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對旅遊業的影響
❶ 什麼是導游服務導游服務在旅遊業中的作用是什麼
導游服務是導遊人員代表被委派的旅行社,接待或陪同遊客旅行、游覽,按照組內團合同或約定的內容容和標准向其提供的旅遊接待服務。
首先,導遊人員是旅行社委派的,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未受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接待遊客。
其次,導遊人員的主要業務是從事遊客的接待。一般說來,多數導遊人員是在陪同遊客旅行、游覽的過程中向其提供導游服務的,但是也有些導遊人員是在旅行社在不同地點設立的櫃台前接待客人,向客人提供旅遊咨詢,幫助客人聯系和安排各項旅遊事宜,他們同樣提供的是接待服務。不同的是,前者是在出遊中提供接待服務,後者是在出遊前提供接待服務。
最後,導遊人員向遊客提供的接待服務,對於團體遊客必須按組團合同的規定和導游服務質量標准實施,對於散客必須按事前約定的內容和標准實施。導遊人員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甚至取消旅遊項目,也不得降低導游服務質量標准。一方面,導遊人員在接待過程中要注意維護所代表的旅行社的形象和信譽,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維護遊客的合法權益。
❷ 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的影響
導游員在中國一直被認為是「旅遊業的靈魂」和「旅遊行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員」。然而,這個曾經光鮮的職業,卻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旅遊市場的亂象叢生,逐步演變成了旅遊業問題和矛盾的聚焦點和集中爆發點,備受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正式實施,給身處職業漩渦中的導游員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短期看可能使導游員的職業收入出現程度不同的下降;長期的作用則必將為推進中國導游員的職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導游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為促進中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旅遊法》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影響在《旅遊法》共計10章112個條款中,明確提及「導游」的條款多達14項,佔到了12.5%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導游工作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項條款對導游員的准入條件、工資收入、與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導游工作中的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實施一個多月來的調查結果看,《旅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給導游員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影響。(一)積極影響1.導游員有了更強的法律保障《旅遊法》第四章第37條將導游證的申請條件界定為「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與1999年實行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比,《旅遊法》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代替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一直使用的「導游服務公司」。因為在實際的運行中,「導游服務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導游服務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與掛靠導游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導游活動中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法有效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導游服務公司」對於掛靠的導游員實行只收費不服務或只管理不保護的政策,致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旅遊法》的實施理順了導游管理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關系,把導游員的職業活動置於國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導游員的各項權利得到了堅強的法律保護。2.導游員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遊法》從源頭上保證了各類導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游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規范了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對於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游,《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定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導游作為旅行社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維護;而對於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各類社會導游和兼職導游,則要求「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游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扭轉了大部分導游只能通過增加自費項目、帶團進店購物及逃票等手段來獲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會增強導游的職業榮譽感,另一方面會融洽導游和遊客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導游服務的質量。