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林場旅遊產業發展
❶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要注意什麼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系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准。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采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采。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群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❷ 林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是什麼
加強生態建設,維護生態安全,是二十一世紀人類面臨的共同主題,也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必須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實現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產業,承擔著生態建設和林產品供給的重要任務,做好林業工作意義十分重大。為加快林業發展,
實現山川秀美的宏偉目標,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加強林業建設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要求
1.我國林業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建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林業工作十分重視,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林業發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深入開展,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局面正在形成。「三北」防護林等生態工程建設成效明顯,近幾年實施的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防沙治沙等重點工程進展順利,部分地區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森林、濕地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得到加強。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取得進展,各類商品林基地建設方興未艾,林產工業得到加強,經濟林、竹藤花卉產業和生態旅遊快速發展,山區綜合開發向縱深推進。森林資源的培育、管護和利用逐漸形成較為完整的組織、法制和工作體系。建國以來,林業累計提供木材50多億立方米,目前全國森林覆蓋率已達到16.55%,人工林面積居世界第一位。林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生態狀況改善作出了重要貢獻,對促進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擴大城鄉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迫切要求我國林業有一個大轉變。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加快林業發展、改善生態狀況的要求越來越迫切,林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林業不僅要滿足社會對木材等林產品的多樣化需求,更要滿足改善生態狀況、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的需要,生態需求已成為社會對林業的第一需求。我國林業正處在一個重要的變革和轉折時期,正經歷著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歷史性轉變。
3.加快林業發展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目前我國生態狀況局部改善、整體惡化的趨勢尚未根本扭轉,土地沙化、濕地減少、生物多樣性遭破壞等仍呈加劇趨勢。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現象屢禁不止,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對林業的威脅仍很嚴重。林業管理和經營體制還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林業產業規模小、科技含量低、結構不合理,木材供需矛盾突出,林業職工和林區群眾的收入增長緩慢,社會事業發展滯後。從整體上講,我國仍然是一個林業資源缺乏的國家,森林資源總量嚴重不足,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還非常脆弱,與社會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林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繁重。
4.必須把林業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林業工作,努力使我國林業有一個大的發展。在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要賦予林業以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要賦予林業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開發中,要賦予林業以基礎地位。
二、加快林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主要任務
5.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十六大精神,確立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可持續發展道路,建立以森林植被為主體、林草結合的國土生態安全體系,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態文明社會,大力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使林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6.基本方針。
———堅持全國動員,全民動手,全社會辦林業。
———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生態效益優先。
———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森林資源。
———堅持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和管理。
———堅持尊重自然和經濟規律,因地制宜,喬灌草合理配置,城鄉林業協調發展。
———堅持科教興林。
———堅持依法治林。
7.主要任務。通過管好現有林,擴大新造林,抓好退耕還林,優化林業結構,增加森林資源,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增加林產品有效供給,增加林業職工和農民收入。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森林覆蓋率達到19%以上,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主要風沙區的沙漠化有所緩解,全國生態狀況整體惡化的趨勢得到初步遏制,林業產業結構趨於合理;到2020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23%以上,重點地區的生態問題基本解決,全國的生態狀況明顯改善,林業產業實力顯著增強;到2050年,使森林覆蓋率達到並穩定在26%以上,基本實現山川秀美,生態狀況步入良性循環,林產品供需矛盾得到緩解,建成比較完備的森林生態體系和比較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
實現上述目標,必須努力保護好天然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古樹名木;努力營造好主要流域、沙地邊緣、沿海地帶的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和堤岸防護林;努力綠化好宜林荒山、地埂田頭、城鄉周圍和道渠兩旁;努力建設好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花卉等商品林基地;努力發展好森林公園、城市森林和其他遊憩性森林。同時,要加快林業結構調整步伐,提高林業經濟效益;加快林業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創新,調動社會各方面發展林業的積極性。
三、抓好重點工程,推動生態建設
8.堅持不懈地搞好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要加大力度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嚴格天然林採伐管理,進一步保護、恢復和發展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和東北、內蒙古等地區的天然林資源。認真抓好退耕還林(草)工程,切實落實對退耕農民的有關補償政策,鼓勵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和特色產業開發,發展有市場、有潛力的後續產業,解決好退耕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繼續推進「三北」、長江等重點地區的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營造各種防護林體系,集中治理好這些地區不同類型的生態災害。切實搞好京津風沙源治理等防沙治沙工程,通過劃定封禁保護區、種樹種草、小流域治理、舍飼圈養、生態移民、合理利用水資源等綜合措施,保護和增加林草植被,盡快使首都及主要風沙區的風沙危害得到有效遏制。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工程建設,抓緊搶救瀕危珍稀物種,修復典型生態系統,擴大自然保護面積,提高保護水平,切實保護好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加快建設以速生豐產用材林為主的林業產業基地工程,在條件具備的適宜地區,發展集約林業,加快建設各種用材林和其他商品林基地,增加木材等林產品的有效供給,減輕生態建設壓力。
