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旅遊強迫交易第一案
㈠ 李新武強迫交易案判多少年
6月10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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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強迫交易罪能否震懾旅遊強迫購物
017年12月24日,姜某某帶領兩輛大巴車的遊客從哈爾濱前往雪鄉途中,以威脅、辱罵等言語迫使遊客購買景點自費項目,因此與遊客宗某某、宋某某發生爭執,兩名遊客被姜某某毆打致輕微傷。今年6月12日,黑龍江省大海林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新聞配圖
回頭看看媒體報道、網路曝光過的大大小小的導游強迫購物事件,和哈爾濱姜某某同樣惡劣的情況並不少,強迫購物貌似已成常態,而強迫交易罪不常有。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能否持之以恆地對待旅遊強迫購物問題,而不是被輿論推著走,這個問題恐怕是旅遊從業者和廣大遊客最關注的。
按照法律規定,強迫購物達到交易數額1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2000元以上時,就達到立案標准。而現實中,只要出現強迫購物和購票,幾乎任何一個旅行團都能很輕易地達到1萬元以上。如果各地都能嚴格執法、有案必立、有案必訴必審,旅行社、導游只要強迫購物便觸到強迫交易罪的「高壓線」,旅遊強迫購物應該不會繼續成為常態現象。
而嚴格執法正是對地方旅遊經濟最有效的保護措施,那麼,強迫購物能否降溫乃至絕跡,也檢驗著地方政府發展旅遊經濟的決心和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的誠意。
㈢ 雲南一導游強迫交易獲刑幾年
6月10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案件發生後,旅遊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公安機關及時立案,積極有效回應了群眾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雲的部分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中,被告人李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罪,並當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雲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殺一儆百,希望多有的導游都引以為戒。
來源:新浪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強迫交易是指哪些
指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未經旅遊者要求,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項目,以及旅行社的導游、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㈤ 雲南查處「不合理低價游調查」報道涉事企業多少家
2018年6月17日從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針對日前媒體播出的「不合理低價游調查」報道,雲南省對涉事的6家購物企業、1家旅行社、3名導游進行立案查處。
保山市調查處理情況則是:對新地標廣場(原博南印象)和滇緬黃龍玉超市停業整頓6個月;對玉泉園和新東南兩個自由市場凡是涉及經營翡翠、黃龍玉等珠寶飾品的個體工商戶全部進行關停處理,並由騰沖市市場監管局牽頭立案調查;導遊宦化育在上崗服務中存在涉嫌誘導購物、變更旅遊行程、向遊客索要小費和不按規定佩戴導游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擬對其做出吊銷導游證,並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導游蘭志瑤在上崗服務中存在涉嫌誘導遊客購物、變更行程,且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不按規定佩戴導游證等違法違規行為,擬對其做出吊銷導游證,並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德宏州經過調查後,已對瑞麗喊沙民族村瑞麗市傣信茶文化有限責任公司作出暫停營業處理。但由於該公司辦公室搬遷,視頻監控設備損壞,無視頻記錄;據初步調查,購物店並未向導游和旅行社支付過任何傭金;另外對購物場所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將做進一步調查核實。
來源:中國新聞網
㈥ 導游強迫交易涉嫌什麼犯罪
強迫交易罪。
6月10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案件發生後,旅遊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公安機關及時立案,積極有效回應了群眾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雲的部分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中,被告人李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罪,並當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雲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㈦ 昆明如何打掉旅遊犯罪
按照省、市黨委政府旅遊市場秩序整治的工作部署,2018年以來,昆明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旅遊市場治安秩序整治工作,集中整治黑車、黑導游、「低價團」等現象,嚴厲打擊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偷逃稅款、強迫交易、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受賄等嚴重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近日,昆明市公安機關成功打掉一個以「低價團」吸引遊客消費收取高額「回扣」的犯罪團伙,抓獲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受賄嫌疑人31人,刑事拘留28人,取保候審3人,查獲會計賬簿100餘本、涉案電腦7台,依法扣押汽車2輛,凍結一批涉案銀行賬戶、房產和資金。
該案的成功偵破,是昆明市公安機關開展旅遊市場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戰果,標志著昆明市打擊涉旅違法犯罪進入新階段,對震懾涉旅違法犯罪、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將產生深遠的意義。
㈧ 為何說導游強迫消費被判刑是一堂教育課
報載,雲南景洪市導游李雲,在帶團期間因強迫購物與遊客發生沖突,稱其「騙吃騙喝」並用言語辱罵。6月10日,景洪市法院一審以強迫交易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試想,遊客的吃住由誰買單?導游的工資由誰來發?於是,當遊客所交的費用不足以抵用基本費用(門票、食宿等)時,導游不是強迫遊客購物消費,就是選擇低住宿、吃喝標准等,從中提取回扣作為補償,實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造成這種現象,除了信息不對稱,遊客容易受騙以外,關鍵是旅遊監管機制存在缺陷。旅遊主管部門既是行業的代言人和推動者,也是監管者,像這樣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怎麼能實行有效監管呢?雖然《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規明確規定,導游不得收受購物回扣,但由於監管不到位,導致導游成「導購」早已成了旅遊業的「明規則」。
對於導游強迫遊客購物消費,不是沒有好的監管辦法。而今,導游強迫消費被判刑,從法律的角度對強迫遊客購物消費的導游說不,並給予嚴懲,為治理這種不法導游提供了治理樣板,值得借鑒。因為不僅消法規定了消費者有購物或接受服務的選擇權,而且《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第10條也規定,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旅遊者的合同約定,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來源:東方網
㈨ 2018年6月10日,雲南導游李雲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2018年6月10號,雲南導游李雲被強迫交易犯罪。
㈩ 何處導游強迫交易獲刑
2018年6月10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李雲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宣判後李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案件發生後,旅遊主管部門及時調查,公安機關及時立案,積極有效回應了群眾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6日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雲的部分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中,被告人李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真悔罪,並當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雲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強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過錯有較好認識,能主動坦白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