]如何建立起一套公平合理的機制,使旅遊企業和旅遊地居民都從旅遊業中獲益,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為了了解這類矛盾的具體表現形式,筆者曾前往位於西雙版納勐罕鎮(橄欖壩)的著名景區「傣族園」進行田野調查。在這里,經營景點的傣族園公司將五個自然形成的傣族村寨劃入景區范圍,租用村落中的空閑地興建旅遊設施,利用自然村寨的獨特風貌吸引遊客,收取門票。雖然傣族園被當地政府官員稱作「公司加農戶」運作模式的典型,但我們在調查中,還是看到了許多企業與園內村寨居民的利益分配糾紛。例如,傣族園的主要收入是門票,但村民並不是傣族園的股東,無法從門票收入中獲得利益,村民因此感到吃虧;又如,村民希望修建新式的樓房,但公司認為這會破壞民族風情旅遊的風貌,千方百計予以阻止,等等。
當然,在旅遊業的收益分配過程中,還有一些其他主體,他們也都各自有自己的利益,這些利益之間也有相互沖突的地方,但比較而言,上述五類矛盾顯得尤為突出。可以說,如果能在制度設計中成功地平衡這五對矛盾,那麼旅遊業市場秩序就能進入良性循環,而倘若沒有平衡好這五對矛盾,那麼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就會遇到很大的障礙——一旦某個矛盾在現實中已經形成了畸形的利益分配格局,那麼任何改革都會遇到既得利益集團的強力阻撓。
二.旅遊業收益分配中的法律問題
在進一步討論之前必須強調的是,就法的作用而言,它「絕不僅僅保障經濟的利益」,而且「從最基本的利益——保護純粹的個人安全,直至純粹的思想財富」都是法律所關注的東西。[6]但在本部分,我們集中討論的是旅遊業作為一個行業所創造出的社會財富的分配問題,因而我們在這里涉及的法律問題,也集中在上述幾對矛盾的平衡過程中需要研究的法律問題上。
(一)稅收制度:調整從業者與政府間的收益分配
旅遊行業是一個分工細密的服務部門,一個遊客在游覽過程中,將會與組團社、運輸企業、接待社、入住酒店企業、景點經營企業等眾多旅遊企業發生關系,這種復雜的服務過程一方面讓旅遊企業有了避稅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現國家不合理地對旅遊企業重復征稅的現象。
首先說避稅的問題。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對各個企業實行的是分別征稅的辦法。如果一個企業當年虧損,那麼這個企業就不需要繳稅。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許多總部在旅遊客源地的企旅遊業都在旅遊目的地注冊子公司(獨立法人),這些子公司以低於正常成本的價格接受客源地公司的團隊,這樣一來,目的地的子公司始終處於虧損的狀態,也就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了。我國目前實行的國家地方分稅制度,地方稅是被直接用於地方財政——也就是地方公共事業的建設。如果旅遊目的地的公司將盈利轉給了客源地的關聯企業,那麼目的地的公共事業就無法獲得資金支持。這種情形不但是對旅遊資源地來不公平的問題,而且還關繫到旅遊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的問題——可持續發展旅遊中的環境保護、人文歷史遺跡保護等大都屬於公共事業,需要政府財政的強力支持才能獲得應有的效果。
其次是重復征稅的問題。以承擔遊客交通運輸業務的旅遊車行業為例,按照我國的稅收法律,組團旅行社和作為旅遊輔助企業的旅遊汽車公司都根據各自財務年度的盈利情況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看似不存在重復征稅。但問題在於,根據筆者的調查,旅行車公司大都不真正對其旗下的所有旅行車享有完全的所有權——通常的情況是,一個旅遊汽車公司只擁有少部分屬於公司財產的車輛,大部分車輛則都屬於各個旅行車司機所有(即使在形式上旅行車都是屬於公司,但實質上這些車輛都由司機自己出資購買)。這樣,旅行車司機對於自己投資的汽車上所獲得的收益,不但要承擔分攤下來的企業所得稅負擔,而且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形成了雙重征稅的問題。也正是由於有這樣沉重的負擔,所以旅行車的司機才不得不盡量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乃至謀求獲取購物傭金之類的灰色收入。
調整旅遊業者和政府間的收益分配,關鍵是建立合理的稅收制度,減少稅收漏洞和重復征稅,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則又不單單是稅務部門的事。之所以出現上述旅遊運輸業者的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國家立法與實際不相適應——一方面,過高地市場准入標准使大量運輸業者無法通過自己的力量獲得運營資格,因而就只能「掛靠」在運輸企業內;另一方面,運輸企業本身也無法完全滿足市場的供應要求,因而就只好以出租市場准入資格的方式獲取畸形收入。稅收制度作為分配手段,其正常運行需要以各項配套法制的合理性為基礎,這一點是我們過去在稅法研究中常常忽視的問題。
