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旅遊發展
① 南極旅遊業的發展與南極生態保護是否受到關注
作為地球上公認的最後一塊凈土,南極大陸的生態極其脆弱,哪怕一粒具有抗寒性的版種子,一旦在南極生根發芽權,就可能徹底改變那已有數百萬年之久的生態系統。隨著南極旅遊的持續升溫,越來越多的遊客造訪南極,是否會對南極的生態造成破壞受到了廣泛關注。
此外,每次登陸前,遊客都會被要求必須消毒並清潔鞋底,返回船上後也必須再次消毒並清潔鞋底。登陸後與企鵝必須保持距離,不可主動靠近其五米的范圍。這一系列的規定,都對南極生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很好的限制和促進作用。
「事實上,曾去到過極地旅行的人,回來後反倒會對環境保護更用心,更願意參與到環保事業當中。用嚴格環保標准去親身體驗,是認識到南極生態脆弱的最好方式。」行之悅旅行杜創說。
② 分析我國南極旅遊熱興起的原因,並簡要說明南極旅遊業發展的不利條件
首先肯定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那麼老百姓手裡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自然可以更多的花在吃喝玩樂上。
至於南極為何會成為比較熱門的旅遊選擇地,在於路途的遙遠,極地的神秘與風光所致。
③ 南極旅遊對南極地區有哪些有利和不利影響
南極抄旅遊對南極的最大好處,就是襲可以讓一般的、非科研工作的人,有機會身臨其境地感受這個大陸和周圍的海域,了解這里的物理、化學、生物活動,體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之道.
但是南極旅遊對南極地區是有風險的,這些風險主要包括:
1.人為引入南極以外的物種(比如鞋上面的細菌),影響南極生態系統;
2.人為破壞南極環境,比如把人造的垃圾,油脂類的化學污染物遺漏在南極;
3.人為捕捉,恐嚇,喂養南極的動物,對它們的生活方式產生不良影響;
4.加大在南極的科考站的負擔,比如有可能要花更多的精力來保護遊客.
④ 說出南極地區的特色旅遊和南極開發的不利條件
特色:原始的冰原景觀;獨特的動物資源;奇特的天文現象。
不利條件:南極距離遙遠,自然條件惡劣,危險性大;生態脆弱,旅遊環境容量小;接待能力差。
⑤ 南極旅遊對南極地區有那些有利影響與不利影響
南極
這里是人類文明的盡頭,也有人說這里是一個嶄新的世界。在廣袤純凈的南極,地球盡頭的白色大陸,從哪裡開始領略最極致的風景呢?
南極的魅力難以用文字述說清楚,因為去過南極旅行的人,回來後總是朝思暮想,而沒去過南極旅行的人,總是心心念念。
這里是被多數人所知曉的地方,有波濤洶涌的德雷克海峽,有企鵝棲息地的南極海峽,更有景色優美的半月島,大名鼎鼎的喬治王島等,有些旅行,一次就可以永遠改變我們……
德雷克海峽
世界上最寬的海峽,其寬度竟達970千米,最窄處也有890千米。同時,德雷克海峽又是世界上最深的海峽,其最大深度為5248米。如果把兩座華山和一座衡山疊放到海峽中去,連山頭都不會露出海面。而這里也是從南美到南極不可逾越的最後一個關口。
納克海港
坐落於安沃爾灣內,冰川圍繞,壯麗大氣。能登陸在南極的地點不多,納克港是其中之一。巴布亞企鵝將這里視作自己的家,您可以找一個略高的小山丘,安坐於此,欣賞安沃爾灣的巍峨美景,說不定好奇的企鵝會慢慢向你靠近,陪著你一起呆坐放空。
布朗斷崖
位於南極海峽岸邊、南極半島的最高處。顧名思義,這里的主要自然景觀是一處高達745米的懸崖。高聳的銹黃色的絕壁是火山的起源,海灘上到處是熔岩「炸彈」。布朗斷崖是阿德里企鵝,巴布亞企鵝,黑背鷗和岬海燕繁衍下一代的聖地,而威德爾海豹則是這里的常客。
南喬治亞島
在南喬治亞島上,人類可不是最大的主宰者,這里是企鵝和海豹的家,巴布亞企鵝和阿德利企鵝會將一切都視若無物,它們悠哉悠哉的在遊人中踱來踱去,面對各種相機的咔嚓咔嚓也表示淡定,有些好奇寶寶或許會跟在你屁股後面,然後目送著你登船離開。
有的人說,真的要到了南極旅行,你才會發現企鵝才是世界上最可愛的動物,電視上看的多了,動物園里也瞧過了,但都不及這來的震撼!
