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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領域瀆職犯罪風險

發布時間: 2020-12-19 23:38:47

1. 如何預防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領域的瀆職犯罪

如何做好新時期的食品葯品監管工作
當前食品葯品監管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從食品葯品監管工作部門自身來講,一是制約科學監管的問題和思想障礙還比較多,依法行政的思想未得到全面落實,監管工作定位不夠准確。二是經費不足問題困擾著基層,一些工作任務無法落實。三是監管隊伍的監管能力、監管水平還不能適應監管工作的要求。從監管對象來看,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誠信經營機制和企業自律性還比較差,違法違規事件時有發生;醫葯產業和餐飲服務行業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沒有完全形成;葯品流通秩序不夠規范,不合理用葯現象仍然普遍。食品葯品監管工作面臨的新形勢當前,黨和政府把食品葯品安全提升到了一個新的戰略高度,縣委縣政府將食品安全工作列為縣「十二五」發展規劃,專門進行部署。同時將食品葯品安全監管工作列為鄉鎮政府日常工作重點,作為年終考核鄉鎮政府的工作績效目標之一。這些變化,為食品葯品監管工作邁上新台階創造了有利條件。食品葯品監管工作機構改革後,監管任務、監管體制發生了變化。監管部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葯品、醫療器械五大與公眾健康緊密相關產品的監管,相關健康產品的監管相對集中,具體監管責任更重。省級以下食品葯品監管體系發生的變化使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所承擔的具體監管責任沒有淡化,改進和加強監管工作的要求沒有弱化,保障公眾飲食用葯安全的根本任務沒有變化。踐行科學監管理念,提高食品葯品監管水平濉溪縣食品葯品監管工作思路的核心就是堅持以人為本,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葯安全。牢固樹立科學監管思路,按照市場運行的客觀規律,構建合理的監管機制和制度體系,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各項監管資源。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科學監管水平和能力。一方面要抓領導班子建設,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另一方面抓好執法隊伍建設,增強執法人員的凝聚力和戰鬥力,牢固樹立「執法就是服務」理念,將嚴格執法與熱情服務結合起來。創新監管手段,建立長效監管模式。加強食品葯品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加大培訓教育力度,強化企業是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觀念。監管部門要增強監管責任意識,建立完善責任制。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及運行機制,優化誠信建設氛圍,為企業發展做好服務。建立健全技術支撐體系,以科學技術和手段為依託,繼續完善食品葯品檢驗機構建設,提高檢驗檢測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網路實現對相對人的遠程監管,力求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完善重大食品葯品安全事件應急機制,健全和監測工作運行模式、組織體系,努力構建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反應靈敏、協調配合的應急管理體系。健全監管機制,規范行政行為。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規范和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內部監督,完善對認證發證、稽查處罰等重點領域人員的監督,實行權力分解、崗位輪換、集體審批,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序,防患於未然。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向社會公布葯品監管法定依據、執法程序、辦事期限及服務承諾,確保葯品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得到正確貫徹。把推行政務公開作為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發展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讓公眾參與監管,推進效能建設,優化政務環境。

2. 旅遊領域嚴重失信者將受到哪些懲戒

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旅遊經營者回及其從業人員在答旅遊領域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將受到限制或禁止市場准入、限制融資和消費等聯合懲戒措施。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的對象為文化和旅遊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公布的存在旅遊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來源:新華網

3. 哪些屬於安全生產領域失職瀆職行為

轉載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一、構成安全生產監管玩忽職守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玩忽職守罪是瀆職罪中的一種。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以及法律中明確規定的徇私舞弊行為中的一些徇私舞弊罪。目前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屬於刑法規定的一般瀆職罪,並沒有按照特殊瀆職罪對待。因此,對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認定和追究的依據是《刑法》和有關一般瀆職罪的若干司法解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專門針對安全生產領域的情況做出了幾個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比如,《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等,其中也有不少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方面的解釋性規定。
近十年來,安全生產領域的瀆職犯罪以玩忽職守罪居多,全國每年被追究的大約在七百人上下,而安全生產監管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則比較少見。這個數目相當於安全生產領域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刑人數總量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企業中有三人因為安全事故問題被判刑,必然有一個政府人員因此被判刑。這個大數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計算得來。這就為政府安監人員提出了警示和壓力。
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的基本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該條規定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瀆職罪。徇私舞弊的,依法加重處罰。根據有關學理解釋,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其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濫用職權通常是積極作為的,表現為超越職權、不正確行使職權;而玩忽職守,通常是不作為的,表現為不履行職責或者在履行職責時粗心大意。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都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前者強調的是行使職權,後者強調的是履行職責。
瀆職罪作為罪名分類,列在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35個瀆職罪名,後來增加到37個。