(二)競爭法制:約束同業者之間的收益分配
市場競爭必須要有法律規則的約束,這也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看得見的手」的重要部分。客觀地說,與保證交易安全的民法制度相比,保證市場公平的競爭法律制度在我國還相當滯後。更另人遺憾的是,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像旅遊這樣的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已經佔有很大的比重,但我國規范服務業競爭的法律制度卻十分欠缺。在我國目前僅有的「法律」層次的競爭規范——《反不正當競爭法》中,[7]規范的主要是貨物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像旅遊業這樣的服務業並沒有加以關注(例如,在該法第十一條中雖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卻沒有規定能否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服務)。在有關旅遊業的規范中,只有《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涉及不正當競爭問題。在這兩個效力等級十分低的立法中,列舉了「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遊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以低於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競銷」、「委託非旅行社單位或任何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遊業務」、「製造和散布有損其他旅行社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為招徠旅遊者,向旅遊者提供虛假的旅遊服務信息」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於這些規定大都屬於規章層次,效力等級較低,所以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有的地方甚至在當地政府的推動下實施違反這些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一些旅遊地區以旅行社協會和飯店業協會的名義成立「行程式控制制中心」、「配房中心」等統一價格的機構,實質上違反了上述規定中有關禁止制定壟斷價格的規定。[8]同業者間的收益分配,應該依靠充分而正當的競爭來實現,以拋棄競爭而換取的短暫平衡只會使服務質量差的旅遊企業仍然能獲得收益,使服務質量好的企業喪失進取的動力,最終以損害消費者為代價來協調同業者之間的矛盾,這必將損害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無異於涸澤而漁。[9]
(三)傭金制度:規范企業與企業從業人員之間的收益分配
旅遊業競爭法律問題中,還有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回扣(或傭金)。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以及各種旅遊法規都對帳外收取回扣行為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為什麼旅遊行業中的回扣行為仍然大行其道呢?筆者認為,既然回扣現象大面積存在,就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單純地批判、禁止是無助於解決旅遊企業與旅遊從業人員之間的收益分配問題的。經過調查,筆者認為回扣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是銷售旅遊商品的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沒有受到有效監管。旅遊商品的銷售,是旅遊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嚴格地講,這一類經營者所經營的是傳統的貨物貿易而非服務貿易。因此,在旅遊法規中,對這些經營者的活動規范得比較少,但其實這些經營者與旅遊業之間的聯系十分密切。在我國行政管理條塊分割的情況下,他們處於旅遊行政管理與工商行政管理的縫隙中。在監管不嚴的情況下,為了自身的發展,他們大量地採用賬外回扣等畸形的競爭策略。而當而當回扣泛濫以後,這種策略不但不起作用,而且還增加了旅遊商品銷售企業的總體成本——如果不給司機和導遊人員回扣,他們就不會推薦遊客到商店裡進行額外消費——這些成本最終轉化到旅遊消費者身上,使旅遊者在購買旅遊服務的過程中,始終與旅遊業形成尖銳的利益沖突。