福克蘭群島
馬爾維納斯群島,曾稱福克蘭群島。位於南美南端東北海上的南大西洋和南極洲之間的浮冰界附近。福克蘭群島是南極最富有生機的地方,可以接觸到五種不同的企鵝:麥哲倫企鵝、跳岩企鵝、麥可羅尼企鵝、金圖企鵝、王企鵝,尤其是西點島是信天翁和跳岩企鵝的故鄉,壯觀的懸崖是海岸線的一大特色。
南極半島
穿行在南極半島之間,是一件非常美妙的事情。這里有南極冰架上孕育著的數英里的冰山,強勁的海流將冰山都移至到了南極半島東北端的南極海峽附近,郵輪在此航道駛去,向著奇妙的南極圈一步步靠近。漸漸,你就會看見大小不一形狀各異的浮冰,瞬間被帶入了純白的夢幻中,感覺置身仙境。
半月島
如果將南極最華美的景色收入鏡頭,請來半月島,它如同極地皇冠上鑲嵌的艷麗寶石,魅力無限。島上鋸齒形的峭壁是企鵝的棲息地,這里有很多款企鵝任君欣賞。半月島還時常有南極燕鷗、黑背鷗、雪白色南極海鳥來這光顧做客。
天堂灣
這里是南極世界中的一隅天堂。在幾個南極登陸點中,天堂灣最能將絕色的南極半島看盡,即使暴風驟雨的來臨,因為有傑拉許海峽(GerlacheStrait)的庇護,這里依然安寧美好,港口不會受到侵襲,環境猶如另一番天地。
在南極這塊純凈大陸上,每一處都是風景,每一處都令人留戀。
去南極旅行,我們放下煩惱、忘記身份、敞開心靈,在身心放鬆的狀態。
⑥ 南極旅遊對南極地區有哪些有利和不利的影響
作為「自然科學的天然實驗室」和「全球氣候的調節閥」——南極,它的環境保護正在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中國氣象學家卞林根所言:「人類生活在這個地球上,地球上的天氣與人類活動是息息相關的。南極是世界上最大的冷源,其95%的面積被冰雪覆蓋,冰雪覆蓋的面積及厚度的變化,對全球的氣候都有重要影響。」中國的氣象學家們發現,南極地區的積雪量與中國長江流域梅雨季節的長短,以及東北地區的夏季低溫有密切關系。南極海冰不僅影響赤道低溫,還影響著西太平洋副熱帶的高壓及台風的生成。[1]此外南極對於全球性的地圈——生物圈研究計劃、全球氣候變化研究、溫室效應和大氣臭氧層變化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護南極地區的環境,對於保護地球氣候與生態系統及人類的生存是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與由於早期大肆的開發而導致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事故、水下噪音和物種退化等環境問題較為嚴重的北極相比,人們對南極的環境保護有了較為理性的關注。除了在科學技術方面對南極進行保護外,通過法律手段來加強南極環境保護已成為國際法學界的共識。各國開始通過聯合制定簽署相關的國際條約對人類在南極的活動與影響進行規范。1959年12月1日,12個國家在美國華盛頓締結了《南極條約》,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生效。南極條約的誕生有其巨大的歷史功績。其強調「承認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和對象。」截止目前,南極條約已有39個締約國、26個協商國。全球南極事務由南極締約協商國集體協商解決。自1961年以來,對南極自然環境的保護一直是南極條約歷次協商會議的中心議題之一。此後與南極地區環境保護有關的其他條約陸續制定並生效。如1964年《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養護南極海豹公約》、1980年《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在《南極條約》生效的第三十年,1991年《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在此基礎上對南極地區的環境保護作了較為詳細嚴格的規定,其生效後即成為保護南極環境的最主要法律文件。這些條約與其他涉及南極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款初步構成了南極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對南極的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1983年6月3日中國正式加入南極條約,1985年10月7日取得協商國資格。1991年10月4日,我國簽署了議定書。[2]與北極相比,南極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在條約數量上還是內容上均顯得較為豐富詳細。但近年來隨著各國對南極的活動日益頻繁及由於全球環境效應的連鎖影響對南極環境造成損害,南極現有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顯。大部分條約主要針對南極環境損害的預防,而對於造成損害的後果與責任歸屬卻未作具體規定,僅是在議定書中以《責任附件》的形式出現,但具體內容則由各締約國再行制定,然直至今日尚未見哪個締約國提起;無論是《南極條約》還是議定書雖提出應注意的南極環境保護義務,而對於造成南極環境損害的事實應如何進行認定從而採取怎樣的事後救濟措施卻沒有作出相關規定。
