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立法對旅遊業的發展
Ⅰ 現階段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所起到的作用如何謝謝
所謂宏觀調控,就是指由被授權的國家旅遊經濟管理機依法對國家旅遊經濟進行計劃、管理、調節、監督和干預的活動。這是旅遊規的首要任務和作用。主要包括:①用法律手段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重要組成部分的多種經濟成份的合法利益,加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物質基礎;②依法引導、鞏固、促進旅遊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③保障社會旅遊發展計劃的全面實現;④發展我國對外旅遊經濟關系,加強國際旅遊經濟合作關系;⑤用法律形式對旅遊行業經濟活動進行計劃、監督、協調等。
2.微觀管理。
所謂微觀管理,就是指依法對旅遊經濟主體之間及旅遊經營單位內部的經濟活動進行的管理活動。旅遊法規在這方面的任務和作用主要包括:①促進旅遊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②實現旅遊經營單位的內部管理和民主管理;③促進旅遊經營單位建立和健全以經濟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④保證國家統一領導和旅遊經營單位自主經營相結合。
Ⅱ 為什麼說旅遊法是旅遊業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旅遊法的調整對象 旅遊法是旅遊業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它隨著旅遊業的發展而產生和 發展。制定旅遊法應明確其調整對象,旅遊法律關系的綜合性決定了旅遊法是一 部基本法。旅遊法律關系主要包括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國家 行政部門之間的關系,國家行政部門與旅遊者之間的關系,上下級行政部門之間 的關系,旅遊經營者相互之間、旅遊經營者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旅遊經營者 與旅遊者之間的關系, 中國旅遊經營者與外國旅遊經營者在業務交往中所產生的 關系。不論從主體,還是從客體和內容來看,其均具綜合性。旅遊法應突出保障 旅遊者權益和旅遊經營者利益的維護。 3 旅遊業發展中的法律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旅遊業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矛盾問題。在旅遊業發展過 程中主要法律問題有:旅遊業發展的法律環境問題,旅遊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 旅遊資源、環境、生態的保護問題,旅遊企業經營中的法律問題,旅遊業發展中 智力成果保護問題,旅遊企業經營中的稅收問題,旅遊發展中的犯罪問題,旅遊 國際合作問題,旅遊爭議解決問題。 旅遊法的 4 旅遊法的中心 雖然旅遊法律問題涉及到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以及訴訟 法等眾多法律規定,但旅遊者權益的保障和旅遊經營者利益的維護是其中心。旅 游法應明確旅遊者權益的保護范圍,包括旅遊者的人身安全、旅遊者個人信息的 保護、旅遊者的行李物品以及證件、護照的安全等等。對於當前旅遊市場的實際狀況,應突出和加強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當然,也不能無限擴大旅遊經營者的 責任,可以通過合理界定不可抗力、自由活動期間以及自由行過程中旅遊經營者 應承擔的責任及責任免除條件等方式,對旅遊經營者的利益也進行合理維護。制 定旅遊法還應明確旅遊產業綜合協調機制和旅遊管理體制,旅遊資源保護、開發 和利用中的突出問題,規范和保障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規范和有 效管理旅遊市場秩序。 在旅遊立法中應明確旅遊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部門的職責; 建立健全旅遊執法體系;強化導游的社會保障地位;酒店退房時間應按照國家標 准以保障公眾利益;導游職稱問題;旅遊市場與公共產品關系問題的處理;旅遊資 源的開發與保護關系問題( 如實行「三權分離」,即旅遊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 管理許可權屬於政府、經營權屬於景區) ,以及旅行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等也需要 從法律上予以明確的規定。 結語 相信旅遊法的出台將對促進旅遊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更好地推動產業結構 調整、擴大內需,更好地保護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產生重要作 用。
