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A. 遊艇安全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安全保障
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遊艇所有人負責。遊艇所有人應當負責遊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遊艇處於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保證遊艇航行、停泊以及遊艇上人員的安全。
委託遊艇俱樂部保管的遊艇,遊艇所有人應當與遊艇俱樂部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遊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遊艇的日常維護、保養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
遊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及其與遊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遊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遊艇俱樂部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並具備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遊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
(二)具有相應的遊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備保障遊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設施,配備水上安全通信設施、設備;
(三)具有為遊艇進行日常檢修、維護、保養的設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遊艇廢棄物、殘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具備相應的應急救助能力。 遊艇俱樂部依法注冊後,應當報所在地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備案。
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局或者省級地方海事局對備案的遊艇俱樂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應當進行核查。具備第二十六條規定能力的,予以備案公布。 遊艇俱樂部應當對其會員和管理的遊艇承擔下列安全義務:
(一)對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遊艇安全、防治污染環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二)督促遊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定,落實相應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遊艇的安全;
(四)核查遊艇、遊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遊艇、遊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
(五)向遊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遊艇出航並通知已經出航的遊艇返航;
(六)掌握遊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並做好記錄備查;
(七)保持與遊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遊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遊艇遇險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遊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遊艇俱樂部以及發現險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員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遊艇俱樂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救援到達之前,遊艇上的人員應當盡力自救。
遊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對在航行、停泊時發現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需要施救的,在不嚴重危及遊艇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遊艇應當盡力救助水上遇險的人員。
B. 水上游樂園的乘船細則和安全防護措施,管理制度等等,誰有具體提議或方案的,請指點迷經!謝謝!
游樂園管理規定
編輯本段游樂園管理規定
(2001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85號發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採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遊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實施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有關建設單位應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編制具體的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地下空間現狀及發展預測,地下空間開發戰略,開發層次、內容、期限,規模與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實施步驟,以及地下工程的具體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設施之間的相互關系,與地面建築的關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綜合布置方案、經濟技術指標等。 第七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編制應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堅持因地制宜,遠近兼顧,全面規劃,分步實施,使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應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建築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第八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應採用准確、可靠的城市勘察、測量、水文、地質等資料,具體編制工作應由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第九條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依據《城市規劃法》關於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的規定進行審批。