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給旅遊業帶來的影響
1. 旅遊法規對旅遊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旅遊法規案例分析 (一) l 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在取得《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便組織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張某16人報名參加。此旅行社因太過匆忙,未對地接社進行比較選擇,就隨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組織不力,泰段沒有地陪,許多景點不能游覽。張某回北京後,便至北京這家旅行社提出索賠,該社辯解這不是我們的責任。張某等於是前往旅遊質監局投訴,發現該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只有60萬元。 l 請問:旅行社辯解是否正確? l 若旅行社無力賠償,是否適用於質量保證金? (二) l 某旅行社為做好暑假旅遊,便組織前往山東剛開發的海島旅遊。在組織中,該社為保證一定利潤,便於當地其他旅行社商議統一價格,此價遠高於成本價。後便組織三十餘人前往。此景點確定風光秀麗,令人流連忘返,許多遊客拍照興致很濃,其中有兩名客人爬上了一塊形狀奇特險峻的山上,結果站立不穩,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後便至旅行社索賠,旅行社辯解:「這是導遊人員未作提醒的原因,與我社無關。經查,該導游的確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導游索賠。二人便前往質監局投訴。 l 1、請問是否適用保證金? l 2、旅遊社有哪些違規行為? l 3、導游是否違規? (三) l 北京某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遊,為興城二日游,報價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報名參加。合同寫得不錯,但上車後,發現合同列明的「豪華空調車「變成了京巴(普客),等到當地後,又發現住宿由標明的「三星雙標」變成「二星四人間」,並且是公用衛生間。旅遊時,導游馬某說:「旅行社安排的ABC三個景點不好玩,興城剛開發了一個D景點比較好玩,建議前往。旅遊者頗為心動,大家就都去了。此時導游又說,為紀念D景點開發,當地推出郵票一套,價格60元,但找她購買,只需45元。旅遊者頗為惱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後,便要求旅行社賠償旅遊費用的一半金額(99元)。旅行社解釋:「興城為剛開發城市,許多配套設施不健全,又因為現在是旺季,三星訂不到房間,只能訂到二星。而豪華空調車改普客,則是交通公司的原因,應向交通公司索賠。房間80元,我社可退還房間差價40元。請問: l 1、該社辯解是否有理。為什麼?並該賠償哪些費用,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 l 2、馬某有何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理? l 3、倘若導游不服審議,是否有權提出復議和訴訟? l 4、當該導游提起復議時,馬某稱導游在旅遊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的權利,行政部門無權處罰。至於私自兜售商品,她認罰。請問馬某辯解是否正確: (四) l 某外國語大學韓語專業的三年級學生李某,一直對導遊行業非常嚮往,從大一考到大三,但無一成功。暑假至某A國際旅行社實習,想積累些實務經驗,以便下次考試。該國際旅行社業務非常繁忙,一次就委託李某做導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執法部門查獲。 l 1、請問他有哪些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該如何處理? l 2、李某感到不滿,自覺自己為旅行社聘任,請問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權? l 3、若李某所帶之團改為韓國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五) l 上海某旅行社導游帶團前往昆明旅遊。此團為較難帶的教師團,一行26人。上海上車時,突然發現有增加小孩。根據規定,該導游立刻匯報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隨團走,小孩產生費用,則由家長另付。便約定原3200元/人,小孩則為2000元/人。」當團至昆明世博園,導游提出因世博園票價未列入2000元內,四個小孩每人付票價的一半50元,教師不同意,認為該導游有私揣嫌疑,導游惱火,其中一老師打電話至110報警。便由地陪先行帶其他人游覽,全陪則被帶至派出所做筆錄。全陪越想越氣,便打電話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該社同意。而四位老師認為全陪中止了導游服務,回上海後便至質監局投訴。 l 導遊行為是否屬於中止導游合同? (六) l 揚州某旅行社導游徐某在「五一」應邀為朋友所在單位提供導游服務。當他在浙江導游時被當地執法人員查獲,決定處罰。理由是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l 1、請問徐某不服,是否有權提出復議。 l 2、徐某的行為是否屬於私自承攬導游業務?如屬於,該如何處罰? (七) l 某導游帶了一回族旅遊團。在旅遊過程中,該導游對旅遊者提出的作禮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並經常說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語言。