二、安監人員或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具備哪些關鍵性行為,才構成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犯罪?
這個問題屬於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犯罪構成要件中行為要件。安監人員或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在客觀上須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而且須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里的關鍵點如下:
(一)具有違反職責或職權行為,即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或職權有很多,有關人員不論違反哪一條,都有可能構成此罪。在總的具體行為方面,根據《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它們主要有:(1)對不符合礦山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2)對於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3)對於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予查處的;(4)強令審核、驗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批准或者驗收行為的,或者實施其他阻礙下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5)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6)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行為。
這里盡管是規定礦山安全監管瀆職行為的,但我們仍然可以理解為所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瀆職行為。而且不限於這些具體行為種類,還會有其他行為表現。比如,安監人員或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不依法查封、取締的,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履行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方案和檢查計劃;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搶險救災、貽誤搶救時機造成事故擴大,產生嚴重後果的等。
應注意,這里所涉及的法定職責或職權是什麼?我們在後面的問題中還要敘述。
(二)這里的關鍵性行為還必須表現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並不是都必然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玩忽職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造成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量,等等。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造成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量,等等。
前列規定不適用於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
這里的問題是,一個事故的發生不是一個或幾個職權行為造成的;事故通常發生在企業,還必須由企業行為或通過企業行為而發生。這就出現了政府職權行為與企業行為連帶造成事故、產生危害的問題,追查起責任來也就比較麻煩。
從實際情況來看,並不是所有的安全事故發生都要追究安監人員的責任,大多數情況是與安監人員無關的,只是追究企業責任人員責任。但對於重大、特大事故而言,通常是既查企業也查政府有關人員。較大事故也可能在查企業的同時也查政府有關人員。在責任承擔方式方面,有些是刑事責任,有些是行政責任,有些是政治責任,或者它們的綜合性承擔,這要看涉案人員觸犯法律的程度和責任聯系的緊密程度。
(三)行為與後果的緊密性程度或關聯程度。這是一個重要問題。一個事故發生,僅就政府行為而言,也可能會牽涉眾多層級、部門、人員,他們可能都會對事故發生有這樣、那樣的責任,或者是直接責任,或者是間接責任。比如,崑山「8.2」事故就涉及到三級政府、一個開發區管委會、七八個部門、五十餘人的責任,究竟給他們中間的哪些人定為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這要看哪個部門的職責、哪個人員的行為與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最密切或比較密切,通常是以最直接的政府部門或者公共事務部門為最密切部門,以最直接的職權或職責人員為最密切人員。按照最密切關系原則確定瀆職責任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事了。然後再按照關系密切程度遞減的順序確定次要責任或者比較次要的責任。當然,這裡面要綜合許多因素進行分析、判斷,不能簡單地把瀆職責任都歸於最基層政府部門或者最基層的安監人員。我們要看他的職責與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有否最密切的聯系,還要看他的瀆職行為數量多少、影響程度大小等因素。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資料顯示,安監瀆職被追究的多是科級以下幹部。
三、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犯罪立案的標準是什麼?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確定的立案標準是否已經清晰?
前面已經提到,一般瀆職罪的立案標準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單純從這個規定看,瀆職罪立案標準是清晰的。這里的問題是它假定了一個前提:一個事故的發生是由一個或幾個職權行為造成的,或者一個人或幾個人瀆職造成的。但是,我們前面還提到,實際中沒有那麼簡單的事故,也沒有那麼明確的行為與後果的對應關系。一個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往往是由若干個層級的、若干個部門的政府職權行為與企業的多部門、多個人的行為共同造成的,這就出現了連帶追究責任而且是不同性質的責任問題。於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准在這里就失靈了,因為我們找不到那麼一個假定的前提和明確的行為後果對應關系。這就說明目前的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確定的立案標準是不清晰的。
這么說是不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准就沒用了?是不是復雜原因造成的事故責任就沒法追究了?不是的。我們要明白以下幾點: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作為最簡單、最單純、最明白的立案標准仍然是確定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的基礎標准、參照標准。這個基礎地位不能動搖,否則我們就無所適從。比如,造成死亡1人的事故應當立案追查瀆職責任,那麼造成死亡2人或更多人死亡的事故就更應該立案追查瀆職責任。這說明前者是後者的一種參照標准。至於立案後是不是一定要予以刑事懲罰,那倒不一定,而是要綜合多種因素加以考慮、決定。
從近年事故刑事審判統計數據看,負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瀆職罪責任的人員在總的死亡事故中所佔的比例仍然偏低。這說明,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由於諸多因素的影響,並沒有全部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現行的立案標准只適用於具有簡單而明確的因果關系的案件。但是,特大、重大甚至較大的責任事故發生,是一定會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復雜原因造成的事故盡管不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標准內在的假定條件,但並不是各類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就辨別不清了,也不是造成事故的企業人員、政府人員的責任就不追究了。無論多麼復雜的原因,無論多麼復雜的事故責任都是能夠查清並予以追究的。
(三)多種原因造成的事故損害不能平均分配或者按照責任權重大小分配給每一個責任者,而是每一個責任者都分別對這個損害的總結果負責。比如,事故造成10人死亡或者1000萬元損失,那麼每一個責任者都要按照這個結果承擔責任。他們只是主體資格不同、行為不同、職責不同、直接或間接原因不同、行為與結果的遠近或密切程度不同,因而對這個結果承擔的罪名或刑事責任大小不同。企業責任人員、政府責任人員都分別對這個結果承擔各自不同的責任。
(四)能不能針對事故的復雜原因、復雜關系制定一個具有復雜對應關系的立案標准之規定呢?比如,各層級政府、不同部門的公務人員在一個事故中都各自有一個自己的立案標准,以便對他們做出不同的立案判斷甚至判決。目前看,做到這種程度是不可能的。既然不可能有這樣的標准,那麼就只能由法官根據案件中各責任人員的不同情況做出自己的判斷。這個過程中,有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是可以辯護的。
四、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的主體有哪些?政府安委會是一個政府部門嗎?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具有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的主體資格嗎?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瀆職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應地,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犯罪的主體則必須是政府的安監人員或者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但還不限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規定,瀆職罪主體還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照此規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政府委託管理開發區事務的機構,其工作人員理當是瀆職罪主體;相應地,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內設的安全生產委員會也就是負責協調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的機構了,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等人員也就成了行使一定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職權、從事公務的人員了。所以說,政府安委會以及開發區安委會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具有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的主體資格。我們不能說政府安委會是一個政府部門,但它仍有一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從廣泛的意義上講,具有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的主體資格的人員比較多。依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凡是主管生產、業務的部門都要管理好自己的安全,都是負有安監職責的部門。崑山「8.2」事故調查報告認為有關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監管局、公安消防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他們的有關責任人員則要承擔玩忽職守罪的瀆職責任,也就不足為怪了。
