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有哪些違法行為
A. 如何理解巜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七條
【釋義】本條是關於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虛假宣傳和誤導旅遊者、第二十四條向不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第五十六條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法律責任規定
一、執法主體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為「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作如下理解:一是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三條「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是對本法的具體規定。除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應由旅遊主管部門作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依照本條規定對「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二是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向合格供應商訂購商品和服務的規定,旅遊主管部門對旅行社的這兩種違法行為具有執法權。
二、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三種: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旅行社虛假宣傳的階段主要是在包價旅遊等合同的訂立前,目的是促成旅遊者與其交易。旅行社從業人員在旅遊行程中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進行再次消費的行為,也包括在內。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判斷標准:一是只要旅行社編造事實,虛假宣傳,或者雖沒有編造事實,但隱瞞重要事實,使用含糊的語言,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均構成違法行為。二是依法律、立法本意及通常理解困難時,應根據旅遊者的一般理解為標准,而不是根據旅行社的理解。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也有類似規定,即「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如實踐中,旅行社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列明許多景點,但實際上有些景點只是路過,因未提前向旅遊者明確告知,造成旅遊者誤以為是游覽項目。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因此,判斷該違法行為的重點是供應商是否合格,具體參照第三十四條的解讀。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遊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十八條還對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的范圍、限額等作出了規定。旅行社沒有按照規定投保,包括沒有投保、沒有足額投保、投保范圍不符合規定等情形。
三、法律責任
首先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機關部門責令旅行社改正相關違法行為,其次給予行政處罰。
1.對旅行社的行政處罰。根據情節輕重分為兩檔。第一檔,根據違法所得的不同,給予不同的處罰:一是有違法所得,且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處以罰款,罰款的幅度為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由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裁量。二是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處以罰款,罰款的幅度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二檔,情節嚴重的,再根據情節,適用以下兩種不同種類的處罰:一是情節稍輕的,責令停業整頓;二是情節很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對違法旅行社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只有一檔,即處以罰款,罰款的幅度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由作出處罰的部門根據情節裁量。
B. 旅遊法第102條理解和運用
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無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以及導游、領隊違反本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私自承攬業務、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禁止性規定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體包括:一是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人員;二是導游、領隊。
二、執法主體
本條規定的執法主體為旅遊主管部門。
三、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三種:
(一)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
本法第三十七條確立了導游執業許可制度,第三十九條確立了領隊執業許可制度。同時,《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領隊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領隊證。」由此可見,從事導游活動應當取得導游證,從事領隊活動應當取得領隊證,未取得相關證件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即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導游、領隊私自承攬業務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導游和領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因此,沒有經過旅行社委派帶團的,即屬違法。目前,旅行社在委派導游或領隊帶團時,都會開具正式的帶團任務單,任務單上會標明團號、行程等內容。一方面可以規范和約束導游、領隊的帶團行為,另一方面也為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了依據。因此,可以通過導游或領隊是否持有旅行社開具的正式帶團任務單等方式來認定其行為是否屬於「私自承攬」。
(三)導游、領隊向旅遊者索取小費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導游和領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認定該違法行為的關鍵點有兩個:一是索取;二是小費。具體見本法第四十一條的解讀。
四、法律責任
首先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違法人員改正相關違法行為;索取小費的,責令其退還小費;對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人員的處罰結果予以公告。其次給予行政處罰。
1.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人員的處罰。給予兩種不同種類的處罰:一是沒收違法所得,直接以其提供服務的收入計算;二是同時處以罰款,罰款幅度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由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裁量。
2.對私自承攬業務的導游、領隊的處罰。一是沒收違法所得,以私自承攬業務提供導游、領隊服務的全部收入計算。二是根據情節輕重,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由旅遊主管部門裁量。三是根據情節輕重,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由旅遊主管部門裁量。
3.對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導游、領隊的處罰。根據情節共分為兩檔:第一檔是情節較輕的,處以罰款,罰款幅度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由旅遊主管部門裁量。第二檔是情節嚴重的,再根據情節的不同,在罰款的基礎上,並處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C. 旅遊費已培訓費發票入賬是何種違法行為說明理由
未開發票可以先做預收賬款哦。
做完預收等到開票的時候再做收入和稅版就可以了權。
先收款,後開票的會計分錄是:
1、收到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2、開具發票後: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D. 旅遊景點刻字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破壞公物或文物
E. 旅遊者發現旅遊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哪個主管部門不屬於舉報受理機關
如果發現旅遊公司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向旅遊主管部門舉報啊!提出具體事實並能夠得到解決。
F. 旅行社泄露個人信息是違法行為嗎
旅來行社泄露個人源信息是違法行為!
「我國的憲法、 民法通則、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 對公民的個人隱私是予以保護的, 如果泄露個人隱私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
泄露他人隱私無論是為了牟利,還是因為過失,只要是對他人隱私造成泄露,都是侵犯他人隱私權的違法行為。但現在公民要想完全保護自己的隱私,在現實生活中仍有一定的困難。像找工作就要填履歷,辦手機電話卡等都要填寫一些個人信息。不過, 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啟動立法程序。而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規中,也對保護個人信息有所涉及。比如說2003年出台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就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根據這一規定,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一旦遇到個人隱私權受到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G. 簡答題:什麼是旅遊法律責任其構成要件有哪些
是一種合同規定的民事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法律責任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或必須符合的標准,它是國家機關要求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時進行分析、判斷的標准。
H. 旅遊咨詢服務公司有酒店訂房服務屬於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旅遊條例嗎當地的旅遊部門說是違法的!請指點一下
不是的,不屬於違法行為。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務;安排住宿服務;安排餐飲服務;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導游、領隊服務;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8)旅遊業有哪些違法行為擴展閱讀:
旅行社經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2、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1個月前,旅行社應當辦理續存手續或者提交銀行擔保。
I. 旅遊法律責任包括哪幾種
我國是以憲法為最高法律的國家,憲法所規定了人們的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新課:
法律責任概述
(一)法律責任: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
(二)特點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後果。法律責任方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它通常有兩種,即補償與制裁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法律責任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4、法律責任的鑄就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潛在保證
(三)違法行為構成條件
1、主體
2、過錯
3、違法行為
4、損害事實
5、因果關系
旅遊活動中的行政責任
旅遊行政責任: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旅遊行政法規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旅遊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追究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按執行主體和執行對象的不同,行政性的強制措施可以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類型
①違反旅遊管理的處罰
②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
③違反工商、行政、金融等管理的處罰
④違反旅遊資源保護管理的處罰
行政處罰的形式
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停業整頓;吊銷旅遊經營許可證;降低等級,取消星級;暫停涉外經營定點資格,取消涉外經營定點資格;扣留導游證和導游證書,收回導游證和導游證書,吊銷導游證書;建議或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等
2、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旅遊活動中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行為人因違反法律法規實施步伐行為,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從而侵犯了相對人的民事權利或者使相對人的民事權利得不到實現,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的特點
(1)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它是違約或違法行為人對受害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3)它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4)它的責任范圍與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大小相適應,一般具有補償與恢復原狀的性質
2、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帶錢,賠償損失等。上述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並用
旅遊活動中的刑事責任
1、旅遊刑事責任: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旅遊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必須承擔刑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在各種法律責任是最嚴重的責任
2、刑法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獨立適用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可附加適用,有時可獨立適用
3、我國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還可以分為財產刑和非財產刑
財產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犯罪人的部分或全部財產)
非財產刑: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生命刑(死刑)、政治權利刑(剝奪罪犯一定時間或終身的政治權利)
對於外國人,我國刑罰還規定了驅逐出境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