Ⅲ 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1、對於旅遊從業者來說,市場規范化,有明確的執行標准,雖然是制度要求,但也從分另一個角度保障了權益。2、對於遊客來說,可以依法維權,不再是無處說理。3、對於國家來說,更好地進行旅遊市場的管理,是一項利民的大政策。
Ⅳ 旅遊法在旅遊產業發展過程中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
《旅遊法》的出台是中國旅遊發展的里程碑,是眾望所歸,是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內展的結容晶,是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法律保證。旅遊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旅遊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之所以說它是里程碑,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面廣「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Ⅳ 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業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是中國旅遊發展的里程碑,是眾望所歸,是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的結晶,是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法律保證。旅遊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旅遊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之所以說它是里程碑,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面廣「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Ⅵ 旅遊法規對旅遊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旅遊法規案例分析 (一) l 北京某國際旅行社在取得《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便組織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張某16人報名參加。此旅行社因太過匆忙,未對地接社進行比較選擇,就隨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組織不力,泰段沒有地陪,許多景點不能游覽。張某回北京後,便至北京這家旅行社提出索賠,該社辯解這不是我們的責任。張某等於是前往旅遊質監局投訴,發現該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只有60萬元。 l 請問:旅行社辯解是否正確? l 若旅行社無力賠償,是否適用於質量保證金? (二) l 某旅行社為做好暑假旅遊,便組織前往山東剛開發的海島旅遊。在組織中,該社為保證一定利潤,便於當地其他旅行社商議統一價格,此價遠高於成本價。後便組織三十餘人前往。此景點確定風光秀麗,令人流連忘返,許多遊客拍照興致很濃,其中有兩名客人爬上了一塊形狀奇特險峻的山上,結果站立不穩,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後便至旅行社索賠,旅行社辯解:「這是導遊人員未作提醒的原因,與我社無關。經查,該導游的確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導游索賠。二人便前往質監局投訴。 l 1、請問是否適用保證金? l 2、旅遊社有哪些違規行為? l 3、導游是否違規? (三) l 北京某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遊,為興城二日游,報價198元/人。其中李某三人報名參加。合同寫得不錯,但上車後,發現合同列明的「豪華空調車「變成了京巴(普客),等到當地後,又發現住宿由標明的「三星雙標」變成「二星四人間」,並且是公用衛生間。旅遊時,導游馬某說:「旅行社安排的ABC三個景點不好玩,興城剛開發了一個D景點比較好玩,建議前往。旅遊者頗為心動,大家就都去了。此時導游又說,為紀念D景點開發,當地推出郵票一套,價格60元,但找她購買,只需45元。旅遊者頗為惱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北京後,便要求旅行社賠償旅遊費用的一半金額(99元)。旅行社解釋:「興城為剛開發城市,許多配套設施不健全,又因為現在是旺季,三星訂不到房間,只能訂到二星。而豪華空調車改普客,則是交通公司的原因,應向交通公司索賠。