這里還要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瀆職罪,這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瀆職罪有所區分。
五、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量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確定一個涉案人員的具體刑期要考慮哪些因素?公訴機關有權建議法院判處涉案人員的刑期幅度嗎?
答:這里有三個問題。
(一)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量刑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這里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崑山「8.2」事故各涉嫌瀆職人員量刑幅度大致也在這四個檔次中選擇:一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確定一個涉嫌瀆職案人員的具體刑期要考慮的因素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第五條第13項、第三條第8項、第五條第15項有關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規定。具體是:
1.應綜合考慮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程度、被告人主觀過錯大小、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施救表現、履行賠償責任情況等,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2.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3.對於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1)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2)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3)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4)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三)公訴機關有權建議法院判處涉案人員的刑期幅度,這是基於他們對於涉案人員在案件中所起作用、所處地位的認識而做出的判斷。這種認識和判斷對於涉案人員及其辯護人來說也是具有的,同樣有權向法院提出來,不是一項什麼特別的權利。至於法院是不是採納,那要根據法院自己的判斷。
六、安全生產監管「盡職免責」有否法律依據?作為安監人員,他們怎樣才能做到「盡職免責」?
答:安全生產監管盡職免責本來就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法律精神(有人建議把「盡職免責」叫法改稱「盡職無責」)。構成瀆職罪的前提就是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它的內在構成要件之一就是沒有依法盡職。照此規定,如果盡職了,有關人員也就不會犯瀆職罪;即便是企業發生了重大事故,國家安監人員也不承擔瀆職責任。但是,問題就在於他們怎樣才能做到「盡職免責」?
前面問題中我們談到安監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的種種行為,這里還接著敘述。是不是杜絕或禁止了瀆職行為就不會構成瀆職犯罪了呢?法律上回答是肯定的。但問題是安監人員或者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的安監職責或職權是很多的,大量的法律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了安監職責或職權,我們是列舉不完的。而且,實際中又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產生大量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執法甚至救援工作,這都是職責。檢察院在追究安監瀆職時把瀆職中的職責分為法定職責、工作職責,工作職責又分為崗位職責、授權職責、臨時職責。這里可以看出,我們並不是明白而且遵守了法定職責就完事了,還有大量的工作職責需要我們遵守。只要有一項關鍵的不盡職,再加上因此發生了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那就成了涉嫌瀆職犯罪問題。所以說,實際中回答「盡職免責」又是很困難的。最近幾年,我們安監部門以年度計劃開展安監工作,檢察院在關鍵時候是不是以年度計劃進行免責也很難講。檢察院喜歡在事故調查時成立自己的獨立檢察調查專案組,不受制於政府的事故調查組,安監部門無能為力。
有人說,政府部門只對企業開辦的有關安全審批、項目審批、檢查監督和年檢、特檢承擔法律責任,其他一概不問。還有人對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的發現條款有意見,認為要修改,認為企業隱患發現或不發現的責任應由企業自己承擔。我認為這都是可以討論的問題,有些也不乏是合理的。我在人大法工委《安全生產法》修訂討論會上也提出這個問題。但是,我們也要知道,那些在事故中尤其是在重大、特大事故中傷亡的職工及其家屬們是需要討個說法的,這就是檢察院甚至政府部門必須要追查盡職或不盡職的動力。如果沒盡職,而想免責,那也是很困難的。
怎樣做到「盡職免責」呢?我想,安監人員和其他負有安監職責的人員首先應該學習《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涉及本職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規規章,掌握「盡職免責」裡面有哪些職,其次是認真負責地干好政府工作部署、方案、計劃中的每一項工作。只有這樣,才能盡職,才能免責。
這里很重要的一條是,不僅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了安監職權、職責,而且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法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計劃,也構成安監職責或職權。它意味著法律職權、職責在實際工作中被轉化為工作職權、職責,要求安監人員履行好。事故調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計劃去做,從而認定他侵犯了安監職責或職權。這些都是很具體的事情。但應當注意,這里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必須是依法做出的,不能超越法律法規規章做出。對於超出的部分,即便有人違反或不做,也不構成侵犯職責或職權。法庭辯論的時候如何把這個超出的部分找出來,這恐怕是很難的事,因為一切安監工作都屬於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職責或職權,很難說其中的哪些工作構成對法定職權或職責的超越。
七、是不是只有政府或政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人才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瀆職責任或主要的瀆職責任?相對而言,其他各類人員是不是不承擔瀆職責任或者只承擔次要的瀆職責任?
有人認為,在一個政府或政府部門里,有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人以及其他各類人員,其中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瀆職責任或主要瀆職責任的人員應該是法定代表人、第一責任人。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我們在前面的問題中講到,誰承擔主要的瀆職責任或者其他次要的瀆職責任,要看他的瀆職行為及其他有關因素是不是與事故發生有著主要的或者次要的密切關系。政府或政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我們理解指的是政治責任、領導責任,決不是法律責任尤其不是瀆職責任第一人。當然,根據履職、瀆職的具體情況,主要負責人也可能會該承擔主要的瀆職責任,這要具體分析。相對而言,其他各類人員也並不是一定不承擔瀆職責任或者只承擔次要的瀆職責任。
這里還要指出兩點:
一是政府或政府部門的集體研究實施瀆職不能免責。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二是對於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不能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實踐當中有的案件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是錯誤的。
八、目前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認定存在什麼問題嗎?今後在立法上怎麼處理?是否有必要設立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
答:這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由於時間和篇幅的關系,就不說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監總局也在做這方面的工作,2015年1月份起草了一個《關於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目前還在討論。
是否有必要設立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罪?目前刑法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有八個,其中與安全生產監管瀆職犯罪比較靠近的是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前者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者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監管瀆職也具有自己的特點,本應設立為一個特殊的瀆職罪名。但是,在量刑幅度上是比照環境監管失職罪,還是比照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這就成了一個問題。如果在立法討論時確定比照後者,那恐怕會不利於我們安監隊伍的思想穩定。所以,這個事情還是要往後放一放。目前,安全生產監管瀆職按照一般瀆職罪進行追究,也沒有什麼大的法律障礙,並不影響當前正在進行的安全生產監管瀆職案件的審理。

