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檢查規范旅遊市場價格
1. 結合實際,談談如何加強旅遊價格管理
在我國社會復主義市場經制濟體制中,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旅遊價格制定的主體是旅遊企業,但是由於市場經濟客觀上存著市場失效或市場失靈的狀況,為了促使旅遊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維護競爭的正常運行,防止旅遊價格的大起大落,保護旅遊者的切身利益,國家必須對市場價格實施一定的政策干預,保證旅遊業持續健康的發展。
我國政府對旅遊市場價格的管理主要有三種形式1、市場調節價2、政府指導3、政府定價。
2. 旅遊市場價格違法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欺行霸市、欺軟怕硬、欺上瞞下。
3. 旅行社在旅遊項目價格上有差別對待違反了什麼法規
價格差異的禁止
旅遊者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因拒絕旅遊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價格差異禁止的規定。
【背景依據】
隨著旅遊市場的發展,跟團出遊成為人們旅遊的主要方式,價格差異問題是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熱點問題,亟須出台司法解釋以統一法律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旅遊過程中,最多見的糾紛就是基於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糾紛,收取差價費糾紛也是基於購物和自費項目引發的。制定本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秩序。制定本條規定既有一定的現實依據,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一、現實依據
實踐中,旅遊經營者常因年齡差異,比如老人、兒童,或職業差異,比如律師、教師等消費群體的購買欲不強,在未提供差異服務的情況下,實行價格差異收費。旅遊經營者多收的費用應當返還給旅遊者。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旅遊糾紛中,其受理的投訴中有關價格差異的投訴占很大比重,建議增加本條規定。國家旅遊局對此也持支持的態度,在其2009年頒布施行《旅行社條例》以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中對價格差異問題也作了明確的禁止規定。《旅行社條例》第4條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同時,《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54條規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廣泛深入的調研,我們採納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意見,增加了本條規定。
差價費糾紛的確是旅遊過程中經常發生的糾紛。盡管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遊業得到長足的發展,但對於剛剛起步的中國旅遊業來說,不規范的旅遊市場,是產生差價費的根本原因。旅行社為了爭奪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吸引遊客,團費與成本相同,稱為「零團費」;團費低於成本,就是「負團費」,「差價費」便是在「零負團費」的基礎上滋生出來的一大怪現象。差價費是一種不健康的旅遊業運行方式,其根源與「零負團費」有著必然的關系,由於團費過低旅遊經營者只好採取這種「差價費」的方式來彌補超低的團費。同時,我國導游的現狀也不同於其他國家,其生存環境相對較為畸形。只有實力比較雄厚的旅行社才會有自己的導游,並向其支付工資,絕大多數導游均是自由職業者,他們靠從旅行社買「人頭」來謀生,提供導游服務非但得不到勞動報酬,還要向旅行社支付一定數量的「人頭費」。「零負團費」和「轉賣人頭」使得旅行社和導游必然另闢蹊徑來賺取利潤,而購物和自費項目的提成是其唯一的利潤來源,因此,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的香港導游因內地遊客不購物而大加辱罵的事件絕不是孤立的偶然事件。根治「零負團費」毒瘤,從根本上改變導游的生存方式,創造一個健康有序的旅遊市是解決差價費的根本。《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絕對禁止「零負團費」的出現,但在短期內這一行為並不可能馬上銷聲匿跡。同時,《旅行社條例》與《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作為行政規章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收取差價費作出禁止規定,其側重的是行政處罰,以起到警示預防的作用。而對於普通的旅遊者來說,其更關心的是出現了差價收費,如何獲得民事救濟。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俗話說,近處無風景。旅遊者多為異地旅遊甚至是異國旅遊。同旅行社相比,其對於當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甚至是語言均缺乏了解。旅行社對不參加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旅遊者收取差價費,旅遊者當時很難提出相反意見,否則會面臨被不道德的旅行社或導游甩團的危險。因此,本規定賦予了旅遊者事後要求旅遊經營者返還差價費的權利。
二、法理依據
旅遊者是消費者,其根本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差價費的收取,嚴重損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
