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遊用地狀況
Ⅰ 桂林建設用地土壤場地調查報告那些就夠可以做
土壤場抄地調查是指對土壤襲中污染物含量高於土壤環境背景值,同時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准(試行)》(GB36600-2018)中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的疑似污染地塊。
桂林建設用地土壤場地調查報告,【中科檢測】按照《建設用地標准》以人體健康為保護目標,規定了保護人體健康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適用於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風險篩查和風險管制。
Ⅱ 桂林建有經濟適用房嗎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呢
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住房供應體系,不斷滿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交易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4]2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政府提供相關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准、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以微利價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決策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研究擬定本辦法的配套政策和規定;
(二) 會同市發改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建規委等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三)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本辦法,搞好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
(四) 會同市建規委對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資信的開發企業參與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建設的招投標。
(五) 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實施和管理,組織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單位,並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
(六) 督促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國家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積極推廣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七) 監督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落實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實行全程跟蹤監督,凡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質量標準的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的資格進行審查,並發放准購證。
(九) 組織有關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項目的綜合驗收,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統計報表。
(十) 根據房委會的要求,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的協調工作,承辦房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交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六條 在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過程中,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最低收費標准減半徵收。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可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優先發放。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確定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項目,經房委會研究報政府審批後,納入我市經濟發展計劃。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以銷定建」的原則。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年度計劃,在中長期用地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數量不少於本市城區市民實際消耗商品房建設用地的20%,並在我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價。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開發企業,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分別到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建規委、環保局等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報建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各單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的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軍隊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屬地化管理,經所屬主管部門批准後,納入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凡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的劃撥用地,必須全部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禁轉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設計按照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劃和規范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准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由市房改辦會同市建規委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採取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築面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小套建築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室內裝修採取初裝修的形式。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應當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必須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中標單位不得轉包。要嚴格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實行工程質量保證制度,建設單位應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要按照小區規劃設計的要求與各種配套設施同步進行,凡配套設施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該項目不得通過驗收。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成後,要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必須定期向市房改辦報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
第六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其中利潤不得超過3%。
(一) 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二) 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 利潤
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負擔卡制度。中標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憑市房改辦出具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中標書》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負擔卡》,到相關部門辦理該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手續。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按規定填寫負擔卡,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有權拒交,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改辦,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2503號文)的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凡不具備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開工之前確定銷售價格的,開發單位應當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核算開發成本並向市物價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定價申請,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定價申請材料,定價申請材料應包括:規劃定點、土地價格、相關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概)預算書、收費負擔卡等相關證明文件,市物價主管部門應會同市房改辦對開發單位的定價申請進
行審定,確定銷售(預售)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公布的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擅自提價銷售。
第七章 銷售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公示和審批辦法另行制定)。申請人購房時必須到市房改辦登記,如實填寫《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戶調查審批表》,由購房人及配偶所在單位核准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核准蓋章)。市房改辦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購房對象的購房資格進行初審後,報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審批領導小組審查,經審查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在新聞媒體公示,10日內無異議的申購對象,由市房改辦根據我市每年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量,按規定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常住城鎮的中低收入家庭無房戶(含按勞動部門規定與當地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
(二)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而被拆遷住房的低收入無房家庭戶;
(三)現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戶。
第二十九條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資收入低於當年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倍以下的家庭戶。
