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實施對旅遊業影響
㈠ 《中國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實施有什麼重大意義
2014年4月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於月1日起開始施行。《旅遊法》的全部內容主要是對旅遊管理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束和規范,是我國第一部旅遊法,對旅遊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實施的重大意義在於:
1、《旅遊法》明確界定了旅遊管理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權利義務,構建了政府統籌、部門負責、有分有合的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形成了四位一體的市場、全方位格局。同時,對"零負團費、黑導、欺客甩客"等旅遊市場突出問題提出了制度方面的設計,為治理旅遊市場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2、《旅遊法》著力完善旅遊市場規則,確定的若干制度和規范將構建起支撐旅遊業做大做強的"六大核心體系",形成綜合協調發展的旅遊管理模式,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旅遊生產力,推動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實現旅遊強國目標的進程。
3、《旅遊法》是維護旅遊者權益的有力武器。
4、《旅遊法》在進一步理清了相關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更加重視和督促以旅遊者為本,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為今後有效調整旅遊業發展所引發的新型法律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㈡ 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業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是中國旅遊發展的里程碑,是眾望所歸,是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的結晶,是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法律保證。旅遊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旅遊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之所以說它是里程碑,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面廣「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㈢ 《旅遊法》實施有哪些影響
2014年4月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將於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旅遊法》的全部內容主要是對旅遊管理者、旅遊經營者、旅遊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束和規范,是我國第一部旅遊法,對旅遊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實施的重大意義在於:
1、《旅遊法》明確界定了旅遊管理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的權利義務,構建了政府統籌、部門負責、有分有合的旅遊綜合協調機制,形成了四位一體的市場、全方位格局。同時,對"零負團費、黑導、欺客甩客"等旅遊市場突出問題提出了制度方面的設計,為治理旅遊市場秩序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2、《旅遊法》著力完善旅遊市場規則,確定的若干制度和規范將構建起支撐旅遊業做大做強的"六大核心體系",形成綜合協調發展的旅遊管理模式,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旅遊生產力,推動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實現旅遊強國目標的進程。
3、《旅遊法》是維護旅遊者權益的有力武器。
4、《旅遊法》在進一步理清了相關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基礎上,更加重視和督促以旅遊者為本,更加有力的保障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為今後有效調整旅遊業發展所引發的新型法律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
㈣ 《旅遊法》實施後會不會改變現在旅遊業的現狀
會的。
