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與英國旅遊業發展的異同
Ⅰ 澳洲和英國留學對比,有哪些差異
本科教育在國外是最被重視的。無論是找工作還是申請博士,別人最看重的是第一學歷(也就是本科),如果在本科其間拿到好的成績,那麼對以後是會很有 幫助的。和國內不同,澳洲和英國一般是三年制的本科(澳洲的ENGINEERING本科一般4年),而且學位會根據成績的好壞分等級。
在英國,三年的本科包括了授課和畢業論文,最後的成績評定按平時授課成績加上論文成績作為標准。最好的學位是第一等級榮譽學士(1ST HONOUR,一般70%以上成績),接著是2.1(SECOND UPPER),然後2.2(SECOND LOWER)還有就是3RD(3RD CLASS)。基本上在英國找工作或者繼續讀博士的要求是取得2.1或以上學位。
在澳洲,普通三年本科沒有等級之分,而且一般並沒有要求畢業論文,只要成績通過了,學分拿夠了就會有學位。對於成績好的會在畢業證書上加上GRADUATE WITH
DISTINCTION。但是在這三年本科之上可以加讀一年榮譽學位年(HONOUR YEAR)。這一年會一半時間上課一半時間做論文,畢業後按成績和論文好壞評定等級。等級評定與英國相同。這一年並不是隨便可以就讀的,一般成績好的學生 會收到學校的邀請加讀這一年(通常會有獎學金)。在澳洲找工作或者讀授課式研究生並不需要加讀那一年,只要三年本科成績好就可以直接升讀。 授課式研究生 在英國,授課式研究生一般為一年的MSC、MA學位,一般是10月初開學。每年3個學期。課程包括了授課和論文,要取得這個學位就必須兩個部分同時 通過。在授課方面,可以從眾多的課程裡面挑選自己喜歡的。其中有些課程可能會和本科生一起上課,但是在考試時候的難度還是會有所區別,研究生的要求會比本 科的要求高,所以考試相對比本科的難。至於論文,一般是在最後一個學期開始有大概三個月的時間去完成。前兩個學期授課,最後一個學期寫論文。在寫論文的過 程中要收集不少的資料或者做一些研究,所以可以說在寫論文的過程中多少會有了寫研究經歷,感覺還是很受益的。 在澳洲,授課式研究生一般為1年半到2年,每個學校都有所不同。澳洲的授課式絕大部分不需要完成論文,換句話說只要完成授課的課程拿到學分就可以畢業。
澳洲1年分兩個學期,每年2月和7月2次入學。專業課每年8門,必修課每年也是8們。一年是48個學分。 教學模式 國內一般需要完成期末考試並通過,那麼就可以通過該門課。但是在澳洲和英國,除了完成一門課的期末考試,還必須要完成平時的ASSIGNMENT和LAB。不只是有理論(LECTURE+TUTORIAL)聯合實際(LAB SESSION),還有ASSIGNMENT逼著你去做。所以臨時的突擊在澳洲和英國不太通用。
留學工作機會 在英國,一般MSC畢業可以申請過度簽證在英國找工作。如果有公司接收,那麼該公司就會幫你辦理工作簽證,讓你長時間留在英國為該公司工作。在英國平均年薪起薪大概2萬5左右一年,好點的投行有4萬以上甚至根據職位不同會更高。
在澳洲,一般公司很少幫你辦理工作簽證,相反,他們會要求有澳洲居民身份(PR或者CITIZEN)才可以申請他們公司的工作。眾所周知,澳洲辦理 移民相對容易,所以在澳洲讀書的同學基本是辦理了移民再找工作的。澳洲平均工資起薪大概4萬左右澳幣,好點的可以有6萬甚至8萬。
學費 澳洲大學本科是1.5到2.5萬澳幣每年,換算成人民幣就是10萬到15萬每年。生活費使館規定是1.8萬澳幣每年,換算成人民幣就是11萬人民幣。 英國本科是0.9到1.2萬英鎊,換算成人民幣就是9到12萬人民幣。生活費倫敦地區是1萬英鎊,非倫敦地區是8000英鎊每年。換算成人民幣就是8到10萬人民幣每年。 英國和澳洲(澳大利亞、紐西蘭)同屬英聯邦系統,從文化和歷史的角度看淵源很深,兩者在教育體制上也有著很多的相同點和包容性。在基礎教育和高等教 育方面,英國和澳洲都強調引導型教學,注重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面對同樣在國際上享有盛譽的澳洲教育和英國教育,很多學生在選擇留學時常常舉棋不定。
綜合教育水準 英國是老牌的世界教育強國,其根深蒂固的教育體系有著深厚的底蘊。綜合教學實力除了美國之外排在世界第二,全球前200位的名校中英國佔了30多所,尤其是研究生階段的教育更是英國的特色,一年制的緊密型學制吸引了很多來自全球的學生。 雖然澳洲的整體教育水準與英國相比處於下風,但澳洲的頂尖大學,如澳大利亞的「八所五星級名校」和紐西蘭奧克蘭大學等名校在教育質量上堪稱世界一流,而且這些澳洲大學在專業上都各具特色。因此,學生應遵循專 業、學校為導向的原則,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去適合本人求學目標的大學,不必太拘泥於國別。
Ⅱ 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關系
澳大利亞是英聯邦國家,認同一個女王,就是英國女王伊麗莎白
Ⅲ 簡述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關系 英語國家概況
1770年,英國航海家庫克船長(CaptainJamesCook)發現澳大利亞東海岸,將其命名為「新南威爾士」,並宣布這片土地屬於英國。
英國人首先把澳大利亞作為一個流放囚犯的地方。1788年1月18日,由菲利普船長率領的一支有6艘船的船隊共1530人抵達澳大利亞的植物園灣(BotanyBay),當中有736名囚犯。八天後的1788年1月26日,他們正式在澳大利亞傑克遜港(PortJackson)建立起第一個英國殖民區,這個地方後來人口不斷增長而成為澳大利亞的第一大城市悉尼,這個名字是為了紀念當時的英國內政大臣悉尼(Sydney)。每年的1月26日後來成為了澳大利亞的國慶日(AustraliaDay)。
1790年,第一批來自英國的自由民移居澳大利亞,以悉尼為中心,逐步向內陸發展,至1803年,殖民區已拓展到今日的塔斯馬尼亞。澳大利亞最早的居民為土著人。
1900年全部六個殖民地的居民舉行了一人一票的全民公決,用投票決定是否把六個殖民地統一成一個聯邦國家,投票結果是六個地方要統一,建立起一個單一的澳大利亞聯邦。7月,英國議會通過「澳大利亞聯邦憲法」和「不列顛自治領條例」。
1901年1月1日,澳各殖民區改為州,六個殖民區統一成為聯邦,成立澳大利亞聯邦。同時通過第一部憲法。
1927年,澳大利亞首都遷往堪培拉。
1931年,英國議會通過《威斯敏斯特法案》,使澳大利亞獲得內政外交獨立自主權,成為英聯邦中的一個獨立國家。
1986年,英議會通過「與澳大利亞關系法」,澳獲得完全立法權和司法終審權。
Ⅳ 英國在澳大利亞發展了什麼業和什麼業
畜牧業 和 采礦業
因此
澳大利亞美其名曰「騎在羊背上 坐在礦車上」的國家
Ⅳ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究竟有何區別
