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文化旅遊法律阻礙
㈠ 山西中資文化旅遊有限公司怎麼樣
山西中資文化旅遊有限公司是2017-10-13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注冊版成立的其他有限責任權公司,注冊地址位於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濱河東路桃園三巷至桃園四巷間太原市哈伯中心1幢A段18層1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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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資文化旅遊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山西中資文化旅遊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㈡ 如何打造山西文旅品牌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打造山西文旅品牌,
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重大項目建設基礎設施完善,
精品線路推廣服務品質提升,
品牌形象塑造打造成具有鮮明特色、國內知名和國際影響力的文旅品牌。
㈢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3)山西文化旅遊法律阻礙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㈣ 山西旅遊資源開發中的問題及對策(8000字論文)
山西旅遊業發展的對策
(一)積極實施政府主導戰略,夯實旅遊支柱產業發展基礎
1.是加快旅遊服務要素支撐體系建設。旅遊的六大要素要協調發展,不可偏廢
旅遊的六大要素「吃、住、行、游、購、娛」是旅遊產業一個完整的產業鏈,缺一不可。旅遊產業要升級,必須圍繞這六大要素來做文章。按照市場細分的原則,分層次、分結構、分要求、系列化、多樣化提供旅遊產品,實現旅遊要素之間的協調發展,提升整體產業發揮綜合效果。進一步加快我省高星級旅遊飯店建設工作,培育我省有較強競爭力的龍頭旅行社集團。
2.進一步發展交通配套服務,完善道路標示、旅遊標示,合理規劃建設配套的加油站、停車場、修理、沖洗等綜合配套服務。
3.大力拓展旅遊信息服務,形成省、市、縣和主要旅遊景區分層管理,相互補充的旅遊咨詢服務系統。加快山西旅遊信息公共平台建設,使之成為我省信息服務的重要手段。
4.加快旅遊投資體系建設。建立省旅遊產業發展資金,積極向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融資,充分利用民營和社會資金,引導省內外、國內外的各類投資主體投資我省旅遊業。
5.加強旅遊誠信體系建設,以法規建設為重點,加強行業管理,抓好旅遊安全,規范旅遊市場秩序,塑造「誠信山西」、「安全山西」的旅遊形象。
6.繼續指導長治、運城、侯馬創建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工作,力爭使長治市在2009年進入中國優秀旅遊城市行列。
(二)實施精品戰略,提高山西旅遊核心競爭力
以2008年奧運旅遊宣傳推廣為借鑒,努力在市場研究、宣傳促銷體制機制、重大活動策劃組織和宣傳促銷方法上實現創新與突破,加快宗教古建,晉商文化、尋根覓祖、太行山水、黃河風情、紅色旅遊六條旅遊精品線的建設。
1、舉全省之力,精心策劃,各級、各部門要堅持政府主導、多元參與、市場運作,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大宣傳、大促銷網路和聯動機制。以「賽在北京,游在山西」為借鑒,打造全球化背景下山西旅遊品牌。
2、創新機制體制,深度拓展國際國內重點客源市場,積極探索主要客源市場促銷「本土化」的形式與方法。以我省主打線路產品、重點目標客源市場為目標,分線路、分市場,積極協調我省旅遊單位組成多個旅遊宣傳促銷聯合體,逐步建立全球化的山西旅遊營銷網路。通過聯合印刷宣傳品、聯合打造精品線路、聯合媒體廣告宣傳、聯合舉辦節慶活動等形式,廣泛激發、招徠潛在客源。
3、重點抓好以下旅遊節慶活動:晉商社火節、尋根祭祖節、五台山國際旅遊月、大同雲岡恆山旅遊文化節、晉商國際旅遊文化交流節、運城關公旅遊文化節。積極引進國外、省外大公司先進技術和設計理念,設計、製作適應不同客源市場需求的系列旅遊宣傳資料,形成山西省旅遊宣傳品牌體系。
4、加強旅遊區域合作。盡快實現我省無障礙旅遊。加強與周邊省區市的合作,順應跨省旅遊加快發展的趨勢,以更寬的視野,更加積極的態度,更加務實的措施,努力推出一批跨省區的旅遊產品,促進我省與沿黃協作帶、環渤海、中部省份的旅遊業大合作,大發展。
5、充分挖掘旅遊資源的文化內涵,用文化品牌提升旅遊產品層次。以旅遊項目展示文化底蘊,把挖掘文化內涵、展示文化品位、提供文化服務貫穿於旅遊產品要素市場系統建設中,以全新的文化理念發展旅遊業,使我省旅遊精品不斷推陳出新,進一步增強我省旅遊產業的發展後勁。
6、發放旅遊一卡通,優惠景區經典門票等政策促進山西旅遊發展。
(三)實施體制機制創新戰略,不斷激發旅遊產業的生機和活力
積極推進旅遊管理體制改革。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旅遊市場體系,推進旅遊企業運營機制改革,要引導和支持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和全球性的旅遊企業參與我省旅遊企業改組、改造和重組,促進旅遊企業向市場化、品牌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培育一批帶動能力強、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旅遊大企業、大集團。深入落實《山西省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條例》,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旅遊企業增添發展空間。進一步加快旅遊業開放步伐。加快與世界旅遊業的融合,加大與海外旅遊業界的交流,積極參與旅遊國際合作和區域協作,加強與境外旅行社雙向合作,形成互為旅遊目的地,入境游和出境游協調發展的雙贏局面。完善旅行社和導游管理制度。培育旅行社行業批發、代理的分工體系,建立健全導游執業的准入機制、激勵機制、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推動導遊人員社會化管理。
四)加強旅遊規劃和法規建設,不斷優化我省旅遊發展環境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十一五」旅遊產業規劃。依據「十一五」規劃方案,抓好重點景區、重點線路、重點項目規劃的編制。
二是推進旅遊法規建設。
㈤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5)山西文化旅遊法律阻礙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㈥ 文化旅遊發展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文化旅遊資源的開發不夠,規劃不當。
我國擁有豐富的文化旅遊資源,可供觀光的旅遊景區約1萬余處,現在已開發並可以接待國內外遊客的僅有1800餘處,不足1/5,文化旅遊資源價值還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同時也存在規劃不當的問題。例如:世界文化遺產的「麗江古城」,正是由於對風景區已超常開發,使得其人工化,商業化現象十分嚴重,逐漸失去了原有的民族氣息,歷史文化「古城南京」在古城牆邊上架設電梯的計劃更是嚴重的景區開發過度。
2、文化旅遊配套基礎設施落後。
文化旅遊基礎設施,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旅遊交通業、飯店業,也包括融入新技術的旅遊信息化基礎設施。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如交通問題、飯店旅店業問題、文化旅遊信息化問題等,尤其在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即使它擁有很優秀的文化旅遊資源,但缺乏相應的配套設施,比如交通不方便,飯店入住不好等,也會導致文化旅遊業受到限制。
3、發展資金不足,投融資渠道單一。
文化旅遊業以文化為底蘊,以歷史文物景觀及文化活動的瀏覽觀光服務為核心,涉及到各個方面,它是一個產業集群,因此它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而我國目前文化旅遊主要資金主要來自於政府投入,民營資本介入很少,其他像金融行業也沒有發揮作用,融資渠道單一,而政府所能提供的畢竟是有限的。
