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可以加計扣除嗎
❶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第四條及第八條規定,自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旅遊業可以加計扣除嗎擴展閱讀
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50%加計扣除政策,那麼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
簡單的說,就是實際支出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可以按高於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以利潤為基數計算的,而利潤=收入-支出,如果允許多列支支出,那麼企業所得稅就會減少。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也就是說,按照研究費用是否資本化為標准,分兩種方式來加計扣除,但其准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即都是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175%。高新企業都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❷ 哪些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領域說明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加計扣除重點條件說明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加計扣除經費及配套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150%的比例實行扣除
❸ 什麼樣的項目可以加計扣除企業立項必須是省級重點才能加計扣除嗎
整個項來目加計扣除的好像還源沒,其中的部分可以加計扣除的,比如研發費用等用於科研反面的資金可以加計扣除,出了是省級立項的重點外,國家規定的八大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都可以到稅務局去備案申請的,如還有不明白可以電話聯系,我的賬號就是我電話
❹ 企業的哪些項目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稅收規定,企業來從事符合規定源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⑴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⑵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⑶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⑷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⑸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⑹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⑺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除上述正列舉的項目支出以外,企業的其他研究開發項目支出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❺ 不是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做加計扣除嗎
不是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內法規定,企業開容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本辦法適用於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不論是高新技術企業還是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財務核算健全並能准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均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就是企業在按照規定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 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於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 50%提高到 75%。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都有研發費用,二者雖然同是研發費用,卻存在一定的差異。如果不能正確區分開來,就很容易導致無法享受政府福利。
❻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可以說這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可以大大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對企業有著莫大的好處。但是凡事總有例外,在會計實操中有一部分行業,是無法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
哪些行業無法適用稅前加計扣除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哪些?如何界定企業是否屬於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答:一、根據《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❼ 企業哪些費用可以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版權2015〕11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的規定,以下費用可以進行稅前加計扣除:人員人工費、直接投入費、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❽ 企業取得的火車票、飛機票進項稅可以加計扣除嗎
並不是所有企業的進項稅都可以加計扣除,目前對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內、生活服務業的銷售收入占容總銷售收入50%以上的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的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話,其符合要求的火車票、飛機票進項稅額也可加計抵扣。
❾ 對於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什麼范圍要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回2015〕119號)第五條第1項規定,本通答知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准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