金融監管的雙峰理論起源於英國,由澳大利亞於 1998 年率先開始實踐並良好運行至今,而英國在金融危機後的監管體系改革中也轉向了雙峰監管模式,可見雙峰監管模式有著獨特的魅力與實踐意義。通過對比兩國雙峰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監管思路、雙峰機構獨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雙峰監管模式的內涵與特點,以期為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亞財政部公布了新一輪政府金融體系調查的最終調查范圍,同時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領導的四人調查團,標志著 2014 年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啟動。此前的金融體系調查都成為澳大利亞經濟改革的主要催化劑,特別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調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亞審慎監管機構( APRA )的建立及當前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的形成。這些改革都促進了澳大利亞經濟的穩定與增長,是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塑,建立雙峰監管模式更被認為是澳大利亞經受住全球金融危機考驗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亞政府新一輪金融體系調查實施之際,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亞的成功金融監管經驗,探究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實際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機後,世界各國就開始聚焦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很多國家正在考慮乃至已經採納這種雙峰監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國2012 年開始的金融監管雙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將對比澳、 英兩國雙峰監管模式的異同,以便深入理解雙峰監管模式的特點和制度設計理念,為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種模式選擇。
一、 澳大利亞與英國金融監管制度概況
(一)澳大利亞的雙峰監管制度
在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框架中,監管和監督澳大利亞金融體系的職責被分別授予四個機構:澳大利亞審慎監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亞聯邦財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組成金融監管理事會(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雖然有多個主要監管機構,但對金融體系監管承擔更多職責的是 APRA 與 ASIC,且這兩個機構的權利配置正體現了雙峰監管理念,故一般認為澳大利亞是 「雙峰」 監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亞政府對本國金融體系進行了全面調查,該調查由著名的墨爾本商界領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領導的委員會進行,故也稱沃利斯調查,該調查對澳大利亞的金融體系改革影響重大。根據沃利斯委員會調查報告的建議,澳大利亞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 APRA ),開始了 「雙峰」 金融監管模式的實踐。「雙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亞證券委員會(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據《2011 年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案》 設立並履職,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亞特色的經典「雙峰」 模式,該基本組織結構運行至今。
(二)英國的雙峰監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機使英國遭受重大損失,英國政府在完成了監管機構對金融危機所作反應的檢討後,開始了 「雙峰」 監管模式的改革。英國財政部認為,過去幾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監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國未能預測,或者說充分應對 2008 年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英國政府致力於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該套機制有著明確目標和責任,並且以專業監管者的判斷為監管核心。根據英國 《2012 年金融服務法案》 ,英國於 2013 年 4 月 1日開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監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為標志,英國再次實現了金融監管改革的重大創新,建立起以英格蘭銀行為主導,宏、 微觀審慎監管機制相協調、 微觀監管機制相平衡的監管體制,確立了新的中央銀行監管機制和雙峰監管機制。從市場主體的角度來說,新監管模式意味著存款機構、 保險機構和主要投資公司都將有兩類監管者,一類著眼於審慎性(即 PRA ),另一類著眼於行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將單獨由 FCA監管。
二、 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對比
(一)差異之一:機構設置不同
雙峰監管模式起源於英國,卻由澳大利亞率先踐行。根據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的闡述,金融監管的目標應當是 「雙峰」 的:一是實施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防範系統性風險;二是實施行為監管,旨在糾正金融機構的機會主義行為、 防止欺詐和不公正交易、 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澳大利亞與英國的雙峰監管模式都是基於這一理念構建起來的,基本框架都是設立機構分別負責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但在具體的監管架構設計上又有許多不同。
1.澳大利亞經典雙峰模式
根據 「雙峰」 理念,澳大利亞設立了兩個監管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即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通過實施審慎監管保證金融系統穩定,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通過實施行為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這套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雙峰理論的要求,一般稱之為經典雙峰。這套模式對澳大利亞來說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機中澳大利亞抵禦沖擊的優秀表現就是有力證據,自1998 年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實施雙峰模式以來一直沒有做大的改變。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亞金融體系調查最終報告中,以 Murray 為首的調查委員會同樣認為,澳大利亞的監管架構無需做大的變動。