4. 如何正確看待旅遊企業經營中所遇到的風險和機遇

加入WTO三年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尤其是部分經濟開放地區集聚成群的中小企業顯示出超強的生命力,在市場競爭中逐步發展起來。在WTO後過渡期,國內關稅最終減讓、市場領域完全開放,進出口貿易總額持續攀升,貿易摩擦不斷加大。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的健康發展,我們迫切需要審時度勢,研究並制定適宜對策,迎接新的挑戰,抓住、用好新的發展機遇。
WTO後過渡期概述
一、WTO前後過渡期的劃分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盡可能地減少成員方由於市場開放而產生的消極影響,部分成員方允許保留一定的時間來調整國內法規。WTO關於過渡期的安排,主要是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採用有時間限制的優惠,從而保證世貿組織更大的參與性。
我國在加入WTO 的談判中,也爭取了一個過渡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的規定,我國加入WTO之後關稅減讓、非關稅措施的減少和消除以及服務貿易領域開放擁有3~5年的過渡時間(即2001年12月11日至2006年12月11日)。而根據整個過渡期所具有的關稅減讓和市場開放的時間特徵,又可將過渡期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過渡期是指我國加入WTO以後,開始履行關稅減讓的義務、靈活開放服務貿易、一定程度地保護和補貼服務業的一段時間,時間從2001年底到2004年;後過渡期是指我國加入WTO以後,在主要領域所做的開放承諾接近終點的最後一段時間,時間從2004年底到2006年底。
二、後過渡期與前過渡期相比的主要特徵
按照我國政府加入WTO的承諾,後過渡期我國市場的開放力度和范圍將明顯超過前三年。與前過渡期相比,後過渡期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關稅稅率減讓幅度降低
截止2004年底,我國的平均關稅水平由1992年的42.7%降到10.4%,關稅降低的幅度已經很大。按照承諾,我國2005年的平均關稅水平將進一步降至10.1%,2008 年將降至10%。因此,WTO後過渡期我國關稅減讓的幅度將大大降低。
(二)市場透明度增強
在後過渡期,國內市場的透明度進一步增強,整體市場環境不斷優化,主要表現在:我國政府兌現加入WTO時的承諾,不斷清理、廢除和制訂相關外經外貿法律法規;我國政府行政效率不斷提高,服務意識不斷增強。
(三)國內市場競爭更加激烈
在後過渡期,我國的商業、通訊、建築、分銷、教育、環境、金融、旅遊和運輸共9個大部門、約90多個分部門將進一步擴大開放程度,外商投資領域將大幅增加。隨著非關稅保護措施逐漸趨弱,特別是幼稚產業的保護力度下降,國外廠商對我國市場的爭奪將愈加激烈,沖擊力度明顯加大。
(四)應對境外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增大
在後過渡期,其他WTO 成員與我國的貿易摩擦將有增無減,來自國外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簡稱「兩反一保」)將成為國內出口產品在後過渡期承受的主要風險,再加上一些國家頻繁使用質量、技術、衛生、環保標准等非關稅壁壘,給境外貿易環境帶來更多的不利因素和可變性。
WTO後過渡期中小企業集群的發展機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部分地區的中小企業集群取得長足發展,不僅在國內市場佔有重要地位,而且在國際市場上也取得驕人業績,帶有「Made in China」標識的產品走進全球市場。步入WTO後過渡期以後,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每一個企業或行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都將深受影響。中小企業集群過去已經從區域經濟開放中獲得較大收益,此時又將面臨怎樣的發展機遇?這一充滿活力的經濟組織形式能否適應環境變化,把握機遇,獲得新的生機?下面,我們將結合中小企業集群的自身特點,探討WTO後過渡期中小企業集群可以把握的主要發展機遇。
一、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
在加入WTO之前,我國一直被排斥在多邊貿易體制之外,主要是依靠雙邊的磋商和協議來協調對外的經貿關系,這一不利條件嚴重地影響著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先期走出國門的中小企業集群盡管具有很強的比較優勢,但由於時常遭受國外貿易政策上的歧視性待遇,無法進行公平貿易交往,因此處於十分被動的地位。即使在國內,由於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地市場進行保護,分別出台種種歧視性政策,導致中小企業集群在跨地區開拓市場時也可能困難重重,額外增加了交易成本,削弱了競爭力。自從加入WTO以後,這種局面大有改善。經過前過渡期國內外政府對貿易政策的調整,我國中小企業集群所處的市場環境越來越開放,這將更加有利於中小企業集群發揮自身優勢,進一步做大做強。
(一)中小企業集群的成本優勢
WTO後過渡期,在多邊、穩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下,我國的企業及消費者可以與其他WTO成員國的企業及消費者開展更為廣泛的經濟貿易交往,共同享受多邊貿易體制和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好處。但是實踐中我們清楚地認識到,這種好處並非自動就可享有的,而是只屬於那些具有開放特徵和國際比較優勢的企業。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企業往往是一些耳熟能詳的全球性大企業。但對中國來說,當前我們還非常缺乏這樣的全球性大企業,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反而是那些紮根於國土上的中小企業集群。這是因為,如果在全球范圍相比較,我國中小企業集群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它充分地發揮了本土最大的資源優勢——豐富的勞動力資源和較低的勞動力價格,因此具有非常顯著的低成本競爭優勢。據有關專家估計,我國的勞動力價格只有發達國家市場勞動力價格的二十分之一,大陸的勞動力價格只有台灣香港勞動力價格的十分之一,只有不少東南亞國家的三分之一。同時,中小企業集群的形成源於經濟開放,從地區分布來看,我國中小企業集群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尤其是浙江和廣東兩省,它不但適應了集群內部不同廠商之間的激烈競爭,還適應了集群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非常善於把握外部機遇。中小企業集群是在開放、競爭的環境中發展起來的,在此意義上,中小企業集群正是市場開放的受益者,更加開放的市場意味著更多的機會和更高的收益。
(二)國際貿易環境的改善
在WTO後過渡期,隨著對WTO政策的逐漸熟悉和適應,我國政府和企業可以按照WTO框架下的基本原則,謀求國際貿易環境的改善。
第一,關於市場經濟地位。在我國尚未加入WTO時,國外一旦針對我國企業提出反傾銷,就自動地按非市場經濟對待,涉案企業一律採取替代國價格來計算反傾銷稅,企業損失非常慘重,往往不得不退出國外市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盡管沒有完全解決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但相對以前還是有很大不同,我國企業有機會通過爭取,贏得市場經濟地位。根據議定書第十五條,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沒拿政府補貼,沒有惡性競爭,沒做假賬,那麼就可採用我國國內的價格或成本。這其實給遭受反傾銷調查的國內企業提供了一條生路。目前已經有不少成功案例。在WTO後過渡期,隨著對相關規則的熟悉,我國中小企業集群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避免不必要的貿易爭端;另一方面可以據理力爭,打破國外貿易壁壘,開拓國際市場。
第二,多邊貿易體制提供了一個出口的安全渠道。中小企業集群在融入國際經濟的過程中,迫切需要在全球化的風險中尋求可控制性,在全球化的復雜性中尋求可預見性。在WTO框架下,每一成員國貿易體制及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較強,更加穩定,更具有可預見性及安全性,這有利於中小企業集群降低經營風險,維護自己的貿易利益。
第三,WTO框架下的基本原則旨在實現公平貿易,主要體現在具備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這個體制要求成員國之間的競爭更加法制化和規范化,從而確保了競爭的公平性。這是中小企業集群極其重要的外部環境,有利於中小企業集群實現出口利益和挖掘市場潛力。
(三)國內市場環境的改善
WTO後過渡期中小企業集群的外部環境大有改善,這不僅體現在國際市場環境,還體現在國內的市場環境。加入WTO以後,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加強國內市場的一體化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我國政府承諾在中國的全部關稅領土統一實施貿易制度,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承諾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實施中央及地方政府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或外匯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承諾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措施應符合在《WTO協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所承擔的義務。我國政府的有關承諾有利於減少地方保護主義,降低各區域之間的貿易壁壘。