本文擬通過對現行南極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未涉及到的關於環境損害、責任承擔者、權利主張人及承擔法律責任方式等問題,結合南極環境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闡述。
一、環境損害含義與范圍
筆者認為環境損害的含義牽涉兩個方面的問題:環境損害的范圍與何種程度的環境損害應承擔法律責任。從廣義上講,環境損害是指由於自然原因或人為活動而導致人類與其他物種的利益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受到損害與不利影響的一種事實。從狹義上而言,由於自然原因如火山爆發而引發的環境污染是屬於人為不可避免的損害事實,所以環境損害是指因人為活動而導致的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進而使得人類與其他物種的利益受到損害與威脅,而法律可得以調整的事實。南極條約與議定書均未指出何為環境損害,更沒有具體指明可由法律進行調整的損害行為的范圍,只是在議定書中的第三條中列舉出應該避免的會帶來不可忽視的不利影響或重大危險或改變的行為或活動。這時務必提及兩份有關議定書《責任附件》的草案:德國的沃爾弗羅姆草案與南極-南大洋草案,這兩份草案都對於南極環境損害下了定義。沃爾弗羅姆草案將環境損害定義為「因人類活動而給南極環境…….造成的任何影響……這些影響從性質上說已超出了可以忽視的程度,除非在從事這些活動之前已經按照《馬德里議定書》作出評估」;南大洋草案則建議將南極的環境損害定義為「任何超過可以忽視程度的侵害。」 [3]有學者弗朗西奧尼認為,「只有達到不可忽視的程度並按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斷定為不可接受的影響方屬環境損害」。[4]
環境損害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明顯的短期內對環境造成的不可忽視的不利影響、不利後果或重大危險;另一種是在伊始只是微不足道,但經過日積月累或在合力下而顯示出來達到了不可忽視的不利影響、不利後果或重大危險。在南極對於前一種情況我們應當也有責任去預防及避免其的發生,對於已產生的損害也應給予法律制裁,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對於後者,是否屬於應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卻一直頗受爭議。有學者認為對於後種情況的責任追究是很難實現的,以各國南極科學考察與旅遊活動為例,根據南極地質與環境學家近幾年來對南極幾個較大的島嶼及科考站的環境調查報告顯示,「各國科考站在南極的活動和旅遊團隊的商業行為對南極環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已從最初的微不足道經過數十年的積累已發展到不可忽視的程度」。[5]若對他們進行追究,則可能產生的結果是各國科考站與旅遊團隊或所在國均須承擔責任,而接踵而來的的問題是如何去估計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尤其對於因合力而產生的影響,由於目前的技術水平局限,無法去判斷誰無須承擔責任,誰應承擔責任,這是棘手的問題。按照沃爾弗羅姆草案對環境損害所下的定義中的「但書」即「除非在從事這些活動之前已經按照《馬德里議定書》作出評估」則這些活動無須承擔責任,排除在法律所能調整的環境損害范圍之外,是迴避了棘手問題,但卻違背了南極諸條約為了實現對南極的環境保護的宗旨與立法目的。因為評估終究只是一種估計而已,有些損害由於當時的技術局限性無法預測出其的不利影響有多大,或在其的評估允許范圍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及損害的積累,科學技術的發展,才會注意到其的損害嚴重性,甚至才發現還會帶來其他方面的不利影響與損害,若以此為免責,是不利於南極環境長遠保護的,所以筆者以為環境影響評估不僅在活動之前進行,還應貫穿於活動中,這才能真正做到保護南極環境。而對於南大洋草案中對環境損害的定義,筆者以為該定義的界定范圍過寬。因為只要有人類活動的地方,就必然會造成一定的環境損害,絕大多數的環境損害是由合法行為引起的。如各國南極科學考察活動與旅遊活動,雖竭力減少對南極環境的不利影響及造成損害,然由於南極獨特的地理環境與氣候、現有技術的局限性及部分團體與個人的對南極環境的漫不經心等原因還是造成了對南極環境的損害,只是損害程度的大小與過錯問題及損害是否到了無法容忍的地步。