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後,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的,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游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後,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准》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二十一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施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遊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遊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四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限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佔游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遊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由於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游藝機、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游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C. 海上交通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修正)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農業部發布,根據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漁業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下列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均適用本規則:
(一)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二)漁業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及沿海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條 漁業海上交通事故是指:(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相互間碰撞致損,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沖擊他船致損;(二)觸礁:指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上致損;(三)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鑽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樁、漁柵等水下障礙物致損;(四)擱淺: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致損;(五)風災:指船舶遭受強風致損;(六)火災:指由於雷擊、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燒致損;(七)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八)其他引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漁港監督機構是本規則的執行機關。
第二章 報 告
第五條 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船舶、設施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用有效的通訊手段盡快向就近的漁港監督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舶或設施的名稱、呼號、國籍、起迄港,船舶或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海況及船舶或設施的損害程度、救助要求,碰撞事故還應包括對方的船名號、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徵等。
第六條 船舶、設施發生海上交通事故,除應按第五條規定立即提出扼要報告外,還必須按下列規定向漁港監督提交《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
(一)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當地漁港監督提交;
(二)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以外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須在到達第一個港口後48小時內向當地漁港監督機關提交。
第七條 《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如實寫明下列情況: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四)事故發生的氣象和海況;
(五)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查清的,應於檢驗後補報);
(七)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事故報告必須真實,不得隱瞞和捏造。
第九條 因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生損害,船長、設施負責人應申請當地船舶檢驗部門檢驗或鑒定,並將檢驗報告副本送交漁港監督機關備案。
檢驗、鑒定的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三章 調 查
第十條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交通事故,由當地漁港監督進行調查。
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漁港監督或到達的第一港口的漁港監督進行調查。必要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指定的漁港監督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漁港監督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及時進行調查,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可以:
(一)查詢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有關當事方提供航海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報務日誌、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設施及其有關設備的證書、船員證書和核實事故發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況以及水上設施的技術狀況;
(五)檢查船舶、設施及其貨物的損害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
(六)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七)使用錄音、照相、錄像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手段。
第十二條 事故當事人必須接受調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並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漁港監督人員在執行調查任務時,應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三條 漁港監督因調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當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漁港監督同意,不得離開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 漁港監督機關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材料,應根據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四章 處 理
