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營業稅扣除項目
❶ 旅遊業對營業稅扣除項目存在哪些規定特別是扣除發票方面
交通費,門票,伙食費,住宿費,保險費,抵扣綜合旅遊發票費這些是要扣除的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管理操作意見〉 的通知》(蘇地稅一函[2006]3號)的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在中國境內旅遊的,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以全程旅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經營業務時,必須憑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完整、合法有效憑證,方可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所支付的費用。如果納稅人取得憑證上註明的費用金額多於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的,在計算營業額時按其實際支付的費用扣除;如果納稅人取得憑證上註明的費用金額少於其實際支付的費用的,在計算營業額時按其取得憑證上註明的費用金額扣除。 「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對支付給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且上述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行為發生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以其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對支付給我國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且上述單位收取的屬於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不徵收營業稅名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以其所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以上述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四)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❷ 計繳營業稅應注意哪些 扣除項目注意項目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中還規定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除以上條例中列舉的可在計算應納稅時扣除計稅額的項目外,按照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還有以下可在計稅收入中進行扣除:
(一)金融保險業
1.外匯轉貸
(1)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加息)。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非中國銀行金融單位從事外匯貸款業務其計稅依據是實際利息收入減除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
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
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轉讓
(1)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但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3)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買入價原則上按照實際成本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
(4)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轉讓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
(二)建築安裝
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不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中不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三)交通運輸
運輸企業從事聯運業務,以實際取得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也就是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付給其它運輸工具的運費。
(四)文化體育
單位或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服務業
1.代理廣告
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
2.旅遊服務
旅遊企業組團到境外或境內旅遊,無論在境外或境內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應以全程旅費扣除接團費用和替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餐費、住宿費、門票等代付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部門向業主收取服務費用,其中包含替有關單位代收代繳水費、電費、燃(煤)氣費以及房租等公眾代辦性質的費用,如果是統一收取,統一支付給收費單位的,應以當期向業主收取的實際費用扣除實際支付給收費單位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代理服務業計稅。
(六)郵電通信
郵政企業舉辦的郵政儲蓄業務,其計稅依據為利差收入,即從人民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去付給儲戶的利息支出。
(七)銷售不動產
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計征。
(八)轉讓無形資產,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❸ 餐飲業營業稅有扣除項目嗎
《中華人民抄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襲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餐飲業應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無扣除項目。
❹ 營業稅服務業減除項目有哪些
是指差額征稅來的吧 服務業主要有如下幾自類可以扣除的:
1、旅行社 以收取的全部旅遊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廣告業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3、代理業 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金額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勞務派遣 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5、物業管理 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此外,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金融保險、銷售不動產等都有差額扣除的項目,詳情再問我咯
❺ 旅遊公司營業稅的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呢有沒有國家的相關法律條文
旅遊企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旅遊企業以收取的旅遊回費減去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答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他代付費用」從營業額中扣除,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替旅遊者支付; (二)已計入營業收入總額;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合並營業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二、對「其他代付費用」的具體扣除范圍,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之前,按下列范圍扣除。具體包括: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費、陪同費(不包括隨團導游和陪同人員的電話費、出團補貼)、保險費、機場建設費、旅遊事業發展費。
❻ 旅遊業的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明細表如何填寫請舉例
減除項目明細表裡面只需要填列收到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等有稅務機關監制章的正規發票的發票號碼和對應發票的金額即可。當然啦,這些發票的內容是要符合差額征稅的規定的。
❼ 旅遊業營業稅計算方法
關於l旅遊業營業稅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旅遊業營業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這里的營業額系《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營業額,稅率5%。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1.扣除范圍:納稅人從事旅遊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遊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需要注意的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費用只限於旅行社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部分的費用,旅行社自身發生的費用不能扣除,並且如果旅行社用自己的車接送旅客、為旅客買保險、發給旅客帽子等旅行用品的支出,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扣除憑證:納稅人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扣除。符合有關規定的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2)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3)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旅行社要注意,只有取得上述合法憑證才能在稅前扣除。
如,某旅行社2012年4月份接待一旅遊團隊40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價外費用)80000元,替旅遊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20000元、餐費13000元、交通費10000元、旅遊景點門票24000元、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6000元。其中,餐費開支有3000元系蓋有飯店財務章的普通收據。
應納營業稅額=【80000-20000-(13000-3000)-10000-24000-6000】×5%
=10000×5%
=500(元)
注意:餐費開支有3000元系蓋有飯店財務章的普通收據,不是合法的發票,計算應納稅營業額時,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