(一)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從經營者那裡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交易的雙方——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當遵守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些原則的確立是為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實現公平交易,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公平競爭。客觀地講,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消費活動的全過程看,消費者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更需要從法律上給予保護,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交易行為的發生是在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的。所謂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的交易行為不附強制性的或者歧視性條件,信守商品的質量擔保,公正的價格和准確、真實的計量等。
2.交易的結果可以達到消費者預期的目的。所謂預期的目的,是指消費者的消費慾望變成現實,並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貨幣換回了等價的商品或者服務。
3.公平交易是交易雙方協作完成的。所謂協作完成,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都以誠實可信的態度對待雙方,並且都獲得了想要的結果。
公平交易權的內容是很廣泛的,其具體表現又與消費者的其他權利有交叉。因此,在國外的立法中明確賦予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並不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考慮到現實生活中消費者這方面權利經常受侵害的實際情況,突出強調了消費者的這項權利,並且根據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幾種情況,規定了這一權利的主要內容:「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收取差價費問題,主要是對消費者構成了價格的不合理。價格是商品或服務價值的貨幣表現,它應該是等價交換、質價相符、貨值其價的尺度。價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與其價值相符。對國家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定價執行;對國家沒有定價的,應由經營者與消費者按照價值規律合理確定。雖然收取所謂的「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是旅遊業內的潛規則,但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和當事人雙方自願的基礎,通常應認定為無效。
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在交易的過程中,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兩者的行為構成了交易的行為,一方要賺錢,一方要少花冤枉錢,講價還價,最終總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滿足了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交易也就完成了。這個平衡就是公平交易權的支撐點,也是實現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關鍵所在。
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之間所產生的行為屬市場交易行為,而應當遵循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即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從而保證公平交易的實現。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決定了在某種情況下,消費者出於對消費品的強烈需求,他們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條件。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費者要依賴經營者提供的信息,來判斷商品服務的價值,因而,更容易為經營者所欺騙而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過法律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規范,並賦予消費者法定的公平交易權就尤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准則。由於法律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費者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都具有自主的選擇權。兩種權利存在一定的交叉與重合。
從公平交易權的涵義以及條件分析,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於旅遊者差異收費,嚴重損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首先,公平交易首先意味著交易是在充分信息條件下自願達成的交易。在服務消費中,由於旅遊服務本身的特點,交易雖然在形式上是自願達成的,但由於旅遊者缺乏充分的信息,實質上則可能是違反其真實意願的。旅遊服務具有更直接的主體關系,這種主體關系的存在,使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對交易的達成更容易施加不當影響。在很多情形,旅遊者之所以要接受差異收費,是因為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缺乏專業知識,在異地甚至異國旅遊的旅遊者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達到某種目的,需要藉助旅遊經營者的服務來滿足自己的要求。而旅遊者對於旅遊目的地的生活習慣、法律、風土習俗,甚至語言均缺乏了解,就給旅遊經營者利用信息優勢,引誘消費者達成交易提供了更多的機會。旅遊往往是由系列行為組成的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旅遊者往往在旅遊經營者控制或熟悉的環境中接受服務。旅遊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可以利用這種優勢的環境,向旅遊者提出各種要求,如增加服務項目、接受新的服務、額外支付費用等,受環境影響,旅遊者也很容易接受旅遊經營者的不合理要求。