3.明確了導游員和旅行社經各自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的第96條、100條、101條、102條以及103條等條款對導游員在導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相關利益關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游服務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必將規范導游的執業行為。同時,這些法律條款還對旅行社的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比如第96條就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以及要求導游員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等四種情形作出了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不僅改變了《旅遊法》實施前在處理旅遊糾紛和投訴時導游員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障的窘境,也減少了導游在導游活動中的經濟負擔,還有助於合理規范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游員的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的質量,為包價旅遊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消極」影響1.收入銳減《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應遊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安排旅遊者購物,但不得通過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一規定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導游不再有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傭金,而這是《旅遊法》實施前導游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雖然《旅遊法》第38條規定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即「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一般包括在遊客所交的團費中,但由於各家旅行社報價的差異,給導游員的「導游服務費」也不盡相同,目前各地旅遊市場上的旅行社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導游服務費支付標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導游服務費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標准來支付。但與過往靠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對於絕大部分導游來說,收入大幅減少卻是不爭的事實。在參與調查的從業十年以上的大理導游中,70%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80%,22%的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和原來差不多或略微減少。2.無團可帶除了沒有購物、自費項目的傭金外,《旅遊法》的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另一個沖擊就是旅遊團數量減少,許多導游陷入了無團可帶的尷尬處境。《旅遊法》實施後,各條旅遊線路的價格普遍上漲了30%~40%,有的更是上調了50%以上,許多遊客一聽價格漲了那麼多,還不如自助游,就不參團了。根據大理數字旅遊平台的統計,今年十一黃金周,大理共接待旅遊團隊2986個,同比減少11%;接待團隊遊客人數4.3萬人,同比減少18%;主要景區的團隊遊客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約21%。這樣的情況造成了不是導游員不想或不願帶團,而是很多導游根本就無團可帶。盡管《旅遊法》實施才一個多月,卻已經有許多導游開始考慮轉行。二、《旅遊法》實施背景下導游員的自我調整策略(一)正視壓力在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壓力大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僅僅存在於導游工作及旅遊行業中。壓力既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也能產生消極的後果。導游在面對帶團量和收入雙減少的情況時,應該主動解壓,變壓力為動力,努力調適自己的角色,適應《旅遊法》實施後導游工作面臨的新局面。當導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壓力太大時,應當學會主動疏導發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種體驗講給身邊的親人、同學、朋友,或從事一些體育娛樂活動,讓郁悶釋放出來,讓自己覺得身心舒暢。接待完一個旅遊團隊後,導游都應當積極地總結工作,把中間遇到的困難、問題及由此帶來的壓力及時解決和釋放出來,避免帶到下次導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審視工作和評價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讓導游員在收入下降的情況下保持對導游工作的熱情。