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景點開點辦什麼證
Ⅰ 旅遊景點什麼證可以免費
導游證、老人證、學生證、軍官證、殘疾證、。但是有的景區是沒有享受這些證的優惠的,根據當地景點的要求。導游證可以免所有景點的門票『但是導游必須帶團才可以,如果單獨去一個旅遊景點。很多都不讓進的。帶團的人數每個景點都是不一樣的。。(一)現役軍人(含軍校學員)、軍隊離退休幹部、70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免票。65 -69周歲老人持本人有效證件購半價票。
(二)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兒童實行免票,1.2—1.5米(含1.5米)兒童購半價票。
(三)在校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學生憑本人有效學生證有相應的優惠門票(半價-7折不等)。有些景點會通過戶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來判定是否享有半票優惠,也挺合理的。
(四)有些景點會對持有記者證的,攝影師相關證件,文物局工作人員相關證件等會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Ⅱ 在旅遊景點開店需要辦些什麼證件
這些跟景區管理員談
Ⅲ 旅遊景點開店鋪是否需要營業執照
只要是面積大於10平方米的店鋪,並有自然人資格的經營者。
需要開設店鋪,進行版經營都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權營業執照。
在旅遊景區開設店鋪,還涉及到景區管理和限制行業。
所以領取營業執照的同時,應該也要獲得風景旅遊區管理局的認可。
Ⅳ 旅遊景點開的遊船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現在遊艇駕照跟汽車駕照一樣全國通用,也是要先培訓後考試合格再由海事專局頒發遊艇駕屬照。
遊艇駕照編碼分三位:
A或B:A代表海上、B代表內河
1或2:1代表20米以上、2代表20米以下(拿到1等證也可以開20米以下的遊艇)
E或F:E代表動力艇、F代表帆船(拿到F證也可以開動力艇)
然後再進行組合,例如A1F駕照就是海上20米以上帆船駕照。
現在大連、天津、青島、上海、福州、廈門、深圳、海南等地都有海事局認證的遊艇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到地方海事局船員處問一下,或者上網找一找。
Ⅳ 旅遊景點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怎麼辦
旅遊景點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Ⅵ 旅遊景點有什麼部門
你看有沒有用
第一條 為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設立、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資源,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質、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天文氣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跡、歷史遺址、革命紀念地、宗教寺廟、園林、建築、工程設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風土人情等。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范圍,供人們游覽、觀賞、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有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由該部門主管本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工作(以下統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
其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風景名勝區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風景名勝區等級、規模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受所屬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保護風景名勝資源及其生態環境;
(三)組織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的公共規則,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其安全設施,保障遊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跨行政區域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七條 風景名勝區工作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風景名勝資源。
第二章 設立和變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備設立風景名勝區條件的區域,應當依法申報或者審定劃為風景名勝區。
第十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土地、地面建築物、附著物及其他資產的權屬關系,不得改變風景名勝區內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隸屬關系。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按風景資源的觀賞、科學、文化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劃分為三個等級:
(一)具有一定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環境優美、規模較小、有配套設施,在地、市、縣內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市、縣級風景名勝區;
(二)具有比較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有特色,有一定規模,配套設施比較完善,在自治區內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報為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重要的游覽、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景觀獨特,規模較大,配套設施完善,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可以申報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第十二條 設立風景名勝區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風景名勝資源調查評價報告,報國務院審定公布。
第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及周邊區域有重大的風景名勝資源發現,或者原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價值經重新評估,具備上一等級風景名勝區資源條件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請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或者提高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或者其配套設施發生重大變化,不再具備原定等級風景名勝區條件的,由審定公布該風景名勝區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銷該風景名勝區的等級。
風景名勝區等級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銷,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規劃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在所屬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環境保護、旅遊、國土、林業、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五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近期與遠期、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二)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與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等相銜接;
(三)科學評價風景名勝資源的特點和價值,合理確定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規模、開發程度和各項定額指標;
(四)注重保持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始風貌,突出風景名勝區的特色,維護生態平衡。
