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減少免費景點需要賠償嗎
Ⅰ 旅行社少帶遊客去一個景點,按照《旅遊法》規定旅行社應該怎麼賠償
如果導游減少景點事先沒有徵求全團客人的同意,那麼就是違約可以找旅行社要求賠償,旅行社不賠就投訴當地旅遊局,旅行社會被罰款
Ⅱ 導遊人員強迫遊客參加自費項目擅自減少旅遊景點違反旅遊法那一條應當收到什麼處罰
一、旅行社是否能夠安排自費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在旅遊活動中,旅行社當然是可以安排自費項目的,但是安排自費項目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與遊客協商一致;
(2)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遊客;
(3)不得通過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遊客的行程安排;
(5)旅行社需要事先對自費項目做必要的資信審查。即:自費項目的運營管理方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所安排的自費項目涉及的各項設施設備、操作管理、人員配置、救援救助等制度或措施能夠保障遊客人身及財產安全。
二、對於自費項目的安排,需要採用何種形式予以確定?
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第十條的規定以及《國家旅遊局關於嚴格執行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3〕362號)》的意見,旅行社如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在遵循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下,與遊客訂立書面合同。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以下幾種形式均可認定是合同的確認。
1、一般是採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
採用書面形式,對自費項目安排的事實加以固定,無論是對於旅行社亦或是遊客均是有利的。如發生糾紛爭議,則可以作為切實有效的參考依據。
2、旅行社與遊客通過口頭協商的方式也可以的。
但是採用口頭形式,如沒有其他第三方的證明或輔助材料的情形下,在發生遊客投訴爭議的,對於判斷是否是「自願參加」的問題,無論是旅遊主管部門或法院司法實踐中,旅行社都是需要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因而,從風險可控的角度分析,旅行社還是採用書面的方式確認較為妥當。
三、關於自費項目的安排,具體可採用的書面形式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具體而言,在旅遊者確認參團的過程中,與自費項目相關的書面確認形式有:
(1)包價旅遊合同;
(2)行程單;
(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
其中需要特別強調注意的是,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但是並不意味著,旅行社只要發了一份行程單給遊客,就視為遊客同意旅行社所安排的自費項目(如果旅行社這么操作了,此時只能是認為旅行社自己單方面做的決定通知)。要明白所謂的「協商一致簽署」的意思是要有遊客書面同意確認,即:行程單只有在遊客簽字確認的情形下,才能視為遊客同意安排。
四、微信、QQ、郵件、簡訊等方式能否作為遊客確認參加自費項目的依據?
按照《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並結合本文的前面論述,微信、QQ、郵件、簡訊等均可被認定為是「書面形式」,是可以作為認定遊客同意參加自費項目的依據之一。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因微信、QQ、郵件、簡訊等電子數據一方面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另一方存在「主體無法確認」的瑕疵缺陷,因而均需要通過其他輔助材料或證明文件加以相互驗證,才能確認其法律效力。
關於對於如何確認微信、QQ、郵件、簡訊的主體問題,旅行社可以通過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確認遊客的聯系方式,並通過該聯系方式與遊客進行溝通確認,並且需要保留相關的溝通交流記錄的初始原件資料(如保留手機上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等)。
綜上所述,在旅遊行程中只要按照在相關前提條件下,旅行社是可以為遊客安排自費項目的,只是要特別注意相關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Ⅲ 國家有統一規定旅遊景區門票減免政策嗎
旅遊景點門票價格減免優惠政策匯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27號):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游覽參觀點,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及學生等應適當優惠,對殘疾人、兒童等實行免票。
3、《國家發改委等部委關於整頓和規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05號):一、規范門票價格管理。(5)游覽參觀點要明確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門票價格減免范圍和標准。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落實青少年門票價格優惠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83號): 一、各地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游覽參觀點,對青少年門票價格政策標准: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兒童實行免票;對6周歲(不含6周歲)~18周歲(含18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學生實行半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游覽參觀點,對大中小學學生集體參觀實行免票。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游覽參觀點參照上述規定對青少年等給予票價優惠。
各地游覽參觀點對青少年的門票價格優惠幅度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准執行;優惠幅度已達到上述標準的,仍按地方規定標准執行。
二、青少年購票入園時需出示居民身份證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香港、澳門、台灣等入境游青少年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學生證件等有效身份證明,均可辦理購票入園手續,享受門票優惠價格。
