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利用促進文化旅遊
❶ 速求《保護文化遺產光榮,破壞為恥》作文
6月1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開始實施。這部從醞釀到出台花費近10年時間的法律,讓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真正步入有法可依的階段。
作為21世紀我國文化領域出台的第一部法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體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鮮明的「中國特色」,例如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和「保護」區分開來;首次明確了傳承人的「退出機制」;規定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並尊重其風俗習慣,侵犯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給予處分等。
早在2001年5月18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單,全世界共19個申報項目入選,其中包括中國崑曲藝術。「10餘年間,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了不菲的成就。保護領域不斷拓展,已由以往單項的選擇性的項目保護逐步走向全國整體性、系統性的全面保護階段,從原來的民間文學、傳統音樂、舞蹈、戲曲、美術等民族民間藝術,拓展到目前包括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傳統技藝、傳統醫葯、民俗等十大門類,內涵更加豐富,內容更加全面。中央和省級財政已累計投入17.89億元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正在逐步形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保護體系。」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說,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我國文化法制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它對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作為文化方面的法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整個法律體系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全文一共6章45條,確定了保護的原則,也確立了名錄制度、傳承人制度和相關的法律責任。」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文化室主任朱兵對這部法律的社會影響和文化價值給予高度肯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部法律的影響下,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的審核顯得格外慎重。5月底,國務院批准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191項,擴展項目164項,較前兩批合計1028項相比,數目有了較大幅度減少。更為人矚目的是,非遺法明確提出國家級非遺名錄的退出機制,「這些都旨在改變以往部分地方存在的重申報輕保護現象,」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副司長馬盛德說,「第三批名錄全國申報的數量大概接近3000項,最後的結果非常嚴格地控制到191項,目的在於真正把具有民族文化價值和典範意義的項目提高到國家級層面。」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謹慎擴容目的在於,警惕保護中的破壞性保護決策以及非物質的物質化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很多項目是中國農耕社會的產物,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大力推進,隨著生產關系和人際關系的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日趨艱難,對象的甄別也日趨復雜。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所以發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是因為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人類文化遺產受到工業、旅遊業等諸多威脅,正面臨消失的危險。然而,更應該警惕的是,在「非遺」保護中存在打著保護旗號的破壞行為,在某種意義上,非遺的這種扭曲比消失更可怕。
今年年初,浙江省東陽市「童子尿煮雞蛋」入選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非遺保護界引起軒然大波。盡管當地人將其稱為「春天的味道」,對此的質疑聲音仍然不斷。到底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童子尿煮雞蛋」到底應不應該算作非物質文化遺產?許多專家認為,對於這樣的「非遺」、這樣的「味道」應該持堅決的否定態度。值得警惕的是,類似這種「童子尿煮雞蛋」項目在各級「非遺」名錄中並不在少數。專家呼籲,當下最緊迫的工作,是重新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❷ 物質的文化遺產在旅遊業中有什麼重要意義