2.英國內雙峰模式
英國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改革中,也採納了 「雙峰」監管理念,但其最終確定的監管機構設置與權力配置方式有別於澳大利亞。英國設立了 FPC、 PRA 兩個機構負責以維護金融系統穩定為目標的審慎監管,明確區分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即在負責宏觀審慎監管的 FPC 下,再單獨成立負責微觀審慎監管的 PRA。
英國同樣設立了 FCA 負責以消費者保護為目的的行為監管,但從整個監管框架來看,該機構的層級、 地位低於澳大利亞的 ASIC。而基於 FPC 的宏觀審慎監管職權,FPC 可以向 PRA 與 FCA 發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議( Recommendations),同時也可以先跟其他主體提出建議。由於 FPC 是英格蘭銀行的內設委員會,可以理解為英國金融監管雙峰——PRA 與 FCA,是在英格蘭銀行的指導下運作,即雙峰的機構層級低於英格蘭銀行。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只負責銀行、 保險公司和大部分養老金的審慎監管,而擬設立的英國審慎監管局還可以對符合特定標準的證券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從而保留了綜合監管的某些特徵。 因此,相較於澳大利亞來說,英格蘭的金融監管框架被稱為內雙峰或者准雙峰模式。
3.機構設置不同的原因
相對澳大利亞而言,英國在雙峰模式下的機構設置更為細致復雜,筆者認為這種差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一是設立雙峰監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亞於1998 年設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於金融業發展所引出的監管變革需要,是以溫和的方式自發地重新安排金融監管框架。因此在雙峰機構設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雙峰理論」 的設想,分別設立兩個獨立的機構負責主要金融監管活動。相比之下,英國的監管改革是迫於金融危機的壓力而為,其改革基礎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監管,改革的指導依據在於加強宏觀審慎監管,因而最終的監管機構設置較為復雜且更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二是從金融監管傳統來看。英國的雙峰機構更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英國的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主要是通過繼承金融服務局( FSA )的原有職能而來,故兩機構從金融監管傳統上看需要一個統一協調機構(或者說是一套專門的協調安排機制),以實現信息的交換與共享,減少監管重疊的同時也避免監管真空,保證兩機構能從 「在同一機構下運行」的狀態,順利過渡到 「分拆並各自獨立運行」 的狀態,保持金融監管的穩定與連貫,而澳大利亞則不存在這種傳統慣勢。
三是兩國央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傳統地位不同。澳大利亞中央銀行一開始擁有強大職能,不僅行使中央銀行職權,同時還作為商業銀行從事商業運作。審慎監管局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分拆央行權利,在機構設置上自然形成了雙峰機構與央行並立的局面。與此相反,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自 1694 年成立以來不斷擴大職權,逐步成為金融系統的穩定器,在整個英國金融監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國改革前,英格蘭銀行就是金融監管的核心監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監管框架中,分別負責金融監管兩大目標的 PRA 與 FCA,在履行監管職責時自然離不開央行的督導與監控。
(二)差異之二:審慎監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亞——以風險為基礎(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一直強調,要通過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監管來完成其法定職責。APRA 認為,只有當監管以風險為基礎(risk- based),同時又關注結果(outcomes- focused)的時候,才能發揮出更大的效用,相應的也有助於促進整個審慎監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據 APRA 的解釋,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思路,就是要 「以識別、 評定受 APRA 監管機構或金融體系領域中存在的最大風險為核心,然後引入監管資源和監管注意。」
其設計初衷就是為了提升監管領域內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風險領域實施最高強度的監管,而在低風險領域實施較低強度的監管。
2.英國——以判斷為基礎(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國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務局( FSA )的時候採取的思路是基於原則的監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英國財政部強調,雙峰模式下,審慎監管局PRA 將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於 判 斷 的 監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並加速移除舊的應對式的監管觀念。這一監管思路具體來說衍生出如下特點:( 1)主要以判斷為基礎,即 PRA 要主動判斷,一家金融機構是否安全且穩定、 保險機構是否為投保人提供了合適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續符合基本監管門檻;( 2)具有前瞻性,PRA 對公司的評估不僅基於當前的風險,還基於那些將來極有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而判斷是否要提早進行干預;( 3)專注性,PRA 的監管特別專注於那些會對英國金融體系造成巨大風險的問題或公司。PRA正是將以上判斷作為監管基礎,據以識別公司內部缺陷,從而並輔以合適的干預手段。 FCA 在對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時,同樣也採納了前瞻性的、 以判斷為基礎的監管思路。