二、不斷擴大的市場規模
200多年前,西方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勞動分工起因於交換能力,分工的程度,因此總要受交換能力大小的限制。在所有其他因素等同的情況下,企業規模越大,它的勞動力和機器數量與專業化程度就越高。換言之,分工的升級以及技術的進步都依賴於市場范圍(交換能力)的不斷擴大。在進入工業時代以後,每一項新技術產業化發展以及由此而帶動的經濟進步,都是以充分的市場規模為前提的。一個社會如果缺乏足夠高水平的分工和足夠大的相關市場,不僅新技術不能發明,即使發明了,在商業上也不可能被大范圍地推廣。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內部分工已經達到較高的程度,這主要得益於國內市場具備較大規模。WTO後過渡期隨著中小企業集群更深地融入國際經濟體系,面向巨大的國際市場,將有利於促進其分工的進一步升級,獲得更高經濟效益。
(一)中小企業集群與規模經濟
加入WTO以後,盡管「中國製造」引起全球關注,但是我國製造業至今尚無一家大型企業進入世界一流工業企業行列。我國暫時缺乏具有國際影響的大企業,看似無法享有擴大企業規模和勞動分工所帶來規模經濟效益;但是,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的產生與發展,則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以打火機的生產為例,溫州的企業家把打火機的100 多個零部件,分散到1000 多家企業生產,形成了打火機生產集群,這個集群即可充分享有規模經濟效益,又避免了單一企業規模過於擴大時,由於內部組織成本提高可能會產生的規模不經濟。在我國的傳統製造業中,諸如打火機生產這樣的中小企業集群之所以具有很強競爭力,主要是因為:首先,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集群內部可以購買並更有效地利用昂貴的專用技術設備,進一步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其次,在整個中小企業集群的產出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集群內部自發地將生產過程分得很細,以充分享受專業化和勞動分工的優勢。第三,我國豐富而且低廉的勞動力資源穩固地支持了產業規模的擴大。
(二)後過渡期交換能力的提高
經濟全球化首先是從發達國家開始的,此後發展中國家也逐漸地越來越依賴於全球市場。在WTO的統一框架下,當今全球經濟一體化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在WTO後過渡期,我國中小企業集群面臨進一步擴大集群規模的契機,這主要歸功於市場范圍的空前擴大和交換能力的飛速提高。
其一,運輸與交通業的突飛猛進。在全球經濟發展史上,鐵路和航空時代的到來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事件,被稱為交通運輸業的革命。在當今世界,時間和空間對廠商的影響已經越來越小,高度發達的鐵路網,星羅棋布的公路網,以及航空和船運業的快速發展,大大地增進了商務往來,加快了商品流通的速度。這是全球廠商的交換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物質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我國政府承諾2005年底將允許外商設立獨資速遞、公路貨運和貨代企業,2006年底將允許設立獨資鐵路貨運企業。隨著WTO後過渡期外商的進入,聯系我國與全球經濟的運輸服務業將會更加發達,國內外商品供需之間的交換能力將會更加強大。
其二,金融業的發展。根據我國政府在加入WTO時的承諾,我國已經於2004年底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企業提供人民幣服務,2006年底還將允許外資銀行提供全面的銀行服務。這對我國政府和國內金融業來說,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挑戰;但對市場經濟中的企業來說,則是一個非常大的機遇。金融業的發展不但可以緩解中小企業集群的融資問題,更重要的是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保障了國際貿易中資金流動的暢通,進而加快了貨物流通的速度。
其三,現代信息技術的巨大作用。電視、電話、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以及管理信息系統的進步,極大地增強了廠商收集、綜合、整理、監督和傳播信息的能力,進而又引起了商業交流方式的巨大變革。藉助現代信息技術,廠商與廠商之間、廠商與用戶之間的時空距離被極大程度地拉近了。尤其是現代傳媒業的發展以及全球互聯網的出現,使企業的新產品信息在極短時間內就會到達用戶,用戶的需求與意見也會很便利地反饋給位於地球另一端的廠商。在一篇關於企業集群化的文章中,國家建設部副部長仇保興講了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一位台商參加美國某展銷會,有位客戶看了展示產品後,覺得其產品在某些方面不配套,提出如作若干改進後,就會大量訂貨。遇到此種情況時,展商一般會先要求客戶提供詳細的產品生產標准和合同定金,再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將新產品交付。而這位台灣展商則不同,在了解了客商對產品的要求之後,馬上就通過電話和網際網路將產品的具體要求進行分解,並通知企業集群中各個協作企業去創新和生產,而後進行集成。展銷會還沒有結束,台灣展商已經將企業集群生產的新樣品展示給客商,從而拿到了這筆大訂單。
三、對廠商信任的需求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社會資本」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受到西方學術界的普遍關注。社會資本的核心是人與人之間的一般信任,即社會成員對彼此誠實、合作行為的預期。很多研究發現,市場環境越復雜,人們對信任的需求就越高。相應地,此時如果企業的信任度越高,就越容易實現交易,贏得更大市場份額。因此,我國中小企業集群基於人際關系的信任文化是其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全球經濟中的重要競爭優勢。
(一)產生信任需求的原因分析
其一,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換風險。人類社會是人與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單就商品交換關系來說,隨著社會分工的升級,產品生產者與消費者由起始的面對面直接交換變成更多地依靠間接交換,現代社會因此也被稱為「匿名社會」。這裡面隱藏著大量交換風險。WTO後過渡期,經濟交換能力的提高將促進國際分工的進一步細化,某件產品可能是由不同國家的生產者共同製造,在到達最終消費者之前,中間可能還有許多層經銷商,這將導致產品生產者與消費者更加疏遠,交換風險也會進一步加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在機會主義動機驅使下,難免會出現坑蒙拐騙、制假販假的行為。處於交換關系中劣勢一方的消費者隨著其消費理性的提高,越來越傾向於選擇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或者說信任度較高的廠商所製造的產品。
其二,產業供應鏈上相鄰廠商之間的不完備契約。商品交換中為了明確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往往會藉助簽訂商業合同(契約)。這實際上是建立基於制度的信任——通過建立交換雙方之間的契約關系,從而降低交換風險,滿足人們對「放心」(或稱特殊信任)的需求。在訂約成本(包括談判成本和執行成本)為零的情況下,這種基於契約關系的商品交換十分有效。但現實世界中訂約成本可能非常高,其原因主要有:商品交換過程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買賣雙方事先均無法預知;買賣雙方由於事前的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行為(adverse selection);買賣雙方由於事後的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道德風險」行為(moral hazard)等等。
研究發現,現實中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超越基於制度(契約關系)的信任,也即需要學者們所說的基於信譽的「一般信任」,或者稱為「社會資本」,它對社會的繁榮以及經濟組織的競爭力和規模有重大影響。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缺乏這種「社會資本」,不得不靠制訂十分完備的契約來進行商業活動,必然會使商品交易成本急劇增加,社會分工受到阻礙,並將在長期影響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
(二)中小企業集群基於信譽的信任