「不得強迫購物,不得安排指定項目和自費購物點,違反這一做法最高將吊銷營業執照並罰款」,這一法律的出台讓旅遊消費者從此有了保護自己的武器,這些都得益於2013年10月《旅遊法》的實施,它將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制約我國旅遊業發展的矛盾和問題,在法律層面上保障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旅遊法》實施一年多來,給旅遊業帶來了諸多變化。
第一,《旅遊法》出台將在法律層面上保障旅遊業發展的政策效應持續發酵。
尤其是《旅遊法》對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在法律層面上保障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實,將使過夜遊客數量明顯增加,從本質上改變我國境內旅遊消費不振的現狀,能實質性推動旅遊休閑產業發展。
根據澳新銀行最新發布的備忘錄顯示,我國旅遊業處於旅遊支出增長階段初期,上行趨勢與30年前的日本非常相似。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日本出境遊客數量大增,從400萬人飆升至1600萬人。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國低收入人群更能負擔得起旅行費用,從而加速了我國旅遊業蓬勃發展。
第二,雖然受禽流感疫情、地震災害及限制「三公」支出因素等影響,上半年我國旅遊消費增速出現回落,但業內人士對旅遊消費「東風再起」的樂觀預期並未改變。
尤其是在目前穩增長、保就業背景下,政策導向將進一步向穩增長、促消費傾斜。有關部門旨在讓經濟增長模式從以投資和出口為動力轉變成以國內消費為動力的努力,最終會對旅遊業的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有關部門出台推動鼓勵居民旅遊休閑消費的政策措施將成為大概率事件。
比如,有關部門將鼓勵各級財政逐步增加旅遊休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資金投入;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發展福利旅遊、減免部分景點門票價格,以刺激國民旅遊休閑消費。
有關部門將鼓勵地方在土地供應、稅費優惠、財政金融上給予旅遊業全力支持,允許旅遊度假區探索以特許、營運、收費等經營權和股權質押貸款方式進行融資, 增強銀行卡旅遊度假服務功能,開展旅遊度假消費信貸服務。針對特定子行業(如免稅業)或特定區域(如中西部)旅遊政策利好值得期待。
從市場角度看,現有旅遊產品總體數量與需求基本匹配,嚴重失衡的是服務體系特別是旅遊公共服務能力欠缺。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也需有關部門著力引導。在加強硬體建設同時,要逐步改進旅遊服務軟環境。
第三,城鎮化、人口結構成熟、交通改善將對旅遊業產生結構性影響。
城鎮化將為旅遊業帶來源源不斷的新增需求。隨著我國人口結構趨於成熟,有「錢」有「閑」的35歲以上旅遊適齡人口和老齡人口有望成為旅遊市場主力軍,為行業發展提供新機遇。近年來,高鐵和航空業發展帶動了沿線區域旅遊發展,私人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則使自駕游興起,短途游和出遊次數正呈上升趨勢。
國內移動電子商務蓬勃發展更顛覆了旅遊業傳統消費方式。澳新銀行認為,目前,互聯網降低了旅遊成本,海外旅遊變得更普遍。
我國旅遊業已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近年來,國家對旅遊產業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將對推動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㈤ 最新出台的旅遊法對旅遊業有什麼影響
有什麼影響嗎?在市場上沒看出來,零負團費的產品滿天飛,自費購物團廣告照樣打,強買強賣一樣存在,沒有監管,沒有實際的行動都是廢話,廢物
㈥ 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1、對於旅遊從業者來說,市場規范化,有明確的執行標准,雖然是制度要求,但也從分另一個角度保障了權益。2、對於遊客來說,可以依法維權,不再是無處說理。3、對於國家來說,更好地進行旅遊市場的管理,是一項利民的大政策。
㈦ 旅遊法對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為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旅遊法》可促進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遊是傳播文明、交流文化、增進友誼的重要途徑,旅遊也有利於修身養性、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旅遊可以拉動經濟和擴大內需,也是地方經濟發展的綜合引擎之一。《旅遊法》的出台將進一步促進擴大內需和地方經濟的發展。
㈧ 《旅遊法》頒布實施給旅遊企業帶來怎樣的機遇
(一)零團費付團費的取消致使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
團費負團費的取消使得團費增加。我們拿出境游來說。出境游的價格上升了
