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遊公司劃撥用地
① 人民團體能否向地方政府申請劃撥文化用地
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專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屬)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根據你的以上表述,不屬於以上分類,所以不能申請劃撥。
②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要出讓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比較
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不補償,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不同,土地和附著物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交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可以轉讓。
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文化旅遊公司劃撥用地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③ 什麼類型的企業享受劃撥土地使用
根據《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54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④ 劃撥用地上能搞經營項目嗎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房地局關於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 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意見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京政辦發〔1997〕7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房地局《關於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 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土地使用權處理的意見 (1997年10月)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項目,已陸續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其中,一些項目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市政府〔1992〕第11號令)施行前,以開發建設經營性項目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項目建在危舊房改造區或成片開發區,建設周期較長。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1992年6月1日後轉讓房屋連同轉讓劃撥國家土地使用權的,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收取土地利益。 為維護本市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鼓勵開發建設普通商品房,規范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辦理房地產立契過戶手續和權屬證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下列項目,經市房地局核准,其用地繼續按劃撥用地管理,大市政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按有關規定交納: 自行開發建設的拆遷安置住宅項目;聯建、合建項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自用住宅項目;危舊房改造區內回遷住宅項目,以及原經營性用地還建後不改變使用性質且不超過原建築面積的回遷安置房項目;實行政府限價的安居住宅項目;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以前,已竣工並轉讓(包括已簽訂聯建協議或房屋銷售合同),但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普通住宅項目。 二、1992年6月1日後,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商業、金融、綜合、娛樂等經營性項目及高檔房地產項目(包括城區高檔平房開發項目),均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用地不再按劃撥用地管理。 三、1997年1月1日前,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並已竣工的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辦理有關手續,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銷售價格的5%核算樓面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和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按有關規定交納。 四、凡1997年1月1日後,利用國有劃撥土地新開工及在施的經營性項目,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五、今後,凡利用劃撥國有土地開發建設的經營性項目上市銷(預)售以前,必須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市房地局頒發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的,市、區、縣房地產交易機構不得辦理立契過房手續,權屬登記部門不得辦理房產登記發證手續。 六、本意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地局會同市各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發布部門:北京市政府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10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10日 (地方法規)
⑤ 哪些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專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屬: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這一規定是迄今為止在立法層面上對土地使用權劃撥這一概念所作的最權威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⑥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旅遊項用地有以下優惠政策:
一、積極保障旅遊業發展用地供應
1、有效落實旅遊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
按照資源和生態保護、文物安全、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的基礎上,加快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符合相關規劃的旅遊項目,各地應按照項目建設時序,及時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法辦理土地轉用、徵收或收回手續,積極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加大旅遊扶貧用地保障。
2、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遊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復墾利用垃圾場、廢棄礦山等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建設的旅遊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會投資,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3、依法實行用地分類管理制度
旅遊項目中,屬於永久性設施建設用地的,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屬於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徵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由景區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遊經營關系。
4、多方式供應建設用地
旅遊相關建設項目用地中,用途單一且符合法定劃撥范圍的,可以劃撥方式供應;用途混合且包括經營性用途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其中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的「娛樂康體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土地供應方式、價格、使用年限依法按旅遊用地確定。
景區內建設亭、台、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其他建設用地」辦理規劃手續,參照公園用途辦理土地供應手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鼓勵以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方式供應旅遊項目建設用地。
5、加大旅遊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要高度重視旅遊廁所在旅遊業發展中的文明窗口地位和基本公共服務作用。新建、改建旅遊廁所及相關糞便無害化處理設施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遊廁所建設單位集中申請,按照法定報批程序集中統一辦理用地手續,各地專項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糞便處理設施,可以劃撥方式供應。支持在其他項目中配套建設旅遊廁所,可在供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時,將配建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供應後,由相關權利人依法明確旅遊廁所產權關系。
二、明確旅遊新業態用地政策
1、引導鄉村旅遊規范發展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鄉和村莊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建設用地自辦或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共同舉辦住宿、餐飲、停車場等旅遊接待服務企業。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遊經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遊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支持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遊設施。
2、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遊有序發展
按照「市場導向、科學布局、合理開發、綠色運營」原則,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准。新建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應當滿足符合相關規劃、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完備、建築材料環保、建築風格色彩與當地自然人文環境協調等條件。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土地用途按旅館用地管理,按旅遊用地確定供應底價、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
3、支持郵輪、遊艇旅遊優化發展
新建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郵輪、遊艇碼頭用地可採取協議方式供應。現有碼頭增設郵輪、遊艇停泊功能的,可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住宿、餐飲、娛樂等商業服務設施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4、促進文化、研學旅遊發展
利用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開展文化、研學旅遊活動,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機構土地權利人利用現有房產興辦住宿、餐飲等旅遊接待設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辦理。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6)文化旅遊公司劃撥用地擴展閱讀
加強旅遊業用地服務監管的政策:
1、做好確權登記服務
各地要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體系要求,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堅持方便企業、方便群眾,減少辦證環節,提高辦事效率,改進服務質量,積極做好旅遊業發展用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依法明晰產權、保護權益,為旅遊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產權保障和融資條件。
2、建立部門共同監管機制
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旅遊資源開發,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和使用管理應同時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域保護發展建設等規劃,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新供旅遊項目用地,將環保設施建設、建築材料使用、建築風格協調等要求納入土地供應前置條件的,提出條件的政府部門應與土地使用權取得者簽訂相關建設活動協議書,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要及時總結旅遊產業用地利用實踐情況,積極開展旅遊產業用地重大問題研究和探索創新。
3、嚴格旅遊業用地供應和利用監管
嚴格旅遊相關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經依法批准,擅自改為建設用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及其景區土地。規范土地供應行為,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嚴格旅遊項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遊項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不得批准。嚴格相關旅遊設施用地改變用途管理,土地供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整宗或部分改變用途,用於商品住宅等其他經營項目的,應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應。
⑦ 政府向城投公司無償劃撥土地是否合法
不一定。政府可以有權劃撥土地,關鍵是要看你這個城投公司是個什麼樣的公司,
他取得的這宗土地是干什麼用的,如果是用於個人商業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途,一般是不允許劃撥土地的。
(7)文化旅遊公司劃撥用地擴展閱讀:
國有劃撥土地,土地性質分為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國有土地又分為國有劃撥跟國有出讓兩種,國有劃撥是國家無償劃撥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地。
國有出讓是單位或個人向國家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後國家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你使用(也就是出錢向國家買土地使用權)。
一般的開發商從政府手裡拍賣到土地時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土地性質應為國有出讓。住宅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的只可能有幾種情況,
1、城市擴張中的農村土地變為國有土地。
2、是拆遷安置房。三是原先為國家劃撥給軍事,醫療,科研,教育等單位的土地,該單位建房出售。
⑧ 關於授權經營用地與劃撥用地的區別
你好復!
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即國制家以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後授權給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企業經營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並發給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管理授權書。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⑨ 旅遊用地屬於劃撥土地
旅遊用地屬於驚醒用地,必須採取招拍掛出讓。可以參閱國土資源部39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