第十六條 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確定風景名勝區性質與規劃原則、總體布局和合理游覽接待容量;劃定風景名勝區范圍、外圍保護地帶、景區及其它功能分區;提出環境保護和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措施;編制各專項規劃和投資估算等。
詳細規劃應當包括:確定景區布局、道路交通、游覽和服務設施分布、工程管線走向;明確各項建設用地范圍;提出建築密度、高度控制指標和風格、色彩要求以及景點保護措施;提供各主要景觀、景點建築的方案設計和景區綠化要求等。
第十七條 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規劃編制單位在規劃方案送審後,應當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移交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保存。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總體規劃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詳細規劃由所在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備案。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一般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特殊重要區域的詳細規劃,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之日起6個月內審批。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應當在兩年內編制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准生效後3個月內,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其主要內容公布。
第二十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審批公布後,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生效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如確需對規劃作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 建設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的各項開發、建設活動應當根據已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建設項目的布局、造型、高度、體量、風格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經審定公布後,總體規劃獲得批准前,不得在景區內新建永久性設施。臨時建設項目如影響規劃的實施,破壞景區的生態環境和景區景觀時,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風景名勝區設立前已有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凡不符合規劃,破壞景觀、景物,妨礙游覽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所需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違反規劃建設與景觀和游覽無關或者破壞景觀、妨礙游覽的項目和設施。
在風景名勝區景觀、景點集中的游覽地和自然環境保留地內,不得建設娛樂、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其規劃定點及設計方案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按以下規定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其它手續:
(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建設項目由市、縣風景名勝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自治區級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遊建築,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築及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大型建設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纜車、索道、滑道,大型文化、體育、游樂設施,旅館建築,宗教項目,標志性建築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重大項目,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進行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及周圍植被、水體、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場地,恢復植被和環境原貌。
第五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按風景資源價值和環境保護需要實行分級保護。保護范圍由其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據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界定,並沿界設立界標,明確具體界區。
風景名勝區景區入口處和主要景物、景點應當設置保護說明和醒目的保護標志牌。
第二十七條 設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並服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進入或者居住在風景名勝區的個人,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維護區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內經鑒定的古樹名木,嚴禁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毀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設置標志牌和保護說明,並予以明示。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風景林木;因景區建設、林木更新、景觀和安全需要砍伐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始得進行。
第三十一條 因科研或者其它原因確需在風景名勝區內採集標本、野生葯材和其它林副產品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後,方能定點限量採集。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風景名勝區的古建築、古園林、古樹名木、古墓葬、摩崖石刻、革命遺跡、遺址和其它重要的人文景觀登記造冊,設立保護標志,做好維護和管理工作,落實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的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備專門的人員和必要的設備,維護風景名勝區景物、公共設施、游覽秩序、保護人身安全;對有險情或者存在有害物的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安全告示;對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開展游覽
活動。
第三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礦、採石、挖沙、取土、安裝桿線、開墾、建墳;
(二)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捕殺、傷害野生動物或者引入未經檢疫合格的動物;
(四)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五)攀折樹、竹、花;
(六)擾亂景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
(七)隨處傾倒垃圾、污水及有害物質,亂扔廢棄物;
(八)擅自設置、張貼廣告或者標語;
(九)在禁火區生火、吸煙、燃放煙花鞭炮;
(十)在規定地點以外隨意停放車輛或者佔道擺賣;
(十一)擅自設點向遊人收費。
Ⅶ 如果到旅遊景點去賣東西,需要辦什麼證件嗎
開店一般來說需要來辦源理:
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如果是下崗失業人員,將享受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優惠政策,如稅收減免、小額貸款等。(各地區具體情況不同)除此之外,還要向稅務機關請領統一發票,除非是獲准免用統一發票,否則,都一律要辦理。
由於餐館店屬於食品服務業,在開店之前,還要得到衛生部門的批准,從業人員必須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
除了營業證照的申請辦理外,如果想要自己店家所掛的招牌,不被別人所濫用,而為自己所專用,還必須向工商局申請服務標章注冊。店門口所掛的招牌名稱,除了名稱文字或圖樣,可以有自己特殊的設計。商標注冊費用可以到當地相關部門詢問一下。真空包裝的材料及機械可以找相關廠家直接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