60%
—
—
100%
。團費增加,旅行社的線路紛紛漲價對比旅行社的行程單發現,境內組團的價格
比去年翻一番,
出境游的價格也以
60%-100%
的幅度漲動。
參團游價格上浮,
同一目的地
的自由行產品均價普遍低於參團游產品,自由行產品的價格優勢開始凸顯,自由行的趨
勢也更加明顯。《旅遊法》中對強制夠物的禁止,有效地改變旅行社行業存在的低價招
徠,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從中獲取利益的低價競爭模式與經營理念,使得旅
游業擺脫了多年沉浸的競爭局面。各大商家需要拼的是品質游、高服務而不再是一味的
低價格。
(二)自助游大行其道
旅行社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
新旅遊法頒布後
,
原來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降低直觀報價的做法被
禁止,將使團隊旅遊報價回歸合理價位,必然帶來價格的大幅上揚。團費的增加使得更
多遊客趨向於自助游,然而他們需要的卻是旅行社手中的低價折扣景區門票。如何從更
多的散客身上獲取利益是在未來旅行社行業中生存下來的關鍵。
安徽中青旅淮南分公司負責人陳曦
:去年出境有比較火爆一點,今年的旅遊至少
少了一大半。今年,單辦簽證的非常多,他會選擇自助游。
選擇做背包客、自助游的遊客增多也帶動景點門票代購服務一路攀升。
漯河假日旅行社計調總監周艷艷:再遠的地方都捨得自駕遊了現在,都過來在我們
旅行社咨詢門票的事兒,提升的業務那就是賣門票了,往年賣門票都很少的。
(三)修訂相應旅遊合同導游小費列入合同
舊版的旅遊合同要求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
並同時列明購
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同樣,對於另行付費項目也要列明相
應的價格和服務費用。對於自由活動一項,則要求明確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而在這份新旅遊合同中,購物和自費項目都未列入合同主體中,與之相關的內容單
獨制定了協議。合同特別對「購物場所」的含義進行了註明——指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
為活動內容的場所,景區、酒店內的購物場所、免稅店、參觀主題加工項目等除外。
(四)旅行社市場將發生變化
隨著《旅遊法》的深入落實,市場競爭進一步加劇,因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
帶來了旅行社經營操作模式發生變化帶來了旅行社經營成本的上升,在競爭激烈的
市場中,
大洗牌的局面勢必發生。
一部分旅行社憑借完善的網路經營、
良好的產品、
服務意識,可在市場中存活下來,這部分企業也將把不行的企業吞並。
㈨ 《旅遊法》的實施對旅行社行業有哪些影響
《旅遊法》的實施對旅行社行業有哪些影響?
一、旅遊法施行凈化旅行社行業環境,加速旅遊需求釋放。
《旅遊法》規范行業發展,改善供需關系,將加速旅遊業發展,休閑游市等相關產業將長期受益。
二、旅遊法對症下葯,變革規范旅行社行業運作模式。
1、旅行社傳統的盈利及運營模式是市場亂象根源
①旅行社/導游/商家三方協作推零負團費等招徠遊客,以自費/購物項目獲利;
②關鍵環節-導游多為掛靠旅行社模式,收入完全依賴自費/購物項目推介,遂有強迫購物、改行程、甩團等旅遊糾紛。
2、對症下葯,變革規范旅行社行業運作模式。
①對旅行社經營明確規定五個「不得」,禁止了零負團費、強迫購物及參加自費項目的情況。
②變革導游環節行為模式,明確其工作關系和許可權的三個「不得」,實行旅行社與導游聘任關系,采勸基本工資+補貼」薪資體系。
三、旅遊法影響部分線路價格合理上漲
旅遊法影響部分線路價格合理上漲,短期部分壓制消費需求,長期刺激出遊需求釋放,區域影響差異,部分境外旅遊需求或轉向境內。
①原有的純玩/無自費產品價格保持穩定。此前該類產品價格已經高於普通的含自費/購物產品,旅遊法對其價格影響有限;
②部分線路將自費項目納入行程,剔除購物點,價格合理上漲。此類產品報價需涵蓋此前自費項目及購物點對團費的「補貼」,價格有所上漲,但遊客實際支出的上漲幅度較小;
③原自費項目/購物點較多的線路,價格後續將有較大漲幅。
④短期部分壓制團客需求,短期看壓制市場需求;長期看旅遊法推動旅遊價格回歸理性,旅遊質量提升,刺激出遊需求。
四、境外游價格大幅度增長:
境外線路以購物為主的東南亞、韓國旅遊價格上漲幅度較大,也使得部分境外旅遊需求轉向境內。
五、旅行社行業整合或啟動,經營規范的旅行社獲主動權
相比自由行,旅遊團仍具備便利、價格實惠等優勢,仍具備發展空間。旅遊法使各旅行社在同一合理價格區間內競爭,關注點將轉移到服務、規模和經營策略上,規范經營、具備創新能力的大型旅行社具備先發優勢。
㈩ 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的影響