第十五條 漁港監督應當根據對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作出《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的概況和主要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氣象、海況、損害情況等;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當事人各方的責任;
(六)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及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對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漁港監督可以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情節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對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員,可給予警告、罰款或扣留、吊銷職務證書。
(二)對非漁業船舶及外籍船員或設施上的人員,可給予警告、罰款或將其過失通報其主管機關或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
第十八條 對漁業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漁港監督建議其主管機關或監督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根據漁業海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漁港監督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管理或限期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漁港監督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並可採取其他必要的強制處置措施。
第五章 調 解
第二十條 對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向漁港監督申請調解。調解必須遵守當事各方自願的原則,調解由當事各方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內,向負責該事故調查的漁港監督提交書面申請;漁港監督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各方應共同簽署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當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當事人的責任、協議的內容、調解費的承擔、調解協議履行的期限,並經漁港監督蓋印確認。各當事方應當按協議規定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凡當事人已向海事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機構裁決的民事糾紛,漁港監督不再受理調解。
第二十三條 凡已向漁港監督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願調解的,應向漁港監督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漁港監督自收到事故調解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使當事各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宣布調解不成。
第二十五條 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凡申請漁港監督調解的,應向漁港監督繳納調解費,收費標准,由農業部會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
經調解簽署協議書的,調解費用按責任比例或約定的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各方平均分攤,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要求撤銷調解的,由申請撤銷方承擔。
因事故的調查、處理或調解而產生的交通費、電訊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按實納入事故調查處理費內,由事故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擔,事故糾紛由漁港監督調解,已交納調解費的,上述費用不再收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籍遠洋漁業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船舶船籍港的漁港監督報告,並於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遞交《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如果事故在外國訴訟、仲裁或調解,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在訴訟、仲裁或調解結束後60天內將判決書、裁決書或調解書的副本或影印件遞交船籍港的漁港監督備案。
派往外國籍漁業船舶任職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職務證書的中國籍船員,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其派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簽發該船員職務證書的漁港監督遞交《漁業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第二十八條 因海上交通事故產生的海洋環境污染,按照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農業部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水上交通安全。常識
1,不乘坐客船,渡船以外的船隻 ,不乘坐無證船隻。 2,不乘坐超載船隻和客貨混裝的船 3,上下船要排隊按次序進行,不擁擠爭搶,以免造成擠傷落水 4,天氣惡劣時(如大風,大浪,濃霧)盡量避免坐船。5不在船頭甲板等處打鬧,追逐,以防落水,不擁擠在船的一側,以防船隻傾斜,發生危險。 6,不落動船上的設備,以免影響航行。7,夜間航行,不要用手電筒向水面,岸邊亂照,以免引起誤會或使駕駛員產生錯覺發生危險。8,一旦發生意外,要保持鎮靜,聽從有關人員指揮。
E. 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常識
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
2006/01/04 10:16
稿件來源:
輪船給我們帶來很多方便,利用它我們可以去領略大江大海的壯闊。日常生活中,人們集體外出活動,有時兔不了乘坐船隻。船行水中,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一、乘船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乘船時要注意安全,不要把危險物品、禁運物品帶上船。
不要乘坐無證船、人貨混裝船以及其他簡陋船隻。
遇到大風大雨等惡劣天氣,最好不要冒險乘坐渡船或其他小型船隻。
集體乘船,要聽從指揮。上下船時,要排隊有序地進行,不要爭先恐後,以免落水、擠傷、壓傷或造成船舶傾斜,甚至引起翻船。
船舶浮於水面靠的是水的浮力,其受載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過了限度,船行時就會有沉沒的危險。所以,同學們乘船時一定注意,不要坐超載船隻。
船靠、離碼頭或駛過風景區時,不要聚集在船的一側,以防船傾斜翻沉。遇到緊急情況,要聽從船上工作人員的指揮,不要自作主張跳船。
上船後要留心通往甲板的最近通道和擺放救生衣的位置。
這樣,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就可以爭取時間。在船上要保持安靜,不要吵鬧,要仔細聽清服務員的要求。
在聯運線上旅行的人要注意按指定日期、時間向中轉港、站、碼頭辦理換乘手續,以免漏乘。
