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生產隱患
㈠ 安全生產隱患的定義是
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版陷,是引發安全事故權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於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組織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事故隱患定義、分級、類別 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分四級: 1、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 2、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㈡ 安全生產隱患包含哪三個方面
安全生產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版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權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分四級:
1、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
2、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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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的處理方式:
(一)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區域部門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並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要求,進行限期整改。
(三)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立即上報上級政府主管部門,並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進行徹底整改。
㈢ 安全生產隱患有哪些
針對不同行業,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是不同的。以下是一些生產企業需要排查專隱患的內容。
排查內屬容
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操作規程
目標管理
施工組織設計
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檢查
安全教育
班組活動
持證上崗
工傷事故
安全標志
應急救援預案
建立及演練
排查內容
現場圍檔
封閉管理
施工地場
材料堆放
現場住宿
現場防火
施工現場標牌
生活設施
治安綜合治理
保健急救
排查內容
施工方案
立桿基礎
懸挑梁設置
連牆件
桿件間距
剪刀撐
腳手板
防護欄桿
小橫桿
桿件搭接
架體內封閉
腳手架材質
通道
卸料平台
交底與驗收
排查內容
用電方案
外電防護
總配電箱(房)
保護接零
分配電箱
開關箱
現場照明
配電線路
用電檔案
㈣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定義是什麼
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於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
事故隱患分四級:
1、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
2、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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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單位,應採取防範、監控措施。
第十八條對在短時間內即可發生重大事故的隱患,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可按有關法律規定查處;也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單位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接到《重大事故隱患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立即停產、停業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單位,應及時報告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申請審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資金由單位籌集,必要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給予支持。
㈤ 安全生產隱患是什麼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屬於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部門規章。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編制企業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㈥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包括哪些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危及安全生產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重大險情。
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 、設備缺陷等。
建設 、施工 、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能量傷害。
停工 、生產 、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 、火 災 、爆 炸 、中毒等。
可能造成職業病 、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在敏感地區進行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丟棄、廢棄和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
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㈦ 安全生產有哪些隱患
事故隱患是來指作業場所、設備源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於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了《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組織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事故隱患定義、分級、類別 事故隱患是指人的活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經濟損失的潛在危險。 分四級: 1、一般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下。 2、較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不含)以下。 3、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1000萬元(不含)以下。 4、特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