遺產是個古老的詞彙。它的原始概念是先輩留下的財產。在這種傳統的遺產觀中,遺產只是一種私有的物質財富。
進入19世紀中期以來,遺產的內涵悄悄地發生了變化。
開始有人把祖先留下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公共財物視作遺產。這是另一層意義上的遺產,就是文化遺產。它是一種公共的、精神性質的財富,需要人們共同熱愛,世代傳承。
這種嶄新的遺產觀的產生,緣於整個人類文明的轉型。
人類的文明由遠古到今天,一共經過兩次「轉型」。一次是由漁獵文明轉為農耕文明。在中國,差不多是在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文化時期。在那時人類不可能懂得遺產的保護,所以漁獵文明盪然無存。再一次就是近一個世紀——農耕文明向現代工業文明的轉化。在文明轉型期間,新舊事物的更迭非常無情。而且人們不是很快就能看到正在逝去的事物內在的文化價值與精神價值。遺產的消亡正是在這種「物換星移」的時候。因此說,誰提早認識到遺產的價值,誰就能將珍貴的遺產留住。迷人而沉甸甸的巴黎和羅馬就是靠著一種前瞻性的眼光才得以保存下來的。
最先和最鮮明地表達出這種新的遺產觀的是法國作家雨果。他在那篇著名的《向文物的破壞者宣戰》中,用激憤的語言斥責當時大肆破壞法國城市歷史的人,昂首挺胸地捍衛著法蘭西的歷史文明。文中有這樣一段話——他說要「為名勝古跡制定一項法律。為藝術立法,為法蘭西的民族性立法,為懷念立法,為大教堂立法,為人類智慧最偉大的作品立法,為我們父輩集體的成果立法,為被毀壞後無法彌補的事物立法,為一個國家前途之外最神聖的東西立法……」
這段話寫於1832年。法國正處於工業化發端之際。他的文化敏感和文化責任,令我們驚訝,也令我們欽佩和感動;這篇在人類文明進程中具有先覺性和超前性的文章,竟然把新的遺產觀說得如此明明白白。
歷史地看,新的遺產觀最初總是被一些有識之士頑強地表達著。由於這些人不屈不撓的努力,逐漸得到廣泛的認同,然後形成了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法國的第一部《歷史建築法案》就是作家梅里美努力促成的。到了20世紀初,英國、義大利、法國、日本、韓國等國陸續有了一些范疇不同的遺產保護法。
到了上世紀70年代,隨著全球現代化的加劇,文化遺產在世界各地普遍受到慘重的摧毀。這促使新的遺產觀被廣泛地接受。法國歷史學家皮埃爾·諾拉在《法國對遺產的認識過程》中說:「在過去20年(他指20世紀後半期),遺產的概念已經擴大,發生了變化。舊的概念把遺產認定為父母傳給子女的財物,新近的概念被認為是社會的整體繼承物。」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了《世界遺產公約》和《各國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建議案》。這表明人類在遺產觀上已形成共識。共同而自覺的遺產保護就開始了。
然而,對事物認識的過程總是一步步的。1972年聯合國的《世界遺產公約》主要是對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這時,人類對文化遺產內涵的認識還不完整,只看到了遺產的物質性一半,還沒有看到另一半非物質的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是靜態的,是實體。比如文物器物、經典古籍、大文化遺址、重要的歷史建築等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則廣泛得多,但常常看不見也摸不著。這中間包括民俗、民間文學、民間藝術、民間技藝等等。
由於非物質文化大多是老百姓創造的、共同認同的,它一直被認為是底層的文化而不被重視。但它是養育我們的一種生活文化,每個人都是在這共同的文化中成長起來的。因此它直接表達著各個民族的個性特徵,還有各自的認同感、親和力與凝聚力。比如中國人的民族性情,不表現在頤和園和故宮上,而是深邃而鮮明地體現在春節的民俗之中。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最能體現各個民族的本質,也最能體現人類文化的多樣性。
最早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是日本、韓國等國家。日本人在1950年確立的《文化財保護法》中首次提出「無形文化財」的概念,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它的范疇。韓國人也較早有了這種觀念。他們早在1962年就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並於1967年把江陵端午祭列為韓國的「重要無形文化財」。由於他們不懈的努力,這種前衛的遺產觀漸漸得到世界各國的認知和認可。終於在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評選法》。進而在6年後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至此,人類將另一半文化遺產擁入了自己的懷抱。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上有好幾種叫法。如口頭非物質文化遺產、無形文化遺產等等。我們過去習慣稱作民間文化。現在為了與國際上的稱謂相協調,便稱作非物質文化遺產。將遺產內容由物質的、有形的、靜態的,伸延到非物質的、無形的、精神的、生態的,顯示了當今人類對自己的文明創造的認識進了一大步。只有進入了現代社會,才會把前一階段文明視作遺產。因此說,當人類相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倍加珍視與保護時,一個現代的完整的遺產觀便形成了。
現代遺產觀也是一種現代文明觀。文明的對立面是野蠻。那麼,與現代文明相對便是對遺產野蠻的破壞了。
所以,人類文化遺產觀的最終形成並不遙遠,就在最近這30年。在這樣的時間背景下,中國的文化遺產處於什麼狀況呢?