乘船時,自己一個人不要到甲板上去,大人在旁邊時也要注意抓牢扶手,以免掉入水中。
船上的許多設備,直接影響船舶的安全行駛,特別是一些救生消防措施,它們存放的位置有一定的規范,不能隨意挪動。
二、翻船後的自救方法
當遇到風浪襲擊時,不要慌亂,要保持鎮靜,不要站起來或傾向船的一側,要在船艙內分散坐好,使船保持平衡。若水進入船內,要全力以赴將水排出去。
如果發生翻船事故,要懂得木製船隻一般是不會下沉的。人被拋入水中,應該立即抓住船舷並設法爬到翻扣的船底上。在離岸邊較遠時,最好的辦法是等待求助。
玻璃纖維增強塑料製成的船翻了以後會下沉。但有時船翻後,因船艙中有大量空氣,能使船漂浮在水面上,這時不要再將船正過來,要盡量使其保持平衡,避免空氣跑掉,並設法抓住翻扣的船隻,以等待救助,這也是一種自救的辦法。
海上遇到事故需棄船避難時,首先要對浮舟進行檢查,清點好帶到浮舟上去的備用品,將火柴、打火機、指南針、手錶等裝入塑料袋中,避免被海水打濕。根據一般原則,在最初24小時內應該避免喝水、吃飯,培養自己節食的耐力。長期在海上隨風漂流時,容易生水疽、皮炎和眼球炎症等。此刻,不要將水疽弄破,最好消毒後待其自然乾燥。對於皮炎和眼球炎症,要避免陽光直射。坐在浮舟上時間過長,會感到不舒服,所以坐久時要活動活動手腳,使臂時和肩膀的關節、腿部的肌肉得以放鬆。同時,應注意保暖,不要被海水打濕身體。
三、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兩手穿進去,將其披在肩上;
將胸部的帶子扎緊;
將腰部的帶子繞一圈後再扎緊;
將領子上的帶子系在脖子上。
四、救生衣的自製
在水中漂浮時,如果沒有現成的浮袋或救生衣,應該利用穿在身上的衣服做浮袋或救生衣。可以使用的有:大帽子、塑料包袱皮、雨衣、襯衣、化纖或棉麻的帶筒袖的上衣等,甚至可以將高筒靴倒過來使用。但應注意不要將衣服全部脫掉,以保持正常的體溫,具體方法為:要在踩水的狀態下,進行如下活動,用皮帶、領帶或手帕將衣服的兩個手腕部分或褲子的褲腳部分緊緊扎住,然後將衣服從後往前猛地一甩,使其充氣。為了不讓空氣漏掉,用手抓住衣服下部,或者用腿夾住,然後將它連接在皮帶上,使它朝上漂浮。如果用褲子做浮袋,將身子卧在浮袋上,採用蛙泳是比較省力的;如果穿著裙子,不要把它脫下來,要使裙子下擺漂到水面上,並盡力使其內側充氣。
五、水上遇難時信號工具的作用
在江河或海上遇險後,有效地利用各種信號工具,發出求救信號,會加大得救的可能性。
反射光。利用鐵或閃光的金屬物,將陽光反射到目標物上去。如果陽光強烈,反射光可達15公里左右,而且從高處更容易發現。
信號筒。信號筒有白天和晚上用兩種。白天用的信號筒會發出紅色煙霧,晚上用的會發出紅色的光柱,燃燒時間約1~1、5分鍾。夜間在20公里外都能看到,白天在10公里內才能看到。
防水電筒。這是一種小型的手電筒,可以在夜間發出信號,但最多隻能照射2公里左右。
自製信號旗。將布繞在長棒的頂端作為信號旗使用。
海上救生燈。海上救生燈點著後靠海水來發光,將其浸入海水可連續發光15小時,在2公里遠的地方就可以發現,該工具壽命為3年。
鋁制尼龍布。鋁制尼龍布的反光性強,從遠處就能發現,而且也容易被雷達所發現。
六、不會游泳者落水後的自救
遇到這種情況時,下沉前拚命吸一口氣是極其重要的,也是能否生存的關鍵。往下沉時,要保持鎮靜,緊閉嘴唇、咬緊牙齒憋住氣,不要在水中拚命掙扎,應仰起頭,使身體傾斜,保持這種姿態,就可以慢慢浮上水面。浮上水面後,不要將手舉出水面,要放在水面下劃水,使頭部保持在水面以上,以便呼吸空氣。如有可能,應脫掉鞋子和重衣服,尋找漂浮物並牢牢抓住。這時,應向岸邊的行人呼救,並自行有規律地劃水,慢慢向岸邊游動。
七、遊船遇險安全撤離的方法
如果你乘船時遇險了,要在短時間內奔到通向甲板的最近出口,盡快跑到甲板上。如果不得不離船時,一定要穿好救生衣,跳水時盡量選擇較低的位置,同時要避開水面上的漂浮物,從船的上風舷跳下。如果船左右傾斜則應從船首或船尾跳下。跳到水中應採取最好的姿勢,雙腳並攏屈到胸前,兩時緊貼身旁,交叉放在救生衣上,使頭頸露出水面。這樣做對保持體溫很重要。
F. 具體的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與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G. 求景區遊船管理條例
1、遊船應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檢查應不少於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後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停止使用,嚴禁帶故障營運。
2、遊船管理部門必須配備救護人員和水上救生器材,以應急需。
3、凡開展遊船業務的水域,必須設置遊船專用碼頭.遊船嚴禁在非碼頭岸段停靠上下遊人。
4、碼頭上應設置租乘遊船須知的牌示和安全防範的設施及措施。
5、遊船上應標示限乘人數,嚴禁超員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嚴禁乘坐;兒童應有成年人陪同。
6、在水深超過1.5米的地方應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標志。
7、10公頃以上水面的公園應配備巡邏船隻,以維持水上治安和及時處理安全事故。
8、遇大風時應停止租船,並應出動巡邏艇引導遊船返回碼頭或選擇確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9、水上項目可為遊人投安全保險。
http://www.golden-book.com/proct/MoreInfo.asp?id=841366&sid2=3741a2169198&tid=6
H. 公園遊船管理制度
1、水抄上項目主要指遊船:各種襲環湖遊船、渡船、畫舫、小艇、腳踏船、碰碰船、動物造型船等,包括機動船和非機營運的遊船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標准,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營業。
2、遊船應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每年的全面檢查應不少於1次:在出租前和使用後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停止使用,嚴禁帶故障營運。
3、遊船管理部門必須配備救護人員和水上救生器材,以應急需。
4、凡開展遊船業務的水域,必須設置遊船專用碼頭.遊船嚴禁在非碼頭岸段停靠上下遊人。5、碼頭上應設置租乘遊船須知的牌示和安全防範的設施及措施。
6、遊船上應標示限乘人數,嚴禁超員乘坐。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嚴禁乘坐;兒童應有成年人陪同。
7、在水深超過1.5米的地方應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標志。
8、10公頃以上水面的公園應配備巡邏船隻,以維持水上治安和及時處理安全事故。
9、遇大風時應停止租船,並應出動巡邏艇引導遊船返回碼頭或選擇確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
10 水上項目可為遊人投安全保險。
I.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渡口管理
設置渡口應當符合流域、城鄉、航運和防洪等規劃,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條件。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以及渡船的增減,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不得將渡船移作它用。
禁止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內和其他禁泊區域內設置渡口。
禁止在通航水域內設置纜渡、鍾擺渡。經批准在非通航水域設置的纜渡、鍾擺渡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條件。 渡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和維護:
(一)城鎮渡口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鄉(鎮)、村渡口由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由水庫形成的封閉水域的渡口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的業主負責管理和維護,也可以由其與庫區周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商確定;