二是旅遊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存在弊病。目前我國的旅遊企業和旅遊從業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十分鬆散,導游和司機基本都是「掛靠」在某個旅行社或旅行車公司下的個體從業者,他們在旅遊企業要麼不領取工資,要麼只象徵性領取很少的薪酬。為了生存,大量司機和導游就只能把回扣作為收入的主要來源。
三是執法上的問題。由於執法不嚴,旅遊商店給予旅行車司機和導游回扣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行規,如果不給回扣或者舉報回扣,反而會被業內看作「不正當競爭」——當初的執法不嚴導致如今的法不責眾。
因為有上述原因的存在,僅僅靠旅遊監察部門的檢查和處罰,是很難杜絕回扣的存在的。2002年初以來倍受關注的「公對公傭金」制度為解決回扣問題找到了新的角度。[10]2002年2月,廣西省桂林市出台《桂林市旅遊中介服務傭金管理暫行規定》;同月,海南省在全省范圍內實行購物點、景區(點)、潛水點等旅遊經營單位和旅行社之間公對公銀行賬戶往來結算傭金收授制度,並於3月27日印發《海南省整治旅遊市場秩序、建立合法傭金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建立了由銀行、稅務機關參與的的旅遊經營來往統一結算中心。2002年6月,昆明市也公布了《昆明市旅遊行業傭金管理暫行規定》,其中允許旅行社選擇3至5家商店作為購物場所,與其通過非現金銀行往來賬戶的結算方式來提取傭金,同時規定任何購物商店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形式的傭金。各地的這些新措施目前都剛剛進入實施階段,具體的執行效果還需要觀察。
筆者認為,要真正讓傭金制度切實執行,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根據上文的分析,回扣泛濫的原因是深刻而復雜的。因而要解決回扣問題,單靠推行傭金制度是不夠的,還有必要對旅遊行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進行同步改革:
首先,改革旅遊行業的市場准入機制和淘汰機制。對旅遊業的市場准入進行行政干預,是防止由於競爭主體過多而產生惡性競爭的重要手段。之所以旅遊商品銷售者都要向導游和司機提供商業賄賂,[11]是因為市場競爭過於激烈,旅遊商品銷售企業只有通過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才能生存;之所以導游無法從旅行社得到正常的工資,是因為具有導游資格的人過多,造成導游勞動力市場的供大於求,進而使旅遊企業敢於不按照國家法律與導游建立正常合法的勞動關系。如果政府能夠建立嚴格的旅遊市場准入機制,那麼那些不夠資質的企業不會參與到競爭中來;如果有嚴格的導游司乘人員淘汰機制,取消素質差的導遊人員的從業資格,那麼真正素質良好的導游就能通過正當的手段實現自己的價值。昆明市的《旅遊行業傭金管理暫行規定》中,確立旅行社應該與能夠保證90天退貨的企業建立傭金合同關系,就是對市場准入機制的一種有益嘗試。[12]我們認為,除此以外還應該確立嚴格的導游淘汰機制,在對導游進行的年度考核中明確淘汰比例,改過關考核為選拔考核,建立動態的旅遊從業人員隊伍。
其次,加大對導游、司機等從業人員的勞動法保護。嚴格導游執業管理,只有與旅行社簽訂正式勞動關系的人,才可以獲得導游執業證書。在這一點上,雲南省昆明市最近的規定十分及時:旅行社必須保障導游的基本工資報酬,每月不低於省、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並必須保證導游參加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及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有關保險。此外,還應根據導游、司機收入結構現狀,對旅遊從業人員的勞動合同進行細化,制訂示範合同,允許企業與員工約定公對公傭金的分配比例。
再次,為保證所有傭金都通過公對公方式到達旅行社,要嚴格執行當前有關私拿回扣的法律法規,堅決嚴厲地查處不通過公對公傭金渠道支付給導游報酬的行為,凡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的,都應該進行刑事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有傭金都通過公對公的方式進入旅行社賬戶。