導游員在中國一直被認為是「旅遊業的靈魂」和「旅遊行業最具代表性的工作人員」。然而,這個曾經光鮮的職業,卻隨著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和旅遊市場的亂象叢生,逐步演變成了旅遊業問題和矛盾的聚焦點和集中爆發點,備受社會的詬病。2013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正式實施,給身處職業漩渦中的導游員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這些影響短期看可能使導游員的職業收入出現程度不同的下降;長期的作用則必將為推進中國導游員的職業化進程,全面提升導游員的素質和社會地位,為促進中國旅遊業又好又快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旅遊法》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影響在《旅遊法》共計10章112個條款中,明確提及「導游」的條款多達14項,佔到了12.5%的比例,從中可以看出導游工作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地位。14項條款對導游員的准入條件、工資收入、與旅行社的利益分配以及導游工作中的權利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從實施一個多月來的調查結果看,《旅遊法》的頒布實施確實給導游員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影響。(一)積極影響1.導游員有了更強的法律保障《旅遊法》第四章第37條將導游證的申請條件界定為「參加導游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注冊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導游證。」與1999年實行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相比,《旅遊法》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代替了《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一直使用的「導游服務公司」。因為在實際的運行中,「導游服務公司」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一是「導游服務公司」自身法律地位不明晰,與掛靠導游員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在導游活動中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法有效承擔責任;二是一些「導游服務公司」對於掛靠的導游員實行只收費不服務或只管理不保護的政策,致使導游員的權益受到很大的傷害。《旅遊法》的實施理順了導游管理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法理關系,把導游員的職業活動置於國家的法律保障之下,使導游員的各項權利得到了堅強的法律保護。2.導游員的收入有了固定的渠道《旅遊法》從源頭上保證了各類導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第38條通過區分兩類導游不同收入來源的方式規范了旅行社與導游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對於旅行社聘任的專職導游,《旅遊法》要求旅行社必須「依法定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專職導游作為旅行社正式員工所擁有的合法利益就此得到了維護;而對於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各類社會導游和兼職導游,則要求「旅行社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60條第3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用」(即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這一條款的意義在於通過法律形式保障了各類臨時導游在提供導游服務時所能獲得的固定的收入來源。這樣的法律規定就扭轉了大部分導游只能通過增加自費項目、帶團進店購物及逃票等手段來獲取「灰色」收入的收入分配機制,一方面會增強導游的職業榮譽感,另一方面會融洽導游和遊客之間的關系,進而提高導游服務的質量。3.明確了導游員和旅行社經各自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旅遊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的第96條、100條、101條、102條以及103條等條款對導游員在導游活動過程中的表現及相關利益關系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處罰規定,把導游服務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必將規范導游的執業行為。同時,這些法律條款還對旅行社的違規行為列出了明確的懲罰措施,比如第96條就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以及要求導游員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等四種情形作出了罰款、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不僅改變了《旅遊法》實施前在處理旅遊糾紛和投訴時導游員作為弱勢群體缺乏職業保障的窘境,也減少了導游在導游活動中的經濟負擔,還有助於合理規范旅行社的法律責任,引導旅行社主動加強與導游員的合作,共同提高旅遊服務的質量,為包價旅遊市場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二)「消極」影響1.