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的損失
A. 出車禍受重傷而影響旅遊,損失的旅遊費用該怎麼要求
旅遊團共25人,發生車禍致7人受傷3人重傷損失15萬的事故性質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果交通故事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的,涉嫌交通肇事刑事犯罪,肇事者需要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三條「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第五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B. 旅遊合同中懲罰性損失賠償制度的適用,應符合哪些要件
旅遊合同中懲罰性損失賠償制度的適用,是違約責任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目的在於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一、賠償損失應當遵循完全賠償的原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賠償損失不僅要包括賠償守約方的全部的現實的損失,即守約方現實的財產減少、喪失和費用的支出,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可得利益的損失,雖然不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但它是合同如約履行後當事人本來可以獲得的財產利益。例如,在涉及轉賣的合同關系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其所遭受的利潤損失,就是方得利益損失,違約方應予賠償。可得利益有以下特徵:
1.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是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才能獲得的利益。
2.可得利益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約履行,就會被當事人獲得。
3.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能夠獲得的利益,也是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到的利益。 在賠償可得利益時,應當採用「合理預見」規則。即賠償額限於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其違反合同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這里,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而非守約方,以維護公平;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時而非違約時,以排除市場變化對賠償額的影響;預見的標准應當是一個理性的、通常的標准。
二、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也就是說,對有關賠償損失的問題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於損失發生後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於損失賠償要以守約方受有損失為前提,當損害發生後,會遇到確定賠償額的困難,且其計算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因此,約定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助於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有助於糾紛的及時解決。
三、賠償損失的補償性與懲罰性 賠償損失,是以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為目的的。因此它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賠償范圍的確定標准,這便是損失賠償的補償性特徵。同時,在特定情況下,賠償損失還具有懲罰性。例如,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加倍賠償的責任。 四、賠償損失與其他違約責任形式的關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由此可見:
1.違約方繼續履行後,如果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的,應予賠償。比如遲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2.在採取補救措施後還有損失的應予賠償。如為修理商品所支出的交通費用。
3.在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即還應予以賠償,以彌補不足的部分。
C. 旅遊團財物被偷損失多少
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當團友飯後登上大巴車,發現全團約價值17萬的物品被盜,這條由途牛旅遊組織的「北歐牛人專線」成為團友們的痛苦回憶。
來自南京的王先生認為,在此次失竊案件中,導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與提示義務,提出途牛旅遊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途牛堅稱這是意外事件,他們沒有任何責任。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近日展開調查。
◎突遭意外
大巴失竊團員損失17萬
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在王先生與途牛所簽訂的旅遊協議中看到,該次旅遊的期限是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12天住宿10夜。然而出發後的第三天,也就是5月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就發生了意外。
王先生回憶說,根據旅行社的安排,當天是自由活動時間,因此團友們主要去了當地的商業街,大家幾乎都購買了一些物品,購物結束後回到大巴車上,導游就通知他們去吃晚餐。於是大家就將購買的物品放置在大巴車上,集體去就餐,導游當時並未提醒大家要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以防失竊。
然而讓他們沒有想到的是,他們大概是當地時間19點15分左右離開大巴的,晚飯過後,也就是20點30分左右,當他們用完晚餐回到大巴車上的時候發現,雖然大巴車窗都未見被破壞的痕跡,但是車上的物品被盜,團友們的背包以及物品幾乎都不見了。隨後導游帶領團員到斯德哥爾摩警察局報了案。
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從一份由丟失財物的11位團友集體簽名的情況說明上確認得知,經過初步統計,此次全團損失物品總計約摺合人民幣17萬元(包含團友們背包內的大量個人物品)。
◎維權挺難
途牛答復稱自己沒責任
王先生回憶說,當時他們在當地商業街購物之後,導游以及司機是看到他們購買了貴重物品的,但在下車前並未告知他們要帶上剛買好的貴重物品,或者如何對該物品進行處置。
「我認為導游沒有起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和告知提醒義務。」王先生認為,當時他們在接到用餐通知之後,都以為吃飯的地方應該就在車輛附近,而且司機和導游在明知大家都購買了貴重物品的情況下也沒有作出任何安全提醒,所以大家以為會有人留守在大巴車上照看物品。因此放鬆了警惕,就都把物品放在了車上,沒想到這一放鬆,卻釀成了這么大的損失。
「我的個人損失接近3萬余元。」王先生說,事發之時,團友們所乘坐的是由途牛公司提供的大巴車,司機與導游也都是由途牛公司安排的,因此在沒有起到基本安全保障和提示義務的情況下,途牛公司應該要對此次失竊事件負責。
然而,面對王先生的投訴,途牛方面給出的答復是,他們沒有責任。
評審團出擊
面對記者途牛再次聲稱沒責任
北歐之旅的行程剛剛開始三天就發生了失竊事件,這大大影響了團友們的旅遊心情,這個被稱為品質團的旅遊體驗也讓王先生感到失望。