其次,交易是否公平取決於消費者獲得服務的質、量與支付的對價是否對稱,服務收費標準是否能夠為人們所普遍接受。旅遊者並未獲得額外的服務,卻要支付一定的費用,這種觀念很難為旅遊者所接受。旅遊服務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旅遊者就交易是否公平作出合理的判斷。對於無形的、不確定的服務而言,旅遊者往往既不能藉助其感官進行觀察,也不能藉助儀器進行檢測。客觀的信息不足,導致旅遊者完全要依賴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判斷。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而言,沒有有效的約束,就會充分利用其優勢與消費者達成更有利於自己的交易。可見,在旅遊服務消費中不公平的交易更容易達成。在商品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集中於商品;在服務消費中,消費者關心的焦點則在於服務行為,而服務行為則是由服務經營者及其服務人員實施的。而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沒有針對服務消費的特點,就如何保障服務消費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作出特別的規定。本條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一欠缺。
(二)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實情況和服務的真實狀況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l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知情權是現代民主法制社會的一項重要制度。
只有在能夠滿足消費者某種需求的情況下,消費者才會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消費者由於自身知識、實力的局限性,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並不能很了解,甚至常常會很無知,所以某種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其需求,只有在對該商品或服務的適當了解的基礎上才能知曉。同時,也是基於上述原因,消費者要想正確地使用、消費,充分發揮商品服務的效用,防止損害消費者安全的事故發生也要依賴於對有關真實情況的了解,例如有些商品應當置放在陰涼處才能保質。除此之外,對消費者來說,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觀設計、等級、規格、主要成分、生產日期等商品或服務的全面信息後,消費者才能對其是否要買、花多少錢購買作出正確的判斷和滿意的選擇。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獲悉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旅遊經營者通常情況下,通過收取較低的團費來吸引旅遊者旅遊,在旅遊過程中,為賺取更多利潤,千方百計地讓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與自費項目,對於不參加或購買力不強的旅遊者收取額外的費用,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旅遊者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
在消費領域中,由於每一個消費者的心理偏好以及習慣不同,導致對商品和服務的要求也不同。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此外,消費者還有權選擇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場所;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選擇商品的商標、產地、價格等事項,等等。消費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買與不買,買這樣的還是買那樣的,從這里買還是從那裡買,最終取決於消費者的購買決策。
旅遊經營者針對旅遊者的差異收費,也侵害了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權。是否參加購物活動£j自費項目是旅遊者的權利,購買什麼,購買多少,參加哪些自費項目均應由旅遊者自主決定。旅遊經營者的差異收費等於對旅遊者的自主選擇施加了不當的影響。
【條文理解】
需要指出的是,經常會發生同一旅遊行程,同一團隊,旅遊者支付不同團費的情況,此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應當支持旅遊者要求返還差異收費的請求。本條規定關鍵在於如何理解差異收費,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差異費用的收取必須是因為不參加購物或者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所導致的。下面以幾個案例來分析是否構成差價收費。
案例l:北京的張小姐國慶長假期間通過國內某知名旅行社報了一個去往九寨溝的雙飛五日旅遊團,價格為5900元。張小姐與該旅行社簽訂了書面旅遊合同,繳納了全部團費後,跟團在九寨溝旅遊。旅遊過程中,由於逐步與同團的其他旅遊者熟悉,其了解到該團共計20人,繳納的團費幾乎不盡相同,絕大多數人被收取4900元的團費,團費高的有被收取6900元的,團費低的有被收取3900元的,最低的還有被收取3400元的。張小姐很是氣憤,認為同一趟行程,旅行社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與最低團費相比,自己卻多花了將近一半的團費,而旅行社對此是明知的。以旅行社構成價格欺詐為由,張小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交納的團費並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旅行社承擔雙倍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社的差異收費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旅行社並不構成欺詐,其主觀上欠缺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故意,客觀上也未實施欺騙行為,故駁回了張小姐的訴訟請求。