總之,要遏止回扣這一嚴重危害市場持續發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建立起一整套相關機制,在保證導游和司機正當利益的前提下推進傭金向合法化、合理化的方向變革。在這個過程中,必須保證行政機關的超然地位,絕對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到旅遊收益的分配中。
(四)旅遊合同:平衡不同分工旅遊企業間的收益
旅遊合同,在一般意義上指的是旅遊消費者(遊客)與組團旅行社之間簽訂的合同,其中規定了旅行服務的時間、內容、標准、價款等內容。無庸置疑,旅遊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才能在執行過程中確保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除此之外,基於旅遊合同的特殊性,我們仍然有必要對其進行一番研究。
如前所述,旅遊合同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遊客和旅行社,而實施旅遊服務的則是旅遊目的地的各種企業。這就形成旅遊合同的最顯著特點:第三人履行性。對於這種特性,在法律上可以有兩種安排:一種是看作合同債務的承擔,一種是看作旅行社(而非遊客)與各個工序的旅遊企業之間的委託關系。如果按第一種安排的話,那麼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將民事合同的義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時候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因此在理論上,完備的旅遊合同中應該明確規定由哪些主體來實施對旅客的具體服務項目。可是對遊客而言,他們是很難獲得地接社、目的地旅遊運輸企業、目的地酒店企業等各個工序的旅遊企業的詳細資訊的,所以遊客事實上還是只能按照組團社的安排來訂立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契約。所以在實踐中,大多數旅遊合同都只能(也只需要)按第二種安排來訂立——旅遊合同中並不明確指出由哪家企業來具體承擔遊客的某項服務,只是規定出各項服務應該達到的標准和檔次,如酒店的星級、用餐的標准等等。如果遊客在行程中感到服務項目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檔次,那麼他們只與組團社發生違約賠償的法律關系,然後由組團社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根據其與各個服務項目的具體實施者的委託服務關系來主張責任。
基於這樣的制度安排,在旅遊服務過程中,組團社為了避免因為下游企業的服務問題而被索賠,普遍採取了後付團款的辦法。下游旅遊企業事實上都是先提供服務,然後再向組團社收取費用——對接待社和酒店、運輸等旅遊輔助企業而言,我國旅遊法規中的「先交費,後旅遊」原則在實踐中成了只約束消費者不約束服務提供者的空談。可是,這種方法雖然保證了上游旅行社的利益,卻不合理地增加了下游旅行社及其他旅遊輔助企業的風險——一旦組團社因為自己的原因發生虧損,就極有可能佔用和拖欠應該付給下游企業的款項——這就是不同分工間旅遊企業經常發生法律糾紛的原因。
筆者建議,可以嘗試使用「最高額擔保」的方式來協調不同工序旅遊企業間的收益。具體方法是:各個下游旅遊服務企業應該與組團社訂立合同(可以是不定量的),約定各個具體標准下的服務價格,並且在合同中設定一個最高額擔保(可以自由採用保證、抵押等方式)。有了最高額擔保,下游旅行社就可以據此在合同中要求組團社在團隊到來前就先行付款。這樣,既防範了企業運營中的風險,又保證了各個工序旅遊企業正常利潤的按時獲得,提高了資金流通的速度。
(五)產權確認:解決旅遊企業與旅遊地居民之間的收益分配矛盾
筆者認為,之所以旅遊企業與旅遊地居民之間的收益分配矛盾突出化,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制中沒有明確旅遊資源的權利歸屬問題。雖然憲法規定了土地、森林、河流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但在具體實踐中,人們似乎並沒有意識到旅遊資源的財產權屬性。下面以筆者所調查的「傣族園」風景區為實證個案來討論這一問題。
傣族園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當年外地投資者准備在此建立公園的時候,與幾個村寨簽訂了長期(三十年的期限,已經超過了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用土地的協議。由於是租賃協議,所以五個村寨並不是傣族園公司的股東。這就為公司與農戶間的收益分配矛盾埋下了伏筆。幾年經營下來,處於傣族園中心位置的曼春滿村的居民獲得了比其他村寨的居民高得多的收益:遊客都集中在他們村游覽,村寨中的居民可以通過擺攤、接待遊客入住等多種途徑獲得收益。因此曼春滿的居民(尤其是幾戶「定點接待戶」)與傣族園公司的關系十分融洽。但其他幾個村寨則不然,因為遊客數量並沒有想像中多,所以這些村寨的居民除獲得低廉的土地租金外,基本沒有從旅遊業中獲得收益。於是它們與公司之間,與曼春滿村之間的矛盾潛移默化地積累起來。盡管傣族園公司想了許多辦法來提高村寨中居民的收入,但由於遊客有限,成效並不大。