房間80元,我社可退還房間差價40元。請問: l 1、該社辯解是否有理。為什麼?並該賠償哪些費用,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 l 2、馬某有何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理? l 3、倘若導游不服審議,是否有權提出復議和訴訟? l 4、當該導游提起復議時,馬某稱導游在旅遊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的權利,行政部門無權處罰。至於私自兜售商品,她認罰。請問馬某辯解是否正確: (四) l 某外國語大學韓語專業的三年級學生李某,一直對導遊行業非常嚮往,從大一考到大三,但無一成功。暑假至某A國際旅行社實習,想積累些實務經驗,以便下次考試。該國際旅行社業務非常繁忙,一次就委託李某做導游。但不幸的是,李某第一次就被行政執法部門查獲。 l 1、請問他有哪些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該如何處理? l 2、李某感到不滿,自覺自己為旅行社聘任,請問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權? l 3、若李某所帶之團改為韓國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 (五) l 上海某旅行社導游帶團前往昆明旅遊。此團為較難帶的教師團,一行26人。上海上車時,突然發現有增加小孩。根據規定,該導游立刻匯報旅行社。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隨團走,小孩產生費用,則由家長另付。便約定原3200元/人,小孩則為2000元/人。」當團至昆明世博園,導游提出因世博園票價未列入2000元內,四個小孩每人付票價的一半50元,教師不同意,認為該導游有私揣嫌疑,導游惱火,其中一老師打電話至110報警。便由地陪先行帶其他人游覽,全陪則被帶至派出所做筆錄。全陪越想越氣,便打電話至旅行社要求返回。該社同意。而四位老師認為全陪中止了導游服務,回上海後便至質監局投訴。 l 導遊行為是否屬於中止導游合同? (六) l 揚州某旅行社導游徐某在「五一」應邀為朋友所在單位提供導游服務。當他在浙江導游時被當地執法人員查獲,決定處罰。理由是導游進行導游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 l 1、請問徐某不服,是否有權提出復議。 l 2、徐某的行為是否屬於私自承攬導游業務?如屬於,該如何處罰? (七) l 某導游帶了一回族旅遊團。在旅遊過程中,該導游對旅遊者提出的作禮拜等民谷表示不理解,並經常說一些不尊重回族民俗的語言。故該團准備向旅遊局投訴,該導游得知後謾罵旅遊者,侮辱了對方的人格尊嚴。 l 1、請問該導游有哪些違規行為? l 2、該如何處理該導游違規行為? (八) l 蘇州某旅行社錢某帶一團隊至長白山旅遊。此為夏末秋初。第二天登山前,旅遊者問錢某是否須多穿衣物,錢某答不必,可輕裝上陣。一行人果然很順利的登上頂。第二天降溫,有三名旅遊者凍傷,其中一名鼻子嚴重凍傷,要求導游處理,導游說這是你們三人自己保暖不當造成,自己處理。三人回蘇州後,向旅行社索賠。旅行社不承認責任,應找導游承擔。 l 1、請問旅行社是否可以不承擔責任? l 2、旅行社發現此托詞不行,又生一計,說長白山天氣屬不可抗力,與該社無關。是嗎? l 3、旅遊者見索賠無望,於是向質監局提出質保金賠償,適用嗎? l 是否屬於旅遊責任保險? l 旅遊者依然不解氣,要求對導游進行處罰,請問導游有哪些違規行為?該如何處罰? (九) l 上海鐵路局組織老職工前往黃山療養,馬某72歲,因機會難得,便帶上了小孫子。坐夜裡客車前往,等到達時,馬某已在車廂內與世長辭,家人向旅行社提出索賠。 l 1、請問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 l 2、經查該老人是因疲勞導致心臟病突發,死於0:20,請問是否適用旅遊責任險? (十) l 某旅遊團出外旅遊,張某逛街時手機丟失,是否屬質保范圍。若導游與旅行社未提醒,是否屬於? (十一) l 1997年某國際旅行社導遊人員王某因犯過失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審理,因其行為情節輕微,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998年因該導游員在帶團過程中脅迫旅遊者消費,情節嚴重,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導游證。2005年,王某又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並合格,取得導游資格證書。但當其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時,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拒絕。