若對於「因人類活動而導致環境本身所遭受的不可忽視的損害」都要求承擔責任的話,就會產生因噎廢食的結果,反而不利於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亦違逆了人類探索研究南極的初衷是「為了全人類的利益,為科學知識作出大貢獻」。[6]此外作為環境保護條約與其他責任條約不同的在於其直接目的是通過約束人的行為來保護環境,從而達到保護人類與其他生物物種利益的間接目的,故在南極環境損害責任制度中應強調的是南極環境的價值與重要性。綜上所述,結合弗朗西奧尼的觀點,筆者認為可將南極環境保護法律中的環境損害定義為:因人類活動而給南極環境帶來不利影響,這些影響已達到不可忽視的程度,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程序認定為不可接受的影響。只有符合「達到不可忽視的程度」與「須經環境影響評價程序認定為不可接受」這兩個條件才屬於應承擔責任的「影響」范疇,從而協調南極和平利用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平衡關系。
二、責任承擔者
明確南極環境損害的定義與范圍,目的就是為匡定應對造成南極環境損害承擔責任者范圍。是否應承擔責任,由誰來承擔責任,除了上述兩個條件外,還須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及行為是否違法性
根據國際法歸責原則,主要表現為這兩種形式: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國際法上由格老秀斯提出的最古老的責任賠償原則,即以行為主體主觀上有過錯作為追究其責任的主觀要件,「無過錯無責任」。無過錯責任是指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也不論其行為系合法行為或非法行為,只要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亦可稱為「嚴格責任」。在傳統國際法中由於過錯責任原則是各國民法尤其是侵權法的基本原則及確定民事賠償的主要依據,所以過錯責任原則被確認為一般國際習慣法規則。而在環境保護領域尤其是國際環境法領域,由於環境損害的的後果嚴重性,一般國際責任的觀點即過錯責任原則已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而無過錯責任的作用得以重新認識並被強調,即除了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外,由於實施了法律規定或不加禁止的行為而產生的損害,依據相關國際條約須承擔賠償責任。該原則主要是由環境損害的特點決定的,「環境損害行為發生在一國或一個地區,但其危害具有跨國性或跨邊界性和潛在的危險性,然而該行為有可能是條約沒有規定或不加禁止的」,[7]甚至是出於人類某種利益而導致的,但又不能不顧及受害國或地區所遭受的環境損害後果及人類更大、更長遠利益甚至全球利益。從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來看,以上兩種歸責原則均在國際條約中同時或分別體現,如1972年《空間實體造成損失的國家責任公約》就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責任形式:過錯責任形式與無過錯責任形式。該公約規定:「發射國對空間實體在地球表面,或給飛行中的飛機造成損害,應負有賠償的絕對責任」,其他的損害,則採用過錯責任形式。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9條也規定對國家在海底區域對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從事的違背本公約的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形式。1998年國際法委員會通過了《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引起有害結果的國際責任(預防有害活動的跨界損害)條款草案》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國際損害責任制度中重要地位的確定提供了全面的依據。對於南極而言,對其的環境保護與地球的其他地區相比總體上是得到了較好的保障。《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甚至明確禁止在南極地區從事任何除科學研究以外與礦產資源有關的活動,以確保南極——這一「最後的凈土」的環境不受破壞。然而人們在南極進行科學考察或旅遊或其他活動時對南極直接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或在鄰近或各自所在地區由於某種行為而造成的污染通過水、大氣或生物鏈循環導致南極環境遭到損害時,就應考慮到損害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從而決定其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南極環境對於地球氣候與生態系統及人類的生存而言至關重要,但其又是極其脆弱的。