筆者認為,之所以會發生村民與公司之間,不同村寨之間的矛盾,是因為傣族園在產權安排上沒有把旅遊資源的創造者和所有者——村民考慮進去。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就採取各個村寨用自己的土地和旅遊資源作價入股的方式,那麼作為所有者的村民便不再處在和公司對立的位置上,而是共同承擔經營風險,共同獲得經營利潤的主體。在我國的旅遊立法中,應該承認旅遊資源的財產權屬性,使這些資源的傳統佔有者有充分的權利處置這些資源,才能防止「所有權失位」,讓所有者有法可依地在旅遊資源上主張利益,從而為法律上協調當地居民與旅遊開發者間的收益分配找到依據。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要處理好旅遊業中的收益分配問題,是一個涉及到眾多相關學科的系統工程,並不意味著代表單單從法律學的角度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實事求是的做法應該是:集合各種社會科學的方法,
⑷ 國外農家生態旅遊政策體系完整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1)制定相關完整豐富的政策體系。在發達國家,擁有完整的農家生態旅遊發展政策,如:農家生態旅遊的宏觀管理、行業管理、市場規模等。這些政策體系保證了農家生態旅遊的健康發展。
(2)國外鄉村旅遊政策體系重視各種關系的管理協調。對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以及鄉村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給予了足夠的關注,在政策上體現了對其關系進行調控、管理的機制。
(3)國外鄉村旅遊政策體系強調法律規范。國外鄉村旅遊發展較好的國家,都通過制定嚴格的法律法規,來規范鄉村旅遊企業在運營、遊客服務、接待設施設備、鄉村內外部環境以及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行為,保障了鄉村旅遊的良好發展。
(4)國外鄉村旅遊體系強調業務指導。在鄉村旅遊的開發中,政府要對鄉村旅遊業的經營者和當地居民進行教育和培訓,既加強他們的環境生態意識,保護當地的文化,同時也要求採取措施積極避免鄉村旅遊開發產生的負面影響;並提高鄉村旅遊從業者的服務水平,促進鄉村旅遊的良好發展。
(5)國外鄉村旅遊政策體系強調規劃管理。政府往往制定詳細的農村地區旅遊規劃或鄉村旅遊規劃,對鄉村旅遊發展進行前瞻性的指導,從政府層面確定各個地區鄉村旅遊業的發展方向。
⑸ 從旅遊政策與法規的角度出發,談談如何完善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制度保障
未來5~10年,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目標是:使海南更好地發揮改革開放的排頭兵作用;建立以現代服務業為主導的綠色發展模式;走出一條以旅遊資源整合為重點的城鄉一體化新路子。
國際旅遊島是新階段海南改革發展的戰略選擇。海南能否繼續發揮改革開放排頭兵作用,能否在國家擴大內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發揮獨特作用,能否在全國率先走出一條綠色發展之路,關鍵在於抓住機遇,把國際旅遊島這篇文章做大、做好、做實。
未來5~10年,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的目標與任務
1.三大戰略目標
———使海南更好地發揮改革開放的排頭兵作用;
———建立以現代服務業為主導的綠色發展模式;
———走出一條以旅遊資源整合為重點的城鄉一體化新路子。
2.重點任務,概括為「4個區」
———旅遊產業高度開放地區;
———相關服務業先行開放地區;
———全國第一個環保特區;
———以統籌資源為重點的綜合改革試驗區。
建立海南日用消費品免稅區——實現旅遊產業高度開放關鍵一步
借鑒香港經驗,在海南建立我國內地第一個日用消費品免稅區,是落實國家「擴內需,保增長」戰略的重大舉措。
1.建立海南日用消費品免稅區的基本內涵。即在全島范圍內對海內外旅遊者及本島居民實行日用消費品免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的政策。對在海南出售的國產日用消費品視同出口,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出口退稅率給予稅收優惠。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由旅遊相關的日用消費品免稅政策擴大到相關的生活資料。
2.建立海南日用消費品免稅區的管理體制
