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是否失效
1.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還適用嗎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還適用的,這一點很確定的!
2. 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3.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根據《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了切實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旅遊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所謂「安全第一」,就是說,在旅遊活動中,無論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還是旅遊經營單位或旅遊從業人員,都必須自始至終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絲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遊活動中,安全第一的方針,是對以往實踐的總結與認識。對旅遊業來說,安全問題,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不僅影響到旅遊業的形象和信譽,也關繫到旅遊業的生存和發展。沒有安全,就沒有旅遊的發展,也就沒有對外開放、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參考資料:http://www.hangzhou.gov.cn/main/zpd/lypd/lyfg/T215509.shtml
4.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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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5. 修建人工漂流需要旅遊局批准嗎
修建人工漂流是需要審批的。
未經審批或審批不合格不完善的景點是禁止開辦漂流項目。凡河道未經安全認證就冒險開業、罔顧氣象條件也要開放的景區一律停止經營。凡設立水利旅遊項目,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合格後方能立項實施。
漂流景區開放前,應對本區域和上游的氣象條件,要有充足的准備,充分評估可能存在的風險。尤其是要成立專職的水情觀察員隊伍和水上救護隊伍,開展長期性的巡查、測量、救援等工作,並加強相關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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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國漂流研討會選擇在「中國漂流之鄉」召開,醞釀出台我國首部《漂流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即將出台的《辦法》在漂流行業規范管理、場地設施建設、從業人員素質、漂流裝備與技術等方面做了科學而詳細的規定。
國家體育總局水上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劉剛表示,出台的《辦法》主要從市場化、產業化高度去規范漂流經營管理。從省質監局了解到,由清遠市清新縣質監局承擔制訂的廣東省地方標准《雙人皮艇漂流旅遊安全規程》已率先發布實施。
清新縣質監局於2005年向省質監局申請承擔制訂《雙人皮艇漂流旅遊安全規程》,獲批准立項並於2007年4月通過了省質監局組織的專家審定,現已公布實施。據悉,這是我國第一個雙人皮艇漂流旅遊標准。
《規程》對漂流落差、流速等關鍵指標做了嚴格的限定,使得安全的同時兼具刺激。例如,限定了落差在1.5米以上不得垂直下落;限定了落差2米以上落差角度不得大於40度角;限定了水道的彎度不得大於75度角等。
6. 《交通汽車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是否失效
交通部部長李盛霖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簽發2007年第9號 令,《關於廢止47件交通規章的決定》已於2007年11月5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其中就包含你所說的這條文件
7. 旅遊安全事故問題
一、事故等級劃分:根據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中的規定,旅遊事故分為:
(一)輕微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遊者輕傷,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遊者重傷,經濟損失一萬元~十萬元;
(三)重大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遊者重傷致殘或死亡,經濟損失十萬元~一百萬元;
(四)特大事故指事故中造成旅遊者多名死亡,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且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