第三十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對象購房時,應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職住宅標準的通知》(桂政辦[1995]39號)的規定,確定的本人級別,職稱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積標准合理選購住房,控制面積標准之內(未達標戶購買時按兩套房合並計算)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購房面積超過規定控制面積標準的,超面積部份按同類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超標面積差價款。差價款由市房改辦負責收取,並存入專用帳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批准,專項用於桂林市經濟適用住房征地周轉資金和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有關的管理費用支出。
第八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條 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九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登記
第三十二條 購房者持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與購買人簽訂的購房合同、《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和有關材料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上要加註「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對其中超過規定面積購買部分在產權證中註明,再上市時,該部分不再補交有關稅費。市房改辦憑《房屋所有權證》和有關材料給予辦理《個人住房檔案》。購房者憑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證》或憑房屋座落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要加註「劃撥土地」字樣。
第十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日起,在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後,原購買人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執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第十一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物業管理,要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全面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新機制。
第三十五條 開發單位應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前期物業管理,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企業要按照物業管理的法規和規定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有關合同,加強售後服務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開發單位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並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市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和管理,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及服務。物業管理收費標准和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擅自提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物價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單位不按照市房改辦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要求,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售房對象的,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對提供虛假情況的申請人,經查實,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廣西桂林高速公路農民用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Ⅳ 我想在桂林市臨桂工業園用地申請2000平方做加工廠如何申請
一、初始(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2份
2.《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3.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驗原件)復印件各2 份;
4、土地權屬來源證明2 份;
5、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驗原件)復印件2 份;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減免稅憑證(驗原件)復印件2 份;
7.《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登記應提交文件資料:
1. 登記申請2份;
2.《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2份;
5. 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各2份;
6. 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各2份;
7.土地出讓范圍勘測定界圖、規劃圖、測量成果表、各2份、宗地圖4份;
8. 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驗原件)復印件各2 份;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應提交文件資料:
1.抵押登記申請2份;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抵押雙方共同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4.貸款合同、土地抵押合同原件各2份;
5. 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驗原件)復印件各2 份;
6.抵押土地具有地上建築物與附著物的提交地上建築物與附著物抵押證明2份;
7.抵押土地宗地圖4份(抵押權人對抵押面積范圍蓋章認可);
8.該宗地無被查封、抵押、擔保、債務等權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權屬糾紛的保證書;
9.凍結范圍內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解凍函;
10.下列相關文件:
(1) 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提供原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地價評估報告及抵押權人對地價評估報告的確認各2份;
(2)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各2 份;
(3) 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三資」企業抵押的出具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抵押的證明2份;
(4) 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2份;
(5)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證明和企業、事業單位抵押的出具職代會同意的書面意見2份;
(6)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用地提交合夥、聯營人同意抵押的證明2份;
10. 《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土地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資料:
(一).報市國土局地籍處審批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有:
1.轉讓登記申請2份;
2.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雙方共同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2份;
4.轉讓雙方簽定的合同2份;
5.國有土地出讓手續資料: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各2份;
6.地稅部門的完稅證明2份;
7.轉讓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2 份;
8.轉讓方主管部門意見。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轉讓文件;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土地轉讓的文件2份;
9.經批准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復印件2份;
10.地價確認文件(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
11.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驗原件)復印件2份;
12. 凍結范圍內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解凍函;
13.《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報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審批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有:
1.轉讓申請2份;
2.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雙方共同填寫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濟南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審批表》各2份;
4.轉讓雙方簽定的合同2份;
5.國有土地出讓手續資料:土地出讓批復、市局轉發文(成交確認書)、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各2份;
6.地稅部門開具的稅收事宜復函等相關證明2份;
7.轉讓雙方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驗原件)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託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2 份;
8. 轉讓方主管部門意見。土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轉讓文件;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需按公司章程提供同意土地轉讓的文件2份
9.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驗原件)復印件2份;
10.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實際投資額度已達出讓合同約定的建設投資總額25%以上,由轉讓方提交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2份;
11.地價確認文件(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
12.土地使用權轉讓保證書。
13.凍結范圍內的應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解凍函;
14.《土地登記辦法》中規定的其他材料。
Ⅳ 桂林市集體經濟發展用地可以做什麼
你好,桂林市集體經濟發展用地可以作為房地產開發,商業區開發等。
望採納!
Ⅵ 桂林花千樹樓盤用地范圍:桂林火柴廠幾棟舊宿舍屬於花千樹征地范圍嗎
提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區縣政府公開所在地塊房屋徵收決定,那裡有徵收四至范圍。一看就知道你們的房子在不在徵收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