本案並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旅行社並不構成差異收費與價格欺詐。旅遊業自身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影響旅遊價格的因素很多。首先,旅遊是由吃、住、行、游、購、娛六大方面構成,形象地講,旅遊經營者是將上述服務內容打包出售給旅遊者。而上述服務中,有的項目有很強的時間性。比如機票與酒店的價格越臨近出行日期價格越貴,而這種價格差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法律允許的。同時,對於旅遊經營者來講,一個團隊必須達到一定人數,其才能在保。證收回成本的基礎上獲利,因此,實踐中也有報名最臨近出行的非航空團價格最低的情況。這些旅遊經營者針對同一團隊同一行程不同人員的收費均與旅遊者簽訂了書面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旅遊經營者並不構成對於旅遊者的欺詐。
案例2:2009年國慶節,帶著母親去香港、澳門遊玩的馮女士被旅行社收取了一項350元的年齡差別費。馮女士起訴稱:「旅行社當時說老年人和兒童是一個特殊群體,消費能力弱,要多收一筆費用。到香港後,幾乎每一個珠寶店,導游都會把遊客逐個趕下車,不僅規定了必須在店內呆滿2小時,還強迫大家消費,當時導游針對每個不去消費的旅遊者每人再收取600元的費用,導游的態度極其惡劣,為息事寧人,我和母親交納了1200元的費用。」馮女士要求旅行社返還差價收費1550元。
本案屬於典型的差價收費,法院支持了馮女士的訴訟請求,因為350元的年齡差別費與1200元的費用是因為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或者消費能力低導致的。
案例3:李女士與王先生為紀念8周年結婚紀念日,帶7歲的兒子,一家3口報團前往普及島旅遊,地接社提供了看護兒童的服務,但需額外收取費用800元,夫妻二人將兒子交由旅行社提供的工作人員看管。但覺得其已經支付23000元的團費,旅行社在其報團時聲稱其是頂級旅遊團,800元的費用應當包括在23000的團費當中,因此雙方產生分歧,出於今後出行順利的考慮,其交納了800元的費用,但回程後,其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退還其多收取的800元。
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本案並不構成差異收費,本條明確規定差異收費是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本案中,旅行社為李女士提供了額外的服務,因此,旅行社可以收取額外的費用,並不構成差異收費。
【審判實務】
一、如何理解合同中購物與自費項目的約定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28條第(9)項、第(10)項的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實踐中有人提出這兩個條款是否有矛盾?如何正確理解?其實,兩者並不矛盾。《旅行社條例》第28條目的是要求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清晰、明確、具體的旅遊合同,並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旅遊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約定。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及價格是旅遊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旅遊者可以就此類項目與旅行社進行平等協商。旅遊者可以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不參加購物活動;也可以只參加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而不參加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應對上述事項予以載明。《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第l款規定的目的在於強調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時,不得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旅遊者意願,強行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二、如何認定旅遊經營者有差異收費的行為
司法實踐是千差萬別的,但通常情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旅遊經營者對於旅遊者進行了差異收費:(1)團隊到達購物店時,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遊者必須進店,否則向不購物的旅遊者收取額外費用的;(2)以合同有約定為由要求旅遊者必須接受自費項目的;(3)因旅遊者不參加購物活動或自費項目,要求旅遊者支付「離團費」等額外費用的;(4)收取所謂「老人附加費」、「兒童附加費」、「購物附加費的。」
4. 中國旅遊價格秩序如何
東方網5月2日消息: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價格權益,營造良好的假日消費氛圍,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出通知,就做好「五一」節期間市場價格監管工作進行部署。
通知強調,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針對節日期間群眾集中購物消費、外出旅遊出行較多的特點,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開展相關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的檢查和巡查,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一是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價格檢查。
各地要組織力量,把握群眾出行和節日交通特點,在群眾出行高峰時段,對鐵路、公路、水運、城市公交、計程車等客運票價進行抽查,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違反規定亂漲價、亂收費以及不明碼標價、自立項目收費等違法行為。
二是維護旅遊參觀點的價格秩序。