導游要把每一次的帶團工作看作是一個系統性的任務,統籌安排,精心准備。要對工作的流程和每一個細節處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組織高效的共事者團隊,即有明確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務結合起來,互相協調,共同決定如何來順利完成這個工作;努力工作,讓遊客對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滿意甚至是贊許,從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開辟流暢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對自己的期望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並把自己對工作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他們,建立相互信任的機制。(三)超越職業自我導游工作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重復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導游員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親切感和新鮮感。因此,導游員要在工作結束之後逃離工作,尋找導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發現自己的樂趣,拉近與親人、朋友的心理距離,展示許多工作中沒有機會展示的潛能,獲得某種程度的心理滿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補償。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導游工作的唯一標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覺也系於工作之外,在導游工作中受挫時,就容易保持一種積極的態度。三、結語《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員來說無疑是一種外部約束力量,對於解決導游員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壓力大、職業收入沒有保障、導游工作社會評價低以及工作團體間的利益沖突等問題和遏制導游員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將產生重要影響。導游員只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素質,為遊客提供高質量的導游服務,適應《旅遊法》實施後旅遊市場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才能成為《旅遊法》實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轉自:《旅遊法》實施對導游員的影響顯示全部
❸ 導游職業道德對旅遊業的影響
在我國古籍中,最早是把「道」與「德」兩個詞分開使用的。「道」表示道路,以後引申為原則,規范規律,道理或學說等方面的含義。「道義」二字連用始於荀子《勸學》篇:「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道德主要指調整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准則和規范,有時也指個人的思想品質,修養境界,善惡評價,乃至泛指風俗習慣和尊重道德教育活動。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詞起源於拉丁語的「摩里斯」(Mores)意為風俗和習慣,引申其義,也有規則,規范,行為品質和善惡評價等含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是由一社會的經濟關系所決定的特殊知識形態,是以善惡評價為標准,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心信念所維持的,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⒉道德的本質
①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
第一: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決定各種道德體系的性質;
第二:經濟利益決定道德體系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范;
第三: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引起道德變化。
②道德是一種特殊規范的調解方式
第一:道德規范是一種非制度化的規范;
第二:道德規范沒有也不使用強制性手段為自己開辟道路;
第三:道德規范是一種內化的規范。
⒊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是把一般的社會道德標准與具體的職業特點結合起來的職業行為規范或標准。不同的職業有其不同的職業道德,但各行業的職業道德准則和行為規范都必須與社會公德一致,而不應相悖。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應該怎麼做」,「不應該怎麼做」。
⒋導遊人員職業道德
導遊人員職業道德是職業道德的表現形式。一般意義上講,導遊人員職業道德是指在從事教育過程中的比較穩定的道德觀念,行為規范和道德品質和總和。簡而言之,就是指所有的導遊人員在導游職業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准則。
❹ 導游資格證終生有效對整個旅遊業的影響
沒有影響。
導游證書簡稱「導游證」,是持證人已依法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只是成為導遊人員的第一步,要真正從事導游職業,還要依法取得導游證。
導游證是導遊人員從業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是表明導遊人員身份的外在標識,它是國家准許從事導游工作的證件。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文學院的旅遊管理專業的同學可以考取導游證,其餘有業余愛好的同學也可以報考。