❸ 如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遊開發
摘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涉及內容主要以口頭傳統、表演、手工技藝、社會風俗和禮儀等。這些無形的文化遺產較之於有形遺產來說更容易遭到扭曲和破壞。因此,它作為一種旅遊資源更應該得到正確地開發。本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出發,探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通過論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意義,闡述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一些構想,最後強調在旅遊開發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得到越來越多人的關注,人們都在積極討論怎樣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這場討論中旅遊開發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利用旅遊開發能夠繼續保持文化遺產特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單純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部分陳列在博物館供人欣賞並不能感受到其真正的內在精神。旅遊是人類社會的一種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是旅遊者在旅行和暫時性停留中所引起的一切現象和關系的總和。適當的旅遊開發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功能得到延續,並促進社會的整體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及特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在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組織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社區、群體或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表演、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實物、工具、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同時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②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③表演藝術;④傳統手工藝;⑤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在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出明確定義的是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具有權威性且代表中國政府意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該辦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器具和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並指出其范圍主要包含: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及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通過對國內外主要的代表性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可以看出,雖然在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的具體敘述上有所差別,但只是中西文化表述上的差異,在實際所包括的內容上並沒有什麼區別。都認為應該包含一個國家的民間傳統和民俗禮儀等,注重在一個國家發展中對於其主要文化的一種傳承和體現,這對於理解非物
質文化遺產和對其進行旅遊開發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大量的研究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性主要體現在:(l)傳承性﹙繼承與發展的性質﹚;(2)存儲上的易逝性(指容易遭到破壞和遺失);(3)利用上的可持續性(指價值不因物理損耗而減少);(4)地域性(指有地域上的限制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上述主要特徵之外,還具有綜合性、藝術性、多元性等特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徵進行全面綜合的把握,有利於更深入地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蘊藏著珍貴的文化內涵,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旅遊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文化行為,旅遊者靠文化去與自然景觀交流,與人文景觀對話,沒有文化的旅遊是蒼白乏味的旅遊。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不但能更好地促進旅遊者與旅遊資源的交流,也能更好地提升旅遊者對於傳統文化的理解,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旅遊資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民間傳說、口頭傳統、民間歌舞、地方戲曲、民俗節慶還有傳統手工藝品等各個方面,內容豐富多樣,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資源是一定地域內人們智慧的結晶,文化內涵豐富,旅遊價值高。這為區域旅遊資源的開發奠定了基礎,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開發,可以促進人們更加深入地體驗地方傳統文化的精神!
❹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瀕危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普遍特徵,有效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開發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好傳承。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主要包括民間文學、曲藝、雜技、戲劇、美術、舞蹈、音樂、民俗、醫葯、手工技藝等。這些以民間藝術、民俗文化、民間技藝形式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經濟相對落後地區保護相對充分,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正在逐漸遠離人們的生活。如何讓經濟發展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以及如何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性開發帶動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這些都是非常值得注意的話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應作為文化產業發展的一部分。民間藝術是所有文藝形式的創作源泉,以民間藝術為素材,用世界的通用語言去表現,可以創作出電影、小說、漫畫、音樂、舞蹈、美術等能夠創造價值的藝術產品。由於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信息的傳播速度加快,原來在不發達地區被人遺忘的民間藝術可以通過現代的科技手段進行傳播,使古老的藝術得到新生。現代的流行藝術追根溯源都是從原始藝術發展而來,而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間藝術只是因為傳承手段古老,社會環境又不斷變化,而導致逐漸失傳。