3.監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亞提出 「以風險為基礎」 ,是從監管對象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在制定監管規則、 確定監管措施時,都以監管對象的風險、 監管對象對金融系統施加的風險為依據。英國提出 「以判斷為基礎」 ,是從監管者角度設置監管活動的原則,即強調監管者在實施監管活動時要進行主動判斷,判斷的依據為監管對象的風險,判斷的結果為是否應採取提前干預措施。
兩國在審慎監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筆者認為原因之一是英國對以前 「原則監管」 理念的反思和變革。英國在之前的原則監管思路下,強調的是被監管對象主動判斷自身行為是否符合監管要求並自主採取其認為最經濟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監管要求,相對地,監管者就是被動地開展監管活動,較少對金融機構及其行為進行干預。這種 「低干預」 模式使得監管者對許多金融機構的風險視而不見,鬧出北岩銀行破產風波,也導致未能及時察覺單個機構風險積聚給整個金融系統穩定帶來風險,使得英國在金融危機中損失慘重。故而在新的雙峰監管模式下,英國特別提出了 「以判斷為基礎」 的審慎監管思路,提高監管者的主動性和干預程度。
(三)差異之三:雙峰機構的獨立性不同
兩國機構設置上存在差異的原因,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雙峰機構的獨立性存在差異。雙峰機構獨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別,這必然使得兩國的監管協調機制存在差別。這種獨立性差異直接表現在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的關繫上。
1.澳大利亞:雙峰機構獨立於央行
澳大利亞的雙峰——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 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兩個機構擁有法定的獨立地位,直接對政府和議會負責,相互之間,與其他主要監管機構之間,都無隸屬關系。所以說,澳大利亞雙峰機構與澳大利亞儲備銀行是並行的、同級別的金融監管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的運作資金主要來自於它的監管對象,這也說明其在金融監管中具有很強的獨立地位,不會受制於其他監管機構。
2.英國:PRA 為央行子公司
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審慎監管局是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於股權控制關系,審慎監管局根據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蘭銀行的直接控制與監督;另一方面,根據 《2012 年金融服務法》 還要受到英格蘭銀行內新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英國的雙峰機構之一——行為監管局,其作為 FSA 的繼承機構,在法律地位上雖然獨立於英格蘭銀行,但根據 《2012年金融服務法》 的規定同樣需要接受英格蘭銀行內金融政策委員會( FPC )的指導和建議。由此可見,英國的雙峰機構與本國央行聯系緊密,在英格蘭銀行的監督與指導下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二者的獨立性小於澳大利亞的雙峰機構。
三、 結語:雙峰監管模式對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革有借鑒意義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仍固守機構監管模式,實施 「分業經營、 分業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保監會、 證監會共同承擔金融市場的主要監管職能。但隨著監管者監管態度的放鬆以及實踐中混業經營現象的出現,分業監管制度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創新態勢和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革勢在必行。世界上並不存在最優的監管模式,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世模式,各國對於監管模式的選擇更多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平衡結果,這就決定了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絕對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監管改革的成功也不會是簡單變換一種模式就能夠實現的。 但是,不管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如何選擇,雙峰監管理念都可以為之所用,因為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保護消費者是金融監管不可繞過的兩大目標。因此,澳大利亞與英國雙峰監管模式的制度設計對我國都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第一,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更多地考慮監管目標。雙峰監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於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和保護消費者的兩大目標,將金融監管機構整合成兩個,一個通過審慎監管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另一個則通過行為監管實現保護消費者的目標。對此,澳大利亞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APRA 與 ASIC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獨立運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形成並行的金融監管格局。而英國的實踐是:這兩個機構( PRA 與 FCA )承擔主要金融監管職能,都接受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英格蘭銀行內設的金融政策委員會的建議與指導,且PRA 為央行子公司,形成兩機構在央行的監督指導下運作的監管格局。可見,同樣是雙峰監管模式,具體機構設置上完全可以根據本國情況做出不同安排。有鑒於此,我國在未來的監管機構整合中,也可以考慮採用雙峰模式,設立獨立的審慎監管機構和行為監管機構,通過兩機構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層級設計和職能配置,特別是考慮兩機構與我國央行的關系,進行符合我國實際的監管機構設置改革。