因為幾乎所有的南極活動都具有導致危險後果的風險。保護南極環境是我們每一個地球人責無旁貸的義務,這也是牽涉到全人類的利益的問題,若對於無法判斷其故意或過失與否而採用過錯責任只能推定免除行為人責任,或主觀上無過錯者,而由於南極獨特的地理環境與氣候、現有技術的局限性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他們的活動對南極環境造成了損害,若以此為免責事由,均不利於南極環境保護得以實現與修復損害基金的來源保障,故無過錯責任也應成為南極環境保護法律中必要的歸責原則。且在《議定書》中的第三條中已明確列舉出應該避免的會帶來不可忽視的不利影響或重大危險或改變的行為或活動。這可視為法律禁止的行為與活動,也為無過錯責任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對於行為人實施了法律允許的或不禁止的其他行為而產生損害者,也應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追究。故無論損害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損害結果與其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在承擔責任方式上有所區別。對於主觀有過錯者其應承擔的責任除了對其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性賠償外,還應承擔一定的懲罰性賠償,以警示過錯者與其他人,促使他們對南極環境保護引起足夠的重視。而在無過錯責任原則行使過程中,由於造成損害的不可預見性與不可避免性及主觀上並無過錯,故在要求損害者做出賠償方面應與過錯責任承擔者有所不同,酌情予以一定補償外,無須承擔懲罰性賠償。當然,在此要注意「度」的問題,盡量避免由此而落入一味地強調環境保護而讓人類活動全部停止的環境極端主義中。
(二)承擔責任主體
造成南極環境損害的行為人可以為個人、組織、甚至國家。但是在明確責任承擔主體方面,是由行為人如個人、組織承擔,還是由其背後的國家來承擔?對此無論是南極條約還是議定書中的「責任附件」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傳統國際法,非政府組織和個人不是國際環境法的主體,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對有關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關系發生影響。國家因其在國際法律關系中的主導地位和主要作用而成為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責任是指一個國家違反了自己所承擔的國際義務,在國際法上應承擔責任。它是傳統國際法中一個重要的法律制度,甚至成為國際責任的全部內容。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規定,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完善有關它們管轄或控制以內的活動對它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和賠償問題的國際法。在1974年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中明確規定國家有責任不對他國環境或國家管轄范圍之外的環境造成損害,而且有責任保護本國的環境。1992年的《里約宣言》高度重視國家的環境義務和賠償責任問題,要求各國與國際社會共同發展關於不損害國外環境責任和賠償責任的法律。國家是國際環境責任的承擔者,國家的環境責任既包括國際環境保護義務,也包括造成環境損害後所承擔的國際責任(國際環境責任)。國際環境責任主要是指國家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國際環境法作為「軟法」,與之相對應的國際環境責任亦可稱為「軟責任」,由於國家主權獨立而不能對其實施強制力去要求其履行這一國際義務與承擔國際責任,只能靠國家自覺地去履行。故國家作為責任承擔主體,可否真正履行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此外由於各主權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體現在環境保護標准與程度上有所不同,致使在履行國家責任方面表現不一。尤其對於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而言在環境問題上承擔國家責任是強人所難。故在大多數關於環境保護條約中,均將國家責任問題淡化或乾脆避而不提。