他告訴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他們的導游在行程途中曾經先後兩次因為找錯酒店而耽誤了用餐時間,將本來安排好的晚餐變成了「自己解決」。
「你想想看,在人生地不熟的異鄉,那麼晚到哪裡去吃晚餐呢?」王先生說,有時候到了一些景點,導游就讓他們自己去逛,而他親眼看到其他從國內來的旅行團導游都是親自帶著解說的。
「錢交得不少,但是服務在打折。」對於這個「途牛牛人專線」的服務質量,王先生在體驗後感到非常失望。
5月18日,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陪同王先生來到途牛公司了解情況。
針對王先生提出的途牛公司在此次服務中,所出現的未盡安全保障與提示義務而導致物品被盜的情況,途牛公司負責處理投訴的相關人士表示,王先生所遭遇的這件事是沒有辦法預見和想像到的,事件的發生並不是旅行社造成的,屬於意外事件,因此途牛公司沒有責任。
各方觀點
專家:途牛理應賠償
南京旅遊職業學院法學博士、副教授印偉指出,旅行社應該向旅遊者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在本起投訴中,途牛旅遊提供的導游應當提醒遊客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同時司機和導游領隊也應該檢查車上有沒有貴重物品。如果要有貴重物品,也要提醒遊客,同時還要進行合理的保管。
在他看來,途牛旅遊未盡提醒義務,顯然屬於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做到位,根據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由於地接社的原因,導致遊客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失,那麼都應該由組團社進行先行賠償。不過考慮到這個遊客作為成年人,也應當知道旅遊中貴重物品要隨身攜帶的道理,因此根據司法實踐,旅行社的賠償標准大約為丟失標的的20%。另外,如果丟失人的物品最後能夠追回,還是要歸遊客所享有。
律師:途牛做法明顯失責
北京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高龍律師認為,在本起消費投訴中,首先要判斷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大巴車未見明顯被破壞的痕跡,大巴車司機存在明顯忘記對車門落鎖的嫌疑。由此可見,旅遊輔助服務者明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要判斷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是否已經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根據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在本案例中,旅遊經營者並未在合同當中對旅遊者作出明顯提示,而且旅遊輔助服務者在明知旅遊者購買了大量貴重物品的情況下,並未作出相應提醒。可見,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也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
再次,人為的盜竊並非不可抗力,旅遊經營者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免責。
途牛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該事件是沒有辦法預見和想像到的。這一說法難以讓人認可,途牛公司作為旅遊經營者,設計一條旅遊線路,應該極盡可能地了解整條線路上的各種情況,當然也包括當地的治安情況。而且,旅遊經營者應當知道,在旅遊途中肯定是會存在遭竊的風險的,所以對此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機制以避免風險。比如提醒旅遊者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或安排旅遊輔助服務者留守照看等。因此,人為的盜竊並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旅遊經營者認為其沒有責任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在本起糾紛中,途牛網作為旅遊經營者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必要的提示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最新進展】
有關部門已受理投訴
目前南京市旅遊質量監督所已經受理該起旅遊投訴,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也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
內容來自新浪
D. 有何機構對疫情期間我國旅遊行業經濟損失進行了估算
按去年半年零旅遊估算。
E. 全國多地景區門票降價,對旅遊業是否會造成損失
今年上半年由於疫情的影響,我國的旅遊業遭遇沖擊,經濟效益的損失是比較大的。不過在全國人民團結一致的努力下,我國對於疫情的防控非常得力,很好地遏制住疫情的影響,這也為我國的各行各業的復甦帶來了很好的保障。今年的中秋節和國慶節同一天,雙節共慶,對很多上班族來說,有八天的小長假。在這個八天的小長假即將來臨之際,全國多地景區門票都開始降價甚至免費,以此來促進旅遊業的發展。雖然降價是為了應對疫情影響,行業急需復甦的舉措,但是應當不會對景區造成多大損失,反而還可以利用這樣的機會來促進旅遊業反彈。門票的折扣降價優惠或者免費對於很多遊客來說是具有很強吸引力的,在十一黃金周之際,很有可能會出現一波出遊高潮,到時候人流量會增加。雖然門票降價或者免費會對景區經濟造成一定影響,但是如果能夠吸引更多遊客前來遊玩,景區內外相關的購物、酒店、餐飲業、娛樂附加服務費等方面也會相應迎來增長。對於很多景區也是來說也許會短時間內承壓,這就需要在相應的服務配套和管理規劃做得更好,以提升遊客的旅行體驗,也能加大增加營收。
F. 旅遊退團。損失。
旅遊合同上的規則:
第十七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的30日內(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出境社支付業務損夫費
出發前30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5%
出發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15%
出發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70%
出發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85%
總團費的15%,你指的其它是什麼呢?看合同上面有一個旅遊費用合計,按那個數算15%就行。
G. 旅行社損失發生的後果由什麼決定
旅行社損失發生的後果要看是個人損失還是公司的損失,一般在旅行中出現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
H. 遊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旅行社可以索要損失費用嗎
可以。
旅遊法中也有明確規定:遊客報名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境旅遊,若臨時取消、退團,變故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
具體來說,當遊客因自身原因取消行程,則應賠償旅行社為安排該次旅遊已支出的費用,並根據退訂提前時間,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同理,若因旅行社違約而取消行程,則由旅行社承擔損失並向遊客支付違約金。
(8)旅遊業的損失擴展閱讀:
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旅行社因為自身緣故取消合同違背了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違約金的賠償問題需要具體根據合同約定協商解決。
旅遊者在和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時,切記應要對這一事項做相關約定並寫入合同。
I. 旅遊企業應當採取哪些措施,減少損失,實現未來更好的
可以採用一些保險回去安全的保障時和檢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