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遊部辦公大樓
Ⅰ 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園內有哪些地標性建築
哈爾濱工業大學校園內的地標性建築有:
1. 哈工大主樓,是哈爾濱從解放初期至今城市建設翻天覆地變化過程的見證者,建築風格上屬俄羅斯「社會主義民族建築風格」,是哈爾濱歐式建築風格的典範之一。
2. 電機樓,建於1954年,位於主樓東側。
3. 機械樓,建於1953年,位於主樓西側。
4. 哈工大土木樓空間群,與哈工大博物館融為一體,形成山字形平面,距離校本部不遠。相對於之後陸續建成的電機樓、機械樓,由專業分工之故,它又被稱作「土木樓」。
5. 哈工大博物館,館舍建於1906年,原為俄國駐哈爾濱總領事館,後為哈工大最初的校舍。
(1)文化旅遊部辦公大樓擴展閱讀:
哈工大建築群入選中國20世紀建築遺產,《中國國家地理》雜志曾將此哈爾濱工業大學土木樓空間群評為最美的大學校園TOP5之一。其教學質量和科研實力非常厲害,而且學校的建築都是世界建築遺產呢。
哈工大整體來說學校面積不是很大,幾棟建築很快就能搞清楚,將近包年的歷史,校區內的不少建築都是充滿了年代感的,而且北方的建築和南方的建築卻是區別很大,厚體牆,小窗戶。
11月24日,「第三批中國20世紀建築遺產項目」入選名錄公布了100個建築,其中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群入選名錄。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群包括了哈工大博物館和哈工大原學生宿舍。
Ⅱ 部門經理明天休假去旅遊,今天他喊辦公室里三個同事去開會,沒叫我和另一個同事去,那另一個同事和部門經
首先,不要把別人想得那麼壞,其次,面子不重要,重要的是里子,你有能力,面子自會貼過來
Ⅲ 旅遊社有哪些部門及崗位他們職責是什麼
旅遊社的部門:辦公室、財務部、客服部、接待部、導游部、銷售部、票務部等;
旅遊社的崗位:總經理、副總經理、行政、會計、出納、客服、銷售等。
Ⅳ 全國假日旅遊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的介紹
全國假日旅遊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簡稱「全國假日辦」,負責全國每年的回所有公眾調休假的設定,設答在國家旅遊局,由國家旅遊局局長擔任主任,副局長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協調會議各單位的聯絡員組成。「全國假日辦」於2014年9月15日正式撤銷,其全部職能並入新設機構國務院旅遊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之中。12014年十一黃金周是全國假日辦撤銷之後的第一個長假,經網友查崗,仍有北京、福建、湖北等7個省份的假日辦未撤銷,假日期間仍有人值班。
Ⅳ 自己想出國旅遊,不想被辦公室里的其他同事知道,可是有一個其他部門的同事也出國旅遊,他去人力資源部,
你挺逗的,想出去玩玩太正常了,如果東三省獨立了,去東北都是出國,世界不大,哪裡不可以去,去哪裡又關他人何事。
Ⅵ 全國假日旅遊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的假期安排
2013年月10日,全國假日旅遊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在新浪網、搜狐網、騰訊網、鳳凰網、人民網、新華網等網站發布「關於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的調查問卷」,面向社會廣泛徵集意見。網上調查的主要內容是「你對現行放假安排是否滿意」「長假是否需要保留」「小長假是否需要調休」以及參與問卷調查者對法定節假日安排的建議等。全國假日辦歡迎廣大群眾積極發表自己的意見,以反映公眾意願,使放假安排更加科學合理。
第一次徵集
2013年10月11日下午,新浪網的投票網頁顯示,已有十多萬網友參與投票,其中,82.2%的網友「不滿意目前的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投「滿意」票的網友僅佔12.8%。另外,56.6%的網友認為,調借周末形成的7天長假不應該保留,而認為應該保留7天長假的網友僅有39.1%;至於清明、端午、中秋等小長假是否需要借調周末,同樣有58%的網友認為沒有必要,認為需要連休3天的網友只佔36.1%。
蔡繼明表示,「是時候討論十一黃金周和五個小長假的休假制度是否可取了。如果『帶薪休假』制度得到充分落實,那麼十一黃金周將不取自消。到時,公眾會根據自己的喜好決定十一是否出遊。」蔡繼明建議,無論國家法定假日如何安排,應該雷打不動地保證公眾每周有兩天的休息日。
全國假日辦自2013年10月10日徵集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意見以來,公眾積極參與,截至12日17點,已經有211萬人填寫了調查問卷。
第二次徵集
2013年11月27日凌晨,全國假日辦聯合多家網站發布「法定節假日調休安排調查」。此次調查是繼2013年10月假日調查後,全國假日辦第二次通過網路徵集民眾對放假方式的意見。此次調查提出三個調休方案供網民投票。截至當日0時40分,某網站的投票結果顯示,支持率最高的是C方案,獲得3801票,佔53.52%,該方案提出繼續保持國慶黃金周七天長假;其次是A方案,獲得2004票,佔28.22%,該方案提出除了春節休息七天,其他假期均取消所有調休;支持率最低的B方案獲得1297票,佔18.26%。
全國假日辦對公眾踴躍發表意見表示感謝。數據收集後, 將被委託至中國社科院旅遊研究中心進行分析整理,將調查結果送有關部門研究參考。
調休小長假成焦點
最直接乾脆不用調休的方式也在選項之中,第一套方案給出的休息方式是春節調休後放假7天,其他六個節假日按照正常的公休日來放假,也就是說國慶節休息三天,固定假期是10月1日至10月3日。其他包括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都將只休息一天,而且是哪天放假就哪天休息,不挪動周末拼湊三天小長假。而與之相比,第三套方案形成了春節7天假期,國慶7天假期,其他節假日逢周二、周四調整為三天小長假。
三種假期調休方案(以2014年為例)
A方案
春節放假3天,調借相鄰周六、周日形成7天長假。
國慶節放假3天,不調休,假期固定為10月1日至3日,逢周末順延。
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不調休,僅在當天放假,逢周末時周一補休。
第一種方案,個人不是很贊同,因為只保留了春節七天長假,其他假期時間縮短,這樣不利於老百姓假日旅遊以及遠途出行。「國情不一樣,很多遠距離流動是需要長假期的。」比如五一前後是春遊季節,沒有較長的假期不利於旅遊發展。
B方案
春節放假3天,調借相鄰周六、周日形成7天長假。
國慶節放假3天,調借相鄰周六、周日形成5天長假,假期固定為10月1日至5日。
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節假日逢周三時不調休,僅在當天放假;逢周二、周四時,調借相鄰周六、周日形成3天小長假;逢周六、周日時周一補休。
第二種方案總體來看好於第一種,借用周末形成三天長假對於大家來說旅遊度假安排寬鬆些。但這樣也有個問題就是需要前後借用周末,調假太多會讓一部分人尤其是上班族覺得難以得到休息,規律打亂。
C方案
春節放假3天,調借相鄰周六、周日形成7天長假。
國慶節放假7天,調借相鄰周六、周日形成7天長假,假期固定為10月1日至7日。
元旦、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放假同B方案
第三種方案,形成了春節、國慶兩個7天長假。不管是從經濟發展還是旅遊帶動來說都是比較好的方式。預計大多數老百姓也會選這一項。
投票踴躍:逾6成不滿意放假安排
按照2007年《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第513號令,中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分別是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現行放假調休方法是:通過調借雙休日,分別形成2個7天「長假」(春節、國慶)和5個3天「小長假」(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
「調休式長假是否保留」的調查問卷昨日傍晚發出後,網友參與熱情強烈。截至2013年10月11日凌晨1時,僅新浪網、鳳凰網兩家網站公布的投票人數合計超過62萬人。