因此,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成為文化產品,使它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也會是很好的保護開發。有經濟的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就能夠得以傳承。要麼國家出資保護,由專人繼承,保護人文活化石;要麼這些傳人從所繼承的文化遺產中獲得生存的保障。在這樣的前提下,非物質文化遺產才不會消亡。但是完全靠國家出資保護肯定是不現實的,因此只有靠這些傳人的自力更生以及各類社會力量共同支持,尤其是需要文化企業的支持。這個工作需要地方政府和相關專家共同協作,從信息、市場渠道、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它對於發展地方文化經濟也是非常有益的。要結合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利用元素應用到文化產品的開發上。其實很多地方已經不自覺地這樣做了,像梁祝傳說已經有多種藝術形式,包括地方戲曲、電影、電視劇等,地方政府還藉此開發旅遊項目。筆者建議,將戲曲、曲藝、音樂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製作成原汁原味的音像製品進行保護,同時用年輕人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進行宣傳推廣。這里要強調的是保護性開發,既要能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貌,又能夠使之得到很好的傳播與繼承。
民俗文化的保護與開發主要靠政府扶持。民俗文化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最貼近大眾生活,最富有生活情趣,具有紀念和象徵意義,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民俗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與旅遊業發展密不可分。前些年旅遊業大搞民俗文化村,曾經火爆一時,但是新鮮感過後,便又回歸沉寂。民俗不是簡單的模仿,而是一種習慣,民俗村具有很好的展示效果,但是沒有起到傳承作用。模仿只能興盛一時,關鍵是要深度發掘民俗的文化內涵,並開發相關獨特的旅遊文化產品。這一點旅遊業做得還很不夠。2008年奧運會、2010年世博會是中國向世界展示的絕好機會,充分研究民俗文化,開發民俗旅遊產品,將是文化企業關注的課題。
民間手工藝的繼承及生產工藝的發展和社會需求的變化緊密相關。部分手工藝隨著時代的發展註定消亡,這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除了詳盡記錄影像資料外,還要讓一部分青少年把它們作為興趣愛好進行傳承,而不是作為生存技能進行學習。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需要政府作為主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協作才有可能實現,僅僅靠專家學者遠遠不夠。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應該用發展的眼光去看待,對即將失傳的,由專家學者盡快進行音像資料的記錄整理,保存完善的資料;對於還有一定生命力的,則需要全社會配合盡快地進行保護性開發。
❺ 如何保護文化遺產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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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我國是舉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後,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展戰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❻ 談談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新華社8日播發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闡述了當前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並對今後的工作提出具體而明確的要求。就這一指導新時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綱領性文件的意義重點等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 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單霽翔:「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對於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同樣如此。《通知》對新時期工作形勢進行了分析,並進一步指明方向、明確重點、確定目標,是關於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綱領性文件,對我們開啟新的工作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認為這種指導意義主要體現在認識和實踐兩個層面上。在認識上,《通知》引導我們從全局上把握當前的工作形勢,再次明確了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並對未來10年的總體目標做了一個大致規劃。《通知》提出,到2010年,我國要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另一個目標就是要使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可以看到,這是一個有步驟、有計劃,逐步推進的過程。 在實踐層面上,《通知》明確指出今後將著力解決的幾大突出問題,比如搞好文物調查研究、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等,而且對下一步工作重點進行了部署,涉及的內容很全面、很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譬如,在制度建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歷史文化名城重大建設項目公示制度、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等;在政策制定方面,《通知》提出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在機構建設上,《通知》要求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並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通知》還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權責,譬如要求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 總之,《通知》的下發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建設將起到推動作用。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是我們今後工作的一個重點,各級文物行政部門一定要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通知》精神,確保各項要求的進一步落實。 「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凸顯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單霽翔: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將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設立為我國的「文化遺產日」。「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借鑒了國外的成功經驗。在我國,設立「文化遺產日」的倡議得到越來越多社會各界人士的關心和支持。近兩年的政協提案中,有關委員就關於國家設立「文化遺產日」的呼籲日益強烈。