第二,在監管思路上注重風險指標和監管者的主動判斷。在監管思路上,澳大利亞表述為 「以風險為基礎」 ,英國表述為 「以判斷為基礎」 ,雖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雙峰監管模式下監管者實施監管的指導原則——注重風險,主動判斷。我國在進行監管改革時,不管模式選擇和機構設置為何,其實都可以借鑒這種監管思路,依據風險評估和判斷實施監管活動,既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第三,在監管機構的協調上強調信息交流與共享。從澳大利亞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是各主要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中可以看出,監管者協調的關鍵就是信息交流與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雙峰機構之間、 雙峰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重復和真空,保證監管者行動的協調與統一。當然,我國當前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與共享的要求,相比來說不夠明確和細致,沒有解決交流什麼信息、如何實現及時有效交流等關鍵問題。所以,在以後的監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參考澳大利亞雙峰模式下的成熟經驗,設計合適的監管協調機制,特別強調信息的交流與共享
Ⅵ 談論一下澳大利亞和英國的地理特徵
地理特徵一般從地、氣、水、土、生幾方面來答,簡單總結如下:
英國是位於西歐的一個島國,是由大不列顛島上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以及愛爾蘭島東北部的北愛爾蘭共同組成。英國被北海、英吉利海峽、凱爾特海、愛爾蘭海和大西洋包圍。東臨北海,面對比利時、荷蘭、德國、丹麥和挪威等國;西鄰愛爾蘭,橫隔大西洋與美國、加拿大遙遙相對;北過大西洋可達冰島;南穿英吉利海峽即為法國。英國屬溫帶海洋性氣候。英國受盛行西風控制,全年溫和濕潤,四季寒暑變化不大。溫帶落葉闊葉林帶。英國西北部多低山高原,東南部為平原泰晤士河是國內最大的河流。
澳大利亞(Australia)位於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間,由澳大利亞大陸和塔斯馬尼亞島等島嶼和海外領土組成。它東瀕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塔斯曼海,西、北、南三面臨印度洋及其邊緣海。是世界上唯一一個獨佔一個大陸的國家。澳大利亞的地形很有特色。東部山地,中部平原,西部高原。澳大利亞的大部分國土,約70%,屬於乾旱或半乾旱地帶,中部大部分地區不適合居住。澳大利亞有11個大沙漠,它們約占整個大陸面積的20%。由於降雨量很小,大陸1\3以上的面積被沙漠覆蓋。澳大利亞跨兩個氣候帶,北部屬於熱帶氣候,每年11月-次年04月是雨季,11月到第二年的4月是旱季,由於靠近赤道,1月-2月是台風期。澳洲南部屬於溫帶氣候,四季分明。澳洲內陸是荒無人煙的沙漠,乾旱少雨,氣溫高,溫差大;相反在沿海地區,雨量充沛,氣候濕潤,呈明顯的海洋性。
Ⅶ 澳大利亞與英國文化的相同點與差異
都歸屬英國文化,但是澳大利亞以前屬英殖民地但後來獨立了,可還屬於英聯邦,因此他有自己的地域文化
Ⅷ 英國與澳大利亞政體的區別
Government of Australia(澳大利亞政體)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is a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 federation and a parliamentary democracy.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was formed in 1901 as a result of an agreement between what were previously six self-governing British colonies.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re embodied in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 which was drawn up at a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and ratified by the people of the colonies at referenms. The structure of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may be examined in light of two distinct concepts, namely: Federal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to legislative, executive and judiciary branches of government.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implied from the structure of the Constitution which breaks down th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into separate chapters.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 creates a federal legislature, 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Section 1). The bicameral parliament consists of the Queen and two houses, the Senate and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Section 1). Section 51 of the Constitution provides for the Commonwealth Government's legislative powers and allocates certain powers and responsibilities (known as "heads of power") to the Commonwealth government. All remaining responsibilities are retained by the six colonies, which under the Constitution became States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Further, each state has its own constitution so that Australia has seven sovereign Parliaments, none of which can encroach on the functions of any other. The High Court of Australia arbitrates on any disputes which arise between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States, or among the States, concerning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can propose changes to the Constitution. To become effective, the proposals must be put to a referenm of all Australians of voting age, and must receive a "double majority":
