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旅遊門票
㈠ 第一次到國稅買票需要帶什麼東西
第一次到國稅買票需要帶以下資料: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
IC卡(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必帶);
稅務登記證副本;
經辦人身份證;
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領普通發票必帶)。
㈡ 去遊玩,景點門票沒有國家稅務局的章和發票代碼,只有景點自己的章,請問違規嗎
景點門票不是發票,是收據,不違規。如果需要發票應該是景點出具發票,但很少有人讓景點出具發票。
㈢ 旅遊景點門票價格低於面值如何征稅
1、景區門票、演藝門票均由物價局審批後執行,收費價分別為:220元/人和150元/人,未明確兒童、團體、淡季和旺季價格。 2、該單位執行時並未在門票上印刷兒童、團體、淡季和旺季價格,也沒有稅務監制章。景區門票售票點有門票價格公示(成人:220元/人,兒童110元/人)。 3、門票銷售與旅行社、網站、代銷點等簽訂銷售合同,合同對銷售價格和結算價格進行了約定,如淡季門票銷售價格為150元/人、旺季門票銷售價格為190元/人,而雙方的結算價格淡季為140元/人、旺季價格為180元/人,同時銷售量超過一定數量後又會給承銷單位或個人一定的比例(5%)獎勵。 4、在一個月內,景區售票點的門票收入(如:門票價格220、有150、90的兒童票等)未開發票,用於收入入賬的憑證依據,只是現金進賬單、遊客刷卡收款單等。按正規計算營業稅及附加費並繳納。 5、咨詢當地稅務所,相關人員答復為:1、門票收入不需要再開發票;2、入賬單可以作為收入記賬依據,3、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實收金額。4、支付給承銷單位和個的費用為傭金。 二、問題 1、該行為是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該收入月末記賬時,是否要按照日、月,按照價格、人數分類計算匯總後再開發票入賬(依據的法條)? 2、與承銷單位或個人結算票款時,是按照掛牌價格(物價審批)、合同價格、實際收到的票款這三種價格中的那一種價格,作為雙方開票結算的價格(依據的法條)? 3、銷售優惠價格門票(兒童、團隊、淡季、旺季等),又未在景區進行公示,並未在門票上印製優惠價格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如何計算?該銷售行為是否屬於商業折扣范圍?是否要在同一發票上開折扣額? (《國家稅務局關於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㈣ 如何向國稅局申請印刷帶有稅務監制章門票
設計好門票的樣張,帶上企業營業執照(三合一)、公章、介紹信(寫明印製門票的數量、起止編號),然後去當地稅務局申請。
㈤ 旅行社去稅務大廳開旅遊發票如何操作
1.如果你在你的主管地稅局辦理了稅務登記,那麼不需要稅務大廳幫你代開,應該是你到稅務大廳去領票,然後自己開.
2.領票流程:
1.發票申請:填一張申請表,稅務局會給你的,填上你要申請的發票種類,交給管你們戶的專管員簽字,具體每種發票一次最多能買多少份,批下來後都會註明的,得到發票領購簿後,你可以買的發票種類數量和購買人的姓名,上面都有登記,這樣就可以買了,不用什麼保證金,(去之前還需要向稅務問清楚具體帶什麼東西,不然白跑常有的事),另外增值稅發票是需要辦IC卡的,交下卡費就可以了
2.發票購買:買發票的時候第一次買只需要帶上發票領購簿、發票章、IC卡(如果買增值稅發票或電腦版開票的就帶上)、付發票的錢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二次購買就要帶上上次開的最後一張發票記賬聯,給稅務核銷,才能買新的發票(如果你買的發票種類是整本的,那就整本都帶來)
3.如果你申請的是增值稅發票,或其他電腦列印的發票,你還要准備一台電腦,航天信息會過來給系統裝上防偽稅控軟體,每年需要交百來塊的服務費。
3.不讓領購的話可以打電話給你的主管稅務局,問怎麼代開,因為各地代開發票可能流程不一.
4.說到底還是以你的主管稅務局為准,問誰都白搭.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㈥ 公園門票是否可以作為費用入賬,會計和稅務上有何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園門票,從性質上看屬於旅遊活動支出。若確屬用來聯系業務招待客戶,則應在業務招待費列支,並按規定標准限額稅前列支。
若組織職工旅遊在職工福利費列支,但應作為納稅調增。若對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遊費,則屬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不得承擔屬於個人旅遊支出,也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於個人的下列支出:
(一)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
(二)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
(三)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
(四)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
(五)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國稅旅遊門票擴展閱讀: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二、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准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
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三、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四、企業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同時,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五、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㈦ 旅遊景點門票可以換正式稅務發票嗎
首先,肯定是不能報銷的,它與國家公共事業單位關系民生的火車票、內飛機票、公交車票等不容同,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門票是沒按規定取得的發票,要受到一定處罰,涉及所得稅的還要進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可向開設旅遊的單位或銷售門票方索要門票的發票,注意發票必須加蓋稅務或財政監制章的,如果不成,取得的門票只能視為白條,即使單位規定可以報銷,也是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和稅收相關規定的,要受到響應處罰,將來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還會麻煩,僅供參考!
㈧ 旅遊業能否用國稅局的手工發票開具
這個需要地稅服務業發票來開。
㈨ 請問旅遊景點門票沒有國家稅務局的章和發票代碼,只有景點自己的章,是違規的嗎
不一定違規。
國家稅務總局對旅遊景點門票的統一規定。有些省為了加強管理,將旅遊門票納入發票管理體系,統一監制;有些省沒有納入發票管理體系。是否違法或者違規,要看所在省的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
㈩ 旅遊景區是怎麼給國家交稅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徵收營業稅。其稅率是3%。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遊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254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經營旅遊遊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旅遊業」徵收營業稅。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並採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其「服務業—旅遊業」稅率是5%。
因此 , 旅遊景點內的門票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旅遊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提供觀光電車、遊船、索道等多項增值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服務業—旅遊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對於實行一票制收費的,若能分別核算各項目,則分別按各稅目征稅,若不能分別核算各稅目或核算不清的,則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