9.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採取多種形式發展社會造林。不斷豐富和完善義務植樹的形式,提高適齡公民履行義務的覆蓋面,提高義務植樹的實際成效。義務植樹要實行屬地管理,農村以鄉鎮為單位、城市以街道為單位,建立健全義務植樹登記制度和考核制度。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單位綠化的責任范圍,落實分工負責制,並加強監督檢查。綠色通道工程要與道路建設和河渠整治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建設。城市綠化要把美化環境與增強生態功能結合起來,逐步提高建設水平。鼓勵軍隊、社會團體、外商造林和群眾造林,形成多主體、多層次、多形式的造林綠化格局。
四、優化林業結構,促進產業發展
10.加快推進林業產業結構升級。適應生態建設和市場需求的變化,推動產業重組,優化資源配置,加快形成以森林資源培育為基礎、以精深加工為帶動、以科技進步為支撐的林業產業發展新格局。鼓勵以集約經營方式,發展原料林、用材林基地。積極發展木材加工業尤其是精深加工業,延長產業鏈,實現多次增值,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突出發展名特優新經濟林、生態旅遊、竹藤花卉、森林食品、珍貴樹種和葯材培植以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等新興產品產業,培育新的林業經濟增長點。充分發揮我國地域遼闊、生物資源和勞動力豐富的優勢,大力發展特色出口林產品。
11.加強對林業產業發展的引導和調控。根據市場需要、資源條件和產業基礎,抓緊編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引導產業健康發展,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鼓勵培育名牌產品和龍頭企業,推廣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加快林業產業發展。扶持發展各種專業合作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規范林產品和林業生產要素市場,對農民生產的木材允許產銷直接見面,拓寬農民進入市場的渠道,增強林業產業發展活力。
12.進一步擴大林業對外開放。充分利用國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快林業發展。針對我國林業基礎薄弱、建設任務繁重的情況,要加大引進力度,著力引進資金、資源、良種、技術和管理經驗。努力擴大林業利用外資規模,鼓勵外商投資造林和發展林產品加工業。制定有利於擴大林產品出口的政策,完善林產品出口促進機制,提高我國林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堅持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海外林業開發。積極開展森林認證工作,盡快與國際接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我國種質資源的保護和輸出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傳入。認真履行有關國際公約,加強生態保護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深化林業體制改革,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13.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這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要依法嚴格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權屬明確並已核發林權證的,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盡快核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並盡快核發權屬證明。退耕土地還林後,要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要採取措施限期綠化。
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原承包做法經依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承包。新一輪的承包,都要簽定書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凡群眾比較滿意、經營狀況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場、聯辦林場等,要繼續保持經營形式的穩定,並不斷完善。對其他集中連片的有林地,可採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產權逐步明晰到個人。對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合理作價後,轉讓給個人經營。對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採取分包到戶、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也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後,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綠化。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14.加快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在明確權屬的基礎上,國家鼓勵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當前要重點推動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權的流轉。對尚未確定經營者或其經營者一時無力造林的國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給附近的部隊、生產建設兵團或其他單位進行植樹造林,所造林木歸造林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積極培育活立木市場,發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促進林木合理流轉,調動經營者投資開發的積極性。
要規范流轉程序,加強流轉管理。認真做好流轉的各項服務工作,及時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流轉過程中,要堅決防止出現亂砍濫伐、改變林地用途、改變公益林性質和公有資產流失等現象。要切實加強對流轉後應當用於林業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15.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等,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要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林業的法律地位,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16.深化重點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苗圃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權責利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森林資源管理體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把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從森工企業中剝離出來,由國有林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並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把目前由企業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逐步分離出來,轉由政府承擔,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國有森工企業要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進行企業重組,妥善分流安置企業富餘職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改革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深化國有林場改革,逐步將其分別界定為生態公益型林場和商品經營型林場,對其內部結構和運營機製作出相應調整。生態公益型林場要以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為主要任務,按從事公益事業單位管理,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承擔。商品經營型林場和國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業化管理,按市場機制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發揮生態和社會效益的同時,實行靈活多樣的經營形式,積極發展多種經營,最大限度地挖掘生產經營潛力,增強發展活力。切實關心和解決貧困國有林場、苗圃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公有制林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打破行政區域界限,按照自願互利原則,採取聯合、兼並、股份制等形式組建跨地區的林場和苗圃聯合體,實現規模經營,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17.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將全國林業區分為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兩大類,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額採伐制度,對公益林業和商品林業採取不同的資源管理辦法。公益林業要按照公益事業進行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吸引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商品林業要按照基礎產業進行管理,主要由市場配置資源,政府給予必要扶持。凡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政府將以多種方式對投資者給予合理補償。要逐步改變現行的造林投入和管理方式,在進一步完善招投標制、報賬制的同時,安排部分造林投資,探索直接收購各種社會主體營造。