———參照香港的部分經驗,建立日用消費品免稅區海關管理體制。
———在外匯管理方面,擴大免稅商品標價和結算的幣種范圍,擴大免稅商品企業的外匯自主權。
———完善免稅商品質量監督制度,建立質量公示制度、與國際接軌的產品質量管理監督體系。
3.政策建議
———盡快形成高規格的調研報告和可行性分析報告,提出具體方案,全力爭取設立海南日用消費品免稅區。
———爭取國家給予海南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和一定的財政支持。
———對離境旅客實行「區內付款提貨,海關離境驗放」的政策。
———在全島范圍內開放免稅業務,放寬零售行業准入,運用特區立法權,加強日用消費品免稅區的政策和法律保障。
實現服務業開放重點突破——成為旅遊相關服務業先行開放地區
推進國際旅遊島建設,關鍵是通過開放推動相關服務業的轉型升級。
1.服務業發展水平是決定旅遊業和旅遊消費的關鍵因素
———教育是國際旅遊島建設的基本要求。大力發展教育是提高人口素質,創造世界一流人文旅遊環境的根本性舉措,是培養國際化旅遊業及相關服務業人才的重要手段。
———完備的醫療服務是國際旅遊島建設的基本保障。隨著國際旅遊島建設進程的加快,日益增長的國內外遊客對海南醫療急救體系的應急能力、專業技術水平和救治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保險服務是國際旅遊島建設的重要支持。旅遊及相關服務業的參與主體對金融服務,如信貸業務、結算業務、外幣兌換業務、資金管理業務、保險代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文化體育娛樂業是提高國際旅遊島軟實力的重要手段。休閑度假旅遊將成為海南主導旅遊。加快海南文化體育娛樂產業開放,引進和發展國際通行的娛樂項目,就可以吸引大批境外高端遊客來海南休閑度假、娛樂和消遣,從而帶動相關服務業的發展。
———會展業是海南旅遊發展的新增長點。會展業的繁榮與發展不僅可以源源不斷地吸引眾多遊客,同時,還帶來巨大的消費和旅遊市場。
———電信服務是實現國際旅遊島信息化建設的重要因素。適應國內外遊客的文化消費和信息咨詢的需求,以及文化創意等新型服務業的發展,迫切要求加快推進電信產業開放進程。
2.重點任務
———完善教育開放相關政策法規體系,重點支持外資以獨資、合資和合作的方式參與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辦學。
———放寬限制,鼓勵和支持境外著名醫療機構在海南設立獨資或合資具有國際水平的醫院、突發急救中心和康復中心。
———積極引進國外知名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駐海南,開辦各種業務。
———放寬市場准入條件,率先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三網融合」,逐步推行全業務經營制度。
———充分利用博鰲亞洲論壇影響,著力引進和培育海南特色國際知名會議和展覽品牌。
———降低文化娛樂業准入門檻,拓寬體育產業的投資融資渠道。加大文體娛樂產業財政稅收支持。
3.政策需求
———建議將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審批許可權下放海南,允許外商在海南獨資開辦職業教育學校和高等教育學校。
———建議加強與商務部、衛生部的溝通和協調,爭取在外商獨資舉辦醫院方面給予重點傾斜和政策支持。
———允許海南省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自主設立外幣兌換窗口;適當放寬海外度假遊客進境攜帶的外幣數量限制;允許海南與台港澳、東盟的貨物貿易進行人民幣結算。
———允許海南自主審批與重大敏感問題無關的國際會議,爭取更多國家舉辦的高層國際論壇在海南舉辦。
———實行更加靈活的高爾夫旅遊產業政策;賦予海南更大的中外文化體育交流活動審批權。
實行綠色發展戰略——率先在全國建立第一個環保特區
綠色發展戰略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利用生態資源,實現綠色發展的戰略抉擇。為此,應當努力地把建設我國第一個環境保護特區納入國際旅遊島建設規劃。
1.環境保護特區的基本內涵。所謂環保特區,是在堅持開發與保護並舉的原則下,劃定一個特定的區域,採取嚴格的環保措施,運用世界上先進的治理環境技術和治理機制,治理各種污染,採用嚴格、科學、有效的環境保護標准進行工農業生產和從事經濟運行、城市管理的特定區域。在此基礎上,制定和實施綠色發展戰略,充分利用本地區生態資源優勢,通過政策支持和體制創新,大力發展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為重點的環保產業,把潛在的資源優勢轉變為現實的經濟競爭優勢,使之成為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一個特定區域。
2.建立環境保護特區的重點任務
