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能美國旅遊簽嗎
發布時間: 2021-01-06 17:06:16
A. 怎樣才能在台灣長期居住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外國人在台灣合法居住連續五年,每年居住超過183天,或在台灣登記的國民。合法的配偶和子女在台灣居住超過十年,其中每年有超過183天的居留權五年,符合條件的人可以向移民局申請永久居留權。
第33條第4款規定:擁有永久居留證後,如果每年沒有居住183天,則永久居留證將被注銷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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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在強烈輿論的壓力下,台灣當局有關部門在緊急會議後決定,無論大陸人還是外國人申請「婚姻移民」,只需提交相當於24次的存款證明即可。台灣的基本月薪為新台幣380,106元,無需支付新的新台幣500萬的財務證明。
3月2日,台灣當局主管部門宣布,從3月1日起,實施《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辦法》;
規定申請在台灣定居的大陸配偶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支付最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資超過基本工資的兩倍(即新台幣31,680元),工資證明和台灣動產和房地產總價值超過新台幣500萬元的財務證明可以由「內政部」核證。
這項政策出台後,它刺激了島上雙方已婚家庭的普遍反彈,並受到許多「立法者」和輿論的強烈批評。輿論指出,當局的侵犯人權行為阻礙了婚姻自由,並「利用新貴思想來阻止窮人的婚姻權利。」
台灣《中國時報》發表社論,批評新規定侵犯了人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家庭和婚姻權利,還侵犯了人格自治和人格尊嚴。它可以被視為行政管理的「負面模型教科書」。
在壓力下,台灣當局宣布新方法將增加三個月的緩沖期。如果在緩沖期內提交的申請人無法提交財務資源證明,則有關當局將寬容地確定他們。但是,仍然很難使社會平靜下來,新方法不得不「三天三變」,尷尬地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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