王某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這一具體行為不服,依法向一級旅遊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請你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l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拒絕對其頒發導游證的行為向上一旅遊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l (2)旅遊行政機關拒絕對王某頒發導游證的行為是否正確?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十二) l 2006年6月,導遊人員徐某受某國際旅行社委派,為法國某來華旅遊團擔任導游。在旅行游覽過程中。徐某見某遊客隨身攜帶的照相機小巧玲瓏,而且功能齊全,經詢問,該相機在法國售價比在中國便宜,遂與該遊客商量,購買了該相機。後因此事受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請你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回答下列問題: l (1)導遊人員徐某能否購買外國旅遊者的物品?為什麼? l (2)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什麼法規對徐某進行處罰?具體規定是什麼? (十三) l 旅遊者至旅行社訂房,到旅行社繳納200元住二星雙標,手續費10元,此時,當旅遊者住宿時,發現賓館對外報價為180元,請問違反了什麼原則。 (十四) l 李某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報的名,准備2005年4月2日出發。此時繳納旅遊費用1680元/人,其中機票1100元。但在3月20日時,國家以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機票折扣不能過低。於是機票由1100元,變成了1320元,多出220元。 l 1、旅行社如期旅遊,誰負擔這多出的220元? l 2、原約定4月2日起程,但4月2日因組團人數不夠,於是在4月1日通知李某,因組團人數不夠,所以只有退掉這項業務。此時,李某已繳清全部費用1680元,請問此時旅行社是否只需退還1680元?此項可適當保證金嗎? l 3、協商後,他們協議變為4月20日出遊,此全同為變更合同還是轉讓合同? l 4、天有不測風雲,4月10日因國家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 l ①若機票上漲,此時機票多出費用由誰承擔? l ②若是變成機票價格下浮,810元即可,則多出的那部分機票費用退還哪方? l 5、若此時非旅行社調整,而是李某提出4月20日出遊,這時國家以對機票售價進行管理作出調整。若機票上張,多出的費用則由哪方承擔? l 若機票下浮,多出的費用該退還哪方? l 6、若此時非政府調價,而是因為旺季及油價上漲,航空公司調整機票費用,導致機票價格上漲220元,這多出部門為哪方負擔? (十五) l 李某至某旅行社報名參加海南五日游,他是2005年3月2日報的名,准備2005年4月2日出發,費用為1680元/人。 l 1、李某先繳納了600元,收據註明為「定金」,但李某4月2日有事沒空去,此時李某能否要求退還該定金? l 2、旅行社吸取教訓,只收300元,收據註明「訂金」,李某沒空去了,請問是否能拿回300元? l 3、旅行社若只收取300元,並在收據上註明為「定金」,在4月1日時通知李某因為只有他一人報名,不能成行了,現階在退還300元,並按預付款的10%作違約金。可否? l 4、若繳納了300元定金,但李某自己說不能去了,請問能否要求退還? l 5、若是李某先行繳納300元,收據只寫明「今收李某人民幣300元」,若李某後有事無法前往,請問能否退還? (十六) l 某深圳旅遊團一行30人,准備2.10—2.14至北京旅遊,計劃2.10游長城,2.11游故宮,2.12游天壇,2.13,2.14等。到達北京後,導游說路線不合理,應把最美麗的放在最後游覽,故將10日與14日景點對調。而在13日時北京降大雪,長城無法游覽。 l 1、旅遊者前往投訴,要求處罰導游,可否? l 2、若旅遊者投訴,認為旅遊社應就服務質量問題,負擔超出門票費用,並且賠償,可否? l 3、若是旅行社無力賠償,可否適用質量保證金?又該如何賠償? (十七) l 上海某旅行社組織工商局一些人至昆明療養,原定好住宿為三星雙標,在入住前,導游也形容得很好。但是在入住時,遊客發現房間有點破,無熱水,有的房間沒有下水道,空調有的無法使用。工商局十二人,為首的殷某與導游交涉,殷某說:「我們不住了,你也回家吧,我們不需要你們。」於是帶著同行人入住另外一家四星酒店,請問殷某這樣做是否可以? (十八) l 趙某等三人報名參加蘇州A國際旅行社第一門市部的新馬泰旅遊,當時約定6500元/人,4月1日繳錢,5月8日旅遊。等5月6日去時,該門市部已人去樓空。於是趙某等去A國旅,但A國說:「門市部已被人承包,他們不承擔責任,何況也不具有出境游的權利,屬門市違規。」 l 1、請問已繳納的3000元屬定金還是預付款? l 2、趙某等三人與門市部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l 3、趙某等三人是否可以要求A國旅作出賠償返還3000元? (十九) l 馬某16人參加北京至昆大麗的旅遊,計劃中間交通為軟卧,但到大理時,因所訂的軟卧因路段塌方,已停駛,旅客無法。