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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3-10 02:04:27

㈠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是什麼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是一種新類型的侵權行為,是中國近年來司法界和學術界非常重視的一種侵權行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司法解釋,使對這種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有了初步的依據。在制定中國侵權行為法中,應當進一步借鑒大陸法系侵權行為法的違反安全保護義務侵權行為的立法經驗和英美法系侵權行為法的土地利益佔有人的侵權責任的立法經驗,確立完善的法律規則,制裁這種侵權行為,使民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完善的保護。

㈡ 如何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學界的意見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態度。學者斷言,至少在目前,我們還沒有發現必須在此類案件中使用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的必要性有多麼高,而且嚴格責任與危險責任有賴於制定法的明確規定,司法解釋顯然不具有這樣的權力,規定適用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 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 確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責任,行為人必須具有過錯,這是一致的意見。但是,過錯的證明究竟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卻有不同的意見。這就涉及到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的問題。 多數人的意見認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發生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經營者僅在自己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因此,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仍應由受害人一方來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嚴格責任。 我對此提出不同的意見。在《人身損害賠償――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中心》一書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釋義》一書中,我都堅持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我認為,對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的過錯認定,應當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的事實基礎,就是受害人已經證明了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在此基礎上,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如果否認自己的過錯,則過錯的舉證責任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自己承擔,由他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事實。如果他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翻過錯推定,免除其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或者證明不足,則過錯推定成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具有客觀事實的依據。推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人有過錯的依據,是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客觀行為。既然行為人已經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麼他在主觀上應當有過錯,推定其有過錯是合理的。 第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而不是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的基本區別在於,首先就是歸責原則的不同,前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次是舉證責任不同,如上所說。再次,是侵權責任形態不同,前者是替代責任,後者是為自己負責的直接責任。這些區別,在《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與1384條中就已經明確,無須再加以闡明。 第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夠證明行為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已屬不易,再令其舉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實在是強人所難,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賠償權利無法實現。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既不使行為人遭受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的刁難,又能夠使受害人得到較好的保護,是一個很好的決策。

㈢ 酒店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還是違約

侵權責任法有這個規定。我覺得應該是侵權,這樣能 要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是合同就不能要精神損害賠償。

㈣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定義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就屬於過錯責任。之所以實行過錯責任,而不實行無過錯責任,主要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法律設定安全保障義務,在對受害人提供必要保護的同時,不能不考慮對安全保障義務人如果科以過重的無過錯責任所帶來的消極作用。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每個人都需要與社會不斷發生形式各異的交往。這些交往大多數是通過參與一定的社會活動來完成的,如果過於嚴格地使社會活動主體不得不時常面臨巨額的損害賠償,勢必極大地增加其成本與風險,那時最終受到損害的將是社會本身,這是不符合侵權法制度目的的,因此適用過錯責任有其合理性。至於過錯的舉證責任則由受害人承擔。

㈤ 什麼是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此處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特定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系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後的救助義務。 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中,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在責任承擔上存在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情形。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承擔直接責任,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責任。

㈥ 旅遊者遭遇「霸王條款」如何維權

根據規定,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利的責任,如果旅遊者遇到類似霸王條款,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公開其個人信息,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㈦ 簡述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是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是我國目前司法界和學術界非常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後,確立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這不僅有利於促進商品、服務領域的安全防範和管理,使服務更加人性化,體現對人的關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於合理分配損害,補償受害人的損失,以體現以人為本的司法價值理念。

㈧ 法律有無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怎麼判責,比例是多少

法律沒有如此具體的規定

㈨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旅遊社未起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必須起訴第三人旅遊社才承擔補充責任嗎

直接起訴旅行社即可,法院會將造成直接損失的那個人列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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