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旅遊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壹』 國家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包括什麼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即政府部門為促進旅遊發展,劃撥一定資金專門用於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發展的基礎條件。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等不同級別。另外交通、文物、林業、環保、經貿、水利等都有部門資金或專項資金,可直接或者間接的支持旅遊開發項目。
『貳』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財政專項資復金管理,強化支出制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精神,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叄』 重慶旅遊發展有哪三大戰略
一、旅遊業發展基礎和面臨的形勢(1、旅遊經濟總量快速增長2、產業規模日益壯大3、旅遊發展環境明顯改善)
二「十一五」面臨的形勢(1、旅遊業發展環境的進一步開放將提供更加有利的外部環境2、持續增長和不斷升級的消費需求,為旅遊業加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市場支撐3、產業結構調整賦予全市旅遊業發展新的歷史使命3、加強區域旅遊經濟合作,形成資源優勢互補,市場共建共榮的產品開發格局)三、建設以快速交通、便捷服務為主體的旅遊配套基礎設施體系(1、加快完善旅遊立體交通體系,打造長江上游旅遊集散中心2、完善景區配套基礎設施,增強景區接待能力3、加強以賓館、飯店為主體的接待服務設施建設4、加強旅遊商品開發、生產和市場建設.
補充兩點;建設拓展三大市場的旅遊宣傳營銷體系,建設以人為本,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旅遊管理體系及保障措施.OK
『肆』 旅遊發展資金 屬於什麼性質的資金
國家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折疊編輯本段
國家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包括國家紅色旅遊專項資金、國家「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保護資金、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等。
1. 國家紅色旅遊專項資金
(1)紅色旅遊專項資金概況
紅色旅遊是一種以政府為主導的特殊的旅遊形式。我國紅色旅遊專項資金大多數是由政府撥款扶持的,商業投資較少。
(2)申請條件和流程
紅色旅遊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以革命紀念地、紀念物及其所承載的革命精神為吸引物的景區或景點;
必須有經過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的紅色旅遊總體規劃;
景區有亟待解決的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紅色旅遊專項資金申報流程:
2. 國家「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保護資金
(1)資金額度
根據《全國「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規劃》,列入規劃的保護項目共178項,其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項目100項,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項目78項,經評估審核,基礎設施投資估算為20.5億元,需要中央補助投資為98947萬元。
(2)申報流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要求對本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項目進行規劃;
從本省有關項目中遴選出符合規定、亟需加強保護和建設的項目,納入省「十一五」歷史文化名城建設規劃;
將選出的項目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3. 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資金
(1)資金概況
在保證遺產地真實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國家安排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專項基建資金,支持一批重大遺產地的搶救性工程,進一步改善資源保護條件。
『伍』 重慶市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績效目標
第十條 績效目標是績效評價的對象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由預算部門在申報預算時填報。預算部門年初申報預算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將績效目標編入年度預算;執行中申請追加或調整預算的,應當隨追加或調整預算一並上報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並與相應的財政專項資金範圍、方向、效果緊密相關。
(二)具體細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和時效等方面進行細化,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進行定量表述的,可以採用定性的分級分檔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目標要符合客觀實際。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產出,包括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二)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三)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滿意程度;
(四)達到預期產出所需要的成本資源;
(五)衡量每一項目的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滿意程度的績效指標;
(六)其他。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申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要求的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一經確定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和審核流程,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隨同年初預算或追加預算一並批復,作為預算部門執行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