故該團准備向旅遊局投訴,該導游得知後謾罵旅遊者,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 l 1、請問該導游有哪些違規行為? l 2、該如何處理該導游違規行為? (八) l 蘇州某旅行社錢某帶一團隊至長白山旅遊。此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遊者問錢某是否須多穿衣物,錢某答不必,可輕裝上陣。一行人果然很順利的登上頂。第二天降溫,有三名旅遊者凍傷,其中一名鼻子嚴重凍傷,要求導游處理,導游說這是你們三人自己保暖不當造成,自己處理。三人回蘇州後,向旅行社索賠。旅行社不承認責任,應找導游承擔。 l 1、請問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擔責任? l 2、旅行社發現此托詞不行,又生一計,說長白山天氣屬不可抗力,與該社無關。是嗎? l 3、旅遊者見索賠無望,於是向質監局提出質保金賠償,適用嗎? l 是否屬於旅遊責任保險? l 旅遊者依然不解氣,要求對導游進行處罰,請問導游有哪些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罰? (九) l 上海鐵路局組織老職工前往黃山療養,馬某72歲,因機會難得,便帶上了小孫子。坐夜裡客車前往,等到達時,馬某已在車廂內與世長辭,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賠。 l 1、請問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 l 2、經查該老人是因疲勞導致心臟病突發,死於0:20,請問是否適用旅遊責任險? (十) l 某旅遊團出外旅遊,張某逛街時手機丟失,是否屬質保范圍。若導游與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屬於? (十一) l 1997年某國際旅行社導遊人員王某因犯過失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審理,因其行為情節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998年因該導游員在帶團過程中脅迫旅遊者消費,情節嚴重,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導游證。2005年,王某又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並合格,取得導游資格證書。但當其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時,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拒絕。王某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這一具體行為不服,依法向一級旅遊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請你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l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拒絕對其頒發導游證的行為向上一旅遊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l (2)旅遊行政機關拒絕對王某頒發導游證的行為是否正確?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十二) l 2006年6月,導遊人員徐某受某國際旅行社委派,為法國某來華旅遊團擔任導游。在旅行游覽過程中。徐某見某遊客隨身攜帶的照相機小巧玲瓏,而且功能齊全,經詢問,該相機在法國售價比在中國便宜,遂與該遊客商量,購買了該相機。後因此事受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請你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l (1)導遊人員徐某能否購買外國旅遊者的物品?為什麼? l (2)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什麼法規對徐某進行處罰?具體規定是什麼? (十三) l 旅遊者至旅行社訂房,到旅行社繳納200元住二星雙標,手續費10元,此時,當旅遊者住宿時,發現賓館對外報價為180元,請問違反了什麼原則。 (十四) l 李某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報的名,准備2005年4月2日出發。此時繳納旅遊費用1680元/人,其中機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時,國家以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機票折扣不能過低。於是機票由1100元,變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l 1、旅行社如期旅遊,誰負擔這多出的220元? l 2、原約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組團人數不夠,於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組團人數不夠,所以只有退掉這項業務。此時,李某已繳清全部費用1680元,請問此時旅行社是否只需退還1680元?此項可適當保證金嗎? l 3、協商後,他們協議變為4月20日出遊,此全同為變更合同還是轉讓合同? l 4、天有不測風雲,4月10日因國家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 l ①若機票上漲,此時機票多出費用由誰承擔? l ②若是變成機票價格下浮,810元即可,則多出的那部分機票費用退還哪方? l 5、若此時非旅行社調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遊,這時國家以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若機票上張,多出的費用則由哪方承擔? l 若機票下浮,多出的費用該退還哪方? l 6、若此時非政府調價,而是因為旺季及油價上漲,航空公司調整機票費用,導致機票價格上漲220元,這多出部門為哪方負擔? (十五) l 李某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報的名,准備2005年4月2日出發,費用為1680元/人。 