且當行為人因其行為而導致南極環境損害全由其所在國承擔責任時,這對於國家而言盡管須為此提高注意義務,但在賠償責任上可謂不堪重負,並使得行為人不能對自己的行為給南極環境造成的損害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與足夠的教訓,故無法根本解決環境損害問題。故現代國際法學界認為,「國家固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但國際法的主體不限於國家。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已分別被承認是一種單獨的國際法主體,能夠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同時,關於民間團體和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也有不同程度的突破,從而納入國際法范疇。相應地,現代國際責任的承擔主體亦不再限於國家」。[8]近年來在美國、歐洲和非洲的國際人權法和歐盟法中,個人、法人和非政府組織已經成為主體,這是對傳統國際法的挑戰與突破,也是為尋求更為切實可行的賠償方式提供了前提條件。各國亦傾向於通過民事賠償責任機制來平衡它們之間的環境權利和義務關系。在1998年制訂但未能生效的《南極礦物資源保護公約》第8條中規定經營者應對南極環境及其所屬的生態系統造成的損害承擔客觀責任。該公約已明確將個人、法人和非政府組織等行為人納入責任承擔主體中。但若在國際環境法中只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個人或某個組織,則有可能出現由於行為人賠償能力有限,而履行不能的實際問題。為了更好地保護南極環境,在造成南極環境損害後果承擔方面,筆者傾向於將民事責任與國家責任相結合,即將行為人與所在國均列為責任承擔主體。一方面國家作為環境責任主體,應承擔國際環境保護義務,並促使其主動監督行為人在與南極相關的具體活動中應盡好環境保護義務。若其未盡該督促注意義務時,就應對南極環境損害承擔國家責任。另一方面當行為人對南極環境造成環境損害時,可要求先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進行經濟賠償與採取修復措施,在行為人無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時的情況下,再由國家承擔剩餘責任。
三、權利主張人
當對南極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並不可接受的國家或個人的行為追究其責任時,我們需要一個權利主張人來對此提出訴求。按照傳統的跨界環境污染與損害索賠原則,通常由環境損害所在地國對其所遭受的損害要求賠償。但在南極這個特殊的環境中,由於惡劣的氣候,除了極少種類的生物外,在人類探索南極之前,是沒有人在那居住的,自然更別提有無形成自己的國家。此外,為了避免南極淪為國際紛爭之地,以保護人類社會的「最後一塊凈土」,《南極條約》「凍結」了任何國家對南極地區的領土主權或領土的要求,既不承認已有的對南極地區的權利或領土的要求,又禁止對該地區提出新的主權權利或領土要求。[9]故該原則無法適用於南極。南極作為「奉獻於和平和科學的自然保護區」,其環境對於人類生存與發展是非常重要的,南極環境損害與其他地方的環境損害一樣全人類才是真正受害者。若拘泥於傳統索賠原則,並以此為由對損害無法予以追究將不利於南極環境保護的真正實現。有學者提出,「對違反議定書及其附件而導致環境損害,該議定書的任何成員國(除違反規定造成損害的所在國外)都有權提起索賠」。[10]即在不存在條約規定的情況下,一國是否有權以保護全人類的名義對損害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環境的國家提起權利要求呢?國際環境法目前尚未發展到承認一國享有代表國際社會對損害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環境的國家提起類似於國內法中集體訴訟的權利的程度。盡管從保護全球環境的角度看,這種權利最終需要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但它必須「是一項以國家主權原則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為根據的和平等的權利,而不是一項可以被少數國家用來限制別國的發展和為本國謀取私利的手段」。[11](p622)故從實際操作角度出發,由任何成員國提起訴求不太可行。筆者以為可借鑒《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做法,其對於「國家管轄以外的海床和底土的礦物資源構成的區域內所進行的活動,委託海底管理局負責照管以確保海洋環境得到保護,由此可以認為這個機構可以要求違反規章制度的國家承擔責任」。[12](p362)故在南極環境保護法律中,建議委託《議定書》中所提及的環境保護委員會來負責管理保護「解凍前」南極的環境,除了履行議定書中所規定的職責外,並對各國在南極的一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與統籌安排,對南極的環境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明確環境損害責任形式的前提下,對科學考察與旅遊等一切有可能造成環境損害的活動進行積極預防與敦促及制止,並可作為權利主張人對造成「全人類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人與所在國家要求其承擔責任。