中小企業集群內部人與人之間彼此了解,因此其交易不僅有法律上的約束,而且還有人文關系的約定。這種雙重約定,使基本的交易只要口頭承諾,一個電話就可以解決。這也是華人做生意比西方人的高明之處。前文關於台灣廠商的例子就充分說明了這種集群優勢。在與外部進行商務活動時,中小企業集群內部的某個具體企業盡管無法享受大型企業所具有的品牌信任度,但對中小企業集群整體來說,可能就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中小企業集群基於內部的非契約信任文化,得以建立集群品牌或區域性品牌信任度。學者們依據經濟學理論,分析了中小企業集群中的信任產生機制。
其一,根據博弈論理論,通過重復博弈建立起來的信任是企業集群發展的價值資源。經濟交往中,信譽發生作用需要具備四個條件:重復交易、雙方有耐心、可及時觀察信息和有效懲罰。中小企業集群內部完全具備這些條件。連續性多次交易是集群中企業之間關系的基本特徵之一。處於一個相對狹小的地理位置上的企業通過連續性多次交易,企業之間非常熟悉和了解。出於對長期利益及擔心遭受懲罰的考慮,他們在交易時往往會放棄機會主義行為而進行充分的合作。在大多數情況下,私人信任是在具體交易中建立的,每個人都會根據他人與自己的關系進行信任度分類,並在連續性多次交易中進行動態管理。經歷長期重復博弈,中小企業集群逐步形成基於信譽的信任文化。
其二,根據共生理論,信任是中小企業集群的內生媒介之一。在企業群落內,共生單元之間通過信任媒介形成分工與協作關系。相對於市場媒介而言,信任媒介相對穩定,而且具有自我加強的趨勢。信任降低了共生單元搜索交易對象的時間和隨機性,減少了能量、信息和物質傳輸過程的損耗和失真。共生單元在信任媒介支撐下共同進化。
其三,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信任是關系資本的關鍵要素。關系資本是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對於集群中的企業而言,合作夥伴的信任是企業獨特的關系資本。企業集群內部的由信任產生的關系資本不僅可以提高企業集群對外競爭優勢,而且還能夠產生獨特的關系資本收益,如促進隱性知識的傳播、降低政府管理成本、提高解決企業之間沖突的能力等,從而提高企業集群的經濟績效。企業集群的經濟績效反過來又進一步強化了集群內部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信任水平,進而又開始新一輪的「信任→關系資本收益→企業集群績效」的正反饋循環。
四、融資環境、技術進步及管理升級
上述三點我們主要結合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的比較成本優勢、規模經濟及信任文化,探討其在WTO後過渡期的主要發展機遇。這些由外部環境變化所帶來的機遇與中小企業集群及其內部企業自身的優勢相結合,意味著企業新的更大的發展空間。下面我們著重從另一個側面——中小企業集群在融資、技術及管理等劣勢上的改善——來探討其在WTO後過渡期的發展機遇。
(一)融資環境的改善
長期以來,我國中小企業普遍感到貸款難,融資環境不好。中小企業缺少必要的金融支持,因而喪失了許多市場機會,制約了企業的發展。較為常見的解釋是,中小企業資產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貸款需求急、金額小、需求頻繁、不確定性高,從而降低了銀行的貸款意願。但是,也有學者指出,上述原因並非我國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困難的根本原因,因為這樣的問題在任何一個市場經濟國家都存在,但卻沒有成為阻礙其他市場經濟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的根本性問題。對於中國來說,根本的問題還在於,國有商業銀行壟斷了金融資源,民營中小銀行成長緩慢,經營范圍受到嚴重製約。在這樣的金融背景下,絕大多數民營性質的中小企業與國有性質的金融機構的交易,存在著過高的交易成本。正是由於這種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不斷上升的趨勢,導致了我國中小企業越來越難以得到本來在正常交易條件下可以得到的貸款或融資。
我國加入WTO後,尤其是進入後過渡期後,這種面貌有可能得以改善。這是因為:其一,進入WTO後過渡期以後,隨著外資銀行參與我國金融服務領域的競爭,中小企業集群增加了從外資銀行融資這一途徑。其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將取得與中國國有商業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在此「倒逼」下,我國的民營中小銀行終於有機會享受國有商業銀行同樣的「國民待遇」,企業集群地區的民營中小銀行得以發展,從而可以為中小企業集群提供更多貸款。其三,國有商業銀行在外資銀行和民營中小銀行的競爭壓力下,不得不提高工作效率,擴大業務范圍。由於相對大量國有企業來說,中小企業集群具有更高的盈利能力和商業信用,國有商業銀行如果出於組織利益考慮新業務,而不是像以往那樣更多地受到機構代理人的私人利益影響,自然會增加對中小企業集群的貸款額度。其四,隨著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以及信用擔保體系的發展與完善,中小企業集群的融資障礙將會減弱。
(二)技術進步
近幾年中國製造業的進步引起全球關注,甚至有人提出美國製造業面臨著所謂的「中國威脅」。對此,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喬治·吉爾波曾撰文指出,所謂的「中國威脅」被過分誇大了,中國製造業目前還面臨著嚴峻困難,中國大陸在技術上仍是個落伍者。我國商務部在2004年發布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報告也證明了這一點。該報告顯示,在出口產品中,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產品比重很低。目前,技術落後問題也是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的主要劣勢。從產業類型來看,我國中小企業集群以傳統產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高技術產業和資本密集型產業較少。中小企業集群內企業的自主開發能力和工藝水平較低,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商品質量、檔次和附加值因而也較低。
WTO後過渡期,隨著多邊關稅壁壘的下降,許多國家可能會利用技術性貿易壁壘來限制我國產品的出口。盡管如此,根據我國與其他WTO成員的多邊協議,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技術經濟合作的大趨勢不可阻擋,必將在廣度和深度上繼續向前推進。根據我國商務部的報告,目前歐盟已經是中國累計最大的技術引進來源地。截至2004年10月底,中國從歐盟累計引進技術18530項,合同金額800億美元。2004年1-10月,中國從歐盟引進技術1728項,合同金額46億美元。分別占技術引進總數的25.4%和41%。
我國宏觀技術環境的改善,非常有利於推進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的技術進步。第一,隨著我國中小企業集群可以更多地與國外開展技術交流和貿易往來,我們可以鑒別吸收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生產工藝。第二,我國中小企業集群可以根據WTO規則,利用國外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承諾,以較低的成本進口國際先進的加工設備,取得新的更好的原材料。第三,我國中小企業集群可以利用以信息產業為代表的國際產業向我國轉移的有利時機,立足國情和比較優勢,改造傳統產業,促進產業升級。在繼續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同時,加快發展當前較為薄弱的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第四,國外廠商的競爭壓力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強自主開發能力,培育核心競爭力。
(三)管理升級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集群的整體管理水平還較低,主要表現在:企業管理粗放,營銷環節薄弱,缺乏管理創新;集群內部缺乏有效組織協調,行業協會的發展不健全,存在內部惡性競爭;經營者及企業員工的素質有待提高,缺乏高級管理人才;缺乏品牌意識和品牌管理經驗;缺乏跨國管理經驗,開拓國際市場時經驗不足,力不從心等等。
在WTO後過渡期,隨著更多的外商投資於中國,以及企業間管理與技術人才流動的更加頻繁,我國中小企業集群可以擁有更多的機會來學習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技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實現管理升級。第一,西方先進的管理理念將促進集群內中小企業轉變管理思想,重視管理技術和管理體系建設,推行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第二,可以借鑒國外人力資源管理經驗,建立有效激勵與約束機制,吸引高級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經營者及企業員工的素質。第三,可以借鑒國外品牌管理經驗,打造集群品牌,提高品牌競爭力。第四,可以借鑒國外營銷管理經驗,提高開拓國內外市場的能力。第五,國內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必將加快我國互聯網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技術的發展,這將有利於中小企業集群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管理效率。