l 1、李某先繳納了600元,收據註明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沒空去,此時李某能否要求退還該定金? l 2、旅行社吸取教訓,只收300元,收據註明「訂金」,李某沒空去了,請問是否能拿回300元? l 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並在收據上註明為「定金」,在4月1日時通知李某因為只有他一人報名,不能成行了,現階在退還300元,並按預付款的10%作違約金。可否? l 4、若繳納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說不能去了,請問能否要求退還? l 5、若是李某先行繳納300元,收據只寫明「今收李某人民幣300元」,若李某後有事無法前往,請問能否退還? (十六) l 某深圳旅遊團一行30人,准備2.10—2.14至北京旅遊,計劃2.10游長城,2.11游故宮,2.12游天壇,2.13,2.14等。到達北京後,導游說路線不合理,應把最美麗的放在最後游覽,故將10日與14日景點對調。而在13日時北京降大雪,長城無法游覽。 l 1、旅遊者前往投訴,要求處罰導游,可否? l 2、若旅遊者投訴,認為旅遊社應就服務質量問題,負擔超出門票費用,並且賠償,可否? l 3、若是旅行社無力賠償,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又該如何賠償? (十七) l 上海某旅行社組織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療養,原定好住宿為三星雙標,在入住前,導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時,遊客發現房間有點破,無熱水,有的房間沒有下水道,空調有的無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為首的殷某與導游交涉,殷某說:「我們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們不需要你們。」於是帶著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請問殷某這樣做是否可以? (十八) l 趙某等三人報名參加蘇州A國際旅行社第一門市部的新馬泰旅遊,當時約定6500元/人,4月1日繳錢,5月8日旅遊。等5月6日去時,該門市部已人去樓空。於是趙某等去A國旅,但A國說:「門市部已被人承包,他們不承擔責任,何況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權利,屬門市違規。」 l 1、請問已繳納的3000元屬定金還是預付款? l 2、趙某等三人與門市部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l 3、趙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國旅作出賠償返還3000元? (十九) l 馬某16人參加北京至昆大麗的旅遊,計劃中間交通為軟卧,但到大理時,因所訂的軟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駛,旅客無法。於是旅遊社緊急調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絕乘坐,也因此昆明飛機也不能趕上。 l 1、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可否? l 2、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飛機款多出的600元,由誰負擔? (二十) l 2006年7月北京某國內旅行社組織接待了從外地某市來北京旅遊的一行34人的團隊,在參觀游覽過程中,作為低陪的高某為了節省時間並增加計劃以外的游覽項目,私自減少了兩個計劃景點。並一再對客人說,大家來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來了就應多看點景點,在征的大多數客人同意並對每位客人加收了50遠的基礎上,增加了四個景點(包括高某私自從計劃中減去的兩個景點)。在團隊活動中,高某還向客人兜售了紀念郵票冊8套。由於夏天天氣炎熱,加上團隊老人教多,故此,許多客人感到在計劃景點的參觀時間太少,太倉促,並對高某額外增加的景點的行為表示不滿,,旅遊結束後,該團客人集體簽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要求對導游員高某進行處罰 l 請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說明 l (1)導游員高某的行為違反了那些規定 l (2)應給予給導游員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樣的處罰 (二十一) l 張某報名參加導游資格考試後,尚未取得導游資格證就與某旅行社聯系,希望參加旅行社的導游實習,今年9月 正值旅遊旺季,該旅行社導遊人員不夠,就聘用張某充任導遊人員,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獲,以其未經導游資格考試合格,擅自進行導游活動給予了罰款處罰。張某對處罰不服,認為自己並非擅自進行導游活動而是受旅行社聘用從事導游工作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不當,遂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l 請問: l (1)張某的看法是否成立?為什麼? l (2)旅行社能否聘用張某從事導游工作?為什麼?