六、加強政策扶持,保障林業長期穩定發展
18.加大政府對林業建設的投入。要把公益林業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並予以優先安排。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國家財政要重點保證;地方規劃的區域性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部門規劃的配套生態工程建設投資,要納入相關工程的總體預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以工代賑、農業綜合開發等財政支農資金,也要適當增加對林業建設的投入。對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和珍貴樹種用材林建設中的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和優良種苗的開發推廣等社會性、公益性建設,由國家安排部分投資。逐步規范各項生態工程建設的造林補助標准。隨著重點國有林區改革的逐步深入,有關地方政府要承擔起原來由森工企業承擔的社會事業投入,國家給予必要支持。
19.加強對林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國家繼續對林業實行長期限、低利息的信貸扶持政策,具體貸款期限可根據林木的生長周期由銀行和企業協商確定,並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財政貼息。有關金融機構對個人造林育林,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林業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
20.減輕林業稅費負擔。繼續執行國家已經出台的各項林業稅收優惠政策,並予以規范。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農業特產稅。取消對林農和其他林業生產經營者的各種不合理收費。改革育林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徵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基層林業管理單位因此出現的經費缺口由財政解決。
七、強化科教興林,堅持依法治林
21.加強林業科技教育工作。要重視林業科學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提高林業的科技創新能力。重點研發林木良種選育、條件惡劣地區造林、重大森林病蟲害防治、防沙治沙、森林資源與生態監測、種質資源保存與利用、林農復合經營、林火管理與控制及主要經濟林產品加工轉化等關鍵性技術。抓好林業重點實驗室、野外重點觀測台站、林業科學資料庫和林業信息網路建設。林業重點工程建設與林業技術推廣要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同步驗收。深化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國家在扶持基礎性、公益性林業科學研究的同時,積極推動非公益性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走向市場。鼓勵林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科技人員,通過創辦科技型企業、建立科技示範點、開展科技承包和技術咨詢服務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要加強林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穩定科技工作隊伍。對林業科學研究、新技術推廣和新產品開發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重獎。完善相關政策,推動林科教、技工貿相結合。積極推進林業標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林業質量標准和檢驗檢測體系。不斷加強林業科技領域的國際合作。根據林業建設特點,建立各類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體系。切實加大對林業職工的培訓力度,提高林業建設者的整體素質。
22.加強林業法制建設。加快林業立法工作,抓緊制定天然林保護、濕地保護、國有森林資源經營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林業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林業工程質量監管、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新情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加大林業執法力度,嚴格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墾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嚴禁隨意採挖野生植物。加強林業執法監管體系,充實執法監督力量,改善執法監督條件,提高執法監督隊伍素質。加強林業法制教育和生態道德教育,為執法人員依法辦事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執法環境。
八、切實加強對林業工作的領導
23.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林業工作。要充分認識加強林業建設對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支持林業發展。根據加快林業發展的需要,強化林業行政管理體系,加強各級政府的林業行政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林業動態監測體系,整合現有監測資源,對我國的森林資源、土地荒漠化及其他生態變化實行動態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健全林業推廣和服務體系,鄉鎮林業工作站是對林業生產經營實施組織管理的最基層機構,要充分發揮政策宣傳、資源管護、林政執法、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職能和作用。林業行業要繼續發揚艱苦奮斗、無私奉獻的精神,為促進林業發展再立新功。
24.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和支持林業工作。各級工會、婦聯、共青團和民兵、青年、學生組織及其他社會團體,要發揮各自作用,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投身國土綠化事業。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為保護森林、綠化祖國作出了重要貢獻,要繼續發揚優良傳統,積極承擔造林綠化任務。要大力加強林業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民族的生態安全意識。中小學教育要強化,普及林業和生態知識。新聞媒體要將林業宣傳納入公益性宣傳范圍。
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動員和組織全國人民,積極投身林業建設的偉大事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山川秀美、生態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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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旅遊業發展都帶動了哪些產業
我覺得旅遊業的發展可以促進很多產業的發展,比如說可促進當地的特色產業的發展。
❹ 談談你對我市的國有林場未來發展有什麼預期
正在實施,
2015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系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准。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采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采。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群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❺ 國家國有林場改革在十三五規劃中實施嗎
正在實施,
2015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和《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有林場改革方案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場是我國生態修復和建設的重要力量,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大規模造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就,為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提升人民生態福祉、促進綠色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充分發揮國有林場在生態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國有林場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按照分類推進改革的要求,圍繞保護生態、保障職工生活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管護方式創新和監管體制創新,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保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文明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導向、保護優先。森林是陸地生態的主體,是國家、民族生存的資本和根基,關系生態安全、淡水安全、國土安全、物種安全、氣候安全和國家生態外交大局。要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堅守生態紅線發揮骨幹作用。