二、安全事故基本處理方式
(一)交通事故(如撞車、翻車等)
* 組織現場人員立即搶救重傷者,如不能就地搶救,應立即打電話給急救中心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搶救;
* 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交通和治安部門派人前往處理;
* 迅速向旅行社報告(事故地點、原因、經過、所採取措施、傷亡情況等);
* 做好其他旅遊者安撫工作(事故原因查明後要慎重向旅遊者作說明);
*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事故原因調查、向保險公司理賠等);
* 事故處理後寫出書面報告上交。
(二)治安事故(如偷盜、搶劫)
* 保護旅遊者人身和財物安全;
* 組織搶救;
* 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案;
* 及時向旅行社報告聽取指示做出下一步處理;
* 安撫旅遊者情緒;
* 寫出事故報告;
* 協助做出善後處理。
(三)火災事故處理(在飯店、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
* 應立即報案;
* 迅速通知領隊及全體旅遊者;
* 組織旅遊者迅速疏散撤離致安全地方;
* 引導旅遊者自救;
* 處理善後工作。
(四)事物中毒事故
* 導遊人員或領隊應嚴格遵照旅行社規定在旅遊團定點餐廳用餐;
* 提醒旅遊者注意衛生不要隨意買小攤販的食物;
* 注意用餐過程,發現不合衛生要求的食物飲料等應立即責成餐廳更換;
* 應迅速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搶救,並設法讓中毒者催吐多喝水加速排泄毒性;
* 立即上報旅行社追究餐廳責任,如事故較嚴重還需上報有關管理部門實施通報。
三、急重病處理
(一)一般急重病
* 在交通工具上應請求工作人員協助和尋求醫生搶救,並通知下一站急救中心和旅行社准備搶救;
* 在病患者身上尋找急救葯物讓其服用緩解病情;
* 如在游覽途中應馬上終止活動迅速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
* 通知本組團社和當地地接社,請求幫助;
* 在送往醫院的途中及搶救過程中應要求領隊和親屬在場,如需動手術要徵得親屬和領隊的同意讓其簽字;如患者是國際救援組織的投保者,導游應提醒領隊或親屬並協助與該組織的代理機構聯系;
* 妥善保管有醫生簽字的診治、搶救及動手術的書面材料,以便作為善後處理的依據;
* 如患者是外國公民還應及時通知該國駐華使領館,並協助其辦理延長簽證、分離簽證、更改交通票等手續;
* 處理好善後工作如:探望患者、協助理賠、費用結算等;
* 寫出詳細書面報告。
(二)重大疾病(非典、登革熱、霍亂等)
* 發現疑似,即迅速報告本社領導和應急小組;
* 馬上報告當地醫院及傳染病防治中心,並採取措施及時將患者實施隔離,減少傳染機會;
* 應急小組迅速將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共衛生主管部門匯報聽取指示;
* 實施出團前及旅遊途中測量體溫制度(含導游、領隊、司機),建立健康登記表並保留資料三個月;
* 導遊人員應關注參團遊客身體狀況,並嚴格實行首見報告制;
* 嚴格選擇住宿及就餐地點並盡量實行分餐或自助餐制;
* 旅遊車輛必需配備體溫測量器並按照政府的有關要求進行車內消毒,加強衛生管理,旅遊車車牌號碼和旅遊線路必須存檔3個月;
* 旅客名單登記表應有家庭住址、聯絡電話等詳盡內容並保留三個月以便有關衛生機構隨時跟蹤復查。
四、旅遊者死亡處理
* 保護現場,以便查明死因;
* 及時報告旅行社以便旅行社出面組織善後工作;
* 立即通知死者親屬,如親屬不在中國國內由就近的駐華使領館通知其家屬前來處理後事;
* 導遊人員應協助辦妥有關證明「搶救經過報告」、「死亡證明書」、「死亡鑒定書」由主治醫生簽字後,一式數份,分別交給旅行社、領隊、死者親屬保留;
* 清點遺物應有同行人員或使領館人員和我方人員在場,如果必要可請公證人員到場,清點完畢後要列出清單、簽字確認、辦理公證並將文件備案留底;
* 遺體處理:如需解剖須經家屬、領隊、或使領館同意並做出書面確認;
對遺體處理應尊重家屬意見,可就地火化也可運送出境,但應說服盡量進行火化處理;
若就地火化須持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法醫的「死亡鑒定書」,到民政部門開具「火化證明」;
如須將遺體運送出境,則除上述證明文件外,還須由醫院出具「屍體防腐證明書」,及防疫部門
檢疫後出具的「棺柩出境許可證」,並進行必要的裝儉;
可視情況舉行簡單的追悼會,追悼會議式應尊重對方習俗及宗教習慣;
* 事後應協助家屬進行理賠手續;
* 寫出全過程書面報告。
五、保險理賠
遊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是最後環節,分為:旅行社購買的旅遊意外險和客人自己購買的商業性保險。旅行社購買的意外險由公司旅行社按照規定及程序與保險公司接洽辦理索賠;客人自行購買的保險由客人或親屬直接與保險公司辦理,旅行社應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流程說明:
1) 一般較輕微事故或失誤可在分公司一級迅速解決;
2) 較大事故可由組團人或分公司經理直接向質檢和營運總監反映共同解決;
3) 重大事故將由總監會同分公司經理向股份公司副總或總經理反映,由上級給予指示解決;
4) 發生重大事故對外口徑統一由總監一級把關決定,導游或組團人員不允許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參考文獻:廣東中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