4、法規體系不健全。
中國旅遊法律體系應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居主導地位的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除旅遊基本法外,還應當包括旅遊業的各個方面。但目前看來,這一體系的框架結構上存在著一些問題,同時各項旅遊專業法規也不夠健全,主要是范圍跟不上行業發展的步伐,具有暫時性,後續法規缺乏。由於對旅遊業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缺失,導致惡性競爭、虛假廣告、合同欺詐以及破壞旅遊資源的等各種違法現象充斥著我國的旅遊市場,例如「香港阿珍」事件,還有眾所周知的「海南三亞宰客」事件,這些都必將導致該地區旅遊業收入的急速下滑。嚴重影響了文化旅遊產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5、缺乏優秀文化旅遊產業專業人才。
21世紀,人才是最重要的資源,然而我國旅遊業是最近興起來的,在人才的培養上明顯落後與缺乏,尤其是精通以文化為依託的來發展旅遊業的人才,更是稀缺。
文化旅遊業發展的對策分析
㈦ 山西省的地方旅遊法規
山西省旅遊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旅遊業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從事旅遊開發、經營、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入旅遊景區、景點的其他人員,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旅遊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游覽、交通、食宿、購物、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行業。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堅持旅遊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相結合,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和可待續發展的原則,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山西歷史文化、革命傳統、自然生態旅遊特色。
第五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旅遊投入,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鼓勵、支持國內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業,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旅遊工作的領導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旅遊管理部門)行使旅遊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旅遊的法律、法規;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旅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旅遊設施建設;
(四)組織旅遊宣傳,開發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
(五)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旅遊交通運輸、改善旅遊環境,指導旅遊商品市場開發和旅遊安全工作;
(六)監督管理旅遊經營活動,受理旅遊投訴,查處或者參與查處侵害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組織、管理和指導旅遊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八)促進旅遊業發展的其他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配合旅遊管理部門做好旅遊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旅遊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旅遊保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和旅遊景區、景點的綠化、美化和環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遊道路和客運、食宿等設施的建設,創造良好的旅遊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遊景區、景點周邊地區劃定一定的范圍,提供必要的條件,招商引資,建設以度假休閑、游覽娛樂、餐飲購物為一體的旅遊經濟園區。
第十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旅遊發展資金,重點用於旅遊宣傳促銷,開拓省內外、國(境)外旅遊市場。
第十一條省、市(地)以及具備發展旅遊業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旅遊教育,培養和引進旅遊專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省內外、國(境)外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省內外、國(境)外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
第十三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旅遊業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際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國際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四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路,通過多種形式發布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旅遊經營狀況和旅遊活動信息,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有關部門,制定旅遊商品發展規劃,指導開發具有山西歷史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旅遊等部門指導創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遊娛樂項目。
第三章旅遊資源
第十六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具有觀賞和游覽價值,可以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民俗風情等。
第十七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第十八條全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地)、縣(市、區)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編制本景區、景點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在批准實施前應當進行評審論證,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第十九條旅遊景區、景點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旅遊景區、景點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報經批准。
第二十條鼓勵國內投資者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本省投資組建大型旅遊企業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從事旅遊開發和經營活動。