這次國務院在《通知》中決定,國家設立「文化遺產日」,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高度重視。 「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凸顯了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增強全球華人特別是海峽兩岸同胞對具有悠久歷史傳統的中華文明的認同感和民族凝聚力,同時又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近幾年,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在逐步增加,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文物保護意識也有很大提高,但是破壞、損毀文化遺產的現象仍然屢有發生,少數地方的領導幹部不按文化遺產工作的客觀規律辦事,公眾關注、保護文化遺產的熱情有待進一步提高。因此設立國家的「文化遺產日」,對於增強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引導民眾廣泛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促進我國建立國家保護為主,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新體制具有重要意義。 「文化遺產日」的活動將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在此期間,各級政府和組織可以舉辦相關的公益活動。比如,對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行為予以表彰,公布文化遺產遭受破壞的重大事件,公布依法核定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名單等。各相關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文化遺產日」活動主題,舉辦學術研討會、交流會、專題講座、知識競賽等面向社會公眾,尤其是面向廣大青少年的宣傳與教育活動,同時還應盡量創造條件讓公眾接近文化遺產,介入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當前我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仍面臨文化生態、政策環境、行業自身等多方面問題 單霽翔: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但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譬如城鎮化帶來的基本建設熱潮、經濟發展帶來的旅遊熱等使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使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生產方式的改變,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 從政策環境來看,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雖然有很大增加,但與當今國民經濟發展的速度仍然不相對應。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備、完善,法律所確立的各項具體制度依然沒有得到全面貫徹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 就文化遺產保護行業自身存在的問題而言,觀念滯後、基礎工作薄弱、體制障礙、人才匱乏等問題仍然束縛著事業的發展。不少從業人員知識結構陳舊,缺乏開拓創新的時代精神,不能適應當今的經濟社會環境;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管理體制也有很多不能適應現今形勢。文物基礎工作方面,盡管我們前三年在這方面下了很大力氣,也有很大進展,但一些地方的文物保護單位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的「四有」工作、博物館的館藏文物建檔工作還未完成。可以說,我們的工作與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還有距離,與文物事業改革和創新的要求還有距離,與文物工作更好地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局的要求還有距離。 近兩年,文博行業的體制改革已經啟動並且向深廣處推進,有的地方已經初顯成效,我們應當以此為契機,逐步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此外,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確實需要社會各界更多的關注和支持。 十一大任務勾勒「十一五」期間我國文物保護工作重點 單霽翔:2005年年底召開的全國文物局長會議,在總結前三年工作的基礎上確定了「十一五」期間的主要工作任務,具體地說有十一項任務:開展文物普查;開展文物調查及資料庫管理系統建設,基本實現文物數據的動態管理和資源共享;加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大遺址保護和利用的良性互動模式,建設好漢長安城、大明宮、隋唐洛陽城等一批重點大遺址保護展示園區;配合國家海洋開發戰略,加強水下文物的調查保護;繼續加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預備清單制度;建成與中華文明和綜合國力相適應的博物館體系,加強對博物館藏品保護和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全國國有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總目錄;依法規範文物流通秩序,打擊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行為;加強科學和技術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科技含量;加大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強化科學管理和規范管理等。 此外,《通知》把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提升到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來強調,對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及其發展提出了更高的標准和要求,我們一定要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態度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文件的要求,科學規劃,加強協調與自主創新能力,精心組織,合理安排工作,分步實施,夯實基礎,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各項工作。
滿意請採納
❼ 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旅遊業的影響
這四個文化層中,後三者基本屬於非物質文化的范疇。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一樣既有著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對傳承民族文化血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珍貴的旅遊資源,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如我國的京劇、崑曲、東北二人轉、廟會、少數民族歌舞和習俗等都是重要的旅遊吸引物,是豐富游覽內容、提升旅遊產品檔次和延長遊客逗留時間的重要內涵。一些富有地方特色和傳統文化內涵的手工藝品(如剪紙、泥塑、雕刻等)則是重要的旅遊商品。民族的便是世界的,這些為部分國人(尤其是一些青少年)所不感興趣、認為過時的東西,卻是廣大海外遊客所青睞的。實踐證明,文化遺產保護得越好,其利用價值也就越大,旅遊業和其它相關產業才會得到進一步發展。一旦傳統文化因過度開發或保護不力而喪失殆盡,旅遊業和其它相關產業的發展便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遺產,對發展我國的旅遊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