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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

發布時間: 2021-03-04 20:33:54

Ⅰ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Ⅱ 國家有統一規定旅遊景區門票減免政策嗎

旅遊景點門票價格減免優惠政策匯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十一條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27號):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游覽參觀點,對老年人、現役軍人、未成年人及學生等應適當優惠,對殘疾人、兒童等實行免票。

3、《國家發改委等部委關於整頓和規范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05號):一、規范門票價格管理。(5)游覽參觀點要明確對兒童、學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門票價格減免范圍和標准。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落實青少年門票價格優惠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83號): 一、各地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游覽參觀點,對青少年門票價格政策標准: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兒童實行免票;對6周歲(不含6周歲)~18周歲(含18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學生實行半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游覽參觀點,對大中小學學生集體參觀實行免票。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游覽參觀點參照上述規定對青少年等給予票價優惠。

各地游覽參觀點對青少年的門票價格優惠幅度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按上述標准執行;優惠幅度已達到上述標準的,仍按地方規定標准執行。

二、青少年購票入園時需出示居民身份證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香港、澳門、台灣等入境游青少年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學生證件等有效身份證明,均可辦理購票入園手續,享受門票優惠價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擴展閱讀

在中國旅遊景區協會倡議下,全國2050家5A級、4A級景區簽訂「不上漲門票價格」承諾,約佔全部5A、4A級高等級景區的八成。

這些承諾景區中,山東、江蘇、浙江、四川、河北、黑龍江等地的景區最多。山東省有191家景區承諾不漲價,包括曲阜三孔、泰山、嶗山、蓬萊、劉公島等5A級9家。江蘇省有169家,包括夫子廟、蘇州園林、周庄古鎮、蘇州同里、揚州瘦西湖等5A級景區14家。浙江省132家。四川省有116家景區承諾不漲價,包括都江堰、峨眉山、九寨溝等6家5A級景區。河北、黑龍江承諾不漲價的景區都超過了100家,各自包括5家5A級景區。

據介紹,目前全國旅遊景區正在各地旅遊部門的推動下積極響應旅遊景區協會倡議,仍在繼續報送「門票不漲價」承諾。中國旅遊景區協會將繼續公布承諾景區名單,希望廣大遊客予以監督支持。

Ⅲ 文化和旅遊部什麼時候發布了旅遊投訴處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令第32號)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國家旅遊局第1次局長辦版公會議審議權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旅遊局局長:邵琪偉
二○一○年五月五日
旅遊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公正處理旅遊投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投訴,是指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遊執法機構(以下統稱「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對雙方發生的民事爭議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處理旅遊投訴。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旅遊投訴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在處理旅遊投訴中,發現被投訴人或者其從業人員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Ⅳ 文化和旅遊部的通訊地址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地址: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
郵編:100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是國務院26個組成部門之一。
2018年3月13日,根據國務院總理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擬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3月1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七次全體會議經過表決,決定雒樹剛為文化和旅遊部部長。
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的宣傳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工作政策措施,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發展,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組織實施文化資源普查、挖掘和保護工作,維護各類文化市場包括旅遊市場秩序,加強對外文化交流,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等。

Ⅳ 文化主管部門都是哪些部門

文化主管部門有幾下幾個部門:

1,國家文化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是中國文化行政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的職能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文化藝術事業。

2,文化部:主管文學藝術界,包括文化館、群眾藝術館、文化團體、文藝演出單位、文化場。

3、國家旅遊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簡稱國家旅遊局(英文:China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英文縮寫為CNTA),是國務院主管旅遊工作的直屬機構。

4、中共中央宣傳部:不直接管理任何一塊業務,但卻是所有與新聞、文化及宣傳有關的就都管,可謂是「全管」。

(5)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擴展閱讀:

文化產業:文化產業是以生產和提供精神產品為主要活動,以滿足人們的文化需要作為目標,是指文化意義本身的創作與銷售,狹義上包括文學藝術創作、音樂創作、攝影、舞蹈、工業設計與建築設計。

文化產業基本上可以劃分為三類:

一、生產與銷售以相對獨立的物態形式呈現的文化產品的行業;

二、以勞務形式出現的文化服務行業;

三、向其他商品和行業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業。

Ⅵ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Ⅶ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法律法規