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者外國的投資者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本省設立旅行社,從事旅遊開發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國內外投資者開發旅遊資源,興建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有利於生態和環境保護、人文景觀和風景名勝保護。
第二十二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每年從其門票收入中提取不少於百分之十的資金,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旅遊、財政、發展計劃等部門的監督下,專項用於景區、景點旅遊資源的宣傳、保護和旅遊服務設施的改善。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徵求旅遊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並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批。
新建、改建、擴建省級重點旅遊景區、景點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書面意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批。
有關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充分論證,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
對旅遊景區、景點現有不符合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破壞旅遊環境、損害旅遊景觀的旅遊服務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令其逐步搬遷或者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條鼓勵在旅遊資源特點突出、旅遊景點相對集中、旅遊經濟效益顯著的區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設旅遊度假區、旅遊扶貧試驗區和生態旅遊示範區。
建設省級旅遊度假區、旅遊抉貧試驗區和生態旅遊示範區,須經評審論證後,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合理設置停車場、公廁、環衛和通訊設施、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緊急求援和遊客中心,配備景區、景點導遊人員。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設置中外文對照說明牌、指示牌、警示牌,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六條旅遊景區、景點實行等級評定。
旅遊景區、景點的等級評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標准組織實施,並分別將其納入國際、國內旅遊線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旅遊景區。景點採石、開礦、挖土、采沙、建墳、非法採伐、燒荒、捕獵、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氣體,隨意設置廣告牌匾,興建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或者設施,破壞旅遊資源,損害旅遊景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內建設各類經濟開發區。
禁止興建宣揚封建迷信、庸俗低級等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旅遊設施。
禁止在旅遊景區、景點及其周圍擅自擺攤、圈地;禁止攤販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購物。
第四章旅遊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旅行社、導游服務企業、飯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旅遊商品生產企業和度假游樂場所、旅遊景區、景點。
第二十九條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遊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照章程的規定開展活動,發揮指導、溝通、服務等功能,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有關管理部門在辦理旅遊經營有關證件時,不得收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
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無合法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收費,有權拒絕非法罰款或者扣繳經營證照,有權拒絕各部門強行推銷商品或者強行安置人員。
第三十一條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旅遊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考核、評定旅遊經營誠信單位,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按書面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項目與標准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旅遊安全防範設施,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排的要求。
旅遊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旅遊經營者經營涉及人身安全的驚險旅遊項目和客運索道、纜車、大中型游樂設施,應當經法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運營。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安全生產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定期檢查。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者採取的安全措施不當造成旅遊者人身和財物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經旅遊業務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嚴格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經營業務,應當製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報表。
第三十六條對飯店實行星級評定。星級飯店的評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家標准組織實施,並實行動態管理。
星級飯店必須按照星級標准提供服務。
非星級飯店不得使用星級名義或者稱謂進行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旅行社設立分社和門市部(營業部),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登記和審批手續。旅行社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三十八條外商投資旅行社和外省(市、區)旅行社可以組織國內外旅遊團隊直接到本省進行旅遊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應當在交通、咨詢、服務或者簽證、備案等方面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游覽日程和線路,游覽景點、娛樂場所和時間,交通、食宿的標准,導游服務內容和標准,旅遊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的地點、次數和時間。