導游證可分為正式導游證和臨時導游證兩種。導游證的有效期限為3年,臨時導游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此外,導游證有效期滿後,可以申請辦理換發導游證手續,而臨時導游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不得延期,如需繼續聘請,則必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
❺ 導遊人員在旅遊業中的地位與作用
在旅遊業當中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導遊了,導游好比軍隊里的士兵,好比建築的專一磚一瓦,在整屬個群體中看似微小,但卻又不可或缺。也可以這樣說,先是有了導游的誕生,而後才有了旅遊業的發展。
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人們不再是為生活而打拚,而是為享受而生活。有的人賺錢後把錢用在吃喝穿玩上,但有的人嚮往在自己生活之外的世界,發現更多自己從未見過的事物,他們不局限於生活的周邊。世界之大,讓世界留下自己的腳印,是一件多麼自豪的成就。但是,當你身處一個陌生的環境,任何事物都是如此的陌生。想知道這里曾經發生過什麼?這是哪位名人曾經居住過的?這里有什麼特色的小吃?無數個疑問讓你大傷腦筋。這時你便需要一位導游。導游是經過專業的培訓,無論是在知識方面還是語言方面都有不少的了解。
所以在去旅遊的過程中有一位導游,可以解決很多你不知的問題,從而為你排除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這對喜歡旅遊的人們是一個很大的幫助。
❻ 導游的減少對於旅遊有影響嗎
肯定會有影響,導游是文化的傳播者,是遊客與旅遊目的地的中間人,沒有導游就如同一專碗菜沒有調料一樣,會淡屬然無謂,導游的減少也會讓旅遊減色不少.作為一種職業,必須以行業為對象,以實際情況作為出發點,旅遊業發展決定著導游的數量.但是目前國內的旅遊業我覺得是一片混亂,可以說是任何一種行業都可以與旅遊掛鉤,有時後連一些職工群體都開起旅行社,這無不讓許多人對旅遊的印象有些懷疑.導游目前是屬於弱勢群體,沒有一條保護導游的法令是上我過的基本法的.更多的旅遊企業則是追求企業的利潤,一直壓榨著導游.導游是旅遊企業工作的執行者,因此在執行工作期間也成為遊客的投訴對象,可以這么說,目前國內很多的導游投訴事件讓導游很無奈,因為他們有很多的壓力,他們面對的是很多的不理解,但還是要忍氣吞聲.行程不規范,遊客投訴導游亂來,導游沒有很好的為公司減少成本,導游可能要丟自己的飯碗……
導游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會影響旅遊,但是不單是導游,還有旅行社,還有遊客自己,還有缺乏保護導游強有力的措施.我覺得要保證旅遊業的發展,必須提高導游證的含金量,讓企業重視導游~
❼ 導游 旅遊與旅遊業之間的關系
導游主要是為遊客服務為景區營利的服務,旅遊是以人為主體的以特點景觀為目標的活動,旅遊業是為旅遊人群為消費對象的服務行業,他們之間是共生共存互為因果的關系。
導游不會為其它服務方式取代,因為但凡新鮮事物的認識都必須有介紹認識的中間人,只有其它相關行業會被導游取代,而導游不會其它服務取代。
參考:
旅遊業是以旅遊資源為憑借、以旅遊設施為條件,向旅遊者提供旅行游覽服務的行業。又稱無煙工業、無形貿易。旅遊資源、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是旅遊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三大要素 。旅遊資源,包括自然風光、歷史古跡、革命遺址、建設成就、民族習俗等,是經營旅遊業的吸引能力;旅遊設施,包括旅遊交通設施、旅遊住宿設施、旅遊餐飲設施、旅遊游樂設施等;旅遊服務,是包括各種勞務和管理行為相結合是經營旅遊業的接待能力。狹義的旅遊業,在中國主要指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車船公司以及專門從事旅遊商品買賣的旅遊商業等行業。廣義的旅遊業,除專門從事旅遊業務的部門以外,還包括與旅遊相關的各行各業。旅行游覽活動作為一種新型的高級的社會消費形式,往往是把物質生活消費和文化生活消費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旅遊業從業務種類劃分看,主要有3種類型 :①組織國內旅客在本國進行旅行游覽活動 。②組織國內旅客到國外進行旅行游覽活動。③接待或招徠外國人到自己國家進行旅行游覽活動。後兩種類型的旅遊業務活動,都是涉外性質的業務。由於旅遊業主要通過勞動服務的勞務形式,向社會提供無形的效用,即特殊的使用價值,以滿足旅遊者進行旅行游覽的消費需要。其行業的基本特徵是非生產性的,所以又稱無煙工業。旅遊業從整體上看,它不是實現商品流通的經濟部門,而是憑借旅遊資源,利用旅遊設施,提供食、住、行、游、娛、購的勞務活動,去滿足旅遊者旅行游覽消費的需要。所以也稱為無形貿易。
❽ 導游的品質對旅遊業的發展有什麼關系
導游哪裡有品質可言?有品質的導游根本混不下去?看看鄔敬民的遭遇就知道了,現在的情況是——導游必須要放要自己的品質。
只要你做了導游,就必須坑客人,明明那些又假又貴的東西都是垃圾,可你偏要把客人騙得團團轉,你必須做一個優秀的騙子。否則旅行社沒有回佣,人家就不要你帶團,你沒回佣不要緊,只可惜你帶團是要交給旅行社「人頭費」的,導游不是為了遊客而服務,而是把遊客當做生產資料「買」過來狠狠地「宰」,否則,遊客們倒是玩得盡興而歸了,你卻辛苦一場還要虧錢。旅行社評估一個導游好不好的標準是:在沒有客人投訴的前提下,這個導游實現了多大的銷售業績?只要你能把錢賺到,同時又能哄得客人高興,就是好導游。有很多導游直接就可以說他們是8分騙子2分導游。騙完客人以後,還要想辦法騙自己的合夥人:司機和全陪。一般來講司機是本地人,抬頭不見低頭見,最好別騙,騙不騙全陪就要看情況了,大多數時候明著賴全陪的帳,旅行社內部因為分錢不均經常扯皮。
可以這么說,是旅遊業的發展決定了導游的品質,當一個誠心為遊客服務的導游多年以後發現自己一無所有,還被那些天天做騙子的導游笑為SB,看著那些自己不屑的騙子導游買了車,買了房,自己還是個窮鬼時,他要麼退出旅遊業,要不也變成騙子,沒有其它方法。
有一個事實——不管哪個國家或者地區,本來不會騙人的,只要和中國人接觸多了,就會騙了。像以前,泰國和香港都賣東西都不會先叫個天價,然後讓客人慢慢砍價,等這些人和中國人接觸多了,就學會了,呵呵。
導游只是個弱勢群體,永遠都是勢單力薄,根本無力對旅遊業起到什麼關鍵作用,只能隨波逐流,混口飯吃而已。
❾ 導遊人員素質對旅遊的影響
那是太關鍵啦。11年我去西安就被導游嚇倒了。導游直接就說我們是沒有工資的,只有你們買東西以後我們拿提成,希望能給我一個好匯報。。呵呵,好嚇東東啊,這樣子不買都不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