2. 淺議旅遊法的頒布對中國旅遊業的影響
沒有法律的規定,旅遊的地位得不到落實,旅遊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旅內游企業始終在歧視容性的環境中成長。「如果說製造業解決了短缺,服務業提升了便利,那麼,旅遊業就是幸福的載體。幸福需要保障,從旅遊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遊法出台。」魏小安說。《旅遊法》是旅遊業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里程碑,之所以這樣說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全面、科學、指導性強,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與發展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的旅遊市場尚不規范,市場惡性競爭、旅遊資源屢遭破壞、旅遊景區和活動管理混亂等問題較為突出,特別是「零負團費」、黑導回扣、強迫購物、景區門票大幅漲價、景區超載、旅遊公共服務不足等已成為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社會熱點問題,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約束上述行為。而旅遊法的出台從根本上解決了上述問題。
3. 新旅遊法頒布對旅遊業有什麼影響
旅遊法的頒布將使得旅遊市場更加規范。旅遊法的雛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經過數載,得益於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旅遊法草案終於提請審議。
風雨飄搖,2013年10份旅遊法終於出爐,其豐富的內容不但對旅遊者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規定,還對政府層面的旅遊規劃提出明確的法律要求。對於廣大旅遊消費者來說,這部法律對旅行社經營、旅遊合同訂立、旅遊經營違法處罰等方面做出詳盡規定,目的就是從法律層面最大限度保護旅遊者的正當權益。
4. 旅遊法對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為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旅遊法》可促進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遊是傳播文明、交流文化、增進友誼的重要途徑,旅遊也有利於修身養性、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旅遊可以拉動經濟和擴大內需,也是地方經濟發展的綜合引擎之一。《旅遊法》的出台將進一步促進擴大內需和地方經濟的發展。
5. 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的影響
導游員在中國一直被認為是「旅遊業的靈魂」和「旅遊行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員」。然而,這個曾經光鮮的職業,卻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旅遊市場的亂象叢生,逐步演變成了旅遊業問題和矛盾的聚焦點和集中爆發點,備受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正式實施,給身處職業漩渦中的導游員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短期看可能使導游員的職業收入出現程度不同的下降;長期的作用則必將為推進中國導游員的職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導游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為促進中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旅遊法》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影響在《旅遊法》共計10章112個條款中,明確提及「導游」的條款多達14項,佔到了12.5%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導游工作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項條款對導游員的准入條件、工資收入、與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導游工作中的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實施一個多月來的調查結果看,《旅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給導游員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影響。(一)積極影響1.導游員有了更強的法律保障《旅遊法》第四章第37條將導游證的申請條件界定為「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與1999年實行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比,《旅遊法》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代替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一直使用的「導游服務公司」。因為在實際的運行中,「導游服務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導游服務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與掛靠導游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導游活動中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法有效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導游服務公司」對於掛靠的導游員實行只收費不服務或只管理不保護的政策,致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旅遊法》的實施理順了導游管理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關系,把導游員的職業活動置於國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導游員的各項權利得到了堅強的法律保護。2.導游員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遊法》從源頭上保證了各類導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游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規范了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對於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游,《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定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導游作為旅行社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維護;而對於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各類社會導游和兼職導游,則要求「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游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扭轉了大部分導游只能通過增加自費項目、帶團進店購物及逃票等手段來獲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會增強導游的職業榮譽感,另一方面會融洽導游和遊客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導游服務的質量。3.明確了導游員和旅行社經各自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的第96條、100條、101條、102條以及103條等條款對導游員在導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相關利益關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游服務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必將規范導游的執業行為。