文化部日前制定發布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據介紹,這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管理和規范的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52 號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蔡 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執法機構包括:
(一)經法律、法規授權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執法機構;
(二)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接受委託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對委託機關負責的執法機構。
第四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五條 文化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建立統一完善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加強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信息化建設,完善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績效考核。
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許可權范圍內,指導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業務。
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
第六條 綜合執法機構與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及時掌握行政執法的依據、標准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情況,定期通報市場動態和行政執法情況,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議。
第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五)無犯罪或者開除公職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錄用執法人員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八條 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或者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應當暫扣執法證件。
第九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在職繼續教育。
第十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配備調查詢問、證據保存等專用房間及交通、通訊、取證、檢測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為執法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一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執法人員在同一執法崗位上連續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各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可按有關規定對工作成績顯著的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執 法 程序
第十三條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場舉報體系,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有效受理、辦理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可給予一定獎勵。
對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違法行為,上級交辦的、下級報請處理的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案件發生後12小時內,當地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報告。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委託機關應當對重大案件的查處進行督辦。
第十五條 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有關行政部門、綜合執法機構;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規范著裝,佩戴執法標志。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並依法製作執法文書。
第十八條 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製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綜合執法機構報告並備案。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 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執法人員應當製作調查詢問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三條 在調查或者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情況緊急無法立案的,執法人員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物品、工具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關證據。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後,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並註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並依據情況分別製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者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註明情況並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滅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二十五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前,應當經過集體討論後,再做決定。
第二十七條 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重大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綜合執法機構備案,必要時可將處罰決定抄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或者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三條 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 執法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上級綜合執法機構對下級綜合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罰沒財物的處理;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違規執法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直接處理或者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七條 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或者扣押財物的。
第三十八條 因第三十七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三十九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四)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十條 執法人員在被暫扣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執法人員被收回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證》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由文化部統一制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並核發。
各級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也是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的合法證件。
執法文書由文化部統一格式,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監制。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通過,1985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於發展國際交往,特製定本法。
外國人入、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適用本法。
第二條 外國人入境、過境和在中國境內居留,必須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許可。
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
外國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過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和監護。
第四條 中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特定情況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證協議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議執行。
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專門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採取相應措施。
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機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證。要求臨時離開機場,需經邊防檢查機關批准。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證,應當提供有效護照,必要時提供有關證明。
第八條 應聘或者受雇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雇證明。
第九條 來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時,應當持有定居身份確認表。定居身份確認表,由申請人向申請定居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第十條 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發給相應的簽證。
第十一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機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邊防檢查機關提交旅客名單;外國的飛機、船舶還必須提供機組、船員名單。
第十二條 被認為入境後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準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
身份證件或者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根據入境的事由確定。
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機關繳驗證件。
第十四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准許在中國居留。
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持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機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條 國人持有效的簽證或者居留證件,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條 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準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並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塗改的出境證件的。

第六章 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申請的機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
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機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
第二十六條 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機關有權拒發簽證、證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證、證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機關所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證件。外事民警查驗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的責任。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證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塗改、冒有、轉讓入境、出境證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崐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公安機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後的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的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所稱的外國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三十二條 同中國毗領國家的外國人,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臨時入中國國境、出中國國境,有兩國之間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其他外國人入境後的管理,按國務院及其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Ⅸ 國家旅遊局網站

國家旅遊局網www.mct.gov.cn

(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2號擴展閱讀:

國家旅遊局是國務院主管旅遊工作的直屬機構內。主要職能是:

1、統容籌協調旅遊業發展,制定發展政策、規劃和標准,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旅遊工作。

2、制定國內旅遊、入境旅遊和出境旅遊的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國家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指導中國駐外旅遊辦事機構的工作。

3、組織旅遊資源的普查、規劃、開發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協調和指導假日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央是否承認

承認。復

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制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涵蓋所有藝術門類的國家級藝術水平的官方測試評定,由文化部制定和發布的文化部令第31號《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既然由國家文化部進行管轄,考試成績自然是國家承認的。

拓展資料

藝術考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是指依照《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給予指導的活動。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前5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考場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城市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其他城市的,報當地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縣轄區內的,報當地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負責對藝術考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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