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旅遊景點 » 旅遊安全法律問題

旅遊安全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 2020-12-30 06:00:36

1.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1)旅遊安全法律問題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2. 假期與父母一起外出旅遊,有哪些法律在保護我們平安

交通安全法、公民生命及財產保障法、各旅遊景點的安全須知等等都是

3. 旅遊期間,導游讓在自由活動時簽署安全自負,出現問題概不負責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簽字當然有效了,但是如果真的出了事他們旅行社一樣有責任.只是不是全責了

4. 旅遊者安全配合的義務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1.自由旅行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在「在中國餘下的工人權利的人民共和國。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養、休息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這一規定中的休息權中就包括了旅行的權利。
2.對旅遊產品的知悉權
旅遊產品的知悉權,指旅遊者在購買旅遊產品時對旅遊經營者提供的線路、服務等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經營者提供虛假情況並非如此。 不能欺詐和誤導旅遊者。
3.安全旅行的權利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的安全要得到保障。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的旅遊項目及服務必須符合有關的安全標准。例如,酒店,消防安全設備需要 旅行社要為旅遊者辦理保險,等等。
4.自主選擇權
選擇旅遊線路或者服務是旅遊者自己的權利,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旅遊者。旅遊者可以自己選擇旅行社,自己決定購買或不購買旅遊產品,可以對旅遊項目進行比較、鑒別,將選擇自己的決定的旅遊路線
5.公平交易和締結合同的權利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主體,旅遊者有權獲得旅遊服務的質量保障,有權要求合理的價格。因此,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要訂立旅遊服務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下來,完整,以保障遊客權益。
6.獲得賠償的權利
在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得到賠償和補救。旅遊經營者因自身的行為給旅遊者造成損害時,應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7.旅遊者的人格權
旅遊者不分國籍、種族、性別、年齡、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在旅遊活動的參與,它的,道德權利上一律平等, 旅遊者的風俗習慣要得到尊重和保護,不能受到歧視。
8.投訴權和訴訟權
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與損害其利益的旅遊經營者進行交涉,要求其賠償損失;旅遊部門可以管理,消費者管理協會的投訴部門, 要求處理。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9.法律與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與法規中,對消費者的保護體現在許多方面。作為消費者的一員,對於遊客來說,根據法律規定,請享有的其他權利。 當然,旅遊者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旅遊者要遵守旅遊地的法律與法規,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公共秩序的活動。

5. 旅遊景區保護法律存在的主要問題

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嚴重滯後、執行不力。

旅遊安全的制約因素比較復專雜,但政策、法屬規不完善以及執行不力是一個十分明顯的制約因素。一方面,當前旅遊政策、管理法規相對於經營實踐還嚴重滯後。一些頗受旅遊者歡迎且安全性較高的特種旅遊項目尚未及時納入安全管理范疇,至今缺乏相應的安全法規。另一方面,安全管理政策在實際中貫徹得並不徹底,導致執行不力。雖然國家旅遊局有相關規定,但尚有為數不少的旅遊景區一直沒有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

6. 個人組織旅遊,所簽定的安全責任書是否有法律效應

有,是合復同性質。如果再保險點的話制,去做個公證。
旅遊者應該先弄清組織者是否有保證其安全的能力,以及若發生了事故,是否有賠償的能力,而組織者也有義務向旅遊者給出證明。
如果組織者根本承擔不起負責安全的能力以及賠償能力,那麼即便有這份合同,最終還是不能完全的保護到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了解清楚最好

7. 公司出遊與員工簽訂安全免責協議是否具有法律

侵權責任的抄賠償問題最終是《侵權責任法》決定的。
任何協議都不能對抗國家法律,如果對抗,也是無效,依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在道義上有必要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但並沒有嚴格上的法律責任。只有因工作原因照成的侵權損害,才有相關的責任。
另外,企業應該在防火措施,防火設備上准備充分,一旦發生火災,即使員工有過錯,企業是無法免責的。
所以有提醒的責任,可以用書面的提醒,免責條款不用寫。
大方向的責任盡到就可以了。

8. 遊客在無安全保障的地域開展旅遊活動的禁止提示哪個法律法規

《旅遊法抄》明確要求,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等,以及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旅遊經營者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法條鏈接:《旅遊法》的相關規定

1、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第八十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

(三)未向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9. 旅遊政策與法規的安全檢查講的是什麼

1、旅遊法律關系是指基於法律事實,由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在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旅遊權利的含義包括:一是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可以依法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二是主體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3、義務是法律規定的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的必須履行的責任。4、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定得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亡的各種事實的總稱,(1)它是一種規范性事實;(2)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3)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5、法律行為是當事人根據個人的意願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包括旅遊活動在內的所有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亡的最經常的事實;6、合法行為是主體依法所實施的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行政和司法行為;違法行為包括民事違法行為、行政和刑事違法行為。7、旅遊法律關系的產生指因某種法律事實,使旅遊法律關系主體間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形成;8、旅遊法律關系的變更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存在,使已經形成的旅遊法律關系主體、內容、客體的改變;9、旅遊法律關系的消亡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存在,旅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終結。10、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11、導遊人員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遊客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12、計分管理制度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對導遊人員的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根據其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嚴重與否,經手扣分的一項管理制度。13、年審管理是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當年從事導游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遊客反映情況等進行考評的制度。14、行政復議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從旅遊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15、旅遊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旅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不服時,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並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就相關行政爭議作出裁決的一系列活動或制度。16、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在整個或部分訴訟過程中參加行政訴訟,對行政訴訟程序能夠產生重大影響的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17、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因與被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參加到訴訟案件的當事人。18、訴訟代理人指以當事人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19、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20、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條件:(1)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內容包括要約人所希望訂立合同的基本條款;(2)如果要約人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21、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們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22、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23、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表示一致的意思。24、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25、締約過失責任:是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為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確認無效或可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6、合同履行即雙方當事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擔的義務,實現各自的權利。27、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合同當事人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的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兌現給付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28、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券,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的權利,但該債權主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29、撤銷權:債權人對債務人濫用其處分權而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可以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30、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時,雙方當事人依法經過協議,對合同內容進行的修改或補充。31、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合法行為。32、 合同終止:是指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使合同確立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於消滅。33、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於合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34、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35、賠償損失: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或者根據合同約定應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行為36、違約責任免除: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以免責條款的方式約定的可以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事由。37、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遊經營者為維護自身和他人的旅遊合法權益,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和有關服務單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請求處理的行為。38、旅遊投訴處理:是指旅遊投訴者向有管轄權的旅遊投訴管理機關提出投訴,旅遊投訴管理機關經審查認定符合受理條件,予以立案的行政行為。39、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有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責任的行為。

熱點內容
微山湖島旅遊攻略 發布:2021-03-16 21:45:18 瀏覽:387
適合78月份國內旅遊的地方 發布:2021-03-16 21:42:27 瀏覽:6
文化旅遊部單位 發布:2021-03-16 21:42:22 瀏覽:118
深圳周邊游推薦免費的 發布:2021-03-16 21:42:18 瀏覽:696
塑州旅遊景點 發布:2021-03-16 21:40:53 瀏覽:84
道觀河風景旅遊區發展前景 發布:2021-03-16 21:39:53 瀏覽:658
旅行社psd 發布:2021-03-16 21:39:03 瀏覽:174
常州旅遊業發展現狀 發布:2021-03-16 21:35:14 瀏覽:330
棋牌在線游戲必去797ag 發布:2021-03-16 21:33:30 瀏覽:217
有四個旅遊團三條路線 發布:2021-03-16 21:33:30 瀏覽: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