——堅持改善民生、保持穩定。立足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不強求一律,不搞一刀切。
——堅持分類指導、省級負責。中央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省級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大力造林、科學營林、嚴格保護等多措並舉,森林面積增加1億畝以上,森林蓄積量增長6億立方米以上,商業性採伐減少20%左右,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質量顯著提升。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切實改善職工的生產生活條件。拓寬職工就業渠道,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使職工就業有著落、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二、國有林場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二)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國有林場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和實施,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系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優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對同一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整合為較大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三)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鼓勵優強林業企業參與兼並重組,通過規模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切實提高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的運營效率。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逐步將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移交屬地管理。積極探索林場所辦醫療機構的轉型或改制。根據當地實際,逐步理順國有林場與代管鄉鎮、村的關系。
(四)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公益林日常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林場職工發展森林旅遊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范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
(五)健全責任明確、分級管理的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由國家、省、市三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范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監測考核體制,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加強國家和地方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劃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經批准佔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啟動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和培育工程,合理確定國有林場森林商業性採伐量。加快研究制定國有林場管理法律制度措施和國有林場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健全職工轉移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不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范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三、完善國有林場改革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照搬城市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劃,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系,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逐步就近搬遷到小城鎮,提高與城鎮發展的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經城市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准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二)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支持。中央財政安排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解決國有林場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和分離林場辦社會職能問題。省級財政要安排資金,統籌解決國有林場改革成本問題。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可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貧困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劃,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金融支持。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四)加強國有林場人才隊伍建設。參照支持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發展相關政策,引進國有林場發展急需的管理和技術人才。建立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適當提高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改善人員結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林場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國有林場人員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總體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做好統籌協調工作,根據不同區域國有林場實際,切實做好分類指導和服務,加強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適時評估方案實施情況。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國務院。
(二)明確工作責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按照本方案確定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具體方案,確保按時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加強國有林場管理機構建設,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保持森林資源權屬穩定,嚴禁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亂砍濫伐、濫占林地、無序建設。做好風險預警,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系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應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優化監督機構設置,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劃。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佔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准。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並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並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采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采。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群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優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