四、承擔法律責任方式
在現行的國際環境法中對於承擔環境損害民事法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當南極環境損害發生時,締約國有義務採取措施或督促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並賠償損失。而對於最後一種方式——恢復原狀,南極以其獨特的地理環境與氣候,脆弱的生態系統,一旦遭到破壞是很難再恢復到原來的面目的。故只能通過修復治理,盡量地減少因損害而給南極環境帶來的不利影響與後果。此外筆者試想可否將懲罰性賠償引入南極環境損害法律責任中,對主觀上有過錯造成南極環境損害者應繳納一定數額或比例的懲罰性賠償金,迫使其不得不進行利益衡量,從而減少甚至達到保護南極環境與資源不受損害的目的。懲罰性賠償,就是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它不僅具有損害填補的功能,還同時具有制裁和預防的功能。這種以懲罰性面目出現的賠償原則,實際上是對同質賠償的一個補充。懲罰性賠償應針對那些主觀上有過錯的侵權行為加以適用,以期獲得預防之功效。[13]但這里有幾個問題如採用懲罰性賠償是否有法理依據、適用范圍、可行性如何等需要進一步探討論證。無論是補償性賠償金還是懲罰性賠償金均應專款專用,將其納入南極環境保護專項基金中,使得南極環境保護有關機構有足夠的資金匯集優秀的科學家,採用最先進的科學技術,協助各國在對南極進行科學研究等其他和平利用活動同時採取預防和防範措施來保護南極環境及實現對受損害之處進行修復治理所需。
南極環境對於全球氣候與人類生存至關重要,其與地球的其他地方在地理、氣候上的不同,及許多尚未解開的科學之謎,使其抹上了一層神秘的面紗,令人神往。由於無數的前車之鑒,使得人們在對其進行科學研究時給予了理性的關注,並通過構建南極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以期共同維護地球上的「最後一塊凈土」,相信隨著人類對環境認識的不斷深入,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未來南極的環境保護體系將更加完善!
⑦ 南極旅遊對南極的利與弊。。。
有利開放南極作為旅遊地,可以讓我們親臨當地,感受極地的氣候,感受純自然的氣息,促進南極地區科學考察的進步;有助於發現南極的奧秘,讓人們更好的利用南極。順便看看工業化對南極作的「貢獻」。作為以環保為主題的旅遊,這個idea很好。
與此同時,我更關注的是南極游會給南極帶來什麼。
1、製造生活垃圾。雖然遊行社已經極力提醒大家不要在南極丟棄垃圾,但在現階段,我不覺得每個游南極的遊客都能百分之一百地做到這點。南極沒有專門的清潔工,被丟棄的垃圾有可能會永遠留在南極。
2、如果南極游迅猛發展,南極會變成旅遊盛地嗎?
南極的一塵不染氣質能洗滌我們那顆充滿塵囂的心。曾經有探險隊員在船上不小心把塑料袋掉進了海里,他們非常焦急地去把它打撈起來。南極的神聖、柔弱可見一斑。
如果公眾對南極游有極大的興趣,並向旅行社報名參團,後果會如何呢?也許,會有很多旅館建起來了,人們衣、食、住都在其中,炊煙裊裊是必然的,生活垃圾那是更不用說的。南極興起了一個個以旅遊業為中心產業的小「城市」,說不定還會大舉發展其他事業。這樣的調子跟南極可是格格不入啊!
2、 對於大陸上唯一的「居民」——企鵝,南極會變成「極地動物園」嗎?
在自然科技節目或者電影中,我們都見過愚態可躹的企鵝。當它們在我們面前搖搖擺擺地經過時,我們可以按捺住不去打擾它們嗎?曾造訪南極的廣州旅遊探險者說,企鵝在雪地上走過的路,遊客不要去走,否則會擾亂企鵝的生活習慣,影響其生長。這時候我的腦海里浮過一個畫面:那些童心未泯的遊客硬要拉著企鵝照相,就像在動物園一樣。如果真有類事情發生的話,企鵝的生活一定會大受影響。
我有這樣的顧慮,可能是出於一種對南極的純粹的保護,真的不希望看到有任何的污染、破壞。不過現在看來,南極之旅很可能會不斷壯大發展~~~
順便看看工業化對南極作的「貢獻」。作為以環保為主題的旅遊,這個idea很好。
與此同時,我更關注的是南極游會給南極帶來什麼。
1、製造生活垃圾。雖然遊行社已經極力提醒大家不要在南極丟棄垃圾,但在現階段,我不覺得每個游南極的遊客都能百分之一百地做到這點。南極沒有專門的清潔工,被丟棄的垃圾有可能會永遠留在南極。
2、如果南極游迅猛發展,南極會變成旅遊盛地嗎?