5.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旅遊安全領域瀆職犯罪風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6. 瀆職犯罪的主體有哪些

瀆職罪是《刑法》分則第九章的內容,屬於檢察院管轄。本章規定的瀆專職罪的主體僅為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是由於我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構成較為復雜,同時政企、政事職能交叉現象在一些領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規定的瀆職罪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之外還有立法空白。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制定了多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說瀆職罪的主體可以這樣歸納:第一類是典型意義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類是共產黨和政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包括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各民主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基層黨支部、公司企業等單位中的黨組織中的人員。第三類是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司法中這類人員比較復雜,也屬於視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人員,也有三類人員。

7. 瀆職侵權犯罪的重點查辦的八類瀆職侵權案件

●發生在領導機來關和領導幹部中自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案件
●濫用司法權、行政執法權、行政審批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瀆職侵權案件
●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違法強制征地拆遷、破壞社會建設和惠民強民政策實施的瀆職侵權案件
●包庇放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假冒偽劣食品葯品、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瀆職侵權案件
●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危害科學發展和政府投資安全、嚴重不負責任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瀆職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犯罪案件

8.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有哪些,為何危害大卻處罰輕

一、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對社會正常發展有六大危害:

1、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2、對市場監督管理不力,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在安全生產、食品衛生、房屋拆遷、社保資金、環境資源、醫療醫葯、教育管理、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的瀆職犯罪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4、司法人員瀆職失職犯罪依然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踐踏法制尊嚴;

5、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行政執法過程中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風粗暴、耍特權、逞威風,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殘忍,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6、領導幹部犯罪增多,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危害後果極其嚴重。

二、瀆職侵權犯罪為何危害大、處罰輕?

1、社會公眾特別是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對瀆職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不夠高,是導致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重要原因。倘涉及貪污腐敗,往往民憤極大;而某些瀆職行為,卻容易得到一些人的寬容。有的則認為瀆職是「好心辦壞事」、「好人犯錯誤」,在所難免;在部分片面追求GDP的政績觀的官員心目中,甚至把瀆職侵權違法當作具有「開拓精神」。

2、瀆職犯罪輕刑化與現行問責究罪機制也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對黨員幹部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普遍採取黨紀政紀優先原則,在我們的法律制度中,政黨內部的紀律處分、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和法律上的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之間的相互關系,從來沒有嚴格理清過。這給以黨紀代替政紀、以政紀代替法律責任留下了自由選擇空間。問責究罪工作程序上的黨紀政紀優先模式,架空了司法機關,事實上也縱容了瀆職犯罪輕刑化的做法。

3、法院獨立辦案受干涉是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外在原因。司法機關受制於地方黨委政府,它們不敢違抗地方領導的意願而執意嚴格依法追究瀆職犯罪,缺乏足夠的獨立性使得它們無可奈何。瀆職的犯罪都是在基層的法院審判,這個地方巴掌大的一塊,方方面面的干擾、說情,最後環境的壓力都要集中在法官個人身上,潛移默化就造成輕刑化的問題。