從投票情況來看,超過6成投票者對「現行的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不滿意,但對於「是否需要調借周末形成7天長假或3天小長假」這兩個問題,贊同和反對的意見並沒有顯出明顯差距。投票人群主要集中在20歲至40歲,職業則以「企事業單位」居多。
Ⅶ 全國假日旅遊部際協調會議辦公室的組成人員
主任抄
邵琪偉(國家旅遊局局長)
副主任
孫鋼(國家旅遊局副局長)
張希欽(國家旅遊局副局長)
顧朝曦(國家旅遊局副局長)
成員
王威(發展改革委副司長)
吳明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
王鳳武(住建部城建司副司長)
傅選義(鐵路總公司運輸指揮中心營運部主任)
王盈嘉(交通運輸部公路司副司長)
房愛卿(商務部市場運行司副司長)
齊小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疾病控制司司長)
張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管理司司長)
李江民(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司長)
李宗達(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總編室副主任)
丁延生(國家統計局貿易外經司巡視員)
趙曉鳴(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司司長)
張樂斌(國家宗教事務局辦公室副主任)
劉揚(國家氣象局預測減災司副司長)
蘇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三司司長)
楊志軍(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司司長)
樂玉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處長)
徐惠芳(國家旅遊局辦公室主任)
張堅鍾(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司長)
祝慶瑞(國家旅遊局質量規范與管理司司長)
陳志學(國家旅遊局人事勞動教育司長)
Ⅷ 女同事去旅遊回來帶手信,我去她辦公室問她:沒有帶手信嗎她說:只給她部門吃。我就跟她另外搭檔說:等
故意針對你,或者是真的不喜歡你,或者是因為喜歡你,故意這樣氣你
Ⅸ 女同事去旅遊回來,我去她辦公室問她:沒有帶手信嗎她說:只限給她部門吃。我就跟她另外男搭檔說:等她
你老做人家車。。。等等,一直沒有意思意思嗎?總受人恩惠卻總無表示,讓人覺得你太小氣了,或者無意中得罪人家啦
Ⅹ 淚求旅遊公司的辦公室職責和旅遊規劃部門的辦公室職責!!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企業和員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企業是杭州永博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及杭州西子旅遊社有限公司江干分公司;員工是指杭州永博商務服務公司以及杭州西子旅遊社有限公司江干分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3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1條本公司招聘的對象是資格最符合的個人,無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 第2條 企業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3條 員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4條 員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5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6條 企業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7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視個人表現適時轉正。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條 企業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轉正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2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3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4條 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企業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5條 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並不給予當事人經濟補償費。(1)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2)違反勞動合同或本手冊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3)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4)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者;(5)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6)無故曠工3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6日以上者;(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8)被勞動教養的;
(10)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9)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當事人終止聘用關系:(1)員工有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困難,或公司瀕臨破產或轉讓,徵得當地勞動行政部同意減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8條:本企業按第17條終止聘用關系的按勞動法的規定,給予當事人生活或醫療補助。第9條 企業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10條: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1)企業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2)企業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1條 非企業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員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企業的損失。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4)企業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6條的情形除外)。
第14條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15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1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准按照勞動法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條 企業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准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 9:00~下午17:30(中午半小時吃飯時間)
第3條 企業根據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安排補休。
第4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2)休假日: 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年休假: 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2)婚 假: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3)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企業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4)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5)探親假:在企業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1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2條 企業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5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6條 因員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依企業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第7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8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企業不予發放工資。
第9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7)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10條 企業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11條 企業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六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第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周書通知;(9)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2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崗位職責;(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於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12)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1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2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3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2)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3)敢於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4)對企業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5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鍾以上)的; (3)不戴工作證進入辦公區的;(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5)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9)隨意操作其他人的電腦的;(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11)攜帶危險物品進入辦公區域的;(12)在禁煙區吸煙的;(13)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14)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15)工作時間打瞌睡的;(16)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1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企業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2)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工作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5)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8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第八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1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2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3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4條 任何員工不得刺探、過問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5條 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7條 員工發現企業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第8條 員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9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保密協議》的規定。
第10條 未經企業同意,員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11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從《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 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員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 附則
第1條 本規章制度是與員工勞動合同相配套的補充規定,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准。
第2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 3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4條、本規章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審議通過,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且已向全體員工公布。 全體員工閱讀後簽名,並以此作為已向員工公示的證明。
第5條 本規章制度自20 0 年 月 日生效