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旅遊業發展實施細則
❶ 1、國家旅遊局頒布的《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中規定,獲得導遊人員資格證___年位從業的資格證自動 ___ 。
1題是三年沒有從業的 資格證自動取消 應該說是沒有換成導游證IC卡的 資格證過來3年就沒有用了
❷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❸ 卧龍崗文化旅遊產業集聚區補償條例實施細則
關於卧龍崗文化旅遊產業集聚區拆遷安置的意見和建議
一、拆遷安置合同或者協議應該強制公證,使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二、拆遷人應付給每個被拆遷戶保證金(或押金)20萬元,並由政府或單位或保險公司出面擔保,以確保及時還建,防止發生意外,安置房交付並辦理房產證後押金如數退還。
三、考慮到安置房為小高層或高層住宅樓,公攤面積過大,安置房面積應以現有住房的實際面積為准,按1:1.5或1:1.8的比例返還。
四、對於需要現金補償的住戶,開發商應按6000元/m2的價位計算後一次性補償,並給予半年的過渡性租房費,以1500元/月計算。
五、對於需要還建住房的住戶,拆遷人必須按以下標准執行:
1.搬出搬回的搬家費用及財產損失的補償費用,按每戶5萬元標准包干,一次性支付;
2.過渡性租房費以1500元/月標准預付三年(36月),一次性付清;
3.對曾經裝修過的住戶,應以1000-1900元/m2的標准,補償裝修費;
4.樓層選擇,原則上以原住戶現有樓層為依據順延(如1-6樓為商用,則應用7樓補償原1樓的住戶,用8樓補償原2樓的住戶,以此類推);
5.需要增加面積的住戶,15平米以內按成本價標准補交房款,15平米以外則按市場價格補交房款,交接新房時一次付清;
6.必須是南北朝向並南北通透,戶型設計也應盡量採納還建住戶的意見或建議;
7.不願讓拆遷人簡裝(或精裝)的住戶,拆遷人應以10萬元/戶標准補償後,讓其自己裝修; 8.願讓拆遷人簡裝(或精裝)的住戶,拆遷人應按以下標准裝修: 「飛雲」或「盼盼」防盜門,「日豐」或「金牛」熱水管,虹橋廠日光牌銅芯線,800地磚,300牆磚,品牌合金窗戶,中空玻璃,油漆房門,品牌牆漆,廚衛設施(包括蹬坐便器,磚夾灶台等),卡式電表、水表,並保證出資開通水、電、氣、電視、電話、寬頻等,以上水、電、氣等收費由相關公司收取,不可由物業代收;
9.為還建住戶提供永久性免費車位一個(現在住戶都有免費的車位停車);
10.物業管理費,需經過所有住戶協商決定,不可由物業公司等單方面決定(永久性);
11.還建後出現的質量問題,防水防漏問題,仍由開發商負責解決,和住戶協商期限,期限內解決不了,保證金(或押金)20萬元將不予退還;
12.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契稅證等所需費用,一律由開發商負擔。
13.如果以大換小,則用應該還建的面積減去實際還建的面積,剩餘面積則由開發商以6000元/m2的價格給予補償。
六、個人事宜,由個人與開發商直接協商。
七、未盡事宜,集思廣益後再與開發商具體協商。
❹ 1日正式實施 導游證考試有什麼影響
重大消息,國家旅遊局最新發布的通知,《導游管理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各位在為成為導游奮斗的寶寶們,一起跟著101貝考君一起來看看都有哪些重要改變吧!
為深化新時代下旅遊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全域旅遊新發展,國家旅遊局近日發布《導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導游隊伍建設,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提高服務水平,更好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作為規范導游管理的部門規章,《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近年來,國家旅遊局積極推動導游體制改革工作,加強導游隊伍建設,深化旅遊業「放管服」改革。2016年廢止了《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2001年),取消了導游計分、導游年審、導遊人員資格證3年有效等不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制度,確立了導游資格證終身有效、導游證全國統考、全國通用的原則。為鞏固導游體制改革成果,回應開展導游體制改革一段時間以來,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並填補相關規章廢除後的制度設計,國家旅遊局制定了該《辦法》。主要規范導游執業許可和執業行為,促進導游執業保障激勵,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效能,促進導遊行業健康發展。
國家旅遊局通過座談會、培訓班、實地調研、書面徵求、網上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徵求了地方旅遊部門、旅遊企業和導游、旅遊行業組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以及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意見。僅網上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收到80餘人次、300餘條、5萬余字的意見。結合各界意見,共對50餘處作出修改,經進一步吸納完善後形成形成了本《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導游執業許可、導游執業管理、導游執業保障與激勵、罰則和附則六章,共四十條。
《辦法》規定了導游證採用電子證件,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於導游個人的行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改變了原IC卡導游證製作流程復雜、核發時間長,執法成本高的情況,電子導游證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發成本和執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變革。
近年來,國家旅遊局積極推動導游體制改革工作,加強導游隊伍建設,深化旅遊業「放管服」改革。
電子導游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請人申領使用。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游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游身份。導游使用電子導游證、佩戴卡片式「導游身份標識」,並開啟「全國導游之家」APP執業,導游的執業軌跡、評價信息、獎懲情況等,均歸集於電子導游證,形成導游的「執業檔案」。《辦法》在「導游執業許可」一章中集中規定了電子導游證的申請、審批、變更、撤銷等程序和要求,便於導游、旅遊部門等相關主體操作執行。據悉,原IC卡導游證已於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游證。
為切實加強導游執業管理,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對導游日常執業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如導游證和身份標識佩戴、導游職責規范、突發事件處置等。重申了領隊的備案管理制度,指明具備領隊條件的導游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法》還細化了《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導游執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游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激勵和引導導游忠於職守、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樂於奉獻,使社會公眾進一步理解、尊重和信任導游,增強導游的職業自信心和自豪感,近年來國家旅遊局先後印發了《國家旅遊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國家旅遊局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導游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國家旅遊局關於深化導游體制改革加強導游隊伍建設的意見》等文件。《辦法》將保障導游權益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文件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明確了導游執業權利、導游勞動保障制度、「導游專座」要求、導游服務星級評價和導游培訓等制度,多維度保障導游權益。
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導游隊伍建設和服務水平關乎行業形象、事關旅遊業長遠健康發展。面對大眾旅遊新時代,廣大遊客對導游服務提出的更高要求,國家旅遊局積極制定適應形勢發展、滿足時代需求的導游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強化旅遊企業作為用人單位在管理和保障方面的主體責任;充分調動行業組織的積極性,強化導遊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方面的作用;激勵導游通過優質服務贏得更多執業機會和更高勞動報酬,形成正確的執業導向。下一步,國家旅遊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功能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游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游的合法權益,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游管理體制機制,奮力推動旅遊業改革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❺ 新《旅行社條例》中,我國旅行社是如何分類的簡述具體的設立方法與步驟如何的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家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1)辦理條件
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A、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B、傳真機、復印機;
C、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③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④ 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不少於3名(且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持有有效導游證的導遊人員。
⑤ 符合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
⑥ 區(市)旅遊局現場檢查審核意見。
(2)所需申辦材料
①設立申請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②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③企業章程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④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⑤經營場所的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⑥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⑦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交個人或法人授權委託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1份;
⑨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本3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3)辦理流程
(5)支持旅遊業發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28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行社條例》
第6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7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7條: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設施、設備: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傳真機、復印機; 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8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企業章程;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經營場所的證明;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9條: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旅行社
參考資料來源:青島政務網-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