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九章濃厚旅遊文化
『壹』 旅遊法第九章分別屬於什麼責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違反第九章第105條第3款,怎麼處理
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2)第三百九十九章濃厚旅遊文化擴展閱讀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