南極的一塵不染氣質能洗滌我們那顆充滿塵囂的心。曾經有探險隊員在船上不小心把塑料袋掉進了海里,他們非常焦急地去把它打撈起來。南極的神聖、柔弱可見一斑。
如果公眾對南極游有極大的興趣,並向旅行社報名參團,後果會如何呢?也許,會有很多旅館建起來了,人們衣、食、住都在其中,炊煙裊裊是必然的,生活垃圾那是更不用說的。南極興起了一個個以旅遊業為中心產業的小「城市」,說不定還會大舉發展其他事業。這樣的調子跟南極可是格格不入啊!
2、 對於大陸上唯一的「居民」——企鵝,南極會變成「極地動物園」嗎?
在自然科技節目或者電影中,我們都見過愚態可躹的企鵝。當它們在我們面前搖搖擺擺地經過時,我們可以按捺住不去打擾它們嗎?曾造訪南極的廣州旅遊探險者說,企鵝在雪地上走過的路,遊客不要去走,否則會擾亂企鵝的生活習慣,影響其生長。這時候我的腦海里浮過一個畫面:那些童心未泯的遊客硬要拉著企鵝照相,就像在動物園一樣。如果真有類事情發生的話,企鵝的生活一定會大受影響。
我有這樣的顧慮,可能是出於一種對南極的純粹的保護,真的不希望看到有任何的污染、破壞。不過現在看來,南極之旅很可能會不斷壯大發展~~~
⑧ 南極允許旅遊開發
「南極公約」限制大量旅遊人口的湧入,但是還是有越來越多的遊客來到南極
⑨ 南極地區發展旅遊業的有利條件
南極旅遊對南極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讓一般的、非科研工作的人,有機會身臨其境地感受這個大陸和周圍的海域,了解這里的物理、化學、生物活動,體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之道。」 當然這是對旅遊的人的好處,間接地就可以讓更多的人對南極有所了解,加強保護南極,保護地球其它地方的意識。其它對南極本身沒有什麼直接的有利影響了。因為人類活動就會影響,甚至破壞自然。這也是為什麼要限制南極旅遊的規模和旅遊地點。
⑩ 南極旅遊對南極地區有哪些利與弊
南極旅遊公約IAATO規定,不能帶走或改變當地自然景觀動物習性,必須聽從南極探專險隊員的指示進行游覽屬,的登陸前要清潔衣服和穿上專門配備的登陸靴,離企鵝等野生動物必需5米以上距離,等措施盡可能保護南極的純潔。
南極的旅遊資源主要指的是南極的旅行景點。南極的景點可以說是紛繁眾多的。若是坐船游南極,你可能會欣賞到的風景有:靜謐美如畫的天堂灣;兩岸山巒起伏,「海峽」浮冰不斷的利馬水道;各種巨型冰山,形狀各異,直沖藍天的威爾米納灣;巨大冰川延綿的納克港;當年的捕鯨勝地,至今還可以看到當年捕鯨者的倉庫的欺騙島;擁有世界最南端郵局的英國南極科學考察站所在地拉科羅港等。
如果您選擇的是大南極三島的行程,您還會在此基礎上,領略到南半球避風港南喬治亞島和福克蘭群島更多的南極生物,以及亞南極地區絕美的草甸風光。
如果您選擇的是南極點或者是南極帝企鵝營地等高端南極旅行。您將會真正地體驗南極大陸的冰天雪地,冰洞與冰沙灘,冰雪山脈等純凈景色,更可以和可愛的帝企鵝同吃同住。
3POLAR極至旅行是中國最早的南極探索機構,每年都有不同的南極旅行線路提供給想去南極的團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