(四)其他渡口由設置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渡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渡口管理部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加強對渡口、渡船的管理維護和對渡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訓及勞動保護等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所轄區域內的公益性渡口建設,渡船維修、更新和渡工補助等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從事船舶設計、製造和維修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和等級證書,並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船舶設計、製造和維修活動。
船舶焊工應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焊工合格證書。 航道、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航標的設置、維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安全和技術標准要求。
航道、港口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制止和查處侵佔、破壞航道、港口及其設施的違法行為。
在航道上建設橋梁和鋪設管道、電纜等水上水下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新建和已建的橋梁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橋涵標志、橋柱燈和防撞設施,確保橋區航道暢通以及航行船舶和橋梁的安全。
水上、水下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在指定的區域內設置航道標志和航行安全警示標志,並配套建設相應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不得從事養殖、種植活動。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航道、港口規劃和航道、港口技術標準的要求。
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貨物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經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其相關的安全設施、設備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等所必須的相關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預算。與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在航道、港口區域內進行下列可能影響船舶通航安全的活動,應當在事前報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批准:
(一)勘探、採掘、爆破;
(二)構築、設置、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築物或者設施;
(三)架設橋梁、索道;
(四)鋪設、檢修、拆除水上水下電纜或者管道;
(五)設置系船浮筒、浮躉、纜樁等設施;
(六)港口建設、碼頭前沿水域疏浚;
(七)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
前款所列的活動完成後,建設、施工單位或者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照通航管理、航標管理規定和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清理遺留物和恢復原狀,並申請通航驗收。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進行觀測、測量、地質調查、航道養護、大面積清除水面垃圾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活動,應當向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申請發布航行警告、航道通告。
因工程建設、施工或者挖砂採石造成航道礙航、斷航或者航道、航道設施損毀的,建設、施工或者挖砂採石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恢復或者予以賠償。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水情信息傳遞制度和通報制度,在因調水作業導致水位急劇變化,可能影響水上交通安全的區域內及時發布相關水情信息。
水電站、水庫管理單位或者其他調水作業單位未及時發布水情信息,導致人員傷亡和船舶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航道、港口水域內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確需在航道水域內采砂取石、開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批准,並按照批準的水域范圍和作業方式開采、堆放,不得惡化通航環境。 禁止在航道、港口水域內散漂竹、木或者其他物體。
在航道、港口水域內拖放竹、木排筏等物體,應當提前24小時報經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批准,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拖放,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縣級以上航務海事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漁政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通知當事人,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對拒不及時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應當依據法定的職責,採取責令臨時停航、停止作業、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離港、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航水域的巡查、監督,遇有惡劣天氣、水位陡漲、陡落或者水面漂浮物密度過量、發生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情形的,可以採取限時航行、單向航行、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並及時予以公告。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受縣級航務海事管理機構的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可以對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救助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後工作。
發生特大險情或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水上安全應急救援預案,指揮各方力量參與救助。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應當全面、積極履行職責,服從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 航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法定職責進行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取證、鑒定和認定工作,依據調查核實的事實、證據,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作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和決定。
國家對特別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