a majority of all votes, and
a majority of votes in a majority of States.
The Commonwealth Constitution also provides that the States can agree to refer any of their powers to the Commonwealth if they choose. This may be achiev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via referenm (a vote on whether the proposed transfer of power from the States to the Commonwealth, or vice versa, should be implemented). More commonly powers may be transferred by passing other acts of legislation which authorise the transfer and such acts require the legislative agreement of all the state governments involved. This "transfer" legislation may have a "sunset clause", a legislative provision that nullifies the transfer of power after a specified period, at which point the original division of power is restored.
In addition, Australia has several territories, three of which are self-governing: 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the Northern Territory and Norfolk Island. The legislatures of these territories exercise powers delegated to them by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retains the power to override territorial legislation and to transfer powers to or from the territories. While Australian citizens living in the Australian Capital Territory and the Northern Territory are represented in the Commonwealth Parliament, Norfolk Islanders are not represented federally.
Australia's other territories that are regularly inhabited (Jervis Bay, Christmas Island and the Cocos (Keeling) Islands) are not self-governing. Instead, these territories are largely governed by federal law, with Christmas Island and the Cocos Islands also having local governments.
The federal nature of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was the subject of protracted negotiations among the colonies 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s elected on a basis which reflects the differing populations of the States. Thus New South Wales has 50 members of the House while Tasmania has five. But the Australian Senate is elected on a basis of equality among the States: all States elect 12 Senators, regardless of population. This was intended to prevent the Parliament being dominated by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most populous States, New South Wales and Victoria, as the Senators of the smaller States could form a majority and amend or even reject bills originating in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third level of government after the Commonwealth and the States is local government, in the form of shire, town or city councils. These bodies administer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such as local roads, sanitation, libraries, dog registration etc. Councils are composed of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usually serving on a part time basis.
Ⅸ 試從澳大利亞與日本的基本國情出發,比較兩國經濟發展的異同
從澳大利亞與日本的基本國情出發,兩國經濟發展是億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