收入銳減《旅遊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與遊客協商一致或應遊客要求,旅行社也可以選擇旅遊目的地、主要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安排旅遊者購物,但不得通過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這一規定帶來的直接影響是導游不再有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的傭金,而這是《旅遊法》實施前導游員最主要的收入來源。雖然《旅遊法》第38條規定導游有權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即「導游服務費」。導游服務費一般包括在遊客所交的團費中,但由於各家旅行社報價的差異,給導游員的「導游服務費」也不盡相同,目前各地旅遊市場上的旅行社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導游服務費支付標准。在大理,有些旅行社的導游服務費是每天400元,但大部分旅行社是按每天150元~300元的標准來支付。但與過往靠遊客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所得的收入相比,對於絕大部分導游來說,收入大幅減少卻是不爭的事實。在參與調查的從業十年以上的大理導游中,70%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80%,22%的承認他們的收入減少了50%以上,只有8%的導游承認他們的收入和原來差不多或略微減少。2.無團可帶除了沒有購物、自費項目的傭金外,《旅遊法》的實施給導游員帶來的另一個沖擊就是旅遊團數量減少,許多導游陷入了無團可帶的尷尬處境。《旅遊法》實施後,各條旅遊線路的價格普遍上漲了30%~40%,有的更是上調了50%以上,許多遊客一聽價格漲了那麼多,還不如自助游,就不參團了。根據大理數字旅遊平台的統計,今年十一黃金周,大理共接待旅遊團隊2986個,同比減少11%;接待團隊遊客人數4.3萬人,同比減少18%;主要景區的團隊遊客數量較去年同期下降約21%。這樣的情況造成了不是導游員不想或不願帶團,而是很多導游根本就無團可帶。盡管《旅遊法》實施才一個多月,卻已經有許多導游開始考慮轉行。二、《旅遊法》實施背景下導游員的自我調整策略(一)正視壓力在現代社會,工作生活壓力大是一種普遍現象,而不是僅僅存在於導游工作及旅遊行業中。壓力既能產生積極的效果,也能產生消極的後果。導游在面對帶團量和收入雙減少的情況時,應該主動解壓,變壓力為動力,努力調適自己的角色,適應《旅遊法》實施後導游工作面臨的新局面。當導游在生活、工作中感到壓力太大時,應當學會主動疏導發泄,把在工作中的各種體驗講給身邊的親人、同學、朋友,或從事一些體育娛樂活動,讓郁悶釋放出來,讓自己覺得身心舒暢。接待完一個旅遊團隊後,導游都應當積極地總結工作,把中間遇到的困難、問題及由此帶來的壓力及時解決和釋放出來,避免帶到下次導游工作中去。(二)重新審視工作和評價自己重新界定工作可以讓導游員在收入下降的情況下保持對導游工作的熱情。導游要把每一次的帶團工作看作是一個系統性的任務,統籌安排,精心准備。要對工作的流程和每一個細節處理都成竹在胸,信心百倍;組織高效的共事者團隊,即有明確的分工,也要把彼此的任務結合起來,互相協調,共同決定如何來順利完成這個工作;努力工作,讓遊客對自己和自己的工作感到滿意甚至是贊許,從而提高自己的成就感和自豪感;開辟流暢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渠道,了解旅行社、同事及共事者對自己的期望和對自己工作的評價,並把自己對工作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他們,建立相互信任的機制。(三)超越職業自我導游工作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重復性和枯燥感以及收入的大幅下降,使導游員在工作、生活中失去了自豪感、親切感和新鮮感。因此,導游員要在工作結束之後逃離工作,尋找導游工作之外生活的新田地,發現自己的樂趣,拉近與親人、朋友的心理距離,展示許多工作中沒有機會展示的潛能,獲得某種程度的心理滿足及工作中失去的精神補償。不要只把收入的多少看成是衡量導游工作的唯一標准。如果把成功的感覺也系於工作之外,在導游工作中受挫時,就容易保持一種積極的態度。三、結語《旅遊法》的實施對導游員來說無疑是一種外部約束力量,對於解決導游員所面臨的工作環境壓力大、職業收入沒有保障、導游工作社會評價低以及工作團體間的利益沖突等問題和遏制導游員的種種不規范行為將產生重要影響。導游員只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和素質,為遊客提供高質量的導游服務,適應《旅遊法》實施後旅遊市場的新變化和新趨勢,才能成為《旅遊法》實施的受益者,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法律的全面保護。轉自:《旅遊法》實施對導游員的影響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