4、檢、法兩家對某些立案標準的認識不一樣,也是造成該類案件重罪輕判、輕罪不判的原因之一。我國刑法對某些瀆職侵權犯罪的立案標准規定的較為模糊,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等等,致使司法工作者在實踐中難以操作,也使檢、法兩家對此類問題在認識上不一致,檢察機關認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或造成了嚴重後果,而審判機關則不然。故,檢察機關一經立案偵查、起訴,法院卻重罪輕判、輕罪不判。

5、從本質上看,官員職務犯罪緩刑、免刑適用比例高得驚人,根本原因在於缺乏法律層面的強力制約和監督層面的強力約束。檢察機關礙予情面未進行有效的法律監督、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法院緩刑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也不到位。

6、處罰規定畸輕是是瀆職侵權犯罪輕刑化的立法原因。我國現行刑法對瀆職罪規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數為7年,少數情節特別嚴重的在10年以下,極個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瀆職犯罪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和後果往往比其他經濟犯罪嚴重得多,這往往使一些瀆職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7、具體司法標準的缺失也是瀆職犯罪輕刑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專家指出,最高司法機關對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導性、規范性意見,但是到目前為止,對瀆職侵權犯罪還沒有指導性意見,這就造成全國各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權過大,同時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預,造成輕刑化。

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改罪的發生會對社會的發展造成極大的阻礙,但很多人由於不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而認為瀆職侵權罪只是其不小心犯下的一個過錯,是可以原諒的,故而,存在著危害大、處罰輕的現象,當然這只是比較片面的理解。

9. 安全生產領域犯罪怎麼判

請看最新的安全生產刑案司法解釋

兩高出台安全生產刑案司法解釋 明確七大關鍵問題
2015年12月15日 12:17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15日電(馬學玲 張尼)近年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頻發,持續引發關注。對於這些犯罪,該如何定罪量刑?對於身居幕後的「隱名持股人」,該如何追責?對於事故背後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該如何處理?另外,如何預防犯罪分子短時期內再次重操舊業?
針對上述備受關注的問題,「兩高」15日出台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逐一作出回答。這則司法解釋將於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實施。
——入罪標準是什麼?
此前,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准,實踐中難以把握。
為此,這則司法解釋對定罪量刑標准作出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准。
記者注意到,《解釋》對於相關罪名處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採用了「事故後果+責任大小」的規定方式,即原則上事故後果達到一定程度,行為人又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方可處以第二檔法定刑。同時,對於少數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責任人不處以第二檔法定刑難以作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情況,可以考慮適用《解釋》規定的兜底條款,處以第二檔法定刑。
——哪些情形將從重、從輕處罰?
這則司法解釋還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多種從重處罰情節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為做到寬嚴相濟,樹立正確行為導向,《解釋》同時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黑煤窯故意阻撓搶救咋處罰?
實踐中,某些黑煤窯、礦山業主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為掩蓋事故事實、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礦井、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行為,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 疾,社會危害嚴重。
為此,《解釋》明確,對於上述行為,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何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實踐中適用率偏低,主要問題在於對「強令」一詞理解不當,將某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錯誤認定為普通責任事故犯罪,導致處刑過低,不利於嚴懲犯罪。
為此,這則司法解釋明確,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隱名持股人」如何追責?
近年來,在一些危害生產安全的刑事案件中,「隱名持股人」的話題不斷發酵。如何追究其責任,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
所謂「隱名持股人」,就是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違規從事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業務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隱藏自己股東身份。
針對這一情況,這則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以嚴密刑事法網,確保刑罰效果。
——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咋處理?
「實踐表明,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後,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指出,司法機關在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更要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後的公職人員犯罪。
為此,《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如何預防犯罪分子短期內重操舊業?
近年來,不乏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分子短時期內再次重操舊業的案例,從而引發新的安全事故。
對此,《解釋》對如何適用禁止令和職業禁止措施作出了規定。其中,對於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而對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完)

兩高出台安全生產刑案司法解釋:六種情形從重處罰
2015年12月15日 10:26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 馬學玲 張尼)15日對外公布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六種從重處罰的情形,其中包括「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擾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等。
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共17條,針對此類案件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相關犯罪主體范圍、定罪量刑標准、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在發布會上介紹,依法嚴懲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是《解釋》的總體基調。《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多種從重處罰情節做了專門規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
——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擾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沈亮稱,為做到寬嚴相濟,樹立正確行為導向,《解釋》同時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經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悉,這部司法解釋將於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實施。(完)

兩高:安全事故後阻撓搶救等或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2015年12月15日 10:1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今天介紹,安全事故發生後,故意阻撓開展事故搶救、遺棄事故受害人等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的,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將於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同時通報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開展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情況,並公布三起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沈亮介紹,實踐中,某些黑煤窯、礦山業主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為掩蓋事故事實、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礦井,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行為,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社會危害嚴重,影響十分惡劣。《解釋》明確,對於上述行為,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編輯:王永吉】
兩高對「隱名持股人」在安全生產事故中刑責作出規定
2015年12月15日 10:5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2月15日電(張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的主體范圍,其中對「隱名持股人」作出詳細規定。
當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仍然時有發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發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大批房屋損毀和巨額經濟損失,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在此背景下,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在發布會上介紹,《解釋》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的主體范圍。
沈亮介紹,針對實踐中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違規從事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業務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隱藏自己股東身份、充當「隱名持股人」的情況,《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以嚴密刑事法網,確保刑罰效果。
據悉,這部司法解釋將於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實施。(完)

10. 旅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將受什麼懲戒

近日26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旅遊領域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對存在旅遊嚴重失信行為的相關責任主體實行3類36項懲戒措施,包括限制其市場准入以及乘坐飛機、列車軟卧等部分高消費行為。

聯合懲戒措施分為3類。第一類是限制或禁止失信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行政許可,比如依法限制失信當事人進入旅遊市場、依法限製取得生產許可、依法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等。第二類是對失信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限制融資和消費。第三類是限制失信當事人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表彰和相關任職,比如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依法限制、暫停或取消政策性資金、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等。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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