———制定和實施綠色發展戰略。以國際旅遊島為平台,利用優勢、發展優勢,形成以服務業為主導產業,以低碳經濟為主要特徵的綠色發展模式。
———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
———加強生態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充分借鑒和利用國際經驗,把海南建成世界環境保護與發展協調的典範。
3.相關建議
———建議國家在海南成立第一個環保特區,為全國建立新型的體制機制保障進行積極的探索。
———爭取海南成為全國首批「低碳經濟發展區」。
———爭取在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中成為國家生態補償試點,率先建立與生態補償相適應的財稅體制。
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以統籌資源為重點的改革試驗區
海南需要建立以統籌資源為重點的綜合改革試驗區,從根本上打破旅遊等重要資源的行政分割。
1.建設以統籌資源為重點的綜合改革試驗區。為本地區發展進行清晰的定位,既有利於獲得中央的支持,也有利於在本地區形成共識,引導全社會力量建設國際旅遊島。
———組建五大旅遊經濟區,整合市縣旅遊資源。即南部三亞熱帶濱海旅遊經濟區;北部海口濱海文化旅遊經濟區;中部五指山熱帶雨林旅遊區;東部博鰲「國際會展、溫泉旅遊經濟區」;西部儋州生態工業旅遊區。
——以五大旅遊經濟區為平台推進城鄉一體化。成立五大旅遊經濟區管委會,以旅遊經濟區管委會作為行政一體化的過渡機制,隨著國際旅遊島建設進程推進行政一體化。
2.推進城鄉一體化的政策需求
———實施全省土地統一規劃管理。重點是強化省級政府對土地資源的調配能力;完善耕地保護制度,建立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
———實施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使農民工、失地農民能夠方便地辦理城市戶口,並能享受到與城鎮居民水平大致相當的基本公共服務。
———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制訂《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戰略規劃(2009~2020)》;明確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中的分工,完善公共財政制度;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基本公共服務建設。
3.以國際旅遊島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
加強城鄉一體化與國際旅遊島建設的緊密結合,把城鄉資源整合與提高對外開放度、旅遊資源要素國際化緊密地結合起來,把城鄉一體化的體制和政策與國際旅遊島的改革試驗結合起來。
⑹ 闡述國外旅遊規劃與開發的發展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1、旅遊規劃與開發初始階段(20世紀30年代—50年代)
2、旅遊規劃與開發拓展階段(20世紀60年代—70年代)
3、旅遊規劃與開發觀念轉變階段(20世紀70年代—80年代)
4、旅遊規劃與開發快速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90年代)
5、旅遊規劃與開發深入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
⑺ 尋求比較知名的國內外旅遊策劃/規劃公司
十字水那個項目不錯,一家深圳公司做的。華僑城是自己的隊伍。
要做旅遊規劃設計,給你些建議:
做大規劃還有總歸吧我覺得達沃斯還是可以的,關鍵是要找有能力的項目經理啊,北京還有個同和時代,老闆叫付磊,是魏小安老師的弟子吧,他們比較適合做大區域旅遊發展、旅遊戰略規劃一類的東西;
海森:做溫泉就是得找這家,比較專業;廣州有個潮流,也還可以,做水游樂的;
山合水易,因該是很新的公司吧,院長要老師以前是專門做鄉村旅遊的,我對他們在石林做的生態建築印象很深,這個公司是專業做休閑產品設計還有度假項目開發的,比較創新;
很多人做旅遊地產很迷信王志綱還有世聯這樣的單位,我覺得不太靠譜,貼個牌子還湊合。這方面我還是比較有發言權的,我覺得華美、尚峰這幾個還是不錯的,深圳也有幾家,包括原來華僑城出來的劉總等等,不過這個要看具體需求定,總之不能太看牌子,也要看效果,物有所值;
建築設計吧,我覺得就找清華就行了,特別是現在老在談低碳是吧,清華在這方面挺強的;
還有就是景觀這塊,隆重推薦兩個,土人和貝爾高林吧,不過說實在的啊,俞孔堅名氣是大一些,不過也是比較牛的,下面的人做事情也慢慢悠悠的。清華有個胡傑應該也是不錯的,聽過他一些言論,還是確實有點想法。
就這些吧,肺腑之言啊。用一句咱的經典名言結尾:正忽悠別人呢,咋被別人忽悠了涅?