(3)旅遊減少免費景點需要賠償嗎擴展閱讀
在中國旅遊景區協會倡議下,全國2050家5A級、4A級景區簽訂「不上漲門票價格」承諾,約佔全部5A、4A級高等級景區的八成。
這些承諾景區中,山東、江蘇、浙江、四川、河北、黑龍江等地的景區最多。山東省有191家景區承諾不漲價,包括曲阜三孔、泰山、嶗山、蓬萊、劉公島等5A級9家。江蘇省有169家,包括夫子廟、蘇州園林、周庄古鎮、蘇州同里、揚州瘦西湖等5A級景區14家。浙江省132家。四川省有116家景區承諾不漲價,包括都江堰、峨眉山、九寨溝等6家5A級景區。河北、黑龍江承諾不漲價的景區都超過了100家,各自包括5家5A級景區。
據介紹,目前全國旅遊景區正在各地旅遊部門的推動下積極響應旅遊景區協會倡議,仍在繼續報送「門票不漲價」承諾。中國旅遊景區協會將繼續公布承諾景區名單,希望廣大遊客予以監督支持。
Ⅳ 遊客破壞景點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我個人認為:
第一、如果景點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遊客破壞的物品屬於文物,應該專按照《文物屬保護法》第七章「法律責任」的各條規定,分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
第二、破壞文物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第324條規定辦理。
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如果景點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遊客破壞的物品不屬於文物,應該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的標准和數額,應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維修恢復費用、因文物被破壞造成遊客數量減少從而減少景區門票損失等綜合計算。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Ⅳ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遺漏景點應當如何賠償
根據最新來《旅行社管理條例自》第70條24項規定,執法部門以上報行程為例,如遇旅行社違約,造成遊客景點遺漏的應當賠償三倍未去景點費用;未產生費用的(如:公園,城市,街道等)應賠償當日服務費30——50元/一人次。
Ⅵ 境外 旅遊 減少景點 賠償問題
簽署的時候沒有合同么?
Ⅶ 遺漏游覽景點賠償如何計算
一、 組團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按照約定解決。合同關系是一種相對的法律關系,僅在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按照約定解決。合同關系是一種相對的法律關系,僅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於旅遊者來說,組團社因地接社行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的當事人組團社應對地接社的履行行為負責,向旅遊者承擔違約責任,然後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向地接社追償。 二、 旅遊損失賠償的問題比較復雜。 國家旅遊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具體規定了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第8條第 1項規定: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賠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旅行社只退賠遺漏景點門票款顯然是大大低於規定的數額,應該按法定要求進行核算,以使旅遊者的損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賠償。 三、 賠償全部旅遊費用的請求缺乏依據。 旅遊提供的是一種特殊的組合產品,旅遊的費用是吃、住、行、游、購、娛和提供服務等多方面的綜合價格。要求賠償全部旅遊費必須以對方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根本性違約是指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即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旅遊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個別景點遺漏,不應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Ⅷ 出國旅沒按行程走漏景點怎樣補償有規定嗎
名義上的法規在下面你可以看,但是實際上處理起來肯定很麻煩。第一取證麻煩,因為你說遺漏了,導游說沒遺漏,就是糾紛,證據難取。第二行政麻煩,走法律程序實在是慢,處理時間相對很久的。。
我國現行《旅遊法》明確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旅遊行程安排;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准;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等內容,不難看出旅遊行程是旅遊合同的重要內容。
同時,《旅遊法》也規定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單。旅遊行程單是包價旅遊合同的組成部分。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綜上,即便是旅遊主管部門對旅行社或是導游領隊進行了處罰的情況下,也不能免除對消費者的賠償。至於賠償的數額,要結合你遭受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計算。
Ⅸ 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版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權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形,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由此可見,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賠償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遊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的,不能以個別景點的變更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全部旅遊費用。
Ⅹ 擅自增加旅行景點如何賠償
擅自增加旅遊景點,如何賠償?因為實名制就可以直接賠償,就可以實名制,直接賠償就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