於是旅遊社緊急調用普客返回,但客人拒絕乘坐,也因此昆明飛機也不能趕上。 l 1、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承擔責任,可否? l 2、馬某16人的做法是否合理?飛機款多出的600元,由誰負擔? (二十) l 2006年7月北京某國內旅行社組織接待了從外地某市來北京旅遊的一行34人的團隊,在參觀游覽過程中,作為低陪的高某為了節省時間並增加計劃以外的游覽項目,私自減少了兩個計劃景點。並一再對客人說,大家來北京一次不容易,既然來了就應多看點景點,在征的大多數客人同意並對每位客人加收了50遠的基礎上,增加了四個景點(包括高某私自從計劃中減去的兩個景點)。在團隊活動中,高某還向客人兜售了紀念郵票冊8套。由於夏天天氣炎熱,加上團隊老人教多,故此,許多客人感到在計劃景點的參觀時間太少,太倉促,並對高某額外增加的景點的行為表示不滿,,旅遊結束後,該團客人集體簽名向理由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並要求對導游員高某進行處罰 l 請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說明 l (1)導游員高某的行為違反了那些規定 l (2)應給予給導游員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樣的處罰 (二十一) l 張某報名參加導游資格考試後,尚未取得導游資格證就與某旅行社聯系,希望參加旅行社的導游實習,今年9月 正值旅遊旺季,該旅行社導遊人員不夠,就聘用張某充任導遊人員,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查獲,以其未經導游資格考試合格,擅自進行導游活動給予了罰款處罰。張某對處罰不服,認為自己並非擅自進行導游活動而是受旅行社聘用從事導游工作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不當,遂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l 請問: l (1)張某的看法是否成立?為什麼? l (2)旅行社能否聘用張某從事導游工作?為什麼?
Ⅶ 新旅遊法頒布對旅遊業有什麼影響
旅遊法的頒布將使得旅遊市場更加規范。旅遊法的雛形在20多年前就已存在,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經過數載,得益於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旅遊法草案終於提請審議。
風雨飄搖,2013年10份旅遊法終於出爐,其豐富的內容不但對旅遊者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規定,還對政府層面的旅遊規劃提出明確的法律要求。對於廣大旅遊消費者來說,這部法律對旅行社經營、旅遊合同訂立、旅遊經營違法處罰等方面做出詳盡規定,目的就是從法律層面最大限度保護旅遊者的正當權益。
Ⅷ 淺議旅遊法的頒布對中國旅遊業的影響
沒有法律的規定,旅遊的地位得不到落實,旅遊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旅內游企業始終在歧視容性的環境中成長。「如果說製造業解決了短缺,服務業提升了便利,那麼,旅遊業就是幸福的載體。幸福需要保障,從旅遊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遊法出台。」魏小安說。《旅遊法》是旅遊業全面可持續發展的里程碑,之所以這樣說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全面、科學、指導性強,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與發展不相適應的是,我國的旅遊市場尚不規范,市場惡性競爭、旅遊資源屢遭破壞、旅遊景區和活動管理混亂等問題較為突出,特別是「零負團費」、黑導回扣、強迫購物、景區門票大幅漲價、景區超載、旅遊公共服務不足等已成為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社會熱點問題,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約束上述行為。而旅遊法的出台從根本上解決了上述問題。
Ⅸ 旅遊法對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也是中國經濟發展轉型的大勢所趨,為轉方式、調結構、擴內需、促就業、富百姓提升軟實力,是「中國夢」的一部分。《旅遊法》可促進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旅遊是傳播文明、交流文化、增進友誼的重要途徑,旅遊也有利於修身養性、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旅遊可以拉動經濟和擴大內需,也是地方經濟發展的綜合引擎之一。《旅遊法》的出台將進一步促進擴大內需和地方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