同時,這些法律條款還對旅行社的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比如第96條就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以及要求導游員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等四種情形作出了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不僅改變了《旅遊法》實施前在處理旅遊糾紛和投訴時導游員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障的窘境,也減少了導游在導游活動中的經濟負擔,還有助於合理規范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游員的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的質量,為包價旅遊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消極」影響1.收入銳減《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應遊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安排旅遊者購物,但不得通過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一規定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導游不再有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傭金,而這是《旅遊法》實施前導游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雖然《旅遊法》第38條規定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即「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一般包括在遊客所交的團費中,但由於各家旅行社報價的差異,給導游員的「導游服務費」也不盡相同,目前各地旅遊市場上的旅行社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導游服務費支付標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導游服務費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標准來支付。但與過往靠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對於絕大部分導游來說,收入大幅減少卻是不爭的事實。在參與調查的從業十年以上的大理導游中,70%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80%,22%的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和原來差不多或略微減少。2.無團可帶除了沒有購物、自費項目的傭金外,《旅遊法》的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另一個沖擊就是旅遊團數量減少,許多導游陷入了無團可帶的尷尬處境。《旅遊法》實施後,各條旅遊線路的價格普遍上漲了30%~40%,有的更是上調了50%以上,許多遊客一聽價格漲了那麼多,還不如自助游,就不參團了。根據大理數字旅遊平台的統計,今年十一黃金周,大理共接待旅遊團隊2986個,同比減少11%;接待團隊遊客人數4.3萬人,同比減少18%;主要景區的團隊遊客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約21%。這樣的情況造成了不是導游員不想或不願帶團,而是很多導游根本就無團可帶。盡管《旅遊法》實施才一個多月,卻已經有許多導游開始考慮轉行。二、《旅遊法》實施背景下導游員的自我調整策略(一)正視壓力在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壓力大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僅僅存在於導游工作及旅遊行業中。壓力既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也能產生消極的後果。導游在面對帶團量和收入雙減少的情況時,應該主動解壓,變壓力為動力,努力調適自己的角色,適應《旅遊法》實施後導游工作面臨的新局面。當導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壓力太大時,應當學會主動疏導發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種體驗講給身邊的親人、同學、朋友,或從事一些體育娛樂活動,讓郁悶釋放出來,讓自己覺得身心舒暢。接待完一個旅遊團隊後,導游都應當積極地總結工作,把中間遇到的困難、問題及由此帶來的壓力及時解決和釋放出來,避免帶到下次導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審視工作和評價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讓導游員在收入下降的情況下保持對導游工作的熱情。導游要把每一次的帶團工作看作是一個系統性的任務,統籌安排,精心准備。要對工作的流程和每一個細節處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組織高效的共事者團隊,即有明確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務結合起來,互相協調,共同決定如何來順利完成這個工作;努力工作,讓遊客對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滿意甚至是贊許,從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開辟流暢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對自己的期望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並把自己對工作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他們,建立相互信任的機制。(三)超越職業自我導游工作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重復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導游員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親切感和新鮮感。因此,導游員要在工作結束之後逃離工作,尋找導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發現自己的樂趣,拉近與親人、朋友的心理距離,展示許多工作中沒有機會展示的潛能,獲得某種程度的心理滿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補償。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導游工作的唯一標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覺也系於工作之外,在導游工作中受挫時,就容易保持一種積極的態度。三、結語《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員來說無疑是一種外部約束力量,對於解決導游員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壓力大、職業收入沒有保障、導游工作社會評價低以及工作團體間的利益沖突等問題和遏制導游員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將產生重要影響。導游員只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素質,為遊客提供高質量的導游服務,適應《旅遊法》實施後旅遊市場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才能成為《旅遊法》實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轉自:《旅遊法》實施對導游員的影響顯示全部
6. 最新出台的旅遊法對旅遊業有什麼影響
有什麼影響嗎?在市場上沒看出來,零負團費的產品滿天飛,自費購物團廣告照樣打,強買強賣一樣存在,沒有監管,沒有實際的行動都是廢話,廢物
7. 新旅遊法會對旅遊界產生什麼影響
旅遊酒店不分家,到時候應該都會學的,我們當時就是的,酒店管理跟旅遊管理的課回都會上,答然後還要學些外語,旅遊英語,韓語,粵語等。關於就業方向,你自己到時候看都可以選擇的哦。是星級酒店還是旅行社,甚至其他。
關於新法嘛。。業內人士都在吐槽,個人覺得新法看似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保證了旅遊產品的品質,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也相應增加了很多,我認為高成本會影響收客,旅遊不是生活必需品,對於每個階層的人來講都是奢侈品!一直以來我們的產品都是分好多等級的,那麼電視上投訴多就是那些零團費甚至負團費,團款錢都不夠個機票錢的團,高品質的團是不會投訴的,既然大家選擇便宜的,那麼意味著想出去玩,又不想花錢!(這樣的人很多)。價格上調,估計這類人出去的玩的就少了。選擇高品質的團旅客就沒什麼影響~ 高品質的團一直符合新法標准,不進店不加點~
至於對旅遊業有沒有影響。。。到時候從10月1日小長假就能看出來了哦。。。不過高品質團盈利方面嘛其實是有益的,因為高品質的團相對利潤也多些,而且回來沒任何問題。對於旅行社來說也是好的
8. 《旅遊法》的實施對旅行社行業有哪些影響
《旅遊法》的實施對旅行社行業有哪些影響?