鼓勵使用國家推薦使用的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旅行社及其導游、領隊等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合同,要求變更合同的,必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旅遊者要求變更合同的,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協商確定,並在合同中載明。
第四十條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租用有營業執照和客運經營許可證,並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和財物安全要求的車船。
為旅行社從事旅遊運輸的駕駛人員,應當按照旅行社約定的旅遊線路和標准服務,服從導遊人員的安排。
第四十一條旅行社組織旅遊,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線路,變更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准和加收費用。因服務項目價格下調或者不可抗力而減少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退還相應的費用。
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向旅遊者推薦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四十二條設立導游服務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督管理,但不得經營旅行社業務。
導游服務企業應當為旅行社提供導游服務。旅行社聘用在導游服務企業登記注冊的導遊人員,應當與導游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三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導游證的導遊人員必須在導游服務企業登記注冊,或者在旅行社從業;從事導游活動必須由旅行社委派,並佩戴導游證。
依照本省有關規定取得導游證的旅遊景區、景點導遊人員必須在旅遊景區、景點的導游服務單位從業,從事景區、景點導游活動必須由所在單位委派。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四十四條旅遊景區、景點內有多處景觀或者游覽項目的,應當分別設置單一門票或者價格低於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套票,一並向旅遊者公示,由旅遊者自主選擇購買。
禁止向旅遊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或者搭配書籍、保險售票。
鼓勵旅遊景區、景點向省內外旅行社組織的團體旅遊者或者其他團體旅遊者實行獎勵性折扣售票。
第四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的門票價格,必須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價格上調,應當自批准上調價格公布之日起,對國內旅遊團隊延遲三十日執行,對國(境)外旅遊團隊延遲九十日執行。
第四十六條對具有重要歷史、科學、文化、藝術價值的旅遊景區、景點實行旅遊者容量控制制度。重要旅遊景區、景點接待旅遊者的每日最大控制容量,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告並監督執行。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協同有關部門對本景區、景點范圍內的旅遊經營活動加強管理,維護旅遊秩序,為旅遊者提供安全、衛生、舒適、優美的旅遊環境。
旅遊景區、景點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進行正常的景區、景點導游活動。
第五章旅遊者
第四十七條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全面、真實地介紹有關旅遊服務的項目、標准、價格、安全等情況;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旅遊項目和選購旅遊商品;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全面履行合同;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和書面合同或者約定以外的收費服務。
第四十八條旅遊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德,履行書面合同或者約定的義務,遵守旅遊秩序和旅遊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愛護旅遊資源、設施和生態環境,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因旅遊者的過錯造成旅遊資源、生態環境和旅遊設施損害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旅遊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旅遊管理部門或者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投訴:
(一)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因自身過錯未達到書面合同或者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物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旅遊管理部門發現旅遊經營者未履行旅遊安全責任或者其服務設施、設備不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購物安全的要求的,應當通知其立即整改,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五十一條旅遊管理部門發現旅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通知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通知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屬於旅遊經營誠信單位的,應當取消其旅遊經營誠信單位資格,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設立並公布旅遊投訴的電話、互聯網址,接受旅遊者的投訴,並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應當由工商、價格等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轉交處理,並告知投訴者。
第五十三條旅遊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不得泄露旅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十五天至三十天,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本省頒發的導游證的人員從事旅遊景區、景點導游活動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有景區、景點導游證的人員未經所在單位委派,從事旅遊景區、景點導游活動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吊銷導游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旅遊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六十條旅遊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旅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具體的你可以上山西本地的旅遊門戶網站看看,也許有你需要的資料。山西旅遊熱線 http://www.u0351.com/ 或者是我要去山西旅遊網 http://www.517376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