⑻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8)國外法律對旅遊投資規劃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⑼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積極保障旅遊業發展用地供應
1、有效落實旅遊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徵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3、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旅遊項目中,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系。
4、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旅遊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遊用地確定。
景區內建設亭、台、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遊項目建設用地。
5、加大旅遊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視旅遊廁所在旅遊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遊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遊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遊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遊廁所產權關系。
二、明確旅遊新業態用地政策
1、引導鄉村旅遊規范發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遊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遊設施。
2、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遊有序發展
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准。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築材料環保、建築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遊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郵輪、遊艇旅遊優化發展
新建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可採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遊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4、促進文化、研學旅遊發展
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遊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9)國外法律對旅遊投資規劃擴展閱讀
加強旅遊業用地服務監管的政策:
1、做好確權登記服務
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少辦證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遊業發展用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旅遊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2、建立部門共同監管機制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遊項目用地,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遊產業用地利用實踐情況,積極開展旅遊產業用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探索創新。
3、嚴格旅遊業用地供應和利用監管
嚴格旅遊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准。嚴格相關旅遊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⑽ 制訂旅遊規劃過程中要遵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旅遊法 調整國家旅遊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旅遊
者個人以及外國旅遊組織、旅遊者個人在旅行游覽
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旅遊業可以
分為國內旅遊業和國際旅遊業,旅遊法所調整的經濟關
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國家管理旅遊事業中發生
的縱向經濟關系。指國家為旅遊事業的發展所制定的方
針政策、規章制度、計劃措施等;在經濟上為開發旅遊資
源,興建旅遊設施以及培養旅遊服務人才所進行的資金
投放。(二)在旅遊活動中,旅遊業同旅遊者個人之間的關
系。(三)旅遊經濟組織同其它企事業單位在業務交往中
發生的經濟關系,比如同園林部門、文物部門、基本建設
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商業部門、工藝美術部門、金融部門
和郵電部門等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四)本國旅遊業同外
國旅遊業之間的關系。(五)旅遊者個人同國家的關系。
(六)國家之間簽訂旅遊合作協定、有關簽證互惠、邊境聯
合檢查等協議所產生的經濟關系。旅遊法是適應20世紀
中期以後日益發展的旅遊業而興起的一個新的綜合性法
律部門。中國社會主義旅遊法應當遵循維護社會主義公
有制經濟基礎,滿足人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講求經濟效
益,兼顧國家、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三者利益等基本原則。
近幾年來,我國十分重視旅遊業的法制建設,國務院先後
批轉國家旅遊局發布了《關於當前旅遊體制改革幾個問
題的報告》、《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服務中私自收受回
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旅行
社管理的法律規定》等。這些規定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發
揮了重要作用。旅遊法的基本內容包括:關於國家旅遊管
理體制的法律規定;關於旅行社、旅遊飯店和旅遊賓館、
旅遊車船等經濟管理的法律規定;關於旅遊資源的開發、
利用和保護的法律規定;關於旅遊價格和旅遊服務收費
標準的法律規定;關於保護旅遊者正當權益的法律規定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