一、旅遊法施行凈化旅行社行業環境,加速旅遊需求釋放。
《旅遊法》規范行業發展,改善供需關系,將加速旅遊業發展,休閑游市等相關產業將長期受益。
二、旅遊法對症下葯,變革規范旅行社行業運作模式。
1、旅行社傳統的盈利及運營模式是市場亂象根源
①旅行社/導游/商家三方協作推零負團費等招徠遊客,以自費/購物項目獲利;
②關鍵環節-導游多為掛靠旅行社模式,收入完全依賴自費/購物項目推介,遂有強迫購物、改行程、甩團等旅遊糾紛。
2、對症下葯,變革規范旅行社行業運作模式。
①對旅行社經營明確規定五個「不得」,禁止了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及參加自費項目的情況。
②變革導游環節行為模式,明確其工作關系和許可權的三個「不得」,實行旅行社與導游聘任關系,采勸基本工資+補貼」薪資體系。
三、旅遊法影響部分線路價格合理上漲
旅遊法影響部分線路價格合理上漲,短期部分壓制消費需求,長期刺激出遊需求釋放,區域影響差異,部分境外旅遊需求或轉向境內。
①原有的純玩/無自費產品價格保持穩定。此前該類產品價格已經高於普通的含自費/購物產品,旅遊法對其價格影響有限;
②部分線路將自費項目納入行程,剔除購物點,價格合理上漲。此類產品報價需涵蓋此前自費項目及購物點對團費的「補貼」,價格有所上漲,但遊客實際支出的上漲幅度較小;
③原自費項目/購物點較多的線路,價格後續將有較大漲幅。
④短期部分壓制團客需求,短期看壓制市場需求;長期看旅遊法推動旅遊價格回歸理性,旅遊質量提升,刺激出遊需求。
四、境外游價格大幅度增長:
境外線路以購物為主的東南亞、韓國旅遊價格上漲幅度較大,也使得部分境外旅遊需求轉向境內。
五、旅行社行業整合或啟動,經營規范的旅行社獲主動權
相比自由行,旅遊團仍具備便利、價格實惠等優勢,仍具備發展空間。旅遊法使各旅行社在同一合理價格區間內競爭,關注點將轉移到服務、規模和經營策略上,規范經營、具備創新能力的大型旅行社具備先發優勢。
9. 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業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是中國旅遊發展的里程碑,是眾望所歸,是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的結晶,是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法律保證。旅遊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旅遊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之所以說它是里程碑,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面廣「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10. 如何看待《旅遊法》實施後給旅遊帶來的影響
新《旅遊法》對旅遊的影響:《旅遊法》規范旅遊經營行為,全面、系統地強化了對內旅行社的法律規容制,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同時,有利於改進散、亂、差的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比如明確規定低價招徠、強迫購物、擅自改動合約規定的行程和接待標准等經營行為非法等。隨著《旅遊法》的實施,旅遊產品的獨特性和品質性將受到空前重視,旅遊的質量要求進一步加深,有望帶動旅遊行業全面性開發品質高、服務好的產品,刺激旅遊企業誠信經營,質量取勝。而品質游或將越來越受到消費者青睞,成為人們的主流出遊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