各地要保持旅遊參觀點門票價格的穩定,嚴禁旅遊參觀點借舉辦節日演出、慶典活動等名義搭車收費,嚴厲打擊旅遊參觀點的各類價格欺詐行為。
三是集中開展查處零售商業價格欺詐行動。
各地要總結近兩年查處零售商業價格欺詐工作取得的成功經驗和好的做法,針對節日期間零售商促銷活動集中、價格欺詐行為增多的特點,組織力量對零售商業企業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嚴肅查處虛假標價、模糊標價、虛構原價、虛假折扣、模糊贈售、隱蔽價格附加條件、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各類價格欺詐行為。
通知要求,要結合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的開展,促進價格服務進商場、進旅遊參觀點、進客運場站,廣泛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范明碼標價行為,提高價格透明度,強化價格社會監督。利用假期開展12358價格舉報電話宣傳日活動,通過發放宣傳單、新聞媒體報道、設立咨詢台、開設專欄、播發專題片等形式,宣傳價格政策,倡導誠信經營,促進和諧消費。
通知強調,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安排領導帶班、專人值班,保證12358價格舉報電話暢
5. 旅遊價格制定得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哪兩大類
1、成本
2、市場及競爭
。。
比如到了7、8月,(我是做出境的)那麼地接費用和版機票費用都權提高了,我的價格自然要提高。
其次,要看當地同業報價及線路熱門程度。比如韓國最近有病毒,我可能會降價,日本一直很熱門,可以漲價些。
6. 物有所值應成為旅遊業的定價標准嗎
春節假期將至,復新一制輪的出遊高峰即將到來,根據中國旅行社協會聯合途牛旅遊網共同發布的《2018春節黃金周旅遊趨勢報告》,「南下避寒」是人們春節出遊的重要選擇之一,三亞十分「受寵」。
目前,在標准化建設方面,我國的酒店業是走在中國旅遊業前列的。以酒店定價為例,什麼樣的軟硬體服務水準對應什麼樣的定價,物價部門都有著具體的定量標准,不能簡單地以價格高低來判斷其合理與否,關鍵是看定價與其提供的設施、環境、服務等是否相稱。
7. 旅遊價格成本
為規范旅遊市場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按照零負團費零容忍的整治要求,雲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雲南省旅行社協會共同制定2016年下半年的雲南旅遊主要線路和旅遊產品成本價格,現向社會公示。熱情好客的雲南各族人民歡迎廣大遊客來滇觀光旅遊、休閑度假,體驗七彩雲南風土人情。
我們鄭重承諾:選擇不低於成本價的旅遊線路和產品,你的消費權益將得到充分保護。反之,選擇低於成本價格的旅遊線路和產品(包括購物團),消費有風險、質量無保障,遊客的權益難以得到行業主管部門維護。
(2016.08-2017.02.28)
雲南省主要旅遊線路和旅遊產品成本價格
十六人以上團隊分項參考報價
房費:平季價 標間40元/人/天 旺季價60元/人/天
餐標:15元/人/餐
車費:50元/人/天
綜費:20元/人/天
景區門票
昆明:石林175元、九鄉120元、民族村90元、世博園100元)
楚雄:恐龍谷120元
大理:崇聖寺三塔121元、洱海大遊船142元、蝴蝶泉60元、天龍八部影視城52元、雞足山套票215元(含索道和觀光車)、大理古城維護費30元
麗江:雲杉坪索道77元、玉龍雪山套票+印象麗江實景演出270元、冰川公園索道180元,景區環保車20元、瀘沽湖景區100元、印象麗江實景演出190元、麗江古城維護費80元
迪慶:普達措國家公園258元、石卡雪山套票270元、噶丹.松贊林景區115元、虎跳峽景區65元、梅里雪山飛來寺套票150元、梅里雪山明永冰川套票228元、雨崩套票230元
西雙版納(景區):野象谷65元、森林公園65元、熱帶花卉園30元、熱帶植物園104元、勐景來風景區50元、雲茶莊園90元、大佛寺120元、獨樹成林50元、望天樹75元、傣族園65元、曼聽公園52元、萬達陸樂園238元、萬達水樂園238元;演出:傣秀演出320元、瀾滄江——湄公河之夜280元(含餐)、勐巴拉娜西280元(含餐)、多歌水280元(含餐)、水舞源260元(不含餐)
德宏:莫里瀑布50元、一寨兩國30元、勐煥大金塔50元、獨樹成林15元、淘寶場50元、勐巴娜西珍奇園40元
騰沖:火山公園50元、熱海景區60元、和順僑鄉80元、北海濕地110元
紅河:燕子洞80元(含遊船)、朱家花園50元、建水文廟60元、哈尼梯田元陽景區100元、團山50元、阿廬古洞100元
石林一日游:平季價260元/人 旺季價275元/人(含石林門票、餐費、車費、綜費)
九鄉一日游:平季價205元/人 旺季價220元/人(含九鄉門票、餐費、車費、綜費)
大理A線一日游:平季價408元/人 旺季價423元/人(含崇聖寺三塔門票、洱海大遊船、蝴蝶泉門票、餐費、車費、綜費)
大理B線一日游:平季價197元/人 旺季價212元/人(含蝴蝶泉門票、天龍八部影視城門票、餐費、車費、綜費)
麗江雪山冰川索道一日游:平季價555元/人 旺季價570元/人(含玉龍雪山套票+印象麗江實景演出、冰川索道、景區環保車、餐費、車費、綜費)
麗江雪山雲山杉坪索道一日游:平季價452元/人 旺季價467元/人(含玉龍雪山套票+印象麗江實景演出、雲杉坪索道、景區環保車、餐費、車費、綜費)
麗江虎跳峽一日游:平季價150元/人 旺季價165元/人(含虎跳峽門票、餐費、車費、綜費)
西雙版納一日游:1.景洪-植物園 :200元/人(含門票、中餐、車費、導服費)
2.景洪-植物園-傣族園:260元/人(含門票、中餐、車費、導服費)
3.景洪-望天樹:260元/人(含門票套餐、中餐、車費、導服費)
4.景洪-野象谷-基諾山:300元/人(含門票、中餐、車費、導服費)
5.景洪-雲茶莊園-勐景來-獨樹成林:380元/人(含門票、中餐、車費、導服費)
西雙版納2晚3天游:平季價720元/人 旺季價805元/人(含森林公園、野象谷、勐景來、雲茶莊園、獨樹成林、車費、餐費、房費、綜費)
騰沖一日游:平季價265元/人 旺季價280元/人(含火山公園、熱海景區、和順僑鄉、車費、餐費、綜費)
騰沖3晚4天游:平季價820元/人 旺季價940元/人(含火山公園、熱海景區、熱海泡澡、和順僑鄉、北海濕地、車費、房費、餐費、綜費)
8. 如何規范元旦春節旅遊各環節價格秩序
小題1:B小題2:D 小題1:A、D都是錯誤的說法,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決定對市場的調節回應該是市場調控和答國家的宏觀調控相結合。C論斷過與絕對,錯誤選項排除。而且本題中這三個選項與題干不相符和。材料中反映的現象就是在市場消費的過程中消費者的權益...
9. 旅遊管理部門對旅遊市場惡性價格競爭該如何監管
可以建立一個價格協調機制。進